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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组织要 加强 监管 ,确 保其 在权 限范 围 源服务机 构诚 信体 系建 设 ,增强行 业 名单 ” 职 权 。
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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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公安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
基金专项 行动 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 [2018]17号 )
为 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 神 , 确 保 社 会 保 险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在 201 7年严厉打 击骗取套取 医疗保险基 金欺诈 行为 取得 初步成 效的基 础上 , 拟安 排 201 8年至 2020年持 续开 展为 期 3年 的打击欺 诈骗 取医疗 保险 基金 专 项行动。 以医疗保 险领 域和社 会保 险服 务机构 为重 点 ,着 力健 全源 头预 防 、动态监 管、失信 惩戒相 结合 的监 督和 惩防体 系 ,建 立服 务机构 自律 、 政府 依法监 管、社 会协 同监督 、司法 联 动 惩 处 的 工 作 体 系 。
(川人社办发 [2018]21号 )
法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造 成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性 、合法性 。要建 立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度 或者 影响 的恶 劣程度等 情况 ,给予 构 年度报 告公 示制 度 ,将招 聘信息 服
各级人 力资 源社会保 障部 门要切
通 报批 评、取 消评 比先进 的资格 等处 务 情况 纳入 报 告 内容 向社 会公 示。要 实按 照 《拖 欠农 民工工 资 “黑 名单 ”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 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 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7)1O1号 )
各地 要进一 步健全 人 力资源市 场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枣人社字〔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委组织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工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及“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会议精神、《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全市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原则。

二、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四)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技能条件;(五)初级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及以下;(六)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政策(一)定向招聘政策1、西藏、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根据省里要求,枣庄单列1个招聘计划,西藏籍、新疆籍考生均可应聘。

因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而取消或核减的,下半年可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赴当地再次组织专场招聘。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聘。

根据政策规定,2019年各级事业单位继续拿出部分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2015、2016年招募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2015、2016、2017年招募)和具有5年以上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人员定向招聘。

市直部门(单位)、各区(市)要结合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浙人社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年度招聘计划。

省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一式4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审核备案。

对拟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人员,一并纳入年度公开招聘计划。

二、周密筹划招聘实施工作。

省属事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明确招聘工作组织办法和招聘公告内容,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招聘公告应包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以及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确定办法,体检和考核的标准,递补人员的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设置特定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实施方案报备时一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公开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由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浙江人才网、浙江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单位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与备案文本一致的招聘信息。

对资格审查结果和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以及拟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以适当方式公布或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含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定的主要报考资格条件或直接考核聘用人员有关情况等信息,以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济人字[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济人字〔2009〕13号)市直各部门:去年以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我市对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实行公开招聘,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招聘工作,不断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聘人员范围、方式、条件及相关政策(一)招聘人员范围及方式。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组织任命、涉密岗位人员,以及符合我市调配条件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按照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公开招聘人员主要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有济南市常住户口(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或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户籍和年龄限制),并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

(三)相关政策。

对我市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应聘考试的,按规定享受笔试加分;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三支一扶”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其服务期满当年度,经考核择优聘用;对参加就业见习期满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按一定比例择优聘用。

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方式(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黑人保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新进人员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行面不断扩大,方式方法不断改进,招聘制度不断完善,保证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总体素质的提高。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擅开“免考”口子,违规进人;有的招聘行为还不够规范,招聘信息不公开、考录结果不公示、设置招聘条件时“因人而异”、招聘公告中出现歧视性条款、操作规程上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倾向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三、要明确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严格按招聘程序进行。

四、要认真编制招聘计划,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认真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严格考试工作,坚持把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等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得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专业技术岗位的考试内容。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综合知识〉笔试考试大纲》2024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综合知识〉笔试考试大纲》2024
第一部分思想政治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
(二)政治经济学
(三)科学社会主义
二、毛泽东思想
(一)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三、邓小平理论
(一)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五、科学发展观 (一)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关于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三)关于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 (四)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任务 (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 (六)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安排
(四)危机管理:公共危机的含义、特征及其类型,公共危机管理及主要环节 (五)管理行为:决策、领导,计划、组织,沟通、协调,控制、监督 第四部分科技、文化常识
一、科学技术常识 (一)科技概论:科学与技术,历史上的科学、技术革命,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 (二)科学前沿:物质、宇宙、地球的构成,生命、人类的起源,人的智能,人工智能等 (三)高新技术:计算机与通讯,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军事,航空航天,海洋开发,虚拟现实,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现代农业科技等 二、,市场机制与竞争,分配理论 (五)宏观经济学常识:宏观经济主要指标,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目标和 内容二、管理常识 (一)公共管理基本理论:公共管理涵义及特征、作用、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公共管理范畴与幅度、层次和 主要手段,工作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职权划分 (二)公共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 (三)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含义与功能,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XX年第6号令)、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XX〕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山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政〔XX〕5号)、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检查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2021〕10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区事业单位(不含管理参照公务员法运营管理的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及其他选拔任用人员同时,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

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编列的编制和人员人员结构范围内进行,并按照年度招聘构想执行。

二、编报招聘计划每年年底前,需竞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公务员须将本单位性质、编制限额和人员结构、空缺岗位,以及本年度拟竞聘的岗位、专业、人数和相应的资格条件职能部门等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汇总、编制年度区事业单位竞聘人员计划,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始实施。

三、招聘对象招聘对象亦须符合区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兼职其中招聘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除外。

以下人员,招聘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反向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有关明定办理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左右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三)区外高层次人才;(四)引进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市及县区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及年度增人计划统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公开招聘方案要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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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新增或退出股东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权结构;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增(减)资工作,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5、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实施方案;
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拟分立或合并的保险公司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决议;
3、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4、现任和拟任高管人员及其简历;
5、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7、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或修改章程的请示;
2、申请变更名称的应报送名称预核准通知;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一、保险机构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9、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10、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公司的分立、合并完成后,中国保监会将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5、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减资证明;
6、如需变更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报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报送公司购买或租赁新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场所的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
4、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应报送申请书、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说明、调整后的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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