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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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一.梁启超其人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任甫,号任公,别号饮冰室主人,广东省新会县人,人称梁新会。

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

1894年,梁启超提倡变法,并于上海主撰《时务报》,著《变法通议》,刊布报端,启发国人之革新思想。

与谭嗣同等6人同参新政,因保守派所反对,变法失败,谭嗣同等被杀,梁启超逃亡日本。

中华民国成立后,梁启超返回中国,并参与了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斗争。

晚年远离政治,专以著述讲学为务,又深研佛学。

1929年1月19日病逝。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国难空前、剧变空前之际,在旧学术迅速式微、新学术一切草创之际,一个涉猎如此广阔的法学学术领域——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并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除梁启超以外,并世无第二人。

梁启超还首次划分了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阶段。

他打破按朝代分期的传统做法,按照法理学自身的发展阶段特点,把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分三个阶段:一是礼治时代(三代至春秋之前),二是法治主义时代(春秋战国),三是法治主义衰落时期(自秦汉以下)。

梁启超还开创性地提出了“中国法制史”、“法治”等概念。

梁氏在法律史学理论、方法与实践上都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的创立作了铺垫性工作,他不仅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确立了新的路标,把一代敏锐进取的青年学者带入了一个新的天地,为中国法律史学的近代化培养了人才;更为重要的是他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开启了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的新时代。

二.梁启超的法治主义思想梁启超认为,一个人有个人的意志,一个国家有国家的意志,而法就是“国家之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国家之意志”,以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梁启超不仅认为法是“国家之意志”,而且认为法是“天下之公器”,强调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这个工具。

“有示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论梁启超的政治与法哲学思想思想政治法哲学

论梁启超的政治与法哲学思想思想政治法哲学

论梁启超的政治与法哲学思想来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作者:蒋广学曾沂[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制约梁启超从事政治活动的根本政治法律观念,其特征是:从横向对比中,他着意阐发了中西政治法律思想的时代性差异,指明了中华法系由于弃置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故为以礼治主义为表、以人治主义为实的专制主义本质;从历史发展来看,在向理想的大同世界过渡的长河中,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并不足以作为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参照物,而必须将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以推进社会的逐步进化为目的,实行以伸民权为中心的各种调种主义原则。

梁启超的政治法律思想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思想非常丰富。

这不仅因为他是近代维新变法运动的鼓吹者、发动者和领导人物之一,参与了戊戌维新运动,领导过立宪派的政治运动,担任过熊希龄“人才内阁”的司法总长,在政府内主持过司法改革,而且作为近代政治漩涡中的风云人物,在与顽固派、革命派、复辟派的辩论中,他还写过大量的文章,涉足过国体与政体、国权与民权、政党政治与朋党政治、宪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立法与行政司法制度诸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位颇有影响的政治法学家。

其二,思想不断变化,开始言君主立宪,不久变成“开明专制”论者,不久又复主君主立宪,后来随大势而主共和,在袁世凯洪宪复辟帝制时,他毅然决然成了保卫共和民主制的领袖人物。

而就其学说,他开始对中学批判较多,大力宣扬西方启蒙学者的思想,后期则力用“中学”传统中优秀的东西来拯救西学;对“中学”各家的态度,开始他颂扬法家为多,后期则以扬儒家为重。

这即如他本人所说:“若夫理论,则吾生平最惯与舆论挑战,且不惮以今日之我与昔日之我挑战者也。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文集》之十三,而八六)所谓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思想,就是制约任公从事政治活动、法律实践以及阐发众多政治学法学观点时所遵循的根本的观念,一方面,他看到的是在中西政治法学的横截面上所表现出来的时代性差异,力主用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改造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着重于从人类进化的共同之轨来看待法律建设问题,力图为现代文明社会(包括西方)构建出几条通用的原则,这些原则调和了古今中外优秀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既是他调适主义思想的深刻反映,同时也表明他这位大思想家立足现实,一步步向大同世界过渡的坚定信念。

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说的 “法律” 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他认为, 在文明 社会中, 人人都有权利、 义务, 人人都有自由, 但是权利和 自由又是有限的,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 义 务和自由而设立的, 通过 “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 , 使国家
[作者简介]彭敏 (!"#$% ) ,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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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极大的意义, 即便在今天看来, 也具有一定价值并值得 熊希龄辞去国务总理, 梁启超随后向袁 回味。 !"!$年 %月, 世凯请辞司法总长, 同时向袁交了 《呈请改良司法文》 , 系 统地表达了他改良司法、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和 观点, 主要内容有: 改革审级制度。他认为在目前中国 !、 法官人才不足、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实行的四级三审制是 行不通的, 可以考虑实行三审制, 废除初级管辖与审理, 由县知事直接兼理; 根据案情大小确定诉讼程序。 改革 %、 中央司法机关体制, 司法部应当与大理院合并; 注重司 #、 法效率, 明确审理期限; 限制上诉, 以避免助长 “唆讼之 $、 风” 而妨碍司法; 在 《大清新刑律》 已经颁布的情况下, &、 应该尽快编制刑律施行法; ’、为改变监狱过于拥挤的现 状, 可以考虑尝试恢复笞杖刺配的制度; 加速培养法律 (、 人才。他认为改革司法、 实行宪政归根结底是靠人, 人的 行为方式和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中国的法官不懂 法、 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 因此必 须尽快设立法官养成所, 实行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 推行 严格律师资格。 通过考核甄别重新发 规范的法官教育; )、 允许进行厅外审判; 切实保障司法经 放律师新证; "、 !*、 费供给, 司法机关应该由国税支付费用; 等等。 这些建议条文大多数反映了梁启超对民国初年司法 现状的把握, 限时结案、 培养法律人才、 保障司法经费、 限 制律师资格等建议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有着很强的针 对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 这些建议没有真正付 诸实施。 在民国初年的中国政坛上, 法制的改革远远不如 政党的争夺和强权争雄那样容易成为关键和热点。袁世 凯的兴趣在于如何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 尽快控制局面, 他不会也不可能允许梁启超大刀阔斧展开法制改革, 推 行分权和权力的相互制约。这就决定了梁启超不可能有 大的作为和建树。梁启超真正在司法总长位置上的时间 只有半年左右, 但是在当时的背景下, 他对于司法独立的 呼吁和推动司法改革的方案, 是制约强权和军阀政治、 改 革政治体制、 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最强音, 今天看来仍然发 人深思。!

