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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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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闽劳社文[2009]14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2009.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4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发挥社会保险作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则及执行期限。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所在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财税政﹝1997﹞36号【发文日期】1997-05-21【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费人在本通知到达之前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按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与社会事业发展费费率的差额补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文化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1997]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不含厦门市)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的3%缴纳。

第四条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征收"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不予减征、免征。

纳费人如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照顾的,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纳税期限办理。

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包括罚款和滞纳金)应由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入库。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闽人批复[2013]228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闽人批复〔2013〕228号)省会计职改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授予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函》(闽会职办函〔2013〕5号)悉。

经研究,批准确认由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请予公布。

附件:1.林孔智等288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2.姚木星等14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中直单位委托评审)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2013年7月12日附件1林孔智等288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人):林孔智福建省财政厅(3人):林小华、杨丽丽、李敏晖福建省总工会(1人):郑际坪福建省交通运输厅(11人):连建兴、林静、钟洁、唐雯、张金洋、上官新春、陈剑、何雪琴、赖黄晗、黄亚锋、陈建华福建省林业厅(1人):郑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1人):俞昌龙福建省民政厅(1人):陈功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人):徐新佳福建省卫生厅(3人):刘玲、林惠云、陆守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人):吴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1人):蔡可泓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人):李粮余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人):陈静福建省煤田地质局(1人):吕吉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人):胡小芳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1人):梁艳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2人):游俊红、林晖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1人):肖永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人):黄良生福建工程学院(1人):宋芳福建教育学院(1人):张伟民福建医科大学(2人):邓小妹、林大柱福建中医药大学(2人):林燕、陈亨强福州大学(1人):陈忠清华侨大学(1人):王付海集美大学(1人):苏小宁福建省供销合作社(1人):陈真安福建日报报业集团(1人):卢兰香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3人):王燕、林东斌、朱燕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人):陈颖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1人):曾丽芳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人):吴碧华、兰雄海、邱启泉、吴韩华、方奇、刘文庆、杨清河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人):蔡赛梅、王文萍、陈洁、王重力、黄丽娥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人):苏如明、黄妹金、杨静丽、庄景荣福建中旅集团公司(1人):陈惠贞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3人):李坤祥、辜智勇、郑美芳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人):郑丹、王才英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人):唐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人):张国生、郑周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六办公室(3人):潘小芬、XXX、邹丽英中国海峡人才市场(16人):林青、陈艳、倪蔓、李艺青、蔡贤玮、邢有海、侯巧春、肖五三、林佳、李洁、曾政林、李红艳、林雄坤、林明文、吴立婷、黄宗林福州市(26人):何菁、李智铭、陈立文、何华芳、温云辉、林文敏、庄文兵、陈萍、林芳、林晓璟、陈俊、郭辉、李群、罗斌、吴丹文、钟招明、刘怀志、潘登飞、蔡义珍、陈智力、侯献廉、詹先威、倪青峰、方艳云、许琳、念承喜厦门市(81人):张磊、柴丽霞、杨秀云、刘莉、刘世超、谷芳、郑素芬、陈宁欣、吴永灿、洪淑华、郑宏华、王海燕、杜江、陈春梅、郑蓉贞、李怡、周励、廖金海、黄坤、赖永雄、黄信忠、陆建伟、柯志宾、林文荣、孙贵才、张宝华、邱嘉、雷红、陈国记、詹毅、陈昭新、杨建福、李晓、李鹏、陈晶、林巧治、罗娟娟、毕晓娟、李黎雄、何向华、赖碧虚、陈淑真、柯使进、卢丽玲、吴爱琴、孙汉全、赖萍萍、蒋冬梅、李富颖、林秋桂、洪瑛琪、郑若榕、廖晓坤、杨健、张凌燕、赵井芳、张峨、毛育铭、廖仙芝、黄凯东、何星、郭丽旋、苏惠雅、羊首道、张荣成、叶育琴、颜建沛、黄德良、陈晓春、陈宇麟、王亚楼、曹杰岚、陈婉红、苏敏莹、陈枫、叶福平、陈朝荣、郭为纲、陈玉妹、苏圻立、林专漳州市(10人):戴霞琴、苏惠娜、何秋勇、郭少洪、郭毓娟、张婉婷、张素华、张锦毅、林学容、沈瑞华泉州市(17人):文敏、刘正利、方冰、余堤强、黄清队、杨群芳、吴玉分、林明凤、杜萍萍、王雪香、陈淑芬、李毅芳、徐洋明、蔡克斌、黄小蓉、庄清洪、王国南莆田市(7人):王素华、张滨溪、郭香仙、陈晋珊、郑美琼、蔡建良、傅翠萍三明市(16人):邓桂萍、巫圣义、王克萱、杨宗新、方华雄、章新拓、张珍贞、王淑可、林珠娣、黄清辉、方秀明、谢淑娇、黄小珍、陈家全、姜秋金、夏让东南平市(17人):兰益文、刘丽华、洪海霞、应宝琴、林美、蔡秀成、张荔、邵代斌、陈连凤、郭建苏、陈莉、余美玲、洪春玲、王曦萍、金德年、廖真良、严魁龙岩市(10人):王美玉、罗晓华、史国灿、郭晓波、熊桂花、廖婷婷、刘金光、林晓芬、胡小荣、张玮宁德市(10人):吴蕙旻、江云、张秉胜、陈榕、高有辉、黄燕、吕石文、陈丽芳、叶宏、姚巧红附件2姚木星等14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中直单位委托评审)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人):姚木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人):蔡先强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人):陈国联福建省地震局(1人):金成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2人):刘敏、林斌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五五二台(1人):高筱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1人):袁靖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1人):吴燕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3人):陈松、庄羿、陈建平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人):吴锦霞南昌铁路局(1人):陈烨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

