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注销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报验户需按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办理注销的,按税务登记注销规定的时限办结。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或年检
相关下载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
网上咨询
/nashuifuwu/zaixianzixun/sheshuizixun.shtml
服务类
业务分类
税务登记
税种分类
无
服务对象
到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县(市)纳税人
办理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应提交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份
申办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份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104号)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领取通知书
提交申请:修改为:纳税人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柜台递交申办资料,提出报验登记注销申请。
领取通知书:修改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注销申请,出具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报验户如同时经营多个经营项目的,经柜台审核后需移交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审批的,按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标 签】工作衔接,登记改革,三证合一【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5〕482号【发文日期】2015-09-10【实施时间】201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深国税告[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深国税告[199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换证的范围及地点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机关更换其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只登记不发证。
特区内纳税人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宝安区、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市国家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证时间安排特区内:6月份办理个体工商业户换证手续;7、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代码的最后一位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办理,双数的在8月份办理);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宝安、龙岗两区:6、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户换证手续;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所有纳税人的换证手续必须在9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业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原15位代码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1996年12月31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赋予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外,还将同时赋予一个原15位代码的税务登记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令 限期 改 正 , 并按 照 税收 征 管 法第 六 十 条 第一 款 的规 定 处 理 。 八 、 税 人经 营 范 围 纳
维普资讯
五 、 B 税务 登 记 证件 的 有 效期 限 l g  ̄ l 承 包 租 赁经 营 的 , 办理 临 时 税务 登 记 的 期 限为 承包 租 赁 期 ; 境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 筑 、 安装 、 配 、 探 工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期 限 为 合 装 勘 临 同规 定 的承 包 期 。 六 、 时税 务 登记 的 管 理 临
承 包 承 租人 :
3. 外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筑 、 装 、 配 、 境 安 装 勘探 工 程 和 提供 劳 务 的 。 三 、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的 范 围 联 为 了降 低 纳税 人 成 本 、 纳 税 人提 供 更好 的 服 务 , 次 税 务 登记 换 证 各 地 要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可 为 这 尽 能 实 现国 家 税 务局 、 方税 务 局 联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 地 为纳 税 人 共 同核 发 一个 税 务 登记 证 。确有 困 难 的 地方 , 国家 税务 局 、 方税 务 局 仍分 别 办 理税 务 登 记 。联 合 办 理 税务 登记 的 具 体 要 求 按照 《 家 税 务 地 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 ;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
范 围 的 , 税 人应 当 按 照 实际 经 营 情况 填 写 。设 立 登记 后 , 纳 税务 机 关应 当及 时 核 实登 记 内容 。纳 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其主要特点是知照性、专业性、约束力。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仅供参考!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一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花垣县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9月10日税务登记宣布失效审批(统计)表》花垣县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0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二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通告(2006)第十期以下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已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宣布以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二00六年十月一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交流材料
外来施工企业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及几点税收征管体会2010年上半年,稽查局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市局年初制定的《2010年工作要点》和《2010年重点工作》,牢牢把握市局“管理、创新、执法、服务”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完善一个行业,突破一个重点,提高一个能力,创新一个项目”的工作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突出稽查工作效能,积极发挥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先根据市局党委工作安排,稽查局将上半年对外来施工的企业检查方法、发现问题和几点体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一、外来施工企业经营现状和税务稽查情况(一)外来施工企业经营现状。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商品房开发的投入逐年加大,建筑市场的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张,而建筑市场对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的规范要求,使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现象越来越普遍。
就胶南市目前情况看,本地建筑企业因受技术资质和施工力量的制约,无法大规模地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商品房开发与建设,具有较高资质的外来施工企业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力军。
据统计,我市2009年外来施工企业60多家,参与建设的施工项目120多个,缴纳地方各税近7000万元。
这些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增长,也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提供了充足的税源。
(二)税务稽查实施情况。
1、明确工作重点,实施专项整治。
年初,稽查局经过案源分析和征管信息比对,并结合以前年度稽查情况,将外来施工企业纳税检查纳入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的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上半年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明细稽查思路,实施“四项核查”。
查前,稽查局召开了检查工作分析探讨会,结合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现状、经营流程、申报方式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针对外来施工企业流动性强、账目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特点,形成了“四项核查”检查思路,即收入确认是否及时的进度核查、纳税申报是否齐全的项目核查、计税收入是否完整的价外费用核查、申报税种是否齐全的资质核查。
2019年精选税收征管工作报告5篇