梁启超法家思想初探

梁启超法家思想初探

梁启超法家思想的近代初探一梁启超法家思想概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古学复兴思潮,诸子学、陆王心学、佛学等传统文化开始兴盛起来。

梁启超与近代古学思潮的复兴关系极为密切,他对诸子学如儒道墨法都曾进行过研究,但各个时期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以辛亥革命作为分界线。

之前,他主要研究阐述了墨、法两家;之后,不再重视法家思想,在继续研究墨家的同时,转而重视儒家、道家。

由原来的墨法并重转变为儒、老、墨并重。

梁启超是第一批系统研究法家及其历史影响的著名学者之一,虽然他对于法家思想的认识没有一定的系统性,有零散之感,且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显得较为精糙,但对于法家学说的观点、见解仍较为精辟。

本文就其法家主要观点及贡献作一简要论述。

《中国六政治家》由梁启超等人合编,包括管子、商君、诸葛亮、李卫公、王荆公、张居正,这些人几乎全属于法家或后期实行法治的代表人物。

其中《管子传》、《王荆公》为梁启超所著,附录附有其著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在这些著作中,梁启超通过总结法家的传统思想,提倡实行法治主义,且对管子、王安石评价极高,为王安石平雪昭冤,改变以往形象,肯定其改革。

梁启超说“其以伟大之政治家而兼为伟大之政治学者,求诸吾国,得两人焉:于后则有王荆公,于前则有管子。

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者也!而政治学者管子,其博大非荆公所能及;政治家之管子,其成功亦非荆公所能及。

故管子倜乎远矣!”①。

梁指出,“吾今故据《管子》以传管子,以今日之人之眼光观察管子。

以世界人之眼光观察管子。

爱国之士。

或有取焉”②。

终归一点,梁启超著述目的是为当时现实社会、政治改革服务的。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命法家为新学派,命法家以前诸家为旧学派”③。

他重点阐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通过儒墨法三家比较得出结论认为:法制是由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提出“我国言法制所由起,大率谓应于社会之需要而不容已,此儒墨法三家之所同也,今刺取其学说而比较之”④。

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概要

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概要

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摘要」梁启超是一位法学家,更是一位宪法学家。

他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几乎都有涉猎。

特别是对宪法的三大精神的把握、对国会制度、选举制度等的研究至为透彻精辟。

他深悟宪法的精髓,倡导立宪政治,主张国体与政体无关,注重成文宪法、宪法观念与宪政现实之间的互动,并以其独到的见解指导着他的研究和宣传。

他一生致力于追求宪政,对中国的宪政之路有着自己的理解和设计。

梁启超的宪法学思想及其方法,仍有许多值得今人学习和借鉴之处。

当然,他也不免会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梁启超,宪法学,宪政在中国近代学术史上,梁启超(1873-1929)是一位高产的、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

他在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史学、哲学等领域均有颇深的造诣。

仅就法学而言,他在宪法学、国际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方面也是著述颇丰。

本文仅就其在宪法学方面的贡献作一定的研究。

一方面展现梁启超在宪法学方面的大师风采,一方面学习借鉴其宪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注意防止其曾经有过的局限。

一、梁启超在中国宪法学史上的地位有学者曾将梁启超定位于中国近代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中国近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

[①]我们认为这种定位是妥当的。

而“懂不懂宪法学,是不是致力追求宪政,是一个人能不能成为‘近代法学家’的关键,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本分界所在。

”[②]梁启超在中国宪法学史上具有开创者的地位,他是一位宪法学大家。

“宪法学家”是一个我们现代才出现的名词,梁启超其时并未出现。

一个人能否成为宪法学家,我们认为,其判断标准有三:第一,熟悉宪法的制度和理论;第二,能运用宪法学的工具较系统地研究宪法学的问题;第三,有自己明确而精湛的宪法学思想指导其宪法学研究。

符合第一、二两个标准,只能算得上一个宪法专家。

有一定的宪法学思想,但又未达到精湛的程度,可能仅能算得上一个宪法学者。

只有符合三个标准,才够得上宪法学家的称号。

梁启超对西方宪法的制度和理论的熟识勿庸置疑。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邱远猷近代中国言论界之骄子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前后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较有研究,著述最多,并且具有较为鲜明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梁启超在学习、翻译、介绍和宣传西方学者法律思想中,深受其影响,接受和吸收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他说:“今天立法以治天下”。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梁启超法治思想之形成,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就是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为根据。

他曾经说过:“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之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

