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1999]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06

【实施日期】1999.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24号1999年7月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7]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单位和纳税户应同

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其中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登记后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办理申报登记不发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