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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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名胜古迹情况介绍

沈阳名胜古迹情况介绍

沈阳名胜古迹情况介绍一、沈阳名胜古迹基本情况沈阳故宫、沈阳世博园、沈阳棋盘山、沈阳怪坡、沈阳昭陵、沈阳福陵、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沈阳七星山、沈阳张氏帅府、沈阳冰川动物乐园、辽宁省博物馆、沈阳莲花净土实胜寺、沈阳东北大学旧址、沈阳东北解放纪念碑、沈阳叶茂台辽墓、沈阳苏家屯三块石、沈阳苏家屯地藏寺、沈阳天后宫、沈阳中山公园、东关教会、南关天主教堂、南清真寺、清初四塔四寺、实胜寺、慈恩寺、太清官、新乐遗址、无垢净光舍利塔、永安桥、蒸汽机车陈列馆、郑家洼子遗址中山公园、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长安寺、般若寺、太平寺、古陨石山森林公园、志愿军烈士陵园、东北解放纪念碑(和平广场)、苏联红军阵亡将士纪念碑、中共满洲省委旧址、辽滨古城和辽滨塔郑家洼子青铜短剑墓、北塔法轮寺、赵一荻故居、卧龙禅寺。

二、部分名胜古迹简介1、新乐遗址是距今 7200 多年前新石器时期早期的一处母系氏族社会部落遗址 , 出土石器、骨器、陶器、木器、煤制精品等重要文物千余件和古房址遗迹。

其中“ 木雕鸟” 是沈阳地区出土年代最久的珍贵文物 , 也是世界上唯一保存最久远的木雕工艺品。

2、慈恩寺始建于唐代 , 座西朝东 , 寺内建筑分三路 , 包括山门、天王殿、大堆宝殿、比丘坛、藏经楼、如意僚、方丈室、念经堂等。

慈恩寺是东北佛教四大道场之一 , 是沈阳最大的佛教寺院 , 是辽宁省和沈阳市佛教协会所在地。

历史悠久 , 所藏经典佛像、礼器、法器数量之多 , 保存之完整居全市之首 , 为中国重点寺庙。

3、太清宫始建于 1663 年 , 座北朝南 , 包括灵官殿、僚房、关帝殿、念经堂、老君殿、玉皇楼、吕祖殿、三官殿、邱祖殿等。

太清宫是历史上东北道教活动的中心 , 现为辽宁省和沈阳市道教协会所在地 , 是中国重点道观。

4、实胜寺始建于1636 年, 为清大宗皇太极赐建, 又称皇寺, 是沈阳市最早最大的藏传佛教寺院。

寺院座北朝南, 建有天王殿、大雄宝殿、玛哈噶喇佛楼、塔院、钟鼓楼、碑楼、僚房等建筑。

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

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

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中国故宫博物院,位于北京市中心,是世界上最大、最完整的皇家宫殿之一。

作为中国古代宫殿建筑的瑰宝,故宫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物,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

本文将对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进行探讨。

一、文物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最为重要的文物保护法律,于1982年颁布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文物的范围、保护原则和责任,以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义务。

根据该法律规定,故宫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文物需得到特别的保护。

2.国家文物局文件国家文物局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加强了对故宫文物保护的具体管理。

这些文件包括关于修缮、保管、展览和保护技术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文物保护政策1. 故宫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故宫的文物,故宫博物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包括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技术研究部门和展览管理部门等。

通过合理分工和有效协作,故宫博物院能够更好地保护、研究和展示其珍贵的文物。

2. 文物修缮与保护技术故宫博物院采用了先进的修缮与保护技术,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长期保存。

这包括使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文物的清理、修复和保存,以及严格控制环境条件,保护文物免受湿度、温度和灰尘等因素的侵害。

3. 文物的展览与教育故宫博物院致力于将文物的价值传递给公众,通过举办展览和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文物保护。

同时,故宫博物院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虚拟现实技术,将文物的魅力展现给观众,提高观众的参观体验。

4. 国际合作与交流故宫博物院积极与国际上的博物馆和文化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和经验,故宫博物院不断提升自身的保护水平,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

结语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和传承故宫的丰富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

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

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故宫博物院的管理秩序,保护故宫文物,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故宫博物院的教育、研究、展览、保护、文物修复和维护利用功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故宫博物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故宫博物院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故宫博物院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故宫博物院制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有修订,须经理事会再次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故宫博物院设立董事长、院长、副院长、研究员、研究助理员、保管员、导游等职务,具体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董事长是故宫博物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领导故宫博物院的工作,行使决策权、签署权、执行权等职责。