”梁启超对西方法治学说的学习、宣传、传播,并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上,而特别注重理论的运用,“欲以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根源,而以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之,使国民知受命所在,以自警厉自策进。

”这就是说,要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联系中国落后的现状,与西方进步发达国家作比较研究,找出中国落后的根源所在以及医治的良方。

通过中西对比研究,进一步指出:西方国家之所以发达富强,中国之所以落后贫弱,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是否重视法制,是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中国自秦汉以来,“种族日繁,而法律日简,不足以资约束。

事理日变,而法律一成不易,守之无可守,因相率视法律如无物”,终于使法律“荡然”无存。

此与相反,“泰西自希腊罗马”以来,“治法家之学者,继轨并作,赓续不衰”。

特别是欧美各国近“百年以来,斯义益畅,乃至以十数布衣,主持天下之是非,使数十百暴主,戢戢受绳墨,不敢恣所欲,而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国之域。

”梁启超得出的结论是“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而长保其位置,毋俾陨越,则舍法治奚以哉。

”中国“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

梁启超不仅从历史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提出法治是19至20世纪之交中国“救时”“存国”之“唯一主义”、“重要事业”,而且进一步从法理上去论证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之一。

他的宪政思想对于中国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宪政与国家统一。

他认为,宪政是实现国家民主化、法治化的有效途径,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实现社会进步的基石。

他主张要建立宪政制度,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和制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他强调宪政要与国家统一相结合,认为只有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宪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他主张通过宪政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以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他主张借鉴西方的宪政制度,但同时也强调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寻求中国式的宪政道路。

他认为中国的宪政应该以民主为基础,但不应完全模仿西方的政治体制,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制度。

他主张尊重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和社会秩序,同时也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他提出了“民主宪政与家族制度相结合”的政治理念,认为这是一种既能保障人民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对于中国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思想为中国近现代政治体制的转型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

他的主张和努力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开辟了道路。

他提出的宪政思想具有普遍意义,对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梁启超的宪政思想是中国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思想体现了对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追求,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和宪政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经验。

梁启超思想论文:试析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

梁启超思想论文:试析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

梁启超论文:试析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摘要梁启超在我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他的一生,不仅著述众多,而且思想善于变化。

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作为其整个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同样呈现出了多变的特征。

关键词梁启超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梁启超,字卓如,号任公,别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等,生于1873年,卒于1929年,广东新会人,是我国近代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文学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等。

作为一位众所周知的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一、“西法为用,中法为本”的法律观(一)西法为用甲午中日战争后,随着民族危机不断的加深,中国的出路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摆在了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面前。

由于立场各异,不同的人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那么梁启超作为一名杰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的主张是什么呢?在梁启超的心中,法律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他认为法律是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法律对一个国家的盛衰强弱有直接作用。

他指出,西方国家之所以越来越富强,“渐进于文明大同之域”?豍,原因在于自希腊、罗马时期至今,西方就从未放弃过法制的建设,不断完备了自己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

反过来看我们中国,虽然古时凡“号称神圣教主,明君贤相,幼穷于席突,咨磋于原庙者,其最大事业,则为民定律法而已。

”?豎法律在我国的发展也有过一段兴盛时期,“有治据乱世之律法,有治升平世之律法,有治太平世之律法。

”?豏但秦汉以来,法律越来越不受大家重视,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衰弱微小。

法律并没有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长久发展下去,即使我们国家“高城深池,坚革多粟”,国家的经济、军事力量比较强大,当面对拥有先进法律文化的西方列强的侵入,终究也是抵挡不住的,“不过如猛虎之遇猎人,犹无幸焉矣。

”?豐我们不难看出,梁启超希望通过把落后弱小的中国与先进强大的西方国家进行对比,使法律和法制的建设得到中国广大老百姓特别是统治阶层的重视。

梁启超人治结合法治的思想

梁启超人治结合法治的思想

08法三班宋雅馨2008250306梁启超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思想的探析梁启超,广东新会人,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近代中国的思想启蒙者,深度参与了中国从旧社会向现代社会变革的伟大社会活动家,民初清华大学国学院四大教授之一、著名新闻报刊活动家,同时还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他对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行政法学都有过系统的研究,留下了三百多万字的法学著述。

不仅如此,在他十多年的政治活动中,几乎有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推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在维新变法运动中,梁启超是仅次于康有为的倡言变法健将,由于受到西方资产阶级进化论的影响,其法律思想中始终包含一种“变”的观念。

他许多主张,都为当时的中国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

在其提倡民权和君主立宪,主张救亡图存的变法维新思想体系中,关于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及论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堪称为一家之言,对于后人作进一步的研究颇有借鉴意义,故在此对其法治结合人治的思想进行浅析。

一、梁启超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中日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首联络18省举人1300余人联名上书清帝,反对签订《马关条约》,提出“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的主张。

上书虽遭清廷拒绝,但它的内容辗转传抄,在社会上激起广泛影响。

这次上书标志着资产阶级维新派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酝酿多年的资产阶级维新思潮开始变为实际的政治运动。

维新派宣传变法维新、救亡图存,提倡西学,考察各国强弱之源,主张对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进行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以挽救民族危机,使国家臻于富强。

梁启超作为维新变法的领袖之一,一个政治活动家,他对治国理论的理解加深,在推动中国宪政进程中,开始了在中国开展法治的探索。

二、法治于人治相结合思想的理论基础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他认为先秦儒家主张“贤人治国”,“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治理国家要依靠法律,而不要依靠“贤者”。

