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组织要 加强 监管 ,确 保其 在权 限范 围 源服务机 构诚 信体 系建 设 ,增强行 业 名单 ” 职 权 。
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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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公安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
基金专项 行动 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 [2018]17号 )
为 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 神 , 确 保 社 会 保 险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在 201 7年严厉打 击骗取套取 医疗保险基 金欺诈 行为 取得 初步成 效的基 础上 , 拟安 排 201 8年至 2020年持 续开 展为 期 3年 的打击欺 诈骗 取医疗 保险 基金 专 项行动。 以医疗保 险领 域和社 会保 险服 务机构 为重 点 ,着 力健 全源 头预 防 、动态监 管、失信 惩戒相 结合 的监 督和 惩防体 系 ,建 立服 务机构 自律 、 政府 依法监 管、社 会协 同监督 、司法 联 动 惩 处 的 工 作 体 系 。
(川人社办发 [2018]21号 )
法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造 成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性 、合法性 。要建 立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度 或者 影响 的恶 劣程度等 情况 ,给予 构 年度报 告公 示制 度 ,将招 聘信息 服
各级人 力资 源社会保 障部 门要切
通 报批 评、取 消评 比先进 的资格 等处 务 情况 纳入 报 告 内容 向社 会公 示。要 实按 照 《拖 欠农 民工工 资 “黑 名单 ”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 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 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7)1O1号 )
各地 要进一 步健全 人 力资源市 场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枣人社字〔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委组织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工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及“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会议精神、《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全市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原则。
二、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四)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技能条件;(五)初级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及以下;(六)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政策(一)定向招聘政策1、西藏、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根据省里要求,枣庄单列1个招聘计划,西藏籍、新疆籍考生均可应聘。
因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而取消或核减的,下半年可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赴当地再次组织专场招聘。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聘。
根据政策规定,2019年各级事业单位继续拿出部分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2015、2016年招募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2015、2016、2017年招募)和具有5年以上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人员定向招聘。
市直部门(单位)、各区(市)要结合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浙人社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年度招聘计划。
省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一式4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审核备案。
对拟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人员,一并纳入年度公开招聘计划。
二、周密筹划招聘实施工作。
省属事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明确招聘工作组织办法和招聘公告内容,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招聘公告应包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以及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确定办法,体检和考核的标准,递补人员的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设置特定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实施方案报备时一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公开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由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浙江人才网、浙江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单位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与备案文本一致的招聘信息。
对资格审查结果和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以及拟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以适当方式公布或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含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定的主要报考资格条件或直接考核聘用人员有关情况等信息,以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济人字[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济人字〔2009〕13号)市直各部门:去年以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我市对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实行公开招聘,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招聘工作,不断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聘人员范围、方式、条件及相关政策(一)招聘人员范围及方式。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组织任命、涉密岗位人员,以及符合我市调配条件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按照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公开招聘人员主要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有济南市常住户口(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或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户籍和年龄限制),并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
(三)相关政策。
对我市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应聘考试的,按规定享受笔试加分;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三支一扶”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其服务期满当年度,经考核择优聘用;对参加就业见习期满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按一定比例择优聘用。
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方式(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黑人保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新进人员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行面不断扩大,方式方法不断改进,招聘制度不断完善,保证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总体素质的提高。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擅开“免考”口子,违规进人;有的招聘行为还不够规范,招聘信息不公开、考录结果不公示、设置招聘条件时“因人而异”、招聘公告中出现歧视性条款、操作规程上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倾向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三、要明确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严格按招聘程序进行。
四、要认真编制招聘计划,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认真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严格考试工作,坚持把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等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得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专业技术岗位的考试内容。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综合知识〉笔试考试大纲》2024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
(二)政治经济学
(三)科学社会主义
二、毛泽东思想
(一)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三、邓小平理论
(一)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五、科学发展观 (一)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地位 (二)关于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三)关于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 (四)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任务 (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 (六)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安排
(四)危机管理:公共危机的含义、特征及其类型,公共危机管理及主要环节 (五)管理行为:决策、领导,计划、组织,沟通、协调,控制、监督 第四部分科技、文化常识
一、科学技术常识 (一)科技概论:科学与技术,历史上的科学、技术革命,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 (二)科学前沿:物质、宇宙、地球的构成,生命、人类的起源,人的智能,人工智能等 (三)高新技术:计算机与通讯,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军事,航空航天,海洋开发,虚拟现实,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现代农业科技等 二、,市场机制与竞争,分配理论 (五)宏观经济学常识:宏观经济主要指标,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目标和 内容二、管理常识 (一)公共管理基本理论:公共管理涵义及特征、作用、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公共管理范畴与幅度、层次和 主要手段,工作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职权划分 (二)公共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 (三)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含义与功能,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XX年第6号令)、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XX〕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山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政〔XX〕5号)、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检查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2021〕10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区事业单位(不含管理参照公务员法运营管理的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及其他选拔任用人员同时,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
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编列的编制和人员人员结构范围内进行,并按照年度招聘构想执行。
二、编报招聘计划每年年底前,需竞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公务员须将本单位性质、编制限额和人员结构、空缺岗位,以及本年度拟竞聘的岗位、专业、人数和相应的资格条件职能部门等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汇总、编制年度区事业单位竞聘人员计划,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始实施。
三、招聘对象招聘对象亦须符合区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兼职其中招聘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除外。
以下人员,招聘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反向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有关明定办理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左右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三)区外高层次人才;(四)引进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市及县区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及年度增人计划统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公开招聘方案要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青人社厅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基本政策,按照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健全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统筹促进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两项重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招聘权限,搞活用人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招聘工作,在确保公开公平前提下,着力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进一步满足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
(一)高校等单位实行人员自主招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高等院校、省委党校、省社科院、艺术类学校等单位可以自主招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党校、中等职业学校列入自主招聘范围。
自主招聘单位按规定制定招聘方案并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即可自行组织人员招聘工作。
支持和鼓励高校等单位采取考核聘用、直接到国内知名院校和科研院所“上门”招聘等多种方式灵活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探索建立高校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留校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公开选拔机制。
(二)落实公立医院招聘自主权。
经省和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招聘方案后,公立医院可根据业务需要在编制总量内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医务人员。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鲁人社规〔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7〕21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干事创业,逐步解决县乡事业单位招人难、留人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一)放宽学历条件。