第七条院长是故宫博物院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负责组织协调故宫博物院的各项工作,制定规章制度,推动故宫博物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特定领域的工作,具体职责由院长规定,并向院长负责。

第九条研究员是故宫博物院的专家学者,负责对文物进行研究、鉴定和保护等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第十条研究助理员协助研究员工作,具体职责由研究员规定。

第十一条保管员负责文物的保管、展览、借阅等工作,对文物进行登记和监管,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导游负责为游客解说故宫博物院的展览和文物,宣传故宫博物院的历史和文化,提供优质的导览服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故宫博物院实行严格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时间、考勤、奖惩机制等,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故宫博物院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任何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第十五条故宫博物院实行轮岗制度,对于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轮岗,以提高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十六条故宫博物院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沈阳城之一宫两陵昭陵福陵

沈阳城之一宫两陵昭陵福陵


清福陵的修建以及后来的重建、 改建都是在古代勘舆家的指导下 进行,从选址到规划设计,考虑 了陵寝建筑与自然山川、水流和 植被的和谐统一,追求自然环境 与陵寝建筑的和谐统一,体现了 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
陵寝葬三人

以往,人们一直以为,福陵里埋葬的是努尔哈赤和皇后叶 赫纳拉氏。其实,陵寝中的主人不是两人,而是三人:太 祖努尔哈赤、皇后叶赫纳拉氏、大妃乌喇纳拉氏。
浑河潮流
相传,浑河原先的故道在昭陵之前。有次昭陵大祭,正赶上河水泛涨,前 来祭祖的官员全被隔在对岸.不能按时祭陵,官员因此受罚。因此.为防止类似 情况再次发生,便将浑河改道沈阳城南。“浑河潮流”,指浑河改道前河水泛涨 的情景。当然浑河改道之说只是传说。
草甸莺鷤 “草甸”指的是陵后红墙以北的一片旷野。俗称“白草甸子”。 城楼燕雀
一宫两陵
沈阳城之
沈阳故宫
整体结构

整体呈纵向结构,分 为:以军政功能为主 的东路建筑;以寝宫 朝殿为主的中路建筑; 以文化功能为主的西 路建筑。
大政殿
大政殿草创于1625年,是处理国家政务和举行庆典活动的主 要场所之一。大政殿为八角重檐攒尖式建筑,外形近似满 族早期在山林中狩猎时所搭的帐篷。
十王亭
大清门

大清门是沈阳故宫的正门, 为皇帝临朝前,文武百官 候朝的地方。它便是演义 小说中俗称的“午朝门”。 大清门的屋顶满铺黄琉璃 瓦并衬以绿色剪边,既保 留了以黄为尊的传统观念, 又体现了满族对故乡山林 的深厚眷念。从而形成了 区别北京故宫的一个特 点——宫殿顶覆以黄琉璃 瓦镶以绿色剪边。
崇政殿
碑楼月光
碑楼指神功圣德碑亭。相传,此楼顶上琉璃瓦成分特殊,夜间在月光折射下 可泛微光。特别是每当十五日的夜晚,天空浩瀚,明白姣洁之时,楼顶的折射光 线越发鲜明。

韧性视角下沈阳故宫世界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与策略研究

韧性视角下沈阳故宫世界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与策略研究

商展前沿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活动遗留下来的具有极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1]。

中国现有38项世界文化遗产,沈阳故宫是我国关外唯一的皇家建筑群,宫殿建筑融汇了满、汉、蒙多民族建筑特色,2004年作为中国明清皇宫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

然而,社会经济和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加剧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沈阳故宫世界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韧性作为在复杂社会生态系统下,为回应压力和限制条件而激发的一种变化、适应和改变的能力,对遗产类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沈阳故宫世界文化遗产发展历程的梳理,获得了其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沈阳故宫世界文化遗产的韧性发展策略,以期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沈阳故宫世界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1.1 待兴阶段:1949—1965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愈加重视国内的博物馆事业。

1950年,中央发布征集革命文物令,明确指出收集革命文物和任何有关革命文献、实物的范围和方法。

此后,众多博物馆向沈阳故宫调拨了大批文物。

沈阳故宫则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和购买文物,形成了极具特色的藏品体系。

1951年,文化部印发了《对地方博物馆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意见》[4],沈阳故宫积极响应,将其定位为清代历史与艺术博物馆。