2019年精选税收征管工作报告5篇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在税收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那税收征管工作报有哪些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税收征管工作报的全部内容了,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主要调研内容(一)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深化征管主题活动及作风建设活动督导调研税收业务类风险问题汇集》的通知,查看县局缓缴税款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
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
(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
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
2024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之日起30日内B.次日起30日内C.之日起3个月内D.次日起3个月内标准答案:A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是()。
A.税务检查B.税务管理C.税款征收D.工商登记标准答案:D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3.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纳税人填写()来体现。
A.财务报表B.纳税申报表C.税务登记表D.完税凭证标准答案:C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权属于()。
A.国务院财政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省级税务机关D.国务院工商部门标准答案:B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A.3年B.5年C.15年D.永久标准答案:B知识点来源:《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6.纳税人因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A.3个月B.6个月C.1年标准答案:A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7.甲企业2004年10月5日,购买乙企业原材料,尚欠货款40万元未归还。
2005年1月,将一幢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到期未归还。
2005年7月至12月又欠缴税款30万元。
如果2006年1月,该企业仅有的这幢办公楼被变卖得款100万元,按税款优先原则,应()A.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乙企业货款4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B.先支付乙企业4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10万元支付欠缴税额。
C.先支付银行贷款50万元,再支付欠缴税额3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
D.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
标准答案:C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8.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11]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47号2011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为满足税务登记新增两种临时税务登记类型的需要,现对税务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所附列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栏中,增加“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异地非正常户”两种类型。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相关的税收信息系统。
附件: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日期:。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精)
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概述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做好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工作,保证简并后的纳税人涉税资料便于纳税人报送及税务机关受理,按照以信息化为依托,信息共享为基础,充分利用“一户式”管理的信息资料的原则,我们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一、操作指南编写的范围根据我们梳理后保留的国税办税业务,此次编写过程中取消了部分业务,对保留的业务归类进行了优化细化,并进一步简并了纳税人报送的部分涉税资料和报送主表份数,使业务覆盖更全面,分类更合理。
简并后保留的办税业务共有218项,本操作指南主要针对这218项业务提出纳税人办理的要求及税务机关人员受理的工作要求。
二、操作指南编写的结构对保留的每项业务,操作指南从业务概述、法律依据、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和份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工作标准和要求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的描述。
(一)业务概述:说明业务的主要内容。
(二)法律依据:与办理此项业务有关、需援引或转换表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和份数:说明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名称和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简并以后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的附报资料,包括纳税人需出示供税务机关查验的资料和需报送的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说明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条件及来办理此项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受理此项业务并转下一工作环节的时限要求,以及整个业务办理完毕的时限。
(七)税务机关工作标准和要求:税务机关受理业务的工作标准,本项业务要完成的全部工作。
其中对于因重复报送等原因而简并掉的涉税资料,标明了受理环节确实需要查看因而要纳税人提供查验的资料以及需要从系统调阅的电子信息以及要调阅的纸制资料。
对于受理即办的业务,描述整个业务办结的全部工作及标准,而对于非即办业务,除详细描述受理环节的工作要求外,因为各地组织架构不一致,有不同的层级,工作要求也有差异,因此对后续环节,我们对整个工作过程做了概述,列出了审核时要调阅的资料、审核时要实地调查的内容等。
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思明区地税局联合换证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厦门市思明区地税局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7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思明区国税局和思明区地税局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就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2006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注册地址在思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外资企业和只办理地税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在下列所述的地点换证。
换证后不改变原来的国税或地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地点及时间安排单位纳税人的受理地点: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一楼裙楼思明国税办税服务厅。
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地点:莲前西路51号毅宏大厦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镇海路56-58号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镇海点;美头山路7号思明国税嘉莲分局公园点;鼓浪屿龙头路82号之三思明地税局鼓浪屿分局。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步骤:1.领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到换证地点领取税务登记表。
凡是单位纳税人均应填写“适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凡是个体工商户均应填写“适用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凡是临时经营户的均填写“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
2.填表:按填表说明,工整、准确、完整地填写,每表一式三份,单位纳税人应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上。
3.报送的资料换证时除提供上述表单外,还应附送下列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许可证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不提供)(加盖公章)。
3). 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会计实务:福建国税: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个体经营,2013年更新)
福建国税: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个体经营,2013年更新)一、业务概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表格《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村委会的证明或房产交易协议书)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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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024年税务注销申请书_2