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1•【文号】人社部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人社部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主题,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的主线,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绩显著、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突出业绩,弘扬先进精神,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建功立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直属分局等199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玉玲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唱响税收工作创新升级的主旋律,努力做到稳中前行、改革创新、协同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1日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199个)北京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直属分局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管理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东光县国家税务局隆化县国家税务局邯郸市丛台区国家税务局沧州市地方税务局高碑店市地方税务局唐山市古冶区地方税务局清河县地方税务局黄骅市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汾阳市国家税务局盂县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基层工作处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临猗县地方税务局泽州县地方税务局孝义市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国家税务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国家税务局奈曼旗国家税务局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乌审旗地方税务局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乌拉特中旗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国家税务局兴城市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鞍山市立山区地方税务局北镇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家税务局吉林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安图县国家税务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磐石市地方税务局长岭县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佳木斯市向阳区国家税务局肇东市国家税务局漠河县国家税务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地方税务局七台河市新兴区地方税务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地方税务局萝北县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虹口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三分局第三税务所闸北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嘉定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射阳县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镇江市丹阳地方税务局南通地方税务局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云和县国家税务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三门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青阳县国家税务局六安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六安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上杭县国家税务局古田税务分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建宁县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惠安县地方税务局长泰县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宜丰县国家税务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南昌市青山湖区地方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瑞金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台儿庄区国家税务局海阳市国家税务局五莲县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章丘市地方税务局莱州市地方税务局郓城县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汝阳县国家税务局许昌县国家税务局渑池县国家税务局西平县国家税务局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兰考县地方税务局鹤壁市淇滨区地方税务局信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镇平县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襄阳市国家税务局赤壁市国家税务局浠水县国家税务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蕲春县地方税务局咸宁市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税费服务局湖南省韶山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炎陵县国家税务局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株洲市石峰区地方税务局凤凰县地方税务局祁阳县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高要市国家税务局小湘税务分局汕头市澄海区国家税务局莲下税务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河源市龙川县地方税务局茂名市茂港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右江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灵山县地方税务局海南省琼海市国家税务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北碚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中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垫江县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税务局资阳市国家税务局普格县国家税务局芦山县国家税务局洪雅县国家税务局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南江县地方税务局理塘县地方税务局犍为县地方税务局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开阳县国家税务局盘县国家税务局淤泥税务分局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易门县国家税务局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一分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四科福贡县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国家税务局靖边县国家税务局铜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岚皋县国家税务局宝鸡市地方税务局三原县地方税务局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敦煌市国家税务局天祝藏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炭山岭分局岷县地方税务局永昌县地方税务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国家税务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沙雅县国家税务局石河子地方税务局木垒县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大连市西岗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平度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大鹏税务分局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100名)北京市张玉玲(女)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周伟林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科科长天津市刘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处长董宝祥西青区地方税务局津西税务所所长河北省李江燕衡水市冀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张新智定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赵玉清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四稽查大队大队长王维真(女)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局局长山西省郝宇纪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师利成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王惠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务管理处处长王山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副科长内蒙古自治区刘晓辉(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苏彦江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田培荣乌海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科长荆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中部税务稽查局综合科科长辽宁省朱克强辽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李玉祥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王淑英(女)本溪市明山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孙凤阁阜新市海州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吉林省卢梅(女)长春市绿园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许崇志敦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黑龙江省于秀芝(女)哈尔滨市道里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科员李立臣鸡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张碧玉(女)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上海市匡成萍(女)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主任科员李金彪宝山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江苏省刘晓东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蒋波宿迁市泗阳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陈文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邹建军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分局长浙江省乐玲(女)舟山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科员诸葛秀鸳(女)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董昕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安徽省尹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国际处主任科员李长富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王宁(女)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福建省王庆福晋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黄菊芳(女)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主任科员江西省杨爱红(女)吉安市青原区国家税务局局长蔡木星龙南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股副股长王再盛浮梁县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科员罗韵华(女)吉安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科员山东省臧英寿光市国家税务局稻田税务分局副主任科员汤玉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王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陈浩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河南省王彧娟(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李刚鹤壁市浚县国家税务局善堂税务分局科员冯霖(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时安国灵宝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湖北省肖奎明大冶市国家税务局灵乡税务分局分局长金嘎敦天门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廖世才鄂州市地方税务局鄂城分局局长刘翠云(女)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三科科长湖南省傅扬帆永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潘平波(女)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周耀荣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思想政治科主任科员谭姣璐(女)涟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科员广东省王凌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彭毅汕尾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长李吉祥丰顺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张蓓伟(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二科副科长谢翠英(女)英德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科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刘朝中宜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股长王惠颖(女)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海南省林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黄震宇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重庆市徐莉(女)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二郎税务所所长谭桥东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何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调研员叶华(女)重庆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主任科员四川省易飞泸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副主任侯红均(女)阆中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副主任科员陈彬(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王名渝天全县地方税务局局长贵州省杨家玉遵义