论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论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第30卷第6期2013年12月晋中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Vol.30 No.6 Dec. 2013[收稿日期]2013-10-23[作者简介]赵云海(1977-),男,山西介休人,晋中学院科研处,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王艾娴(1987-),女,山西朔州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

论梁启超的法律思想赵云海1,王艾娴2(1.晋中学院科研处,山西晋中030600;2.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山西太原031200)一、梁启超的变法思想梁启超的变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中最为基础的内容,该思想主要以自然进化论和社会进化论为其理论基础。

早期的梁启超生活在清政府内忧外患、国破交亡的时期。

那时的梁启超正值青年才俊,又拜康有为为师,便以师康有为的变法观点为中心,试图通过变法来拯救日趋落寞的清政府。

而后的立法思想、宪法思想等均以其变法思想为基础。

梁启超认为天地万物都处在不断变化与更迭之中,不仅自然如此,社会也是如此。

他认为,治理国家需要顺应历史的发展,要随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和更新。

梁启超变法思想的产生与康有为先生的指导与引荐作用不无关系。

在梁启超赴京赶考失利后,他拜康有为为师,而后参加了康有为的万木草堂,在这里梁启超不仅系统地学习到了西方文化,更为重要的是把“变法”思想扎根于他的思想之中。

梁启超认为,法律是管理一个国家最为有效的手段,而中国之落后则是由于中国法律之落后。

为了宣传变法思想,梁启超跟随师傅编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书籍,随后又发动了公车上书,但结果都不尽如人意。

在康梁师徒的努力下,光绪帝终于发动了一场自上而下的变法,废止了在中国沿袭了数千年的封建法系,仿效西方法律,制定了一些基本上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

从表面上看,这次改革应当会取得很大成效的,但实际上,和梁启超所预测的一样,这次改革的结果并不理想。

几乎在同一时期,日本也发动了明治维新。

试析梁启超的政治思想和翻译理论

试析梁启超的政治思想和翻译理论

试析梁启超的政治思想和翻译理论龙蕾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摘要: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史上维新运动的领袖,最有影响力的启蒙思想家之一。

在对梁启超的译介活动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中,研究者多以其文学翻译作品为对象进行展开,并从翻译学的角度对其功利性提出了批判。

本文旨在从梁启超的政治思想和翻译理论出发揭示其译介活动中存在“功利性”与“经世思想”的必然性,并试图在清末这一本土语境中对梁启超的译介活动在中国近代化历程中起到的积极意义进行一个再评价。

关键词:梁启超;福泽谕吉;译介活动;功利性1 序言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史上维新运动的领袖,最有影响力的启蒙思想家之一。

1898.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主导、以日本维新为蓝图的变法运动在慈禧太后的干涉下以失败告终,亡命日本的梁启超以《清议报》和《新民丛报》为据点,译介、吸收了大量海外作品。

从翻译学的角度来看,梁启超的译介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漏译、误译。

也正因如此,“梁启超式输入”一直处于众矢之的。

①翻译学的角度给我们研究梁启超的译介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学术视角的同时,也造成了思想史视角的缺失:梁启超虽译介了众多作品,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中国近代化转型过程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身份依然是启蒙思想家,我们无法脱离梁启超的启蒙思想家这一身份来把握和评价其译介活动。

本文拟在参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梁启超的政治思想和翻译理论着手探讨梁启超译介活动中带有“功利性”和“经世思想”的必然性,同时站在清末这一本土语境的视角揭示梁启超的译介活动在中国近代化转型过程中起到的积极意义。

2 梁启超的政治思想在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后,学习西方先进文明成为了清末思想语境中的主流方向。

而在这一过程中知识分子首先直面的难关,则是语言上的障碍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层面创设了京师同文馆(1862)、上海广方言馆(1863)、广州同文馆(1863)等专门学校,致力于翻译人才的培养。

