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人力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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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拟登记名称,以最终工商部门核准为准)),特签订本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人(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人力股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起人为:
(1)A
(2)B
(3)C
(4)D
(5)E
......
(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籍贯、民族、住址、联系方式;发起人为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地、联系方式)
各发起人共同委托为代理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
手续。
股份代持:上述发起人自愿约定:基于工商登记方便,由A 和B登记为公司股东,A占公司股份80 %,B占公司股份20 %,C、D、E名下的股份均由A代持 %,B代持 %。代持股份的权利和义务均由C、D、E享有和承担。
3.公司宗旨为:
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现金万元。
6.各出资人认缴资本情况如下:
(1)A 以50万元出资,其中资金股10%,人力股40%,合计50%。
(2)B 以30万元出资,其中资金股6%,人力股24%,合计30%。
(3)C 以20万元出资,其中资金股4%,人力股16%,合计20%。
(4)E
(5)F
各出资人均认同:按三七开的比例,确定资金股和人力股的比例。各出资人是股东,同时必须是公司的经营者,只要离开公司经营岗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人失去劳动能力和失去自由等),必须同时退出所持股份。
7、离职即退股。出资人约定,按四年成熟期,每年公司成熟四分之一。出资人自愿对各自出资股权进行上述权利限制。如果
有人中途离职,人力股消失,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的价格回购资金股股份,离职人员的股份由其它股东按比例自愿出资享有。
三年期限内,不充许离职或退股,如有离职退股,自愿同意在第五年时以原始价格的四分之三回购。在三至四年期限内,因属没有成熟的股份,仅以用原始价格回购;对超过四年期限的股份回购,(1)、按照购买价格的溢价;(2)、按照已经成熟股权按照公司净资产的溢价;(3)、按照公司近期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百分之二十)。用上述原则来确定回购价格。
8.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存入银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9.公司的筹务工作由全体出资人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出资人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顺利进行。(此处可详细列明各筹备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因过错完不成该工作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
10.筹备期间筹备人员计或不计报酬。
11.各发起人预先交付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返还。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订后交付,由统一管理使用。
12.筹备期间工作由统一高度,各发起人应积极配合。
13.本合同一式份(原件),每份页,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每页签字或加盖骑缝
公章,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