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科员刘元浩(女)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科长云南省梁兴涛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张国相昌宁县国家税务局田园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孙显才昆明市禄劝县地方税务局二分局主任科员李红军(傈族)楚雄州地方税务局科技信息科副科长西藏自治区次仁拉嘎(藏族)那曲县国家税务局局长陕西省刘志荣凤翔县国家税务局局长胡文斌安康市镇坪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王坤让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局长甘肃省王培陇(女)白银市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分局副分局长华桑(藏族)玛曲县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分局分局长青海省张能寿(土族)海东市民和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索昂普措(藏族)玉树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柏林银川市金凤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张世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立红(女)哈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孙宏伟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地方税务局局长大连市苏玲(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宁波市邵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综合选案科主任科员厦门市林宗武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科长青岛市赵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国家税务总局荣海楼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姜宇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七级职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人社部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改革,计征方式【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财税(2016)27号【发文日期】2016-07-15【实施时间】2016-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根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现就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经依法审查,现将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新设、撤销、分立,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门户网站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更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福建省电力执法办公室翁玉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淑芳福州市鼓屏路61号*************福建省教育厅黄红武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陈秋立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黄进发福州市东大路73号*************福建省公安厅王惠敏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国家安全厅蒋少云福州市琴湖路52号*************0591-12339福建省民政厅池秋娜福州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司法厅陈勇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卫宠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叶敏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朱华福州市环保路8号0591-1236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瑞良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省农业厅黄华康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林业厅陈则生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水利厅赖军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吴南翔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商务厅黄新銮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文化厅石建平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审计厅杨红福州市华林路201号*************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吴贤德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陈元邦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0591-123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赵静福州市铜盘路62号*************0591-12366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培惠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建闽福州市华林路147号0591-12365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陈立华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体育局王维川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李亭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 福建省统计局孙希有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福建省粮食局林锡能福州市鼓屏路60号************************** 福建省物价局林作明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民防局陈照瑜福州市华屏路43号************************** 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徐姗娜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档案局卓兆水福州市华林路76号5号楼0591-******** 059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岩生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付朝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子舟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文物局傅柒生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陈国华福州市华林路80号8号楼**************************福建省森林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阮孟诚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颜志煌福州市湖东路7号0591-12330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蔡伟福州市鼓屏路192号*************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林辉福州市东大路6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郭鸣勇福州市华林路12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詹积富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福建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余天寅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新型发展建筑材料办公室林萍萍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陈志宇福州市北环西路383号*************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余文静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A座15层*************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姚启平厦门市会展南2路200号************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黄清山漳州市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13层************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林源泉州市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俞潭生三明市列东街1号明宇大厦20层************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吴勇莆田市北大北街315号观桥御景4层************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游小军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11层************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曹建华龙岩市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8楼************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王安宁德市八一五西路2号东方大厦7楼************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吴正斌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shldbx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谢竞忠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邱浩杰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jgsydwylbx/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cxjmshylbx24980/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王增贤福州市交通路19号*************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张子闽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雷文忠福州市省府路1号*************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张治强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徐伦焕福州市六一南路255号*************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李擎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蒋少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游伟铭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王标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王茂明福州市冶山路24号**************************/html/hypd_zwbh/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杨细明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林业检查总站杨长职福州市冶山路10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雅秋武夷山市岩福路166号************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罗寿泰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渔政福建省总队、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张思荣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纤维检验局王明葵福州市仓山区照屿路17号*************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佑慧福州市鼓屏路142号*************0591-12329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张旭玲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福建省价格认定局姜乃汉福州市北大路133号*************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机关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曾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缪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州市麦园路84号*************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吕伟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州市东街3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廖敏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流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建设督查中心黄常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黄立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江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鄢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湖东路189号**************************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陈锦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 福建省水政监察总队翁兴德福建省水利厅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文化稽查总队郑建国福建省文化厅福州市杨桥东路183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陈石头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张建进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陈为民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ar/20150706000011.htm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刘国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迎宾路景区园林科技大楼************备注:1.本名单中“挂牌机构”是指以挂牌机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的机构;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公布;3.本通告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计划(通用10篇)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计划(通用10篇)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计划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计划(通用10篇)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发展,是时候开始制定计划了。

