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篇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范本专家意见: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相互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相互性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并提
供保险保障,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
2. 论定好处,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
保障,一旦保险事件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3. 随机性,保险合同的实现取决于不确定的风险事件是否发生,例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4.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
签订合同时需遵守法律法规。
5. 诚实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风险
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特征,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定制保险合同范本或有其他法律咨询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提供担保,并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体关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承保方,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支付保险费并享受赔偿。
保证合同则由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之间订立,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提供担保;债权人作为受益方,享受保证人的担保;债务人作为被担保方,承担债务责任。
三、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履行义务等。
四、费用支付保险合同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数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保证合同的费用是指保证人为提供担保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担保费用、保证金等。
五、风险分担保险合同的风险分担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只需支付保险费。
保证合同的风险分担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保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解除或终止保证合同。
七、争议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保证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目的、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1. 目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通过支付保险费来转移风险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发生某种预定的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
2. 性质:保险合同属于一种个人保险或财产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和赔偿。
3. 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发生的风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4. 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并有义务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履行赔偿责任。
三、保证合同1. 目的:保证合同是一种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合同。
其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担保人的履行责任。
2. 性质:保证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和保证。
3. 责任: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
4. 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知担保人。
担保人有权选择是否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四、区别总结1. 目的: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转移风险并提供赔偿,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和保证。
2. 性质:保险合同属于个人保险或财产保险合同,而保证合同属于担保合同。
3. 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发生的风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而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而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知担保人。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在目的、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般合同相⽐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种法律⾏为,⼀旦⽣效,便对双⽅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各⽅进⾏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
订⽴合同的⽅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取得保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程度的要求远⼤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意思表⽰⼀致,保险合同即告成⽴,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
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
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合同范畴,但在性质、目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
二、定义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赔偿。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
三、性质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以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核心,旨在分散和转移风险。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属于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担保法律关系。
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以保证人的履约责任为核心,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目的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确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
五、权利和义务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的经济赔偿,并有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有义务向保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责任范围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为限,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立即承担债务人的义务,无需等债务人违约。
七、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效力、当事人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为了分散风险、保障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等。
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1. 风险转移: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以分散风险。
2. 保费支付: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作为交换条件。
3.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前解除。
三、保证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务的种类和金额、保证的方式等。
保证合同的特点如下:1. 债务保障:保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无偿性: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是无偿的,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
3. 追偿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1. 当事人角色不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2. 合同目的不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分散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3. 风险分担方式不同:保险合同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自负风险;保证合同是保证人无偿为债务人承担风险。
4. 合同效力不同: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保证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5. 责任范围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通常是事先约定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是无条件的,保证人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合同范畴,但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协议旨在详细解释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使各方对其合同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了解。
二、定义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在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的合同。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性质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
它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经济赔偿为主要目的,旨在分散风险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属于债权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法律关系。
它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主要目的,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四、目的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经济赔偿,减轻被保险人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的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旨在提供保险保障和风险分散的服务。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保证合同旨在提供担保和信用增强的服务。
五、法律效力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必须按时支付保险费。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保证合同一旦成立,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履行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益。
六、权利义务1. 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
《保险学》作业答案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经济学与商务管理系2021级【保险学】练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风险可分为〔B 〕。
A 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C 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2.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那么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 B 〕。
