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四条我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危大工程清单、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论证及实施过程中的交底、专项巡视检查、验收、监测应急管理等制度。
...前期保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湖北省市政质量员继续教育)第4课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Contents
01 基本规定 02 危大工程范围 03 专项施工方案 04 专家论证及验收
01 基本规定
(1)总则
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 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 )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7 )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8)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9)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10)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11)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处罚方式:
责令限期 改正
责任单位 罚款1-3
万元
责任人员 罚款1000 -5000元
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 证30日
13/30
02
危大工程范围
红色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1)基坑工程
基坑 工程
1)开挖深度≥3m(≥5m)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 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 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 程。
2)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验收程序:
3)方案如需调整,重新审核论证; 需验收的危大工程,
4)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由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组织相关人员
5)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的,经施工单位
6)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巡检;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概述:本文档旨在为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供监督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监督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并对其合规性、安全性和质量进行评估。
2.监理工程师应与相关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合作,确保工程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实施。
3.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上报工程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监督要求:1.在工程启动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降低和控制风险。
2.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工程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并记录和报告任何质量问题。
4.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工程安全管理计划,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的使用。
5.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事项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6.监理工程师应密切关注工程进度,并确保施工按照计划进行,避免时间延误和影响其他工程进展。
监督记录:1.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和保存与监督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计划、安全会议记录、质量检查报告等。
2.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要求提交监督报告,包括工程进展、质量问题、安全风险和改进措施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风险应对:1.监理工程师应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识别和评估工程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2.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应对工程中出现的风险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控制和消除风险。
3.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结论:本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与相关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鄂建办[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近5年来,我省建筑施工共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8起,死亡47人,均发生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
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管理不到位,极易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
全省近5年发生的8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我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薄弱环节。
全省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下真功夫,用硬措施,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组织施工工作(一)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4
•【字号】武城建〔2018〕96号
•【施行日期】2018.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城建〔2018〕96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安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质监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办〔2018〕3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市安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质监站认真组织宣贯落实,加强对各区指导。
各区建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鄂建[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增强打击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时效性和有效性,营造“重质量、保安全”的行业管理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查处督办;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或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建厅负责协助上级查处督办。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7号文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现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组织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资料中,必须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5 、专项方案编制及审核5.1专项方案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2专项方案编制包括如下内容:5.2.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5.2.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标(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5.2.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2.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2.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5.2.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湖北房屋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鄂建[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学习《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每个在建工地。
要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在建项目监督检查的力度,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
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在7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检查,对不执行《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省厅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巡查,对《管理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并全省通报批评。
三、各地在执行《管理办法》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建管局质安处,我们将适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略)二00九年六月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武汉东湖还建社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审核武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工程概况1.工程项目名称:武汉东湖还建社区2.工程项目地点:武汉东湖3.工程项目规模及组成:本工程由一个两层地下室、11 栋高层及 2 栋多层建筑组成。
4.设计概况:本工程建筑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建筑类别为一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筑抗震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 6 度;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基础类型为桩基础及天然基础。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 号文.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程。
三、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及安全监理控制,积极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建质【2009】8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安全监理;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3.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程序由企业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进行论证,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进行监测监控的,应委托第三方实施;5 .项目监理部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6 .施工单位在专项方案实施前,由编制人员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实施见证;7 .施工单位应上报应急预案,监理单位督促并见证施工单位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及改进;8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和旁站,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9.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危险性较大的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环节进行巡查,签发整改通知书,直至下发停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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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在 3 m至5 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3.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4.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复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时,如只涉及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则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如同一施工区域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专项方案论证第十六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于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存在多个同一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可对此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一次专家论证,但每个危大工程必须单独验收。
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召开5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的,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
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会议方案告知当地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与工程规模、风险相匹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不少于5人);(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邀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
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2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
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
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
第二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三)出具论证报告;(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五)登录省安全监督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