什么样的计划才是好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计划,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计划篇1根据4月16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县发展计划局等14个单位于4月30日前分别将群众、业主反映有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相关制度完善情况进行了反馈。

现将反馈的具体情况通报如下:1、县发展计划局:在办理项目审批中严格按省发改委的通知执行,不存在与国土局互设前置条件问题。

今后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2、县国土资源局:一是召开会议进行自查。

认为不存在设置审批前置条件、没有一次性告知的问题。

二是完善制度。

对局审批事项进行重新梳理;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重新修订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三是严肃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不定期地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对县乡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明查暗访。

3、县林业局:一是对征占用林地收费高和工本费标准不清问题进行检查。

经调查,不存在收费过高问题;工本费收取只有林权证根据省财政厅和物价局的文件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每本5元,其他所有审批项目都不再收取工本费;反映的问题估计与林权勘测费有关,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制定。

二是制定整改措施。

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创建“政务公开示范单位”活动;减少办事环节,实行“一条龙”服务;严格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和收件回执;在服务中心设置群众意见箱。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是针对城区违章建筑问题。

制定了《明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对农化路一处严重违章建筑查处不力的当事人进行了局内部处理。

二是针对收取占道费问题。

严格依照收费标准收费,并在县政务中心和局效能窗口公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标 签】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收费,第二批【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财税政﹝1999﹞23号【发文日期】1999-07-26【实施时间】1999-07-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税[1997]5号、财税[1997]117号和闽财税政[1997]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虽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而未及时、足额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其应纳入未纳入的收费情况,地方税务部门对其未纳入部分征收营业税。

二、虽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擅自超过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基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地方税务部门对其超过标准部分,征收营业税。

