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下的税收执法监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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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下的税收执法监督思考

作者:马念谊黄浦林

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7期

【摘要】随着“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税收优惠普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从对基层税务部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检查情况看,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特定行业的发展、助推企业创新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备案制下的后续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在税收优惠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备案制税收执法监督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税收优惠普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需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备案资料,而不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在“放要彻底且有序,管要规范且有效”的工作思路下,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加强备案资料的审核、重视第三方信息印证、防范税收管理漏洞等问题,是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对税收优惠后续管理的聚焦所在。

一、税收优惠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一)限制性行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产业导向性,并非所有的行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如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纳税人就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农林牧渔业项目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限制行业和禁止行业的判定依据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2011〕9号),但由于该《指导目录》涉及的行业众多,且又有其他前置条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易成为税收优惠管理中的“盲区”。在税收优惠检查中,发现部分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纳税人违规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易滋生税收执法风险。如,白酒生产行业属于国家禁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但由于税务机关未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税务登记系统中的行业明细进行关联,不能提前识别、筛选出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并预先告知,易出现白酒生产企业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象。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存隐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因加计扣除涉及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对复杂,企业擅自扩大研发费用扣除范围,而税务人员对备案资料审核不严,形成管理漏洞等因素造成的执法风险。根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然而,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不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在研究开发项目已经完成且产品已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将部分制造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事后监管不到位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查转为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对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特定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即

征即退税收优惠管理中,由于第三方信息获取不及时、数据分析不充分、对减免税政策适用的监督检查不严等因素,也伴生了新的执法风险。如某市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内外部信息比对,发现所辖的A企业被环保部门单次处罚5万元,但仍获准办理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累计退税200余万元。究其原因,是A企业辖区税务机关缺乏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严格落实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经营情况缺乏事后监督检查,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情形。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后续管理存疏漏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助推企业的创新动力并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在税收执法监督中发现,一是部分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等材料不齐全,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税收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二是部分企业的《高新企业资格证书》已到期,不再属于高新企业,但是依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管理流于形式,缺乏与科技部门的信息交流,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也未组织开展审核,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工作存在疏漏。由此可见,若税务机关后续审核不及时,使部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标准的企业经报备也享受了优惠政策,将给税收征纳双方带来风险。

(五)未将税收优惠与纳税信用等级挂钩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愈发受重视,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从2015年起,税收优惠与纳税信用等级挂钩,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将不能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专项检查中,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名单,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相比对,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但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从当前税收优惠管理的现状来看,部分基层税务人员对税收优惠与纳税信用等级挂钩的政策理解不透彻,甚至个别人员还不知晓相关税收政策,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风险。纳税人前来办理退税时,由于税务人员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查询,就直接为其办理了退税,导致税收执法出现纰漏,易造成税收流失。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内控机制的执行力有待提高,对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管理缺乏内部控制疑点指标,易出现管理真空,带来税收执法风险。

(六)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监管不严

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是具有多重限制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后续文件较多,易出现执行偏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规定,只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税收优惠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时,没有从减免主体、减免时限和减免事项等多个限制条件进行判断,不能及时发现部分原符合条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改变企业性质后,仍错误地沿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如,D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未将涉及机构类型变化的重要资料《金融许可证》向税务机关报送,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企业改制的信息。D公司在隐瞒机构类型变化的情况下提出退税申请,而税务机关在审核其备案资料时未能认真核实企业类型和行政区划这两个关键信息,仍沿用原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错误地为其办理退税。

(七)代征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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