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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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苏建质安〔2022〕16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2022年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 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
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4类性 质严重、危害性大的行为,同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也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产 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第11页,共122页。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这次《管理规定》专门强 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管理规定》还针对建设、 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前期安全保障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7页,共122页。
三、《管理规定》实施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要重点解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第25页,共122页。
五、《管理规定》对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
三是要抓好监管执法,加强依 法治理,对各类危大工程违法违 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严格落实罚
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 罚措施,强化惩戒震慑。
第26页,共122页。
五、《管理规定》对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持续开展“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其中一项
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32页,共122页。
四、危大工程概念(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 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 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5页,共122页。
二、《管理规定》发布的目的

关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若干解释

关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若干解释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 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 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手册等不能作为编制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等 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手册等不能作为编制依据)。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算书及相关图纸(主要节点大样图) (七)计 算书及相关图纸(主要节点大样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 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建工集团所发文件就属于此类安全 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 模的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 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 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 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版)20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2009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施工升降机基础加固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升降机基础加固专项施工方案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1)一、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 (1)二、施工平面布置 (2)三、施工要求 (2)四、技术保证条件 (3)第二章编制依据 (4)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4)2、设计图纸 (4)3、品茗建筑安全计算软件(V13.O.0.24329) (4)第三章施工计划 (5)一、施工进度计划 (5)二、材料与设备计划 (6)第四章施工工艺技术 (7)一、技术参数 (7)二、工艺流程 (8)三、施工方法 (8)四、操作要求 (11)五、检查要求 (13)第五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4)一、组织保障措施 (14)二、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5)三、技术措施 (16)四、监测监控措施 (17)第六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8)一、施工管理人员 (18)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三、特种作业人员 (18)四、其他作业人员 (18)第七章验收要求 (19)一、验收标准 (19)二、验收程序 (19)三、验收内容 (20)四、验收人员 (20)第八章应急处置措施 (21)一、目的 (21)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21)三、应急反应预案 (21)四、应急通信联络 (22)五、救援路线图 (22)第九章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3)一、施工升降机所在部位地下室顶板概况 (23)二、计算说明 (23)三、计算书 (23)四、计算书 (26)附件资料一、钢管扣件复试报告二、满堂支撑架图纸第一章工程概况一、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1、工程基本概况本工程由8幢高层住宅及特大型地下车库组成,±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7.200m,室内外高差为0.30m,负一层地库底板顶标高-5.200m,地库顶板顶标高-1.550m,负一层地库筏板厚400mm,负二层地库筏板厚500mm,31#、32#、35#、36#主楼筏板厚850 mm,33#、34#、37#、38#主楼筏板厚1500mm,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详见下表:2、各责任主体名称3、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1)本工程为高层住宅楼,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各单体工程阳台多,结构悬挑部位多,受力复杂,施工升降机要选好位置,方便材料运输,保证附着节点受力可靠;(2)本工程部分施工升降机基础作用在在地下室顶板上,设计时应考虑基础对结构的影响。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件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件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勘察报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1 —非常规起重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且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设备。

非常规起重方法: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2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及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及第37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品部件吊装监理实施细则(标准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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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张地XXXX-AXX-B地块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品部件吊装)(标准化格式文本)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日期:第六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目录1、装配式混凝土吊装工程概况2、本工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吊装重难点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吊装监理工作依据4、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图5、部品部件吊装监理工作流程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吊装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7、部品部件吊装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8、部品部件吊装施工安全管理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品部件吊装监理实施细则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吊装工程概况1.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张地XXXX-AXX-B号地块X#-X#、X#-X#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建设单位:XXXXXXXXXXXXXX施工单位:XXXXXXXXXXX监理单位:XXXXXXXXXXXXXXX设计单位:XXXXXXXXXXXXX构件生产单位:XXXXXXXXXXXXXXX各房号概况1本工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品部件类型表1.2工程特点: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4980m²,本工程X#-X#、X#-X#楼采用装配式叠合板纯剪力墙结构,单栋预制(二板)占比≥60%,PC构件类型包括(1)预制叠合楼板;(2)预制楼梯板;本工程预制构件在脱模、吊运、安装等环节的施工验收,将构件自重标准乘以脱模吸附系数或动力系数作为等效荷载标准值,并应符合a、脱模吸附系数取1.5b、构件吊运时,动力系数取1.5,构件翻转及安装过程中就位,临时固定时、动力系数取1.2.本工程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3,4,5条规定,取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为0.20mm、本工程PC板混凝土等级同结构施工图混凝土强度且不小于C3021.3、PC范围X#楼预制叠合板2F-18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4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7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5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5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8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5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7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7F,预制楼梯3F-屋面,X#楼预制叠合板2F-14F,预制楼梯3F-屋面,2 本工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吊装重难点2.1本工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吊装的重点:种类繁多,包括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叠合板),栋号多、数量多,本工程10栋住宅楼全部是预制构件吊装,合同工期为二年左右,工期较为紧张。

工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的管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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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的管控分享前言:实业兴邦,长三角城市群经济发展依靠政府的优化营商环境及产业赋能如雨后春笋般活跃起来。

工业地产项目从策划调研、定位立项、设计建设、市场运营、产业研发等全产业链发展是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下面针对筹建标准化厂房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总结和复盘。

一、工业调研找准重点项目前期我们对周边地区的工业园从火灾类别、供电负荷、结构荷载、建筑层高、消防设施、行吊吨位、生产用途等七个方面进行调研。

我们建造的厂房属于丁戊类:适用于不燃、难燃物质进行加工,用于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锅炉房,玻璃原料融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难燃铝塑料材料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刷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溶湿部位。

二、项目推演心中有数项目施工前完成推演工作,从场地布置、道路硬化、流水施工、井点降水、屋面檩条钢构工程进行策划,做到心中有数,稳操整盘。

三、施工流水提前优化问题描述:根据《建设部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扬建管【2021】82号关于加强房建市政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州工业园项目标准化厂房项目首层层高7.9米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首层要求必须采用盘扣架,因盘扣架租赁成本较高,若同时进行施工,成本较大;解决措施:根据施工周期要求,将每栋厂房以变形缝为界分两个施工段,考虑到盘扣支撑最低租期3个月,为了降低成本,先施工东侧,待拆模条件后,将盘扣支撑转移到西侧施工,东侧不停,继续向上施工;则实际只使用了1/2的盘扣架,直接降低了成本;成果分享:1、单体大跨度建筑可按照变形缝合理划分施工段,进行流水施工;2、施工周期短,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减少窝工现象;3、减少材料二次搬运距离,提高材料周转速度;四、高支模方案优化问题描述:根据《建设部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扬建管【2021】82号关于加强房建市政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州工业园项目标准化厂房项目首层层高7.9米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中17#厂房层高大于8米,属于超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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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2 —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4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5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1个工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6 —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7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附件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实施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报告上月专项施工方—8 —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工程实施进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巡查、安全员现场巡查、隐患排查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六条论证专家可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阶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应邀请论证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附件8)。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

第二十九条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中需要进行施工监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监测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鼓励施工企业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实时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

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基坑工程监测。

建设单位选择的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9 —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

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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