在陈列上体现地方综合性,以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作为衡量标准,建立科学的文物保管制度。

1956年,全国博物馆工作会议召开,明确了博物馆的基本性质、任务、社会地位和作用[5]。

这一时期,沈阳故宫馆藏文物显著增加,陈列展览形式多样,文物修缮保护工作也步入正轨。

1.2 停滞阶段:1966—1977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沈阳故宫古建筑修缮与文物保护工作被迫中止,基本陈列被拆撤,部分建筑设施也被改作他用。

直到197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博物馆工作,沈阳故宫才重新对外开放。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四条 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常备[2009]53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
(二)按照沈阳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要求,采取科学的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
(三)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
(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修正)

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修正)

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施行日期】1983.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省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以及国内外旅游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保护第三条一切风景名胜受国家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保护所辖区内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工作作为重要职责。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属于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风景名胜资源均须查清、鉴定,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等级。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隶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送上一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未定为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保护原貌,不得损毁。

第五条所有风景名胜区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明确的范围,并立碑刻文,标明界区。

范围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完整,满足旅游需要,不受行政区划和所有制限制。

为了保持景观特色,维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要划定必要的保护地带。

划定范围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和居民动迁时,要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辽宁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清昭陵和清福陵

清昭陵和清福陵

清昭陵和清福陵是清朝时期的两座重要陵墓,位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

清昭陵是清朝第二代开国君主皇太极的陵墓,也被称为“北陵”。

这座陵墓的建筑平面布局遵循“前朝后寝”的陵寝原则,自南向北由前、中、后三个部分组成,主体建筑都建在中轴线上,两侧对称排列,具有满族陵寝的特点。

清福陵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及孝慈高皇后叶赫那拉氏的陵墓,也被称为“沈阳东陵”。

这座陵墓依山而建,神道沿山而上,因此也被称为“一百单八磴”。

福陵的石像生均安置在神道两侧五十米开外的松林之中,而昭陵的石像生则分布于神道两侧一米开外的地方。

两座陵墓都经历了岁月的沉淀,承载着历史的印记,同时也向世人展示了满族文化的独特魅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20年1月20日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特点与规划层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古墓群法律规定(3篇)

保护古墓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墓群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古墓群,是指历史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古代墓葬群,包括帝王陵墓、名人墓、古代民族墓葬等。

第三条古墓群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二)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三)继承传统、科学发展的原则;(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古墓群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墓群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古墓群的界定与分类第五条古墓群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三)年代久远,历史背景清晰。

第六条古墓群分为以下类别:(一)国家级古墓群;(二)省级古墓群;(三)市级古墓群;(四)县级古墓群。

第七条古墓群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八条古墓群的保护措施包括:(一)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二)制定保护规划;(三)划定保护范围;(四)加强日常巡查;(五)实施修复和保护工程;(六)开展科学研究;(七)进行宣传教育。

第九条古墓群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古墓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二)保护目标和原则;(三)保护范围和界线;(四)保护措施和工程;(五)管理机构和人员;(六)经费保障。

第十条古墓群的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

(一)核心保护范围:指古墓群的核心区域,包括墓葬本体、附属建筑、遗址等。

(二)一般保护范围:指古墓群周边环境,包括与古墓群相关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破坏古墓群的保护设施;(二)擅自挖掘、破坏墓葬;(三)擅自改变古墓群的原貌;(四)擅自设置广告、标语等;(五)其他损害古墓群的行为。

第十二条古墓群的修复和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三)注重保护、兼顾利用;(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故宫管理的规章制度全文

故宫管理的规章制度全文

故宫管理的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故宫这一珍贵文化遗产,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故宫管理规章制度是故宫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托历史积淀和管理经验,结合故宫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细则。

第三条故宫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故宫内工作、生活和参观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参观者、志愿者等。

第四条任何人员都应遵守故宫管理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故宫管理部门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任何人员都有义务提出建议,共同维护故宫管理秩序。

第六条任何人员在故宫内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者违规物品,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协助管理部门维护故宫秩序。

第二章故宫开放和参观第七条故宫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下午4:30,提前30分钟停止入场。

第八条参观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进行实名制登记,换取门票。

第九条参观者应遵守导游员的指引和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离开团队,不得随意触摸文物和建筑。

第十条参观者应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踢球嬉戏等影响他人参观的行为。

第十一条参观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等物品进入故宫,不得随意乱丢垃圾,不能在建筑内吸烟。