税务注销申请书税务注销申请书1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时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注销需提供的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一式三份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及其他税务证件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三、办理程序1、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写、递交《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
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具有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应同时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关税务认定资格;2、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的税款清结算工作。
如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清应补税款。
3、纳税人向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递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有关涉税证件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负责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办理总机构注销登记时,需将所属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后,再办理总机构的注销手续。
税务注销申请书2____市____区地方税务局:一、我企业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x注册__x(按执照填写)登记注册类型:__x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__x(按执照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__x 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__x二、注销原因:本公司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注销公司。
三、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纳 税人经 营范围变化后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 3 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 九、 税务登记 证件的管理 ( 临时税 务登记转为税 务登记的, 务机 关收 回临时税务登记证 件, 一) 税 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补填税 务登记表 。 局 、 地方税 务局联 合办理税 务登记 , 纳税人共 同核发一个税 务登记证 。 为 确有 困难的地方 , 国家税务局 、 方税务局仍分 别办理税 务登记 。联 合办理税务 登记 的具体要 地
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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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 证税务登记证 件的规 范和统一 , 务登记证件式样 由总局确定( 税 式样标准 见附件 1 ) 。 本着节 约的原则 , 次统一换 发税 务登记 证件 只换 发正本 内芯和 副本 。 本 纳税 人可 以继续沿 用 已 有的正 本外框 , 也可 以选择到 市场购买 或者 由税 务机 关提供 正本 外框 。 对新 办税务登记 的纳税 人, 核发包 括外框 的整套税 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 的式样及制作 , 由省级税 务机关确定 。
发 (045 号) 定进 行 。 2 o)7 的规 四、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内容 、 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主 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识别号( 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 、 、 即税 、 地址 法 定代表人 ( 负责人)登记 注册类型 、 或 、 经营范 围、 扣缴 税款事项 、 发证税 务机 关( 章)发证 日期 盖 、 等; 副本 还应包括开户银 行及账号 、 有关 资格认定 、 验证记 录等栏 目。
税 务登记证工本 费的情 况要做好统 汁核箅 工作。 六、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印制 国税系统 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件 由总局统 一纳入集 中采购招标 印制 。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 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 、 参照总局 的方式组织 印制 。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 务登记 的, 地 国税系统使 用的税务登记证 件 由总局 统一印制 。 七、 新税 务登记证 件的启用 时问 20 年 8月 1日起全 国统 一开始换 发、 06 启用新税 务登记证件 :07 1 1 20 年 月 日起 旧税务 登 记证件不 再有效 。20 年 8月 1日前 , 06 不能提前换 发、 启用新 的税 务登记证件 。 20 06年 8月 l 目起新办税 务登记 的纳 税人核发新 的税务 登记 证件 。 06 上半年新办 税 20 年 务登记的纳 税人 , 8月 l曰后也要 换发新证 , 但不再 另行 收取工本 费。 八、 准备 工作要 求 ( 在税务 登记证 印制准备阶段, 一) 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 改, 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 、 技术准备工作。 金税工程( 合征管软件) 综 由总局统一修 改、 下发 。 ( ) 开始前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 换证 地方税 务局对各项工 作要 协调一致 , 并对共 管户 基本信息 进行 比对 , 补充完善 纳税人基本 信息 。 地要严格按 照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和完 善税务登 记管理 各 若干 问题 的通知确 定的原则编 制纳税人识 别号 , 以促进 信息共享 。 ( 换证 开始时 , 启用修改后 的征管软件 , 三) 即 在换证过 程中对纳税 人信息进行更 新 。 ( 税务机关应 当于换发税 务登记 证件工作开始 3 四) O日前 , 办税服务厅及新 闻媒 体上发布 在 《 关于统 一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 的公告》公告 文本见附件 2, ( )告知纳税人 。 九、 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 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三证合一”后-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有点区别!
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程做了简化。
无独有偶,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批复同意浙江省等多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
两项改革涉及的注销登记事项调整在制度上解决了广大创业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找到了结合点。
那么两项改革有什么不同呢?ﻫﻫ首先,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
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
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证合一”的证。
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
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其次,工商简易注销(以浙江省为例)的简易主要体现在免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取消了原清算组备案手续中的登记材料,减少了清算报告和股东的确认清算报告文件,同时由工商部门代企业履行公告义务,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45天的公告时间缩短为10天,由此,注销手续最快可在10天内办结。
税务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最后,工商简易注销和“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都只适用于各自的特定企业。
工商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新设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及另外8种情况;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对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大白菜提醒:关键看最后一段!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明确“三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共享22项企业登记数据,同时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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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1999]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06
【实施日期】1999.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24号1999年7月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7]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单位和纳税户应同
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其中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登记后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办理申报登记不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