不仅如此,知识分子层面也开始意识到翻译的重要性,大力提倡翻译活动。

论梁启超法治思想

论梁启超法治思想
论主张。
关键词 : 梁启 超 ;法 治 ; 要 性 ;重要 性 必 中 图 分 类 号 :9 9 D0 文献标识码 : A
权 利。法律便产生了 , 即所谓 “ 法者何 ?所 以治其群也。 ” 相 比 法 律起 源 于 人 与 人 之 间 订 立 的 契 约 , 启 超 对 中 国 粱 传统 的出 自君 主一人 之 口的法律感 到深深 的质 疑。他指 出, 这样的法律只不过 是帝 王命令 的产 物 , 是不 好 的、 不 公正 的。只有人 与人之 间订立 契约 形成 法律 和国家 , 才 能够使人们在社会 中和谐 相处 。而正因为法律起 源于契 约 , 家 必 须 以 法 律 作 为 人 民行 为 的 唯 一 根 据 , 国 而这 也 正 是法治 国所倡导 的, 因此 , 每个 国家都 必然 、 必须实施 也 法治 。 () 2 历史论证 。梁启 超不仅从 理论 上对法 治进行深 入的分析 , 而且还从 历史 角度对 法治 的必 要性进 行 了论 证。梁 自幼接受传统 教育 , 传统 文化在 他 的心 目中 占有 很重要的位置 , 当时 的许多人一样 , 与 也免不 了借托古来 达到改制的 目的。他认为 中国在古代时便 已经出现 了法 治主义 , 兴起于春秋 中叶, 而兴盛于战 国时期 。梁启超在 回顾 中 国历 史 上 法 洽 主 义 兴 起 的 情 况 时 指 出 , 战 国 之 在 前 中国一贯 主张儒家学说 , 而礼 治又是 儒家思 想 的重要 内容 。“ 及春秋战国之 间, 社会 之变 迁剧烈 , 后法 治思 然 义 。 ” ・ 想 乃始 萌芽 。法 治主义者 , 应于时势之需 要 , 与旧主义 而 2 家 庭 和老 师 的 影 响 。 梁 自幼 接 受 传 统 教 育 , 经 宣战者也 。 梁启超认 为 , 治主义 的缺 陷在 于对社会 的 . 以 ” 礼 史启蒙 。后进入康有 为开办 的万木 草堂学 习 , 系统 接受 管 理 监 督 程 度 不 够 , 此 适 应 不 了 社 会 的 发 展 , 以 到 了 因 所 了康有为 的学术思想 和政 治法律 主张 , 为其最得 意 的 春秋战 国时各 国都推崇 法家 的学说 。他还认 为 , 成 中国历 学生和助手 , 并被人们 同称为“ 梁” 85年与康 一 同 史上治理 国家有方而 流传 后世 的 , 和实行 法治 主义 有 康 。19 都 参 与 发 动 了著 名 的“ 车 上 书 ” 动 , 此 便 走 上 了 维 新 关 。这 里 他 想 说 明 的 是 , 治 的 主 张 在 同样 动 荡 的 战 国 公 运 从 法 道路 。 时期被提出 , 并取得 了一定 的成绩 , 所以它在 当时的 中国 特殊时代背景 、 梁启超早 年所 接受 的士大 夫的爱 国 也同样 适用。 主义教育 , 及其 自身主观 因素 的相互作用 , 使得其有 了与 2 法 治 的重 要 性 。依 法 治 国 , 法 律 处 于 国 家 和 社 . 即 前人不同的想法。 会 生活中至高无 上的位置 , 人治则恰恰 相反 , 仅依 靠一人 二 梁启 超 对 法 治 的必 要性 与重 要性 的论 证 或极少数人 的权 威来 治理 国家 。梁认 为 只有实 施法治 , 梁是 当 时 主 张 法 治 的 人 中对 法 治 原 理 做 出 系 统 、 才能避免 中国封建君 主专 制统 治下 的一 人或少数人 的独 深 入论 证 的 为数 不 多 的人 。 对 法 治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分 断专行 , 他 才能树立法律 的权威 并严格 依法 来调 整人与 入 别进 行 了论 证 , 出 了 独 到 的 见解 。 提 之 间 的权 利 和义 务 关 系 。 1法 治 的 必 要 性 。 . 在《 法权 》 立 一文 中梁 曾把 国家 比作 一个 有着 独立 () 1 理论论证 。梁启超 很推崇 资产阶级启 蒙思 想家 意 志 和 行 为 的 个 人 , 即行 政 是 国家 的行 为 , 立 法 则 是 国 而 关于法律起源的认识 , 以此为依据 , 并 在论述西方法 律制 家的意志。人 自然是先有意志而后有行 为 , 以, 所 在梁看 度 的合理性并对 中国传 统法律 进行 批判 的基础 上 , 证 来 , 论 国家应该 以法律作为 治理 国家 的准 则 , 即应 当依法来 了法治的必要性。 治理国家。如果只是单 纯强 调要将 国家 治理得 好 , 但忽 在西方资产阶级法 学代表 人物 中, 梭与孟 德斯鸠 视法律甚 至废 除法律 的话 , 卢 治理 国家 的 目的是 根本 达不 对梁的影响最大 , 曾经“ 卢 、 他 把 孟视 为 ‘ 孕育新世 纪 ’ 的 到的。所谓 “ 今世立宪之 国家 , 学者称为法治 国。法治 国 ‘ 先河 ”’ 。梁启超在 卢 、 孟学 说 的基础 上 提 出了 6 己关 者 , 以法为治之 国也 。夫世界将来之政 治 , 1 谓 其有 能更微 于 法 律起 源 的认 识 。他 认 为 能 力 有 限 的人 类 为 了要 在 世 于今 日之 立宪政治者与否 , 吾不敢知 。藉 日有之 , 而要 不 界上 生存 , 需要组成一 个个 的群体 , 在群 体之 中 , 了保 能舍法 以为治 , 为 则吾敢断言也 。故法治者 , 治之 极轨也。 ” 护 自己的既得利 益 , 还是会 出现争 斗。如果 争斗不 受控 故梁启超得 出了不发 明法 律之 学 , 无法 在竞 争激烈 的 则 制, 长此下去可能影 响到群体 的生 存。人们认 识 到必须 时代 自存 的结 论 。 采取措施避免争斗 , 故人 们订立 契约来 保护 自己享 有 的 “ 法者 所以法者所以兴功惧 暴也 , 律者所 以定分止 争

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

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

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一、法家对“法”的理解及学说构成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崛起很晚,而且在学理上兼收儒、道、墨三家学说:“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

盖自慎到、尹文子、韩非以后。

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先导。

”从法理学角度上看,先秦诸家的“法”纯属“自然法则”意义上的法,法的本源在“天之道与民之故”。

“以自然法为标准以示人行为之模范也。

”所以法家所讲的“法”也以此为根本观念。

管子说:“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

谓之则;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比也,状也,谓之象;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君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

也有从法的观念中进行分类的论述,如尹文子说“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上述都是法家对法的理解,梁启超断言,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尹文子所说的第一、二、四种为“体”,而以第三种为“用”,这是狭义的法。

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些论述表明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出来并以国家制裁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形式。

法家由“儒道墨三家之未流嬗变汇合而成”,这是梁启超对法家学派思想源流的认识。

首先,法家接受了儒家的正名定份的理论。

儒家讲正名定分,名份的具体化,势必用礼数来加以区分,荀子所讲的“礼、法之大分也”,“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都是这个意思。

荀子的学说与法家言论最为接近,韩非子就是作为荀子的弟子而成为“法家大师”的,这就是法家与儒家的渊源关系。

其次,法家吸收了道家的自然法理念。

道家言“我无为而民自正”,那么“民”怎么才能“正”呢?道家认为自有“自然法”才能使之“正”,自然法不可见,于是进一步要求用“人为法”来体现。

梁启超法学观的特点探析.

