新食安法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法规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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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 —— —— —— —— —— 食标秘发〔2019〕27号征求意见稿
新版拟实施日期 ——
暂未公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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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纸杯(含第1号修改单)
135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6 137 包材标准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13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13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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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食安国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30
食安国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1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2 通用标准
食安限量
拟新发布/征求意见版本 ——
4月24日召开修订工作会 (田世宏任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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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20190717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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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修改版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起施)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修改)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9.1起施行)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2005.11.1起施行)(已被2010年4月2010年4月21日修订稿代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4月21日修订)1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第557号号,2009.7.20)16.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3号令1989.10.11)17.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1989.11.6)18.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1990.7.23)20.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21.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1991.05.11)22.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1991.9.15)23.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发布)24.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6号令1991.11.7)25.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7号1992.01.24)26.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1995.7.5)27.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1995.10.01 自2008年9月1日起已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废止)28.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9.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2002年3月14日30.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31.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证认可委公告第3号码2002.3.20)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2004.9.1 )3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2004.9.1 )34.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8号2004.12.23)35. 关于2004版审查通则的适用说明(2005年1月7日质检监便函[2005]2号)3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质检总局第79号令2005.9.1起施行)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第80号令2005.9.15起施行)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2005.9.17)39.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40. 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86号2006年12月25日)41.。
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解读
(需明知)
增加行政拘留罚种(7类) 无 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5日-15日拘留(7种情形)
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 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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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拘留:
新增1种违法情形
无
先责改,再处罚的情形
无
注意要点:本条除了对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之外,还在 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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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的规定 注意要点:一是明确不同的执法主体;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将违法行为种类由7类增加到16类
货值不足一万元:5万-10万 货值一万元以上:10倍-20倍 见下页
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
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本条第2款 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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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7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 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 幼儿配方乳粉 除本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兜底)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章2.1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2007年10月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讨论通 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 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 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不得在 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是什么?
这些年我国的食品加工业发展成为全球发展最 快的产业之一。食品专家表示,食品添加剂是 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 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 天然物质,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 能带来危害。如“瘦肉精”猪肉、苏丹红辣椒 酱……按法第46条,添加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 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这为“蒙牛”特仑苏牛奶事件作了很好的注解。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 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 、“管 理打架”、“标准打架”。 “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 “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 “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新法对食品领域的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 即原来的餐饮单位不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 证》,改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 发证机关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变更为食药监部 门,食品流通经营和生产加工单位不再需要 办理卫生前置审批,而将卫生责任给了核发 许可的单位(例干菜店和酱醋厂不需再办卫 生许可证;许可前置与时限)。
食品行业通用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 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 务委员会 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触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的法律含义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对原法第66条作了简要修改,只是增加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涌入国内市场。
消费者、生产者如何选择这些产品,如何了解这些产品的名称、品质,营养成分、产地,以及如何食用或者使用,只有通过产品包装上所附的标签所标注的内容来辨识,或者通过说明书进一步了解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因此标签、说明书的内容非常重要。
规范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保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本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本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不但应有标签,而且应当有中文标签。
本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原法第66条只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考虑到我国食品生产者从境外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不但应有标签,而且应当有中文标签。
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标签是反映商品内在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着关键的作用。
通过标签的描述,一方面便于选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方面如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或者使用后出现问题,也便于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法律? 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法律?
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年 国务院颁发了《 品卫生管理条例》 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3年7月1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 年 月 日 会议通过的《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 开始实施以后, (试行)》开始实施以后,国家又陆续制订 和颁布单项法规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和颁布单项法规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2 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 确界定。 确界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 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 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 。(第 故。(第4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 工作不衔接, 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 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第 承担责任。(第6条)
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 的慢性危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的慢性危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就必须加 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法全文
食品卫生法全文表政府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三章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撤销,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备案程序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四)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卫生条件和技术规程等的有关证明;五)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等有关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变更。
第四章食品的标识和广告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于识别,不得有虚假内容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六条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于识别,不得有虚假内容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七条食品标识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声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二)声称无任何副作用;三)声称为国家专利或者独家生产;四)声称为国家或者行业检验合格;五)使用国家、军队、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际组织的名称或者标志;六)使用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七)使用专业人士、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的形象或者名誉;八)使用含有国家保护动物和植物的名称、形象或者标志;九)使用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形象或者标志;十)其他虚假内容和误导性宣传。
