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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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0]1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15
【实施日期】2000.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0〕15号 2000年5月15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事业、机关单位之间非经营性收入结算凭证的管理,维护经济秩
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适用于各企事业、机关单位收取的按现行政策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合同违约金、交通事故赔偿、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捐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