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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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模板】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模板】

校字〔2018〕5号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经费发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人员界定外聘人员指学校编制外的聘用人员,具体包括人事代理职工、聘用职工、勤工助学学生、实习兼职教师、外聘讲座专家、学报审稿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

二、外聘人员劳务费管理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指使用学校预算内资金,对聘用人员支付的劳务费。

按照校字〔2017〕59号文件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聘用人员负责单位上报《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按程序签字后,与聘请外聘人员审批材料于每月26日前将变动情况报财务处。

根据劳务费发放主体的不同,实行归口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聘用期限在一个月及以上人员的劳务费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报审稿专家、实习兼职教师劳务费的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费用的管理。

(四)外聘讲座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劳务费的管理,由发起中层单位负责管理。

三、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一)学校外聘专家到校讲座: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税后)不超过1000元;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税后)不超过2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或院士每半天(税后)不超过3000元。

(二)经学校批准,中层单位外聘专家到校讲座、专业论证等:500元/次/人。

(三)校外实习外聘人员讲课:200元/人/次。

(四)勤工助学费用由学生处制定标准。

四、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送:院领导XX学院财务处 2018年1月5日印发附:XX学院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校领导: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年月日注:开卡行名称需写到支行名称,如农行沧州西环支行。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标准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标准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晚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上。

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试析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是现代制造业的重要领域之一。

随着工业的发展,机械自动化已经成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对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存在的问题进行试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技术标准不统一目前,机械自动化设计与制造的技术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甚至不同产品的标准差异很大,这导致了自动化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差,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2. 制造精度不稳定在机械自动化制造中,制造精度往往难以保持稳定。

这主要是由于设备的老化、磨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变化导致的。

3. 设备故障率高机械自动化设备的故障率相对较高,这给企业的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故障率高意味着生产线的停机时间增加,直接导致生产效率的下降。

4. 能源消耗较大目前的机械自动化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较大,这不仅增加了生产成本,还加大了对环境的负荷。

5. 需要人工干预尽管机械自动化设备可以自动运行,但在实际生产中往往需要人工干预。

这不仅减弱了自动化的优势,还增加了人工成本。

二、应对措施1. 统一技术标准为了解决技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产、学、研等各方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技术标准,建立行业标准体系。

政府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技术标准的统一化。

2. 进行设备维护为了保持制造精度和降低设备故障率,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工作。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部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 优化能源结构企业应该采用节能环保的机械自动化设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利用新能源技术,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4. 加强自动化技术研发企业应该加大对自动化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设备的智能化程度。

通过引入先进的传感器、控制系统等技术,增强设备的自我调节、自我诊断能力,减少人工干预。

5. 增强人才培养企业还需要加强对自动化技术人才的培养。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xxx元/次、博导正教授xx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x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xx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有序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费开支范围及预算第二条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组成员中博士后、访问学者和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生、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三条劳务费预算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

编制劳务费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课题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下各课题中编列劳务费。

二是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三是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

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课题)批复的预算额度内,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允许调增。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科研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控制额度;没有约定的,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我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七条由经办人填写劳务费发放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规范程序办理。

第八条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方式结算。

第四章劳务费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劳务费发放的直接责任人。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业绩考核,做好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费发放公平公正、有据可依,不得以虚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第十条学校将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发放纳入审计范围,对违规发放的劳务费予以追缴。

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高校劳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高校劳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高校劳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劳务费用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劳务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支付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费用。

第二章劳务费类别第四条劳务费分为以下几类:1. 教学劳务费:包括助教、助研、实验员等教学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科研劳务费:包括科研项目的咨询费、测试费、材料费等。

3. 管理劳务费:包括学校行政、后勤、保卫等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4. 服务劳务费:包括学校对外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的劳务费用。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 与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成果等因素挂钩。

3. 公平合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具体发放标准如下:1. 教学劳务费:根据课时、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2. 科研劳务费:根据项目类型、工作量、成果等因素确定。

3. 管理劳务费: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4. 服务劳务费: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七条劳务费发放程序如下:1. 由用工部门提出劳务费用预算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核算。

