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合同,它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用于规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支付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特定风险或损失时,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并提供经济赔偿。
一、合同的定义和性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为了达成保险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的自愿性: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要求。
2. 合同的平等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平等地位下达成的协议。
3. 合同的义务性:保险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4. 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5. 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确定的被保险对象,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者其他人。
3. 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
4.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负责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
5.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服务。
三、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要点:1.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和方式。
2.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支付的最高限额。
4.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
5.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包含了具体的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支付条件等。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A. 保险人B. 投保人C.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D. 保险人和受益人答案:C2.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A. 风险共担B. 风险转移C. 风险管理D. 风险补偿答案:B3. 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A. 保险人同意B. 投保人同意C. 被保险人同意D. 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意答案:D4. 保险金额是指:A. 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B. 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C.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D. 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答案:A5. 保险的分类不包括:A. 财产保险B. 人寿保险C. 健康保险D. 责任保险答案:C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属于保险合同的要素:A. 保险标的B. 保险费C. 保险期限D. 保险金额答案:A、B、C、D2.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基于以下哪些原因:A. 投保人申请解除B. 保险人申请解除C. 保险合同无效D. 保险期限届满答案:A、C3.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包括:A. 保险事故发生B. 保险合同有效C. 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D. 保险标的符合约定答案:A、B、D4.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能包括:A. 保险金额的变更B. 保险期限的变更C. 保险标的的变更D. 保险费的变更答案:A、B、C、D5.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能基于以下哪些原因:A. 保险期限届满B. 保险合同解除C. 保险标的灭失D. 保险人破产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
(对)2.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错)3. 保险金额的确定必须基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对)4.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
(对)5. 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
(错)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
答案: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一经双方同意即成立;(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预先拟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保险1234
保险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可保风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被保险人:知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出发前的临时合同除外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权利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侵权行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重复保险:指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碰撞责任:指保险标的与其他物体碰撞并造成对方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逆选择: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续保: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理赔: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基金: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收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总准备金: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2损害性:风险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确定性:分为空间上的不确定,时间上的不确定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4可测定性: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5发展性:社会在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基础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1专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专营机构的主要形态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着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3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意义4大数法则5保险基金:它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2射幸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3补偿性:主要针对保险合同而言,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只有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5附和性:保险合同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但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6个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1经济核算原则(保险成本,保险资金,保险利润)2随行就市原则3薄利多销原则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1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2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3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4查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保险理赔的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基金运用形式:1购买债券,保险基金一般有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可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债券2投资股票,优先股投资是保险基金运用的较佳选择3投资不动产,保险基金进行不动产投资一般用于直接建造、购买并自行经营的房地产4贷款,是指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融资5存款,指保险公司将闲置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基金的构成:1自有资本金:注册资本和公积金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金保险市场的模式:1完全竞争模式2完全垄断模式3垄断竞争模式4寡头垄断模式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1国营保险组织,由国家和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2私营保险组织,由私人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3合营保险组织,包括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和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4合作保险组织,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共同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5行业自保组织,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系统或本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1射幸性,保险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2非控性,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基本上都是外在风险,这些风险都不是保险公司所能控制的3突发性,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意外和偶然的,因而都是突发的4联动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具有联动关系保险经营风险的类型:1承保风险:财务风险、逆选择、道德风险、竞争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2投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可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控风险保险监管的目标: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1与社会保险比较:(1)实施方式不同(2)举办主体不同(3)保险费来源不同(4)保险金额不同2与政策性保险比较:(1)举办主体不同(2)经营目标不同(3)承保机制不同 3与储蓄比较:(1)经济范畴不同(2)需求动机不同(3)权利主张不同(4)运行机制不同4与救济比较:(1)权利义务不同(2)给付对象不同(3)主张权利不同5与赌博比较:(1)目的不同(2)条件不同(3)机制不同(4)社会后果不同简述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及特征:(一)普通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2终身寿险3两全保险4年金保险(二)新型人寿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2万能保险3分红保险特征: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般合同相⽐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种法律⾏为,⼀旦⽣效,便对双⽅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各⽅进⾏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
订⽴合同的⽅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取得保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程度的要求远⼤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意思表⽰⼀致,保险合同即告成⽴,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保险合同一方面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保障,另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
这种双向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独特的特征之一。
以下将详细探讨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内容、约束力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这种互为义务的关系是保险合同得以有效履行的基础。
