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1—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第九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2—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第十九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第二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二十九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第三十条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第五章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三十二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第三十三条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三十四条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第三十六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其他第四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条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第四条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第六条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第七条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订了《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6月8日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行动计划,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重大专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是着力解决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
目标是突破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技术,解决一批产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新产品,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形成高水平的重大工程,发挥对支柱产业的带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提升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性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及示范推广。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针对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重大专项实行竞争性安排,采用专家评审和招标投标两种形式,并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建立专家制度。
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向社会发布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其中,省外专家数目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初选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专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专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工程验收工作流程,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验收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专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专项工程验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工程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专项工程验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验收。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验收的实施单位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专项工程验收管理第七条专项工程验收管理由本单位设立专门的验收组织机构负责,验收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验收人员和相关设备设施。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确定专项工程验收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验收工作。
第九条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验收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条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应当独立于工程施工、监理等其他组织,保证专项工程验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验收工作负责,保证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工程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专项工程验收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专项工程验收应当由验收组织机构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验收经验。
第十七条专项工程验收应当根据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可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理专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九条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应当及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做出验收结论,并向相关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关于重大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管理办法(已定稿)(8.27)
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重大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项目工程成本,积极防范和遏制项目施工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项目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明确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二.重大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管理要求第三条;在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编制项目施工管理规划大纲时,应提出项目中各类重大施工技术的工程清单,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提供资料。
第四条;重大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编制(以下为专项方案):1 项目部在各类重大施工技术实施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各类专项方案。
2 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供应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设备型号、质量控制、检查验收等。
5 施工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专项方案审核、批准、专项评审、专家论证:1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专项方案报项目部和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3 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验收应作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中。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二)项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三)地方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负责组成档案验收组,对档案进行验收:(一)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国家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
(三)档案验收组成员应有三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验收组可请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三章验收的申请第七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各项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基本完成了项目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编制了项目的全套竣工图;(五)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号等系统化整理工作;(六)编制了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说明以及项目档案的分类目录和案卷目录;(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并组织实施,与重大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新产品开发密切结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的科技专项计划。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创新,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为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综合计划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业务管理部门在专项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项目凝练、组织审查、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重大专项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管理制度。
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在专项办统一领导下,由专项办组织相关各业务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课题发展重点领域,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负责项目全程管理。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项目立项—1—第七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
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凡市(州、地)、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均应由市(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制度
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验收程序,确保工程重要部位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检验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高层建筑、节能建筑等。
第三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
第六条工程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可靠,保证质量安全,确保工程重要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安全稳定。
第二章工程验收条件第九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规程等。
第十条工程验收条件应当涵盖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质量、施工图纸、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条件中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要求、验收方法、验收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条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使用环境、使用要求、使用安全等因素,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条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重要性、用途等进行合理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工程验收程序第十四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程序分为初验收、整体验收、定期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初验收阶段,需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建筑材料、设计图纸、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整体验收阶段,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完好无损,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定期验收阶段,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保持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程序应当由验收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工作。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9]5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19年10月31日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和长沙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由长沙市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长沙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而设立,能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计划专项。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分为以下三类:1、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3、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与长沙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为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的引进项目和联合攻关项目。
第四条确定重大专项的基本原则:(一)优化资源整合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组织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赢共赢;(二)突出自主创新的原则。
紧密结合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破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三)强化产业带动的原则。
突出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解决在实施周期内可形成我市新经济增长点的新兴产业中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技术问题;(四)注重社会发展的原则。
以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开发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计〔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001]
附件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中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是由省科技厅统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领域,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市首位产业等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凝练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
省科技重大专项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国家科技计划对接。
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三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省科技厅通过每年度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集中我省优势科技资源,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重大科技合作,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申报立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一)省科技厅是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补助资金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协调落实先行补助和自筹资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
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计〔2018〕59号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川办函〔2017〕4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及其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聚集资源、突出重点、集中时效,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重大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突破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瓶颈,开发一批重大战略性创新产品,完成一批高水平重大工程,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预期目标。
整合资源,协同创新。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部门、市(州)、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
重点工程的验收制度
重点工程的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重点工程管理,保证重点工程的施工质量与进度,提高工程验收的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重点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项目、重要民用工程、特种工程等。
三、验收机构1. 由相关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验收工作,确定专门的验收人员。
2. 验收机构为独立第三方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 验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实力,应有相关验收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验收人员1. 验收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经历。
2. 验收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具备独立、公正的验收态度。
3. 验收人员应经过专门考核和培训,享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信誉度。
五、验收依据1. 重点工程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
2. 验收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工程标准等。
3. 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功能、性能、质量、安全等要求进行。
六、验收内容1. 工程设计文件的合格性与符合性。
2. 工程施工质量与工艺方法的符合性。
3.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合格性。
4. 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控制的符合性。
5. 工程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符合性。
6. 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和验收结论的形成。
七、验收程序1. 验收前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 验收应由验收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内容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测试。
3. 验收过程中应及时记录验收情况,并作出相应的验收结论。
4. 验收完成后,验收机构应形成验收报告,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八、验收结果1. 验收结论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2. 合格的工程可正常投入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3. 验收结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并做好相关报告和记录。
九、验收后的管理1. 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运行正常并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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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简称重大专项)的验收管理,依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完成项目合同指标或合同到期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由规划财务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加。
市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协助。
第六条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市科技局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4. 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6. 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
进行合同指标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四章验收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主要考核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经济社会效益、重大技术突破和效果、知识产权的产出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符合验收条件的,送规划财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须进行整改。
1. 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项目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
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前,由规划财务科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经费使用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和会议评议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建议意见分优秀、良好、需要复议和不通过四类。
验收优秀和良好均为验收通过。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建档。
装订顺序为: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意见表(见附件2)
2.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3.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4.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5.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6. 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7. 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8. 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规划财务科审核验收材料,签署验收意见,统一编号并加盖“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计划业务专用章”,规划财务科、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提供验收材料电子版,建立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按年度公布项目验收情况,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经延期仍不能验收的,给予撤消立项处理。
对于撤项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视情况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市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对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和对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数到期验收率不足9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验收率不足70%的主管部门,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重大专项资格,直至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同一承担单位有到期没有进行验收的重大专项,则不能再申报新的重大专项;非不可抗拒原因,有重大专项验收不通过或被撤消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重大专项资格。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任何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验收专家应据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如发现渎职、串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专家信誉档案,五年内不能参加任何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
第二十六条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