三、凡不属于中央、省人大法规、省政府下文和省财政厅、省物委联合下文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其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备注1 农业 农业综合开发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1)综181号2 社保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4)1号3 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 闽银(1993)704号4 文联 省文学基金 闽委办(1993)45号5 残联 残疾人募捐基金 省政府闽政办(1987)303号6 土地 耕地开发专项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6)第5号令7 土地 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省人大常委会8 省卫生厅及地市人民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 省政府闽政办(1996)113号 政府、省直有关单位9 建委、土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闽政(1989)113号10 经贸委三峡办、电力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4)139号11 广播电视 审看审听录像录音鉴定费 省物委(1990)闽价(涉)字第122号12 广播电视 音像管理费 省物委(1990)闽价(涉)字第122号13 计委 “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1994)费字45号14 医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论证收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1995)费字001号15 医药 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197号16 财政 注册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考试收费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5)106号17 财政 会计证培训班考务审批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384号18 财政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收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85号19 二轻 室内装饰装修评审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112号20 林业 森林植被恢复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78号21 轻工业 蘑菇栽培苗种生产许可证 省物委(1991)闽价费字374号22 政府外事 公务护照办证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23 外事办 办理护照收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90号24 地矿 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登记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25 建委 注册建筑师报名考务费(一、二级)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5)房字179号26 建委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考务费(每人150元)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6)070号27 建委 监理工程师考务费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7)003号28 建委 勘察设计技术开发费 省政府闽政(1989)27号29 人事 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8)费字442号30 建设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务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委闽财综(1998)房字49号31 建设 一级注册结构师考务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8)房字496号32 劳动 劳动伤残鉴定收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252号33 劳动 就业调节费 省政府闽政(1997)25号、省劳动厅34 劳动 电梯、起重机械等物种设备产品安全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80号 性能监检费35 贸易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382号36 技术监督 科技进步奖评审费 省物委闽价(1992)费字第189号37 技术监督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136号38 技术监督 标准现行性确认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136号39 技术监督 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282号40 交通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5)113号41 交通 养路费免征工本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42 交通 差路费补证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43 交通 差路费年审工本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44 旅游 服务员技术职称考评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78号45 人民银行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 省政府闽政(1988)22号46 农业 种子“三证”及检验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22号47 农办 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396号48 卫生 药厂药品注册登记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49 卫生 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登记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50 防空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省政府闽政(1996)5号51 公安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闽人大常委会(1996)10号52 公安 航行港澳船舶证书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53 公安 暂住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94)第15号省长令54 矿产储量委员会 非国家地质事业勘探地质报告审批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55 检察院 法医、文检、痕检等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9)27号56 检察、法院 法医勘验鉴定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02号57 科委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0号58 税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省物委闽价(1996)费字129号59 统计 统计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6)费字043号60 统计 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5)费字111号61 教育 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招生报名费 省物委、财政厅、教委闽教计(91)050号62 建材工业 水泥行检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9)27号63 环境保护 放射性废物(源)监测、分析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4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5 民政 涉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6 民政 涉侨、港澳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7 人事 人事工作证表收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12号68 人事 公务员招干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19号69 人事 机关补充人员及招干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21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等级培训70 人事 费考核收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6)费字207号71 人事 经济专业、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134号72 人事 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务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7)费字30号73 编委 事业单位登记收费 省政府闽政(1996)文138号74 烟草专卖 函授生经费 省教委闽教计(1995)24号75 安全 安装电话保密防范设备费 省物委闽价(1992)费字59号76 工商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9)函16号77 妇联 幼儿园管理费 省物委、财政厅、教委闽价(1996)费字284号78 专利 专利纠纷调处费 省物委、财政厅、省专利局闽科专(86)024号、 (88)闽科专001号79 专利 专利技术转让费 省科委、财政厅、省专利局闽科专(86)024号、 (88)闽科专001号80 机关事务 公文交换站管理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55号81 粮食 《粮食供应证》工本费 省物委、财政厅(91)闽价(涉)字第031号82 福州市 门牌、幢牌工本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8)费字第233号83 福州市 福州市机要公文交换站收费 省物委(1991)闽价(费)字第385号84 福清市 海堤维护管理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6)034号85 三明市 金湖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446号86 南平市 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5)费字57号。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24号)、《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闽应急〔2020〕98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9号)、《关于做好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南人综〔2020〕30号)、《关于做好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人综〔2020〕40号)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一、资金使用范围(一)重点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1.岗前技能培训。

七大绿色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企业新增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开展就业技能、企业文化、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的岗前培训,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并纳入人社部门管理,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个学时,培训结束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关于申请开展新录用员工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报告);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名册;新增失业保险申请人员花名册(确认是否新录用人员);培训结束前1个月的失业保险缴费名册(确认是否在岗);培训结业电子证书(系统未开通前提交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名册);培训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系统未开通前,申请补贴资金还需按南人综〔2020〕40号要求提交申请拟开展培训的留存档案和培训过程留存档案相关材料。

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的,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岗前培训。

