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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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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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家庭关系
---------扶养、亲权与监护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 • 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 • 亲子关系的种类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 • 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 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扶养 • 扶养的概念与特点 • 我国的扶养制度
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 辈 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 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 扶助义务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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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群体式扶养 家族式扶养 夫权、亲权式的扶养 保障式的扶养 发展的趋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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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 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 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 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 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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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扶养的概念

法学概论(第六章 婚姻法)

法学概论(第六章  婚姻法)

养、赡养义务
▫ (二)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
第四节 离婚
• 一、处理离婚问题的原则
• 二、离婚的程序
▫ (一)行政离婚程序
▫ (二)诉讼离婚程序
第四节 离婚
• 三、对离婚的限制规定
•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 (一)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失
▫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 (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第五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 (三)男女平等原则
▫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二节 结婚
• 一、结婚条件
▫ (一)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二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六章 婚姻法
目 录
•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 第二节 结婚
• 第三节 家庭关系
• 第四节 离婚
• 第五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 (一)婚姻法的概念
▫ (二)我国《婚姻法》的特点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一)婚姻自由原则
第三节 家庭关系
• 二、父母子女关系
▫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三)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四)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 (五)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家庭关系
• 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

婚姻法第六章

婚姻法第六章
第六章 婚姻效力
【重点内容与目标】 重点内容与目标】
正确理解与掌握夫妻之间人身关系与财 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正确认识夫妻在 家庭中的地位。加强对夫妻关系的法律 调整,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 权益, 有利于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亦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一切后果。 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一切后果。 婚姻效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 婚姻效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演进 (一)夫妻一体主义立法 (二)夫妻别体主义立法
案件讨论
某男与某女结婚。婚后女方不想生育,后妇 女方决定自行到医院人工流产。男方起诉法 院,请求实现生育权。讨论 讨论: 讨论 1、男方有否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权? 2、女方是否有权自行接受人工流产手术? 3、如女方要求人工流产,男言可否主张损害 赔偿?
三、外国立法关于夫妻配偶身份权规定
(一)同居义务 (二)忠实义务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案件背景】 婚内强奸 案件背景】
某村农民甲经人介绍,与女青年乙结婚。婚 后六天,乙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回娘家, 甲某多次劝乙某回家,均遭到拒绝。乙向法 院提出离婚,甲感到绝望。失去理智的甲某 与家人将乙某抢回家,将妻子关起来。期间, 甲某对乙某实施了强暴行为。
讨论与分析要点 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不足。 对夫妻同居义务应否规定的反思。 夫妻之间可否构成强奸罪。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夫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六章课件

婚姻法第六章课件

抚养权的协商与判定
03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不成的,
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收益等。
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 方式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
调解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尽可能 地解决双方的分歧,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离婚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财产分割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均 等分配,但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抚养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 探视权需要协商或由法院 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本法的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 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过渡条款
对于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自本法生 效之日起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本法的修改
修改程序
本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 公布实施。
修改内容
债务清偿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债 务进行清偿,原则上是均 等负担,但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02
第七章:离婚后家庭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01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双方都有赡
养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
0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当协助。

婚姻法章程

婚姻法章程

婚姻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进步,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婚姻自由第二条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章一夫一妻第三条本法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章男女平等第四条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五章保护妇女第五条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结婚条件第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七章夫妻权利义务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章父母子女关系第十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九章离婚条件第十一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十章离婚后子女抚养第十二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十一章离婚后财产分配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学概论第六章婚姻法

法学概论第六章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 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 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达到法定婚姻
符合一夫一妻制
真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禁
止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的人结婚
实质条件
必备条件 禁止条件
男女双方完 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 姻
符合一夫一 妻制
真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禁 止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的人结婚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 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 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 结婚的情况。
•如何撤销婚姻?
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申请 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
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 年内提出。
•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 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 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 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六章 婚姻法[16页]

第六章 婚姻法[16页]
解无源自效准予 离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形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
离婚的法律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节 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子女 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消除;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备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
结婚的条件
禁止条件
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家庭中地位平等 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拥有共同财产权及个别财产权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
➢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未成年 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 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 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 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 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婚姻篇》第六章 离婚制度