梁启超法学观的特点探析.

梁启超法学观的特点探析据统计,梁启超有关法学方面的著作和文章超过三百多万字,洋洋洒洒的文字系统地阐释了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和观点给当时的社会和民众形成了极大的影响,促进了社会变革,启蒙了民众的法治意识。

将近一个世纪过去了,梁启超的法学思想因其蕴含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仍然是学术界和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下文将对梁启超的法学思想进行简单的评析,以此微薄之力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及法学研究的进步。

梁启超法学思想的主要观点1.立法要为公。

立法是为国家民众所立,而不是维护少数人权益, 这是梁启超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之治国之立法,以国家极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⑴,在以后的文章里,梁启超也多次表明了这种观点。

2.注重法治。

梁启超在《变法通议》里说道“法者,天下之公器〃,在《论立法权》中,梁启超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对于什么是法治精神,梁启超说“:为什么人群能结合起来,靠的是一种共同生活的规条,大众都在这规条的范围内分工协力。

若是始终没有规条,或是规条定了不算账, 或是存了一个利用的心,各人仍旧是希图自己的便利,这群体如何能成立?便不能共同生活。

〃[2]2982法治精神一直是梁启超法律思想中不变的主题。

3.立法权与行政权要协调。

梁启超对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极为推崇,但是对于美国的三权分立又表达了自己的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三权分立要相互协调,分立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分开。

4.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任人不任法者,人无必得之券,则国无必得之符,所待之人为至,则国已先亡已,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才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

〃⑶对于法治和人治,梁启超认为绝对的法治和绝对的人治都是有害的。

5.主张改良司法。

改良司法是梁启超一贯的主张,对于法治精神他有自己的认识。

在1914年的《呈请改良司法文》中他提出改良司法的七点意见,对于法院的编级制、轻微案件的形式、案件审限、上诉变通、刑律实行法、酌情恢复苔杖、刺配、法官养成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七点意见大部分与现代司法精神吻合,体现了梁启超思想的进步性。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著名的学者、思想家和政治家,他被誉为“近代中国伟大的启蒙家”和“中国现代化的先驱者”。

在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过程中,梁启超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其对法学发展的启示三个方面,来探讨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最早系统研究法学的学者之一,他在法学领域的杰出贡献在中国学术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梁启超自幼喜好学问,曾广泛涉猎中西文学,尤其是对西方的法制制度有着深入研究。

他曾先后就读于美国康奈尔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使他深谙西方法治,对中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梁启超曾在《大同书》中提出了“大同社会”的设想,他认为这种社会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他强调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法治理论,为中国的法学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梁启超还在中国法学史上有着其他的重要成就。

他所著的《梁启超日记》和《梁启超家书》中,不仅有关于政治、历史和文学的内容,也涉及了法学方面的内容。

这些作品中既包含了梁启超对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包含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体会和经验总结,是中国法学史上不可多得的重要文献。

梁启超的法学思想对中国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他提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他的“法律观”。

梁启超认为,法律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相互之间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工具。

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提倡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广泛应用。

在他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道德和文明的象征,是人类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

梁启超在法学思想方面还提出了“多元论”。

他认为在不同的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不同的,需要根据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来制定和适用。

他也提出了“法和德”的观点,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联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第一章引言“梁启超是法治主义的最早宣传者和鼓吹者。

”①每个时代和每个国家都要产生自己的代表人物,产生适合于时代和国家需要的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

他们走在历史的前头影响和带领人民前进,他们的思想、言论、行动,开辟风气、激扬潮流,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去研究,从中吸取经验,获得知识。

②梁启超就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最为突出和重要的这样的杰出人物之一。

作为十九世纪末期维新变法运动的健将和二十世纪初“言论界之骄子”,梁启超的确是那个时期的思想导师,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一时左右着舆论,并且影响着当时的政治界思想界学术界,对现代也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1.1研究意义戊戌变法之前,梁启超就开始关注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1895年他在北京协助康有为创办宣传变法维新思想的刊物《万国公报》(同年十一月改名为《中外纪闻》),开始走上了政治宣传道路。

1896年任《时务报》主笔,撰写了著名的《变法通议》和《西学书目表》等文章,在《时务报》连续发表,影响巨大。

1897年编辑《西政丛书》,比较集中的向中国思想界引进西方的政治法律学术思想。

戊戌变法失败后逃亡日本,他的阅读面更加广阔,通过学习日语,从而广泛阅读日人翻译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书籍,并且撰写文章介绍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学法学思想,如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边沁的乐利主义伦理学说,伯伦知理的国家理论学说等等。

③梁还通过办理报纸来鼓吹变法、法治等,如先后在日本创办了《清议报》、《新民丛报》,尤其以《新民丛报》影响最大,黄遵宪称赞其“惊心动魄,一字千金,人人笔下所无,却为人人意中所有,虽铁石人亦应感动。