3. 劳务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发放劳务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学校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劳务费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高校可以更好地管理劳务费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同时也能够激励工作人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劳务费列支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是高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第二类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课题)批复的预算额度内。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应在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劳务费发放标准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劳务费发放程序: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处将劳务费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个
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从项目(课题)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发放劳务费。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XX学院加班费、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加班费、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加班费、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加班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工作,严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绩效工资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类别(一)加班费:是指教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处理职责内突发性事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和专项工作等的报酬。

(二)劳务费:是指教职工职责范围之外,作为专家主讲校内讲座,参加校内评审、咨询等活动的报酬。

第三条发放标准根据工作内容和支付事由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加班类1.延时加班:在工作日内正常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可给予一定的加班费,上限不超过50元/小时/人。

2.休息日加班: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参照双倍工资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加班费,上限不超过200元/半天/人。

3.节假日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参照三倍工资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加班费,上限不超过300元/半天/人。

寒暑假期间加班可参照加班处理,酌情发放一定的加班费,上限不超过50元/半天/人。

(二)劳务类1.聘请校内专家主讲的专题讲座等,支付的劳务费上限不超过500元/半天/人。

2.学术性项目评审、论证等,可根据评审论证项目的层次、需要的时间、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为200-500元/半天/人。

3.专业性项目评审、论证等,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人。

4.各类评选、人才选聘等活动,评委劳务费发放参照专业性项目评审标准执行。

5.教职工参加临时安排的各类监考(不含期中、期末考试),其劳务费标准参照加班类执行。

(三)各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单位具体发放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额),报学院备案后执行。

(四)课时费、科研项目支付的费用依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以上各项未涵盖的加班费、劳务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方案,报学院同意后执行。

(六)上述规定的加班费、劳务费均为税前金额,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说明

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说明

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说明一、背景与目的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人士在校外从事学术研究、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为了规范校外人员在校期间的劳务费用发放,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说明。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本说明适用于在校外从事相关工作,并需要从学校领取劳务费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研究人员、教育培训师、咨询服务专家等。

三、劳务费发放标准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学校可根据校外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劳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四、劳务费支付方式校外人员在完成相关工作后,需向学校提交劳务费支付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学校可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如校外人员要求其他支付方式,需提前与学校协商。

五、劳务费税费处理如校外人员要求开具发票,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规定开具。

税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从劳务费中扣除。

学校负责代扣代缴校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其他注意事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规定,确保劳务费发放的合法合规。

学校与校外人员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本说明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说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说明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疑问,请联系学校财务部门。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改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七、结论与建议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是学校与社会联系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劳务费发放工作,建议学校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劳务费发放的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

同时,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劳务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此外,加强与校外人员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发展进步。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劳务费支出,高效、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范围1、校外专家来我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业务指导等的劳务酬金;2、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行为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各类监考等工作的劳务酬金;3、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指导费;4、校外实践教学讲课费、指导费;5、完成其他临时性或特殊任务的劳务酬金;6、特殊任务聘请的学生劳务费。

二、劳务费标准(一)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酬金标准校外专家(含院士):每场500--3000元;校内专家:每场500--20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详见附件一。

(二)各类评审劳务酬金标准1、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会议,评委劳务费标准为:200-500元/人•次。

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100元/人•天。

详见附件一。

2、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时间计算,200--400元/人•天;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人数计算,校内评委(含答辩秘书),100-200元/人•生,校外评委,200 -300元/人•生。

详见附件一。

3、以上由学校或院部组织的各类评审必须有上级文件、学校文件或校务会议纪要的才能发放。

评委或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

组织评审部门可报评委1人,工作人员1—3人。

(三)各类监考、考务劳务费标准1、由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监考费为70元/人•场;由学院组织的考试每场组考费20元,发到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详见附件一。

2、学校承办的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其他各类社会考试(计算机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监考人员监考费为100元/人•场;费用在主办单位划拨的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XX 政办〔2021) XX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发放管理,规范发放的流程和标准,强化内控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X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财行〔2017〕XX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非学校在编教职工(主要包括校外专家、退休人员、本校学生等)的劳务报酬,包括讲座费、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翻译费、论文指导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等以及发生的其他劳务费。

学校在编教职工承接校外单位委托任务产生的劳务报酬,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认定后发放,发放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放标准按委托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发放标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流程第三条劳务费发放项目及发放标准,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讲课费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500元/学时)执行;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税后1000元/学时)执行;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税后1500元/学时)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课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课时。