第十二条参观者需遵守安全规定,如遇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应冷静有序逃生,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三章故宫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故宫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故宫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故宫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拖鞋、短裙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服装。

第十六条故宫工作人员应保障公共财物的安全,不得挪用、私分、破坏公共财物。

第十七条故宫工作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将工作中得知的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八条故宫工作人员应提倡团结互助,不得有损团队合作,不得互相攀比、内讧。

第十九条故宫工作人员应接受上级领导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最新版《沈阳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沈阳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沈阳市公墓管理暂⾏办法》最新版《沈阳市公墓管理暂⾏办法》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规定》,制定了《沈阳市公墓管理暂⾏办法》,下⾯是⼩编给⼤家分享的最新版《沈阳市公墓管理暂⾏办法》,欢迎⼤家阅读。

最新版《沈阳市公墓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我市属法定⽕葬区,⼤⼒提倡⾻灰⼊⼟植树、深埋不留坟头、撒⼊江河等⼀次性处理。

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建⽴遗体公墓,只限于回民,其他地区禁⽌建遗体公墓。

⾻灰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灰安葬实⾏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我市原则上不兴办公益性公墓,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统⼀规划、统⼀管理、合理布局、节约⽤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

逐步做到墓区规范化、环境园林化。

第五条建⽴墓地应选⽤偏僻荒⼭瘠地。

没有荒⼭瘠地,⾻灰可集中存放于⾻灰堂、建⽴⾻灰墙。

但均不得占⽤耕地。

禁⽌在名胜古迹、⽂物保护区,风景区绿地、⽔库、河流、铁路和公路两侧等建⽴公墓。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全市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全市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章建⽴公墓审批程序 第七条建⽴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申请,经有关⼟地管理部门及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条建⽴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九条与国外、港澳台⼈⼠合作、合资或利⽤外资建⽴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条建⽴回民公墓,需经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局批准。

第⼗⼀条建⽴公墓,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公墓的申请报告; (⼆)建⽴公墓的可⾏性报告; (三)规划、⼟地管理部门的规划选址定点及⽤地批准⽂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沈阳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草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管理、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均应实行火葬。

除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族的居(村)民死亡后,可在指定的墓地安葬外,其他居(村)民或临时居住人口(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入)死亡后均应火葬,禁止土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居(村)民死亡后,遗体应及时火化,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留遗体的,应将遗体移送殡仪馆存放。

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死亡的遗体,由医疗部门负责消毒处理。

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第七条办理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手续。

(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第八条遗体运输由殡葬服务部门承办,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运遗体。

运送遗体的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做的标识牌。

对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接运遗体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可由其他车辆运送后,到市民政部门备案。

故宫的管理制度

故宫的管理制度

故宫的管理制度然而,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文化遗产,故宫的管理制度也一直备受关注。

故宫的管理制度,在维护古建筑的同时,也需要保护文物,管理游客流量,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下面我们将对故宫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一、保护古建筑故宫的古建筑是中国宫廷建筑的典范,被誉为中国古代建筑的瑰宝。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故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对于古建筑的维护与修缮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只有受过专业培训的工匠才能进行修缮工作,而且必须使用原材料和传统工艺,确保修缮后的建筑质量和原貌不变。

其次,故宫制定了严格的开放时间和游客流量限制,以减少游客对古建筑的损害。

每天只有固定数量的游客可以进入故宫参观,而且游客只能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能随意进入宫殿内部或触摸文物。

同时,故宫也定期关闭部分展馆或区域进行翻新和修缮,以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和完整。

二、保护文物除了古建筑,故宫还收藏了大量珍贵的文物和艺术品,包括绘画、书法、陶瓷、玉器等。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物,故宫设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负责文物的分类、保管、修复和展览工作。

所有进入故宫的文物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和登记程序,确保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此外,故宫还定期对文物进行科学的修复和保养工作,以防止文物受到腐蚀、老化或破坏。

修复文物的工作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修复后的文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和审查,确保文物的原貌和价值不受损害。

三、管理游客流量由于故宫是中国著名的旅游景点,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

为了管理游客流量,减少对古建筑和文物的损害,故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故宫规定每天的开放时间和进入故宫的游客数量,以保证游客在故宫内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参观。

其次,故宫设置了专门的导览服务和讲解团队,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导览和讲解服务,引导游客参观和了解故宫的历史和文化。

同时,故宫还设立了临时展览和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减少游客的集中度,减轻古建筑和文物的压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沈政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06]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载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桥梁。