”④发表了《新民说》、《新民议》、《释革》、《宪政浅说》、《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等文章,并且发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法治主义之发生》、《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等著作,大力鼓吹法治。

梁启超不仅在理论上宣传西方法律思想,而且积极践行,他组织、参加各类政治活动,成立保皇会(后改名为国民宪政会),组织政闻社,并在政闻社机关报《政论》创刊号上发表政闻社《宣言书》,提出他所持主义有:实行国会制度,建立责任政府;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确立地方自治,中央地方之权限;慎重外交,保①俞荣根. 论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兼论梁氏对传统法文化的转化创新. 孔子研究, 1996(1):61②戴逸序, 宋仁主编. 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研究. 北京: 学苑出版社, 1990:1③见《饮冰室文集》中之《霍布斯学案》、《卢梭学案》、《近世欧洲四大政治学说》、《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国家学纲领》等文章,这些文章大多刊登在《新民丛报》,影响极大,梁启超“执舆论之牛耳。

1917年后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1917年后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从 中挖 掘 出有 益成 分 , 以此为 基础 , 求一 种 中 并 寻 西 法律 文化 的综 合 。


对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历 史 考 察
近 代 以来 , 如何 对 待 中西 法 律 文 化 的 问题 在 上, 中国社会 有 三种 截然 不 同 的态度 : 是文化 保 一
研 究 的视野 。纵 观 梁 启 超 一 生 的 法 律 思想 历 程 ,
21 0 0年 1月
安 庆 师 范学 院 学报( 会 科 学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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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 思 想 又 为 制 度 之 源 泉 。 过 去 思 想 , 以历 史 而 常
的角度 研究 1 1 9 7年 后梁 启超 的法律 思想 。 11 9 7年底 , 启超 离 开 了 政 界 。他 公 开 宣 称 梁
自己 “ 思 才 力 , 能 两 用 , 足 政 治 , 必 荒 著 心 不 涉 势
述 , 自觉欲 效 忠于 国家 社会 , 宁 以全 力尽 瘁 于 吾 毋 著述 为 能尽吾 天 职 , 毅 然 中止 政 治 生 涯 ” 将 主 故 , 要精 力 转 向学 术研 究 。“ 非俟 著述 之 愿 略酬 , 决不 更 为 政 治活动 ” “ ,凡含 有 政治 意 味之 团体 , 不愿 概
加入 ”1。值得 注 意 的是 , 9 7年 后 , l j 11 一方 面 由 于
先 前 建设 法治 国家 的梦 想 屡 屡 不 能 实 现 , 一 方 另
面 由 于 他 在 一 战 后 对 欧 洲 进 行 了 为 时 约 一 年 的 实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他作为近代中国言论界的佼佼者,在戊戌变法前后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梁启超坚信只有及时变法,才能保国、保种、保教。

他深入分析了传统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认为传统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无法将国家引向文明富强。

因此,他积极倡导法律改革,认为变法是天之道,是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的大势所趋。

其次,梁启超深受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影响,他主张“今天立法以治天下”,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他反对人治,主张以法为治,以法治国。

这种思想在当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启蒙意义,推动了中国法治思想的现代化进程。

此外,梁启超还特别注重理论的运用。

他不仅在理论上阐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联系中国落后的现状,与西方进步发达国家作比较研究,找出中国落后的根源所在以及医治的良方。

他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发达富强,中国之所以落后贫弱,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是否重视法制,是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最后,梁启超的法治思想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他深受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把有无法律和法律是否发达看作是区分人类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志。

这种思想在当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总的来说,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他不仅从理论上深刻阐述了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从实践上积极探索了法治的实现路径。

他的思
想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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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作者:刘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

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

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

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

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1.法是国家的意志。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

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

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

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

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

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

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

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

“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

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

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

”〔4〕梁启超把是否实行法治,视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

“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

”〔5〕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

梁启超认为,人为了生存,要结成社会。

人在社会中,要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尽一定的义务。

这样,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

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就是由法律规定的。

所谓“以法治国”,就是“一国之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

”〔6〕同样,人在社会中,也要有自由。

但自由也应有限度。

“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

”〔7〕自由应以服从法律为前提。

不受约束的自由,不服从法律的自由,对社会的危害,犹如洪水猛兽。

因此,侵犯他人自由者,应该受法律的制裁。

“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

”〔8〕在《管子传》中,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

他很赞同霍布士所说:“国建而法制生,于是人人之权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于是正不正之名词始出焉矣。

”他也赞同《管子》的说法:“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梁启超认为,《管子》中所说的“分”,就是“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

人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于此。

”他认为管子的话,正与霍布士的法定权利义务说相吻合。

管子主张“以法治国”,就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

”〔9〕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个人权利观念淡薄,《管子》一书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用法律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思想。

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是牵强的,是用他自己的观点来改造管子。

不过,他假托古人所宣传的西方近代法治思想与权利义务观念,在当时确实起到了进步作用。

梁启超不仅从法理上论证,而且从历史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

他认为,中国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不仅在理论上最有特色,在实践中也最有成效。

他说:“法治主义,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里头,算是最有组织的最有特色的,而且是较为合理的。