A 有形风险因素B 行为风险因素C 道德风险因素D 思想风险因素3.股市的波动属于〔B 〕性质的风险。
A 自然风险B 投机风险C 社会风险D 纯粹风险4.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A 〕的风险管理方法。
A风险转移B自留风险C风险回避D损失控制5.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 B 〕的风险管理方法。
A风险转移B自留风险C风险回避D损失控制6.适用于保险的风险处理方法有〔 B 〕。
A 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B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C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D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7.不属于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的有〔 D 〕。
A 风险标的是大量独立同分布的B 风险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C 风险损失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D 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是不可以确定的8.〔 B 〕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A 损失分担说B 损失赔偿说C 危险转嫁说D 欲望满足说9.保险的根本职能有〔 A 〕和补偿损失功能。
A 分散风险B 积蓄基金C 监督危险D 吸收储蓄10.保险的本质特征是〔 C 〕。
A 损失分担B 契约合同关系C 经济补偿制度D 金融中介二、多项选择题1、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哪几种特征〔ACDE 〕。
A、双务性B、受益性C、附和性D、射幸性E、个人性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是〔 A 〕。
A、被保险人B、投保的财产C、投保人D、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AC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4、以下关于受益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D 〕。
A、受益人由保单所有人指定B、保单所有人必须征得受益人同意才可以变更受益人C、受益人有义务替被保险人归还生前的债务D、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5、保单所有人拥有以下权利:〔ABCDEFG 〕。
保险合同与赔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保险合同与赔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保险合同和赔偿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在涉及到风险和赔偿方面有一些区别。
1. 合同目的:
-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提供经济保障,并在出现预定的风险事件时提供理赔,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 赔偿合同的目的是规定当事人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损时的赔偿责任。
2. 合同订立:
- 保险合同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
- 赔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没有第三方承担风险。
3. 风险分担:
- 保险合同中,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而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来分担一部分风险。
- 赔偿合同中,当事人自愿承担自身违约或过失所导致的风险。
4. 经济效果:
- 保险合同的主要经济效果是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 赔偿合同的主要经济效果是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所遭受
的实际损失。
5. 风险事件:
- 保险合同通常是针对特定的风险事件,例如车辆事故、火灾等。
- 赔偿合同可以涵盖各种各样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和赔偿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订立方式、风险承担方式以及经济效果的不同。
保险合同注重风险保障,提供
经济赔偿;赔偿合同则主要规定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魏华林《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三章保险合同3.1 复习笔记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①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②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区别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补偿性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补偿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基础上,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保险赔偿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特定风险时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信心,降低债务人违约的风险。
二、当事人身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
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并享受保险保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保证人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承担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
保险人的责任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由合同条款确定。
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包括偿还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四、费用支付保险合同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和合同期限等因素确定。
保证合同的费用是指保证人为提供担保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如保证金或担保费。
费用的金额根据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因素确定。
五、合同有效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保险合同一般具有固定的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或更长。
保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根据债务期限确定的。
合同可以约定固定的期限,也可以约定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有效。
六、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到期终止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终止。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与目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保障。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当事人身份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
而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人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的一方,债权人为债务的收受人,债务人为债务的履行人。
三、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为限,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免赔额、赔偿限额等具体条款。
而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代偿责任,即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险费与保证金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支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的对价。
保险费的数额通常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通常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履行债务的担保。
五、风险分担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分担风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保证人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责任。
六、解除方式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通常包括合同期满、终止、解除等方式。
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合同期满后自动解除。
而保证合同的解除方式通常包括债务履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解除等方式。
当债务得到履行或债权人放弃债权时,保证合同解除。
七、法律地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受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监管,保险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而保证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一般合同,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八、争议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采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还有其他的一般合同有什么区别呢?虽然都是合同,但还是有所区别的。
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
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
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
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
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
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
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险费。
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②在一般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根据自由意志放弃其享有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有些权利则不允许放弃。
至于被保险人则可放弃其权利,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2、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情况,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因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称为有偿合同。
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在一般的有偿合同中,是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即给付与反给付一致。
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间存在对应关系即可,并不要求双方所负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
因此,投保人不能因为自己支付过保险费,就要求保险人给予相等的给付,长期人寿保险除外。
同时保险人根据数理基础,准确计算,使所收取保险费与其他提供的经济保障的程度相适应,也不能高收费低保障。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
上述两个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形式要求稍有不同,《经
济合同法》要求出立保险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要求保险方在投保单上签章,但两者都是一种特定形式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
其实质意义是涉及合同的效力。
非要式合同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要式合同则在特定形式成就时才成立生效。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日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
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