(二)咨询费(1)院士及相当院士的全国知名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250-3600元/人/天(税后);(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3)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 天(税后)。

具体标准如下:第四条劳务费发放项目及发放标准,上级文件没有规定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合理合规、标准适当''的原则制定,经人事处、财务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其中:教务处归口管理本科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研究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科研处归口管理日常科研管理劳务报酬;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非学历教育培训劳务报酬;财务处归口管理鉴定咨询、档案及文献检索等其他社会服务类劳务报酬。

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劳务费的发放管理,规范发放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XX 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劳务费是指支付给提供劳务服务的非在编人员在学校获取的非工资、薪金类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科研项目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论文指导、检查、评审、答辩等学术业务劳务费;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审、鉴定、指导、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的劳务费。

第三条劳务费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一)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科研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或科研合同执行。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二)学术报告、培训、讲座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1500元/学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相当)最高不超过1000元/学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其他人员最高不超过300元/学时。

讲学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学时。

(三)各类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学科、教研、科研项目及校内项目库等评审与论证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最高不超过500元/半天,800元/天。

(四)各类教学督导费、考务费、阅卷费、论文答辩费、带教费等发放标准由相关职能处室制定,报学校审计处审核、财务处备案。

(五)其他一次性劳务费各类教学及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一次性劳务,最高不超过750元/人天,或按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相关发放标准均为税后发放标准。

第五条劳务费必须在学校“薪资平台”系统中申报后通过银行卡统一发放。

第六条学校“薪资平台”系统中的校外人员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由经费负责人或者指定信息维护人负责录入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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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劳务费支出,高效、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范围
1、校外专家来我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业务指导等的劳务酬金;
2、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行为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各类监考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3、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指导费;
4、校外实践教学讲课费、指导费;
5、完成其他临时性或特殊任务的劳务酬金;
6、特殊任务聘请的学生劳务费。

二、劳务费标准
(一)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酬金标准
校外专家(含院士):每场500--3000元;校内专家:每场500--20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详见附件一。

(二)各类评审劳务酬金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会议,评委劳务费标准为:200-500元/人•次。

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100元/人•天。

详见附件一。

2、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时间计算,200--400元/人•天;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人数计算,校内评委(含答辩秘书),100-200元/人•生,校外评委,200 -300元/人•生。

详见附件一。

3、以上由学校或院部组织的各类评审必须有上级文件、学校文件或校务会议纪要的才能发放。

评委或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

组织评审部门可报评委1人,工作人员1—3人。

(三)各类监考、考务劳务费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监考费为70元/人•场;由学院组织的考试每场组考费20元,发到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详见附件一。

2、学校承办的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其他各类社会考试(计算机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监考人员监考费为100元/人•场;费用在主办单位划拨的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

详见附件一。

3、艺术类招生考试的监考人员监考费为350元/人•天(全天三场考试)。

费用在按政策规定收取的报名费、考务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

详见附件一。

(四)竞赛指导费
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竞赛裁判费、指导费由教学管理部门分类确定标准,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五)学生劳务费
研究生兼职学生辅导员:500元/人•月。

研究生普通勤工助学费:260元/人•月。

本、专科生勤工助学费:200元/人•月。

其它临时性勤工助学费:8元/小时。

三、劳务费发放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
1、除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自收自支、以考养考的项目外,劳务费均在各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2、研究生的答辩费不够开支的,还可从校拨研究生导师指导费、院系单位基金、导师科研经费(其中纵向在研课题须符合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中发放。

(二)审批程序
1、文件已有规定标准的项目:
各部门按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据实申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没有文件规定的项目:
其它特殊情况需开支劳务费的,各业务部门每月月底据实申报,由人事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会议纪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附则
1、发放劳务费需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凡没有文件规定或未经校长办公会议确认的项目以及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发放标准表(一)
附件二: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审批表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发放标准表(一)一、学术讲座费
二、评审费
三、毕业论文答辩
四、考务费
五、其他费用
附表二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审批表
部门:(公章)预算列支项目:事由:
备注:1、劳务费发放标准表(一)中有规定标准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劳务费发放标准表(一)中没有规定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部门负
责人审批。

报账时,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制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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