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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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确定城市风格特色,审定城区主要街景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绿地和城市雕塑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负责对绵阳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风格特色、重要建筑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涪城、游仙区政府、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一书三证

一书三证
7、涉及航空限高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处的航空限高要求或空军对航空限高的要求。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一、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单位名称;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德阳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德阳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各(市)县规划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分局业务上受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划定范围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四条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德阳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德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 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交通、能源、国防、人防工 程、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 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 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乡规划内容以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 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 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 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 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 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 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 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发布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内容介绍
1
第三章
2
第四章

3
第五章
4
第六章
5
第七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督察员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派驻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一、关于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薄弱环节,尤其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 地区的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缺乏保障。为了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充实乡镇规 划管理力量,保障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二审稿第五条中增 加一款“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 持和补助。”(《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并在二审稿第六条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 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绵阳(Mianyang),四川省辖地级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古称“涪城”、“绵州”,是享誉世界的伟大浪漫主义诗人——李白的故乡。

其经济发展离不开城市规划,那么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3.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4.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7.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7版)8. 《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方案》9. 《绵阳市市区近期建设规划》;10. 《绵阳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1. 《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 《绵阳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13. 《绵阳市总体规划(2007-2020)》14. 《绵阳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1. 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绵阳市下辖两行政区(涪城区、游仙区)、七开发区(高新区、科创园区、农科区、经开区、仙海区、游仙经济试验区、金家林区)六县(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并代管江油市和四川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

全市现有乡镇建制276个,其中乡133个,镇143个,农村村委会3370个,村民小组26867个,城市街道办事处19个,城镇社区居委会388个,居民小组2121个。

幅员面积2 万平方公里,辖9 个县市区,总人口540 万。

城市建城区面积103 平方公里,城区总人口106 万。

2. 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为:由涪城中心片区、御营坝片区、韩家——沈家坝片区三部分组成,规划总面积13.78平方公里。

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内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内江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内江市建设委员会领导下,主管内江市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所明确的远期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编制:(一)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内江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县人民政府按照内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二)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三)城市各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1 总则1.1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技术规定,镇及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3 本“技术规定”中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建设厅。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法定图则和详细图则。

2.1.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对规划内容的详细论证和说明。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2.1.2、法定图则: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主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是公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

2.1.3、详细图则:是法定图则的深化和落实,是规划管理部门落实法定图则的详细文件,是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3. 法定图则的内容深度及成果要求3.1 法定图则的内容及深度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进行大、中、小类相结合的划分,并规定兼容性质,对土地使用强度进行控制(含高度、密度、容积率等)。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一、综合性文件1、《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施行);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施行);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修改后公布);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11月批准);5、《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建法[1991]99号);6、《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3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10、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1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施行);1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16、《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63号);17、《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二、规划编制管理文件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991年9月);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00]31号);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规[1994]533号);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8月);6、《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建村[2000]74号);7、《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村[2000]36号);8、《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建规[1999]135号);9、《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10、《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1]83号);1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规[2003]126号);12、《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城[2002]240号);13、《关于省级重点镇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川建村发[2003]218号);1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1月);15、《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规[2003]43号);1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2月);17、《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2003]147号);18、《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96号);19《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03]23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例析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赵明2011.11第一讲《城乡规划法》回顾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2O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作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利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币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地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红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议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规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82号

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82号

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一年一月九日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一)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仍继续占用土地的;(六)擅自改变代征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性质的;(七)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八)擅自移动建设工程位置的;(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失效的;(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主要使用性质和内容的;(十一)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的;(十二)临时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十三)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中心城及城市南部、东部副中心内的违法建设。

其所属的市违法建设监察组织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
建筑后退高压线
表3-7
线路电压
类别
≤10KV
10KV~110 KV
(不含10KV)
110KV~220KV
建筑物退让距离
旧城
第九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6
仓储用地
W
×
×
×
×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低于一公顷。
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
表3-5
类别
退让距离
涪江
安昌江
芙蓉溪
一般堰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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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

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七)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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