当时在政治上很发生些好影响。

秦国所以强盛确是靠它。

秦国的规模传到汉代,很有四百年秩序的发展,最后极有名的政治家诸葛亮,也是因为笃信这主义,才能造成他的事业。

”〔10〕他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政绩留传于后世的,都与实行法治主义有关。

中国是如此,外国亦然。

百年以来,欧美各国由于实行法治,使得“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同之域。

”怎样才能实行法治?梁启超认为,要实行法治,必须维护法的尊严,作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

他说:“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欲养成人民尊重法律之习惯,则当一法之将颁,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实力以盾其后,若法意虽甚善矣,而形格势禁,不获举而措之,则毋宁暂缓焉。

”〔11〕立法不是为了摆样子装门面,而是为了实行。

立法而不能实行,还不如不立。

他赞扬先秦法家令行禁止、言必信、行必果的精神,认为法家法治主义可贵之处就在于“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管子既言法治之必要,而所举法治之实,则尤在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

”如果立法之后,国家对违法行为“莫能纠察焉。

或朝令暮改而人民莫知所适从焉。

凡此皆是以坠国家之威信而亵其主权。

”国家不能取信于民,任何法律都起不了作用。

梁启超认为,当时中国的时弊,就在于政府失信于民,令不行,禁不止。

“堂堂五万万人之中国”,而屈从于“区区五千万人之日本”,原因就在于日本是“法无不立,令无不行”,而中国却是“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

”〔12〕因此,法治主义“施之中国,尤药之瞑眩而可以瘳疾者也。

”〔13〕法治主义是当今中国医治沉疴,振兴国家的苦口良药。

梁启超认为,要实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还必须注意法的系统性,立法应成龙配套。

他把立法事业,比作“锦之交丝”、“机之运转”,认为“单丝不足以成文,只轮不足以发力”。

同样道理,“无论何种单行法,莫不与他法相丽,而始完其用”。

任何一种单行法都需要有其他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

所以立法时“其精力固当集注于本法之中,其眼光尤当四射于本法之外。

”〔14〕如果不作通盘考虑,“头痛灸头,脚痛灸脚”,再好的法律,也会成为纸上空文。

早在本世纪初,梁启超就明确提出了法的系统性问题,强调诸法要协调一致,应该说,这是他的远见与卓识。

[NextPage]二、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如上所述,梁启超是民权思想的鼓吹者。

在戊戌变法前后,他连续发表文章,宣传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权学说,批判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

他认为,十九世纪为民权之世界,开放民权已成为当今历史的潮流。

法国大革命和日本明治维新之所以能使国家强盛起来,就因为争得并保全了民权。

而中国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帝王都把国家视为自己的私产,实行专制独裁,其结果是君权日尊,国威日损。

因此,只有兴民权,才能救中国。

这种民权思想体现在他的法治思想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立法权应属于国民。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首先要解决立法权问题。

“立法权之附属”问题,“为立国之大本大原”〔15〕,“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

”〔16〕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君主独揽立法权,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

梁启超指出,这种制度已不合当今的世界潮流。

“今则政学大明,知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矣,且内外时势,浸逼浸剧,自今以往,彼一人私有之国家,终不可以立优胜劣败之世界。

”他从资产阶级人性论出发,认为“利己者,人之性也”,“操立法权者,必务立其有利于己之法,此势理所不能免者也。

然则使一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使众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众人”,“夫诽谤偶语者弃市,谋逆者夷三族,此不问而知为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也。

”〔17〕因此,要实行法治,就应效法西方文明国家,把立法权交给“多数之国民”,使法治和民权结合起来。

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保障“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集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18〕的工具。

2.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

梁启超继承与发挥了黄宗羲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的思想,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

他说:“管子信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

”〔19〕他不同意慎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的说法,认为“法而不善,则不肖者私便而贤者束手焉。

无论得人不得人,皆不足以为治。

”〔20〕何谓“善法”?梁启超认为,“善”与“不善”的划分标准,就在于为谁的利益服务,判断是非善恶,应“循所谓最多数最大幸福之正鹄”。

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的法就是“善法”。

因为“众人之利重于一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甚明也。

”〔21〕不善之法与此相反,它是以谋求个人或极少数人的私利为主旨。

“乱国之立法,以个人或极少数人之福利为目的,目的不正,是法愈多而愈以速乱亡。

”〔22〕主张立法应以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目的,这是梁启超法治与民权相结合思想的又一体现。

3.实行法治,必须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

梁启超认为“法是持政治制裁发生功用,在此政府之下,即不能不守此政府之法。

”〔23〕不过,他反对政府“滥用国家之威权,而以压制人民为事。

”〔24〕他从西方的民权思想出发,强调国家是“全国人之公产”,官吏是“民之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之业,必揆诸人民”〔25〕,要实行法治,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政府。

他赞扬我国古代的“啧室之议”,认为,所谓“啧室之议”,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之机关”,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是“管子所认为神圣而不可侵犯者也。

”〔26〕显然,这是他假托古人,宣传他从西方学来的主权在民说。

他宣传这些思想,在当时极端闭塞的中国社会中,使人耳目一新。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权至上,法自君出,无真正的法治可言。

先秦法家曾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但他们一开始就和维护君权结下了不解之缘。

秦汉以后,也曾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有不同程度的法治思想,但都没有也不可能跳出君主专制的圈子。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适应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需要,对君主专制进行了猛烈抨击,主张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但他也没有明确提出民权思想。

到了近代,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适应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要求,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下,才开始把法治与民权结合起来。

而梁启超在这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

他明确提出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立法权应属于国民;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人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

尽管他这些主张在当时并没有能够实现,但上述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起的启蒙作用是不应抹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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