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湖北房屋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1-7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1-7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厅头〔2021〕1192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1-7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1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今年以来,各市、州住建部门坚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条底线,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可控。
但6月份以来,特别是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在各地广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高压态势下,我省连续发生了多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2021年1-7月,我厅共接各地上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4起,死亡15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与2020年同期(13起,21人)相比,事故起数上升7.7%,死亡人数下降28.6%,与2019年同期(21起,24人)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3.3%和37.5%。
共有8个地区发生事故,分别为武汉市5起5人,荆州市2起3人,荆门市2起2人,十堰市1起1人,宜昌市1起1人,恩施州1起1人,黄冈市1起1人,随州市1起1人。
(二)事故类型情况2021年1-7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8起,占比57.2%;坍塌事故2起,占比14.3%;物体打击事故1起,占比7.1%;起重伤害事故1起,占比7.1%;其他(摔倒)事故2起,占比14.3%。
二、事故特点分析一是高坠事故占比有所下降。
(湖北省市政质量员继续教育)第4课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Contents
01 基本规定 02 危大工程范围 03 专项施工方案 04 专家论证及验收
01 基本规定
(1)总则
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 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 )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7 )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8)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9)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10)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11)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处罚方式:
责令限期 改正
责任单位 罚款1-3
万元
责任人员 罚款1000 -5000元
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 证30日
13/30
02
危大工程范围
红色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1)基坑工程
基坑 工程
1)开挖深度≥3m(≥5m)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 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 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 程。
2)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验收程序:
3)方案如需调整,重新审核论证; 需验收的危大工程,
4)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由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组织相关人员
5)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的,经施工单位
6)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巡检;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5.预应力工程。
()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4.吊篮脚手架工程。
()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建设单位(盖章)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鄂建[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学习《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每个在建工地。
要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在建项目监督检查的力度,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
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在7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检查,对不执行《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省厅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巡查,对《管理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并全省通报批评。
三、各地在执行《管理办法》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建管局质安处,我们将适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略)二00九年六月三日。
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鄂建办[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近5年来,我省建筑施工共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8起,死亡47人,均发生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
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管理不到位,极易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
全省近5年发生的8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我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薄弱环节。
全省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下真功夫,用硬措施,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组织施工工作(一)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4
•【字号】武城建〔2018〕96号
•【施行日期】2018.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城建〔2018〕96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安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质监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办〔2018〕3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市安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质监站认真组织宣贯落实,加强对各区指导。
各区建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湖北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黄石市 地区 鄂州市 姓名 张建华 熊国胜 周剑明 冯雪云 郭晓清 陈桂蓉 陈福平 何国武 田雨华 张如海 李汇 性别 出生年月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1963.06. 1957.01. 1965.10. 1971.05. 1962.9 1963.9 1971.11. 1972.08. 1966.03. 1969.11. 1967.06. 工作单位 鄂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鄂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鄂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鄂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 湖北鄂钢丰地建设公司 湖北鄂钢丰地建设公司 鄂州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 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 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 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 司 专业类别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其它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 程;人工挖孔桩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其他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其他 拆除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 程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 程 拆除、模板工程及支撑、脚手架 工程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职称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备注
地区
姓名 赵英
性别 出生年月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1969.07. 1967.7 1965.7 1966.1 1953.01. 1966.12. 1969.01. 1961.10. 1961.10. 1972.10. 1969.01. 1956.01. 1967.08.
性别 出生年月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1963.3 1967.2 1955.7 1970.8 1975.1 1969.1 1973.3 1947.6 1957.11 1950.3 1974.8 1963.11 1965.1
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7号文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现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组织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资料中,必须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5 、专项方案编制及审核5.1专项方案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2专项方案编制包括如下内容:5.2.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5.2.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标(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5.2.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2.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2.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5.2.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湖北房屋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湖北房屋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湖北省的房屋政工程是指为民生建设服务的公共工程,它的正常运营是维护安全的基础。
然而,在不良的运营管理下或不可避免的原因下,这些房屋政工程建设将会存在危险性更大的分部分项。
本文将列举湖北省房屋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并进行简单分析。
一、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附着在土地或混凝土上的整个建筑结构系统,它在房屋的安全和稳定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湖北省房屋政工程中,以下两种建筑结构危险性较大。
1. 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也就是使用钢材作为主要构件进行工程的建设,其危险性主要表现为生锈和脱胶。
由于湖北省的气候条件和大气环境比较潮湿,容易加速钢结构的生锈和脱胶过程。
这种情况若得不到及时的防护和修复,就会导致整个房屋建筑结构的不稳定。
2. 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在其破坏之前可以连接组合并发挥载荷。
然而,在湖北省的房屋政工程中,混凝土结构由于水泥处理不当、翻新不到位、采用低质建筑材料等原因而导致出现安全隐患。
当混凝土因为被孔洞、裂缝获取了水分时,就会出现不同的膨胀现象,导致混凝土松动和损坏。
二、家居安全湖北省的房屋家居安全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电气设施和消防设施,这两个方面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如下。
1. 电气设施电气设施是指房屋内的电线、插座、电器等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线路、闸刀等元器件。
在湖北省的房屋政工程中,电气设施的安全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现代家庭的用电量越来越大,电压波动也越来越大,电火灾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二是低质量的电气设施样品,由于其种类较多、价格较高,在市场上就出现了一些低质量的电气设施样品。
这些低质量的电气设施样品,其材料和生产工艺都大打折扣,制造的电气设施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2.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用水管、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等。
在湖北省的房屋政工程中,消防设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有两个。
一是由于市政水压问题,消防设施有时需要在高度不变的情况下倒进来的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鄂建办[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4]14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迅速扭转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决定以6月“安全生产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住建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管控能力,有效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切实压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二、检查范围各地住建管理部门及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重点(一)各级住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责任情况1、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的情况;2、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细化措施,督促下辖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起重机械一体化和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3、组织开展覆盖全行政区域的建筑安全检查,查处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尤其是按相关规定对今年事故企业和被通报企业、项目的处理情况;4、严格层级管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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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在3 m至5 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3.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4.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复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时,如只涉及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则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如同一施工区域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专项方案论证第十六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于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存在多个同一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可对此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一次专家论证,但每个危大工程必须单独验收。
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召开5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的,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
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会议方案告知当地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与工程规模、风险相匹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不少于5人);(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邀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
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2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
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
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
第二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三)出具论证报告;(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五)登录省安全监督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