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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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1999]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06
【实施日期】1999.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24号1999年7月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7]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单位和纳税户应同
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其中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登记后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办理申报登记不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