《民法典-婚姻篇》第六章  离婚制度
甲男与乙女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较好。某日,甲在进货 途中发生车祸,经医院全力抢救,虽保住性命,但成了植物人。 乙照顾了甲2年之后,几十万元的积蓄所剩无几,便以每月3000 元的工资为甲请一护工,自己又开始经营商店。因既经营商店, 又要照顾子女和丈夫,乙感觉心力交瘁,想再婚减轻压力。于是, 乙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承诺 离婚后继续承担甲每月3000元的护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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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
三、程序
●(一)诉讼外的调解 ●(二)诉讼内调解1079 ● (三)法院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如双方感 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不能久调不 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情形 是(A)
●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第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概念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配偶一方死亡,婚姻 关系自动解除。离婚则为人为解除婚姻关系。
以下哪一项不是婚姻终止的原因(D)
●A.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B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C夫妻双方离婚 ●D夫妻双方分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以下哪一主体可以变更抚 育费(A)
●A.子女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C.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D.A、B项内主体均可
三、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一)共同财产分割1087、1062、1088 (二)个人财产分割1063
●C.登记
●D.调解
第三节 诉讼离婚制度
● 一、概念1079 ● 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六章

婚姻法第六章

2、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 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 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 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 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 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 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 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 证明。
2、收养行为违反自愿性原则。 收养行为违反自愿性原则指未经被收养 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 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 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 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 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
3、不具备合法性。 例如,收养两名以上子女、借收养名 义买卖儿童、为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 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 记手续缺乏形式要件而归于无效。另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也导致收养关系无效。
六、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之间确立父母子女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 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自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之间产生拟制近亲属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 母之间在法律上不再享有父母子女的身份, 彼此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 法律身份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不能消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自然 血缘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及其他近亲 属仍然使用。

第六章 婚姻法

第六章 婚姻法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节 离婚和救助措施
一、应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同居;(包二奶) (2)暴力虐遗;(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3)赌毒不改: (4)分居两年;(性格差异); (5)其他情形——失踪 二、离婚损害赔偿 上述(1)、(2)两项可以要求请求损害赔偿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 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 《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 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 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各自所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六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结 婚 (1)双方完全自愿
一、结婚条件 必备 (2)达到法定婚龄 (3)一夫一妻
禁止 (1)近亲 (2)有病
二、登记:民政部门——身份证失效;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三节 家庭关系
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自由、计划生育 • 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

婚姻法6

婚姻法6

2、特留分原则 、
司法解释: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司法解释: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 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 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
14
(二)清偿的具体做法 1、先清偿后分割 、 2、先分割,再按比例对债权人负连带 、先分割, 清偿责任。 清偿责任。
6
(二)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1.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2.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利于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承受遗产。 3.利于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承受遗产。
7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 继承开始后 , 知道被继成人死亡的继 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 人 。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 由被继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题的意见(试行)1988.01.26)177条 题的意见(试行)1988.01.26)177条
12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二)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 (三)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体现团结和睦、 (四)体现团结和睦、互谅互让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 (一)依遗嘱分割 (二)协议分割 (三)裁判分割
4
5、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继承纠纷的权利 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6、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是否发生代 位继承的重要依据。 位继承的重要依据。 7、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决定着放弃继承权 和遗产分割的溯及时间。 和遗产分割的溯及时间。

婚姻法第六章

婚姻法第六章

第六章1、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2)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系3、寄养:不能直接抚养,委托他人代为抚养。

4、公养是指国家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养育欠缺经济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之行为。

5、收养与公养的主要差别如下:(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6、收养与寄养之区别(1)两者的目的不同。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7、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虐待、遗弃(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8、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须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一个人)(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9、收养登记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及公告、登记三个具体步骤。

10、收养协议的形式(书面协议)。

11、收养关系的成立,只能消除被收养人与原有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消除客观存在的自然血亲关系。