首先,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体现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支付保险费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救济。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具备经验和能力来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保证了被保险人在面对风险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及时援助和赔偿。
其次,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也意味着被保险人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合法对价,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被保险人按时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履行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费的支付是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保险合同平衡和稳定运行的关键。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使合同成为双方权益的平衡工具。
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支付保险金履行其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了保险公司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这种平衡关系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准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
另外,一些被保险人可能会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
这些问题对于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同时也需要被保险人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保险合同双务性
保险合同双务性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责任和权益。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保险交易活动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它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行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首先,保险合同以保险公司为一方、被保险人为另一方。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主体,承诺在发生保险标的中约定的风险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被保险人则承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权益。
其次,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它涉及到一方是否能够获得预期的赔偿,另一方是否能够按时收取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与范围。
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样一来,保险合同保证了双方的权益,并促使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
再次,保险合同体现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信关系。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保险公司需要相信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的金额。
被保险人则需要相信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标的中约定的风险时,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赔偿。
双方的互信是保险合同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
最后,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商业契约,应该在公平和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保险公司不能通过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剥夺被保险人的权益,也不能随意拒绝承保。
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保险金。
只有保险合同真正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才能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责任和权益。
保险合同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合同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双方的义务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相互义务。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备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目的等。
首先,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将保险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核实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金额,并且根据该金额进行相应的赔付。
保险人还有义务进行赔偿的评估和审核,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合法对价,是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取得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包括风险、价值和保险标的的变化等信息。
此外,保险合同双方还有其他附加义务。
例如,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调查程序,了解事故的经过和损失的情况,以便在履行赔偿义务时有准确的依据。
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生的风险,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助保险人进行赔案的处理。
保险合同双方的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彼此存在依赖和制约关系。
只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保障;只有被保险人履行了支付保险费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才能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此,双方都有责任保持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及时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总之,保险合同双方的义务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具有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特点。
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持诚实守信,构建互信的合作关系,以实现保险合同的目标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对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能够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保险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1 复习笔记一、风险概述 1.风险的本质(1)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这个概念强调风险所具有的三个特性: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①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
②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一种状态。
③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的组成要素①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
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
影响损失产生的可能性和程度的风险因素有两类: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a.有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
b.无形风险因素。
文化、习俗和生活态度等一类非物质形态的因素也会影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受损的程度,它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行为风险因素两种:ⅰ.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人们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欺诈等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因素。
ⅱ.行为风险。
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人们行为上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易于引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②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它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③损失损失是指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本书所讨论的大部分情况是可能会发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损失必须能够以一种便于计量的经济单位表示出来。
2.风险的分类(1)按照风险的损害对象来分类,风险可以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责任风险①人身风险:指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②财产风险:指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所有(权)人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③责任风险:指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状态。
(2)按照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来分类,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①基本风险:指由非个人的或至少是个人往往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通常波及很大范围的不确定性状态。
保险合同双务性
保险合同双务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项重要原则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本文将从双务性的含义、实施原则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双务性的含义保险合同双务性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承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保险保障,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予赔偿;而投保人则需要履行支付保险费、提供真实信息等义务。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确保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二、双务性的实施原则1. 诚实守信原则:投保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提供与保险有关的信息,并按时支付保险费。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等信息。
2. 平衡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应当平衡双方的权益。
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应当合理且公正,使得保险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保费收入,同时也能够在投保人发生风险时提供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3. 保险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赔偿责任。
而投保人也有义务在合同生效前支付保险费,并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三、影响双务性的因素1. 不诚实的行为:如果投保人在合同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赔偿被拒绝。
2. 过度风险的承担: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某些高风险行业或特殊风险进行排除或额外收费,这可能会影响投保人的选择。
3. 合同条款的不平衡:保险合同的条款可能会对投保人的权益造成不平衡。
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其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保险市场正常运作的基础,有助于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也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和条款,避免因为不清楚合同内容而产生纠纷或损失。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 适用场景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适用于风险较 为集中、损失概率波动较大的业务, 如巨灾保险、航空保险等。
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