第五章食品的安全评价和监测第十八条国家实行食品的安全评价和监测制度,对食品的卫生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评价应当依据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浅析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浅析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发表时间:2017-04-14T16:21:49.483Z 来源:《医师在线》2017年2月下第4期作者:林淑华[导读] 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还需工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执法。
(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大庆163000)摘要: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浅谈一下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关键词:食品小作坊摊贩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范围老法和新法都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但这是地方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有两个:一是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的食安法将在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总法,规定了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
今年新修订的食安法亮点比较多,主要修改的地方为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新修版可以看出其实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而做调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今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
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
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
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年1月1日。
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本月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
通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2021年4季度更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 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 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 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 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编号 法律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 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 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商务部、市 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的公 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 食节约行动方案》
国办发〔202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 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增部分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 食节约行动方案》
国办发〔202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 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通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29/20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26/20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7•【文号】国质检动[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2010年5月17日国质检动[2010]23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控工作,构建完善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风险物质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的重要监控对象。
通过实施科学的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全面评价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构建完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保障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
《监控计划》是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定的,体现了创新性和继承性,特别是把风险监控工作与日常检验有机结合,《监控计划》的实施将对出入境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各局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投入,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测正常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监控计划》涉及产品种类多、贸易量大、情况复杂,各地区情况不同。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慎密考虑,精心组织,务必使《监控计划》落到实处。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指定安全监控工作的牵头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和各类产品风险监控工作的专家组,确定与总局的联系人,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联系方式报送至siliao@aqsiq.gov.cn。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史上最严《食品平安法》10月1日施行史上最严《食品平安法》10月1日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平安法》将于xx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现行的《食品平安法》相比较,修订后的《食品平安法》条款从104条增加到154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展了本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
这部“史上最严”《食品平安法》对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呼和浩特市将如何贯彻落实新食安法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焦鸿。
焦鸿谈到,以前食品监管领域是典型的“九龙治水”,存在职责不清、职能穿插等问题。
修订后的《食品平安法》对过去“分段监管”的体制作了调整,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消费经营活动施行监视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食品平安法》规定和工作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平安工作。
新修订的《食品平安法》强调了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当对辖区食品平安监管负责,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平安管理责任。
并且加强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平安责任追究,列明了追责情形,并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修订的《食品平安法》,提出了“社会共治”的原那么,明确了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并规定食品平安有奖举报制度以及食品平安信息制度。
同时,新法规创新监管制度,增设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平安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平安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施行风险分级管理;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消费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展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平安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展责任约谈;并实行食品平安信誉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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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变化之我见新《食品安全法》日前已经公布并将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八个条款942个字陡增为十一个条款1803个字,变化不可谓不大。
笔者身为检验检疫一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此谈一些自己对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的认识。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此条属于新增条款,与新食安法第四条末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呼应,确定了具体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仍然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广义上理解即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在新食安法中出现了22次,其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3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6次,检验检疫(动词或名词)单独出现了4次。
由此不难看出,新食安法已经将具体的职责分配给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其下属的位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目了然。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与本条对应的为原食安法的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解读:第一段变化不大,只是“以及”换成了顿号。
虽然不必过度解读,单也看得出在进口环节“食品相关产品”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地位等同,CIQ有理由制定措施加强此类产品进口的监管。
第二段表述发生了很大变化,之前的“检验合格后放行”在修订后仅保留了“检验合格”。
这似乎给未来进口食品的通关放行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但是大家要注意到新增的定语“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翻翻商检法和动植物检疫法不难发现,在进口食品暂未调整出法检目录(即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及部分进口食品须满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检疫要求的前提下,进口食品的通关模式只可能在“一个窗口”的大背景下改革。
第三段为新增,这体现了行政执法工作“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的具体实施。
这些措施已经在上海自贸区和一些领域先行先试了,最新出台的关于进口乳制品的相关要求中也已经体现了这一点。
可以想见,未来“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作为CIQ对进口食品检验合格的判定依据,这样的做法将在越来越普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其中:第九十三条新增申请主体,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新增的第九十四条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六条新增“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的备案要求,新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新增“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地址”的记录要求,新增“保存相关凭证”要求,修订记录保存期限。
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与本条对应的为原食安法的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解读:新食安法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要求进口商提交的资料由安全性评估材料变为“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这实际上给进口商减轻了负担,也降低了进口“新食品”的准入门槛。
同时新食安法对经审查的此类标准给出“暂予适用”的判定,以此来解决制定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空窗期,也是值得称道的。
之前“待遇”等同的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与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一起率先实现“国门待遇”,执行新食安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解读:这也是一个新增条款,第一段对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进行了阐述,第二段指明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审核义务,第三段则明确了进口商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食品”的召回主体。
新食安法第六十三条指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由国家食药总局公布并将在今年的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也多次提及”进口食品的召回“,但是并无具体细节,结合新食安法九十五条第二段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看,进口食品的召回,将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
这一条款吸引我的是CIQ如何对进口商建立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进行”控制“。
进口商为了实现进口,除了遴选”符合要求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之外,也有变相的降低标准的可能。
那么CIQ可以做的,一方面可以建立一套审核制度模板供参考(无强制性),另一方面对进口商的审核实施监管。
这可能是CIQ未来在进口食品监管环节一个全新的工作。
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与本条对应的为原食安法的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新食安法第九十五条的第一段基本上沿用了原地六十四条,只是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提升到与进口食品一样的高度。
这里要注意什么是”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因为不是所有的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都需要通报的。
对于”严重“的解释有三:1.不容易解决的、很重要或很有影响的;2.惨重的、令人极其悲痛或恼怒的;3.情势危急的。
这个如果没有具体法条或者规定给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只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新食安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段为全新表述,规定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他们等同的通报义务。
这一条往往被忽略,此前总觉得”自扫门前雪“,干好分内事就行了,通报做得少,沟通也少,这样的局面今后需要也必须得到改善。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与本条对应的为原食安法的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