12、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1)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收养行为违反法律(包括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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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规定得最多。宗亲设有宗族组织。宗族定期举行会议,决定宗族大事, 解决宗族纷争,奖惩宗族成员,成为封建统治制度下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而外亲、妻亲则是亲属中的次要部分,相互间基本无权利、义务。我国古 代对于亲属的分类,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疏远近,是重男轻女,以 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这种分类法相沿数千年之久,至1930年 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废除了我国古代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的 制度。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亲属关系纵横交错,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 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嫂、弟媳、侄媳、侄女婿、伯母、姑父、姨父、舅
母、婶母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妻的伯母和
婶母等。 附:辈分及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辈分按世代来划分,以一世代 为一辈分。按辈分的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 1.长辈亲(1日称尊亲属)。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辈及父母辈 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
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的辈分,可
将亲属分为长辈亲、晚辈亲与同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
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最后一种分类是当代国家对亲属最基本的分类。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 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关于配偶能否为亲属的类别之一,现代国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 规定,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两类,未把配偶列入亲属的种类。如德国、瑞 士的立法;另一种规定,亲属包括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类。如日本、韩国 的立法。在法学理论上亦有两种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仅为产生血亲和 姻亲之源泉,而非亲属的本体,并且配偶之间既无亲系可循,又无亲等可 定。故配偶自为配偶,不能列入亲属种类之中;肯定说认为,配偶既是血
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自然血亲的范围。
在原始社会,自然血亲是组成社会生产、生活的单位——氏族组织的基
础。同一氏族的成员相互间都具有自然血缘联系。恩格劳动保护指出:
“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 就愈中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但就是在发达的现代社会中, 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大多发生在自然血亲之间。 ②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为该 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 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 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有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从血缘关系纵横联系的角度,可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亲系, 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
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亲属与家
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
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按不同的标准,划分的种类不同。 (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
1.亲属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这是指要发生亲属关系,必须具有婚姻关
系、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包括配偶 和姻亲。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指基于甘种法律 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即认为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 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抚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我国法律承认 为拟制血亲。 2.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一经 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正 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 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我 国现行法律确认互有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孙等。当然,法律上无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皮侄、舅甥等,
属的主要区别是,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
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常政府的一切旧法律。我国《婚姻 法》亦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 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 比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导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 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 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组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 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
①父系血亲。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
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②母系血亲。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
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3.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男女结婚后,配 偶一方与另一方配偶的亲属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姻亲又可根据不同的标 准,划分为以下种类: (1)根据中介亲属的种类之不同,姻亲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①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姐妹夫、姑父、舅 母、姨父、伯母等,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是家
属。国民党政府1931年施行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法律强调 家长的义务,并明文规定家长不分性别,男女均可充当。但在半殖民地、
半封建社会条件下,“实际上,就当时家制的作用看……不过为封建社会
的各种遗留物——妾、童养媳、婢仆等——设置容身之地。”必须指出,
②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
妻的兄弟姐妹等,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必须指出,我国《婚姻法》对姻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这有 利于提倡和宏扬敬老、养老的社会主义道德。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 则的要求。 (2)根据亲系之不同,姻亲可分为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①直系姻亲。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前者如儿媳、 女婿、孙媳、孙女婿、养儿媳、养女婿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后者 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②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 的配偶三类人。
第六章 亲属关系通则 立法研究
主讲人:张遂
第一节
一、亲属的涵义


(一)亲属的概念
在当代法学中,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是 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 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 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窄。法律上的亲 属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他们负有
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亲属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这使其与其他一般的 社会关系相区别,也与生物学的亲属区别开来。 此外,还须注意,亲属与家属及家庭成员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 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没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 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
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 (3)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
侄女等。旧律称之为“在室女”。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
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如果其被夫“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 亲宗族的成员身份。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以下两类亲属:
(1)以母亲血疑难相联系的亲属。旧律称为“母党”或“母族”,如外 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弟姐妹、姐妹夫等。
3、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 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等。
亲属的辈分与亲属的种类及亲属的亲系相结合,可进一步细分出:长辈
血亲(直系、旁系)和长辈姻亲(直系、旁系);同辈旁系血亲和同辈旁系姻
亲;晚辈血亲(直系、旁系)和晚辈姻亲(直系、旁系)。但必须注意,直系 亲不可能辈分相同;配偶问则无辈分之分。 三、亲属的范围 亲属作为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上下左右延 续无穷。亲属关系的内容也多种多样。法律无必要,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 亲属关系,有的亲属关系可由道德、习惯等调整。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 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并且所规定的,只是必须依法处理的具体事项。在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有所不同。哪些亲 属关系应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及亲属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所决定,并与该社会上层建筑相适应的。一般说来,亲 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的作用。古代社会大于近、现代社会, 故古代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是大于近现代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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