它产生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

只有把中华民族真正优秀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才能弘扬先进文化,发展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反对腐朽文化;才能创造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急剧变迁,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及外来文化的影响,导致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现状堪忧。

许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我市地方特色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6.07.20【实施日期】198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87年7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地下、内水和海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监督各项文物保护法规的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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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发文单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6-9执行日期:2003-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9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故宫、福陵和昭陵(以下简称“一宫两陵”)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规划、建设以及进入“一宫两陵”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一宫两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宫两陵”的管理单位分别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修缮和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一宫两陵”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宫两陵”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用于“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一宫两陵”的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宫两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一宫两陵”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服务,提高保护管理的水平。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一宫两陵”的义务。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九条“一宫两陵”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一宫两陵”的保护范围以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故宫的重点保护区:北院红墙以内及墙外东、北侧各15米,西侧至正阳街东侧边线,南至沈阳路南侧边线;南院为院内及院墙外东、南、西侧各9米以内。

故宫的一般保护区:北院自重点保护区外,东、北、西各45米,南30米以内;南院自重点保护区外,东、南、西各21米以内。

故宫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东至东顺城街西边线,南至南顺城路北边线,西至西顺城街东边线,北至北顺城路南边线。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控制高度为:(一)北墙外60米至120米之间为9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间为12米以下,180米至中街路中心线之间为15米以下,中街路中心线以北60米以内为18米以下,中街路中心线以北60米至北中街路南边线之间为24米以下,北中街路北边线至北顺城路南边线之间为24—3O米;(二)东墙外60米至120米之间为9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间为12米以下,180米至朝阳街中心线之间为18米以下,朝阳街中心线以东60米以内为24米以下,朝阳街中心线以东60米至东顺城街西边线之间为24—30米;(三)西墙外60米至120米之间为12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间为18米以下,180米至240米之间为24米以下,240米至西顺城街东边线之间为24—30米;(四)南侧保护范围外60米以内为12米以下,60米至120米之间为18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间为24米以下,180米至南顺城路北边线之间为24—30米。

第十一条福陵的重点保护区:红墙以内。

福陵的一般保护区:红墙外,东、西、北各120米以内,南138米以内。

福陵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北至公园围墙,东至公园围墙及该围墙至浑河北岸边线的延长线,西至三环高速公路,南至浑河北岸边线。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公园围墙内建设控制高度为6米以下;公园围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和建筑风格应与福陵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昭陵的重点保护区:红墙以内。

昭陵的一般保护区:红墙外,东、西、北各120米以内,南180米以内,御道中心线两侧各60米以内。

昭陵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北至二环路南边线,东至陵东街西边线,南至泰山路北边线,西至黄河大街东边线。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公园围墙内建设控制高度为6米以下;公园围墙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和建筑风格应与昭陵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宫两陵”标志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和拆除“一宫两陵”标志说明。

第十四条“一宫两陵”的文物维修工程必须依法上报批准,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一宫两陵”进行修缮、复原等文物维修。

对“一宫两陵”进行修缮、保养等文物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建设工程和作业的,必须保证“一宫两陵”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施工时应当在“一宫两陵”保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新建与“一宫两陵”保护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在“一宫两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一宫两陵”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在“一宫两陵”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一宫两陵”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一宫两陵”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八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构成对“一宫两陵”及其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一宫两陵”安全及其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十九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需要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提出发掘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及经营需要而拍摄“一宫两陵”内景和外景活动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的,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在“一宫两陵”保护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一宫两陵”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古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二)砍伐、破坏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风景林木的;(三)损坏保护设施的;(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和攀登的;(五)修建墓地和埋葬骨灰的;(六)野炊及易引起火灾的;(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和污水的;(八)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的;(九)在设有禁止拍照标志区域内拍照的;(十)其他有损文物、有碍景观的。

第二十四条未经允许,机动车辆不得在“一宫两陵”重点保护区内行驶。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在“一宫两陵”重点保护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得“一宫两陵”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在“一宫两陵”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二)在“一宫两陵”保护、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其他对“一宫两陵”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未经批准擅自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一宫两陵”标志说明的,由公安机关或“一宫两陵”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宫两陵”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的,由公安机关或“一宫两陵”管理单位给予警告,视其情节,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宫两陵”管理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一宫两陵”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二)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一宫两陵”文物修缮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四)在“一宫两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一宫两陵”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破坏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风景林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树木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一宫两陵”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一宫两陵”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建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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