2.转岗转业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以来,目前一些建立年金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年金单位)仍存在对政策理解有误、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客户端操作不正确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年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年金单位户数及缴税情况
各地要充分认识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4〕1号)要求,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各征收机关要建立内部衔接机制和外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5
•【字号】闽经贸技术[2007]910号
•【施行日期】2007.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7〕91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按照《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经综合考核评价,确认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要不断完善技术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附件: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来源:发布单位:文号:索引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二○○○年十二月六日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职工。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起按18%缴纳。

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至2003年按7%缴纳;从2004年起按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央所属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申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中央属行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卫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卫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等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3]2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夏季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2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务局、商贸局、经贸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省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社会保险费新政解读(10月)

社会保险费新政解读(10月)

政策解读
• 我省综合工作方案降低了几项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是多少?
• 根据我省综合工作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厦门市 的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 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费率维持8%不变。
率政策,我省以2018年一季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地区费
率下调20%(下调后费率分别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地区费率下调50%。2018年国家规定的实施期限从2018年5月1日
•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 用人单位0.5%、职工0.5%)。
•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一至八类行业费率
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根据2018年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低费
我省政策主要调整内容
03/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目前我省税务 部门采取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 二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涉及补缴2019年5月之前费款的, 继续执行原规定。)

黄雨狮、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雨狮、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雨狮、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雨狮;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黄雨狮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黄雨狮【当事人-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文艺【代理律所】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雨狮【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秉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黄雨狮不服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经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本院。

上诉人黄雨狮向本院提交一份2010年11月19日《南安市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申报表》,证明:证明被上诉人于2021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该申报表表明上诉人已经在2010年11月19日通过美林居委会、美林派出所、美林街道办事处、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农业与海洋局确认后向被上诉人申报其作出《南安市2012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意见》中记载的:要执行南政文[2009]170《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0%的10年养老保险的保障法定职责。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未办理上诉人被征地养老保障。

所以上诉人在2020年11月9日通过邮递再次向被上诉人申请对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2]9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2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收上诉人的土地履行补办理其作出《南安市2012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意见》中记载的:要执行南政文[2009]170文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0%的10年养老保险的保障法定职责。

2023年7月厦门社会保险基数

2023年7月厦门社会保险基数

2023年7月厦门社会保险基数摘要:1.2023 年7 月厦门社会保险基数概述2.厦门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3.厦门社会保险基数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4.结论正文:一、2023 年7 月厦门社会保险基数概述2023 年7 月,厦门市社会保险基数发生了一些调整。

本次调整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多个方面。

其中,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上调,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则保持不变。

二、厦门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 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 号),从2023 年7 月1 日起,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9962 元,下限为204 元。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 号),从2023 年7 月1 日起,福建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962 元,下限为2575 元。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23 年7 月1 日起,厦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不变,仍按照《厦门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厦门社会保险基数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1.企业方面:随着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企业需要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这将增加企业的负担。

但在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保障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个人方面:对于员工而言,随着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调,个人需要按照更高的比例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但这也将提高个人在医疗和失业方面的保障水平,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四、结论2023 年7 月厦门市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对企业和个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社会保险费用,而员工则需要按照更高的缴费基数缴纳保险费用。

但这有助于提高员工的保障水平,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和失业保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4]36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6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审计整改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现就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用人
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审核把关。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11
•【字号】闽财税〔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3.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及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2.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11日附件1
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附件2
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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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福建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基数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人社文﹝2014﹞364号
【发文日期】2014-12-16
【实施时间】2014-1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审计整改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现就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审核把关。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劳社发〔2009〕0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的,必须符合“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亏损,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亏损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报备手续。

从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需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必须同时向征收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

对于此前已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后还未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的,从第4个月开
始应连同前3个月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费。

三、做好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号)规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结合我省实际,拟采取逐步提高的办法:
(一)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今后每年以一定的幅度增加。

(二)参保的私营企业等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下岗自谋职业的“4050”大龄人员,要继续落实配套的缴费补助政策,鼓励和帮助他们做好养老保险的缴费工作。

四、参保企业职工符合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应严格按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等文件,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补缴标准已作出规定,即在我省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上述政策规定,并鼓励参保人员执行更高标准的缴费基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效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认真做好国家及我省政策宣传工作,为参保人员解惑释疑,确保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实施。

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配套办法前,原省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
社〔2000〕440号)继续执行。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会同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本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
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缴费基数总体情况及稽核检查工作情况联合上报省人社厅、地税局、财政厅。

省人社厅将会同地税局、财政厅根据需要不定期联合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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