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放宽专业条件。
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专业可以放宽到学科大类。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专业可不作要求。
(三)放宽户籍条件。
52个省财政困难县(市、区)、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附件1、2)和长岛县,可以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
(四)放宽年龄条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8.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一)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坚持地方、部门统一组织与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相结合,防止和解决招聘工作过于分散带来的问题,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等岗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统一开展工作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报名、公共笔试等工作。
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分层级统一组织,也可以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别统一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开展招聘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二、严格招聘程序要求(四)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招聘。
对在高校等场所进行“校园招聘”、“现场招聘”以及按规定采用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均应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省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为我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是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就业的重要途径;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防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的根本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效办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工作。
没有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全面建立公开招聘制度;已经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坚定推行并着力完善公开招聘工作,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
二、建立和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重点内容从2010年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调任)、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以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外,都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保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组织招聘工作首先必须做到招聘信息公开。
各类招聘公告要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相对固定的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统一发布。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人社部发〔2010〕92号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人社部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实施,有力推动了公开招聘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建立。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实施公开招聘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10〕43号)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招聘范围、条件、程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用等方面的要求。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备案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尚未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3月份前出台。
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分类细化要求,完善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
到2012年,要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二、坚持公开,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人社部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干事创业,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吸引留住人才难的问题,发挥好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一)招聘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
(二)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
(三)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招聘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
(四)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积极探索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改进招聘方式方法(一)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二)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区别地确定通用能力测试成绩权重,加大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的权重;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宁人社[2011]1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2011〕129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1、认真学习人社部发〔2010〕92号、苏人社发〔2011〕46号、宁政办发〔2008〕10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宁人字〔2008〕18号)等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凡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聘用等人事手续。
3、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制度。
市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须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在发布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方法,既要规范、完善,又要体现事业单位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5、公开招聘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招聘信息要内容完整、简洁清晰,须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规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规范一、引言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确保新员工的质量和素质,本文档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的规范和流程,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招聘考察的目的招聘考察的目的是对新员工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包括对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
通过考察,事业单位可以了解新员工的适应能力、发展潜力以及是否符合单位的需求。
三、招聘考察的内容1、教育背景: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学历、专业背景以及学习成绩等。
2、工作经历: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成果等。
3、专业技能:主要考察应聘者是否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以及技能水平。
4、综合素质: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等。
四、招聘考察的流程1、初步筛选:根据应聘者的简历和应聘岗位的要求,进行初步筛选。
2、面试:对初步筛选通过的应聘者进行面试,了解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3、专业技能测试:对面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评估其专业技能水平。
4、背景调查:对专业技能测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5、综合评价:根据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和背景调查的结果,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录用。
五、招聘考察的注意事项1、招聘考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应聘者得到公平的对待。
2、招聘考察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流程,确保考察的有效性。
3、招聘考察应注重保护应聘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或侵犯个人隐私。
4、招聘考察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和管理,保证招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招聘考察的结果应作为新员工录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可作为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的参考。
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招聘考察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推动事业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行为,更好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力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要求,今年全区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招聘计划,要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缺岗位都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统筹推进招聘工作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举办的“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定于5月22日和10月23日举行,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类(B类)、自然科学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前谋划,拟参加上述统一考试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核准后,携带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招聘方案备案件、委托函到自治区人事考试和培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发布招聘公告。
不参加统一考试的地区(部门),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价格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人社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策规范,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一)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按规定实施直接考核聘用的,除可适当简化选拔方式外,应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公开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切实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和公平就业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公开选拔人才的范围,吸引专业人才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
确需给予政策倾斜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政策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清理与公开招聘制度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限定内部人员报考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
要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开招聘环节争议多发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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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新增或退出股东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权结构;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增(减)资工作,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5、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实施方案;
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拟分立或合并的保险公司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决议;
3、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4、现任和拟任高管人员及其简历;
5、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7、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或修改章程的请示;
2、申请变更名称的应报送名称预核准通知;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一、保险机构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9、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10、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公司的分立、合并完成后,中国保监会将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5、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减资证明;
6、如需变更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报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报送公司购买或租赁新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场所的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
4、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应报送申请书、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说明、调整后的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