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
保险期限较短
健康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合同,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更短。
补偿性为主
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进行补偿,因 此具有补偿性为主的特点。
责任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 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 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等。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要点一
定义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是以信用风险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承诺在信 用风险发生时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要点二
分类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信用保险 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前者如出口信 用保险合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等, 后者如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忠诚保证 保险合同等。
03 财产保险合同分类及特点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01
定义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
的是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02 03
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 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 同、特殊风险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 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 有承担赔付责任的义务。
保险知识问答题及答案
保险知识问答题及答案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保险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保险知识问答题1、什么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条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不相同。
在规定风险范围的同时,保险合同还要规定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是指依法或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2、什么是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即除了保险责任外,保险人所不负责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免责,并使投保人明了的,那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3、什么是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
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约定。
4、什么是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标的在投保或者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用以规范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明确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费用等重要条款,为双方提供保险服务和保障。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重要条款、签订和履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投保人就特定风险事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或风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的法律文件。
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和约束力的特点,为保险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保险合同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投保范围等重要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内容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限额、赔付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2.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险费的金额与保险责任的大小相关,一般情况下,保险费越高,保险责任越大。
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准确描述被保险对象或风险事项,并与保险公司明确约定涉及的具体范围,以保证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保险交易的重要环节,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通过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也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1. 签订保险合同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被保险对象的性质、价值、风险等情况,以保证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
双方还应对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彻底理解,并明确表示同意。
2.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一旦生效,投保人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的其他义务。
魏华林《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三章保险合同3.1 复习笔记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①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②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区别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补偿性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补偿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当事⼈⼀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效时起到终⽌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的保障。
就个别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灾害是偶然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全部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部保险标的⽽⾔,其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是必然的,从这⼀意义上来讲,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双⽅当事⼈权利的转移是否有代价,可分为有偿合同和⽆偿合同。
⽆偿合同,是指其中⼀⽅只享有合同权利⽽不付任何代价。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双⽅当事⼈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
被保险⼈要取得保险⼈对其标的给予保障的转移,必须向保险⼈⽀付⼀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收取保险费,是以对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保障为条件的。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与其他经济合同的有偿性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并不强求双⽅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平衡⼀致。
3、保险合同是最⼤诚信合同经济合同都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的原则。
保险合同对诚信要求更⾼,要求是最⼤诚信。
如果被保险⼈不主动提供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或提供了不实资料,或者⽤欺诈⼿段诱签合同等,都会使保险⼈受损。
如果保险⼈作⾔过其实的宣传或借故推卸应负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也会受到损失。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当事⼈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但保险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双⽅的义务都是确定的,⼀⽅交钱,⼀⽅交货,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定要⽀付,⽽保险⼈承担的债务(指保险⾦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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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各自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双务性的特征,
既有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也有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旨在分
析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及其相关问题。
首先,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保险合同双务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支付保险赔偿、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
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证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理赔。
同时,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法支付保险赔偿,并
及时履行赔款义务,确保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保险
人还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限制被
保险人的权益。
而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被保
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保险费、履行诚实信用义务、提供真实信息、协助保险人理赔等。
首先,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保险费用,以获得保险保障。
其次,被保险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免影响保险合同
的有效性。
此外,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理
赔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事故信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
地处理理赔事宜。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意味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既是权
利人,也是义务人。
双方都有权利享有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同时也
有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体现了平等
自愿原则和平等博弈原则,充分保护了保险权益的公平合理性。
然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
保险合同的条款较为复杂,一些消费者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太了解,
导致在约定的权益范围、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
其次,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常常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保险人的利益存在优先权。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以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如何平衡保险公司的利益和自身权益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险合同的双务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更加明确、简明易懂的保险条款,方便被保险人理解和认可。
其次,加强保险市场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公平、公正地履行保险责任,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于保险合同的立法和监管,建立健全的保险合同法律体系,规范和引导保险市场的发展。
总之,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特征,体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中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保险合同的完善和规范,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