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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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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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单位采取招聘的方式挑选优秀人才,这不仅为人才平等竞争和合理使用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在招聘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个别单位擅自在社会上招聘人员,借以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完善人才招聘管理政策,保证人才招聘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通知: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才合理流向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聘对象,注重挖掘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潜力,避免造成新的人才积压和浪费,以利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二、招聘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除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批准后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招聘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同意后进行;在全国范围内招聘的,须经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审查批准,方可组织进行。

三、招聘单位拟在全国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刊登发布招聘启事(广告),应持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批件和核准的启事(广告)文稿,到有关新闻单位办理刊发手续,未经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批准,各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刊发有关招聘人才的启事(广告)业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

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

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鄂人社函[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2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建立岗位管理年度认定制度。

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应按管理权限,掌握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年度动态情况,实现规范的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所属事业单位上年度聘用岗位异动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综合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对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年度认定。

认定结果作为本年度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二、建立岗位核减制度。

每年度进行岗位聘用情况认定时,同步办理岗位核减手续。

凡首次设岗数量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对人员退休或解聘等空出的岗位实行核减,不得续用;未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可续用。

特设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设立特设岗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销该岗位。

三、建立岗位增设报批制度。

已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时,设置拟聘具体岗位一般不得突破目标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引言近年来,事业单位的兴起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作为事业单位的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是相当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

1. 合同的基本内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方、合同的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签订方应该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合同的期限应该明确规定,以便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续签或终止合同。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薪酬和福利待遇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关注薪酬和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方面的规定,以及保险、休假、住房等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上内容,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避免出现薪酬和福利方面的纠纷。

3. 工作职责和权责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责。

工作职责包括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职能等;权责则包括员工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聘用合同时,员工应详细阅读与自己工作相关的职责和权责的规定,并确保自己能够认同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责。

4. 续签和解除合同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续签或解除合同。

关键词事业单位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关注合同续签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合同续签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合同的方式、原因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员工应该理解续签和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为自己日后的发展做出合理的安排。

5. 法律保障在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注意法律保障的问题。

合同中的规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明确具体。

员工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 注意事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例如:注意合同的真实性,避免被签订不合法合同;注意细节,确认合同中的时间、金额等数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注意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关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
尊敬的事业单位负责人: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签订聘用合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的签订
1. 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建立聘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2.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聘用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条件和工作标准;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 工作纪律和考核标准;
-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合同的期限
1.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2. 因工作需要或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

3. 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聘用合同的备案
1. 聘用合同签订后,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送主管
部门备案。

2.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也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五、其他事项
1.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1、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事项。

2、聘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

3、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4、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四、违约责任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或辞职。

如果职工未经单位同意离职,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监督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附则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适用范围、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违约责任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范本1:尊敬的各位单位:根据我单位的工作安排,为了确保顺利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目的和重要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确保用人单位与将要聘用的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也是聘用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加强管理,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聘用合同的签订程序1. 招聘公告发布:用人单位需提前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要求、薪酬待遇、报名方式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笔试面试:按照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组织笔试面试,评选出合适的人员。

3. 审核资格:招聘单位根据笔试面试结果,核实被聘用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4. 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核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

合同内容应详细罗列职责、工作时间、薪资待遇、保障权益等事宜,并双方进行认真核对确认。

5. 保存备份:签订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保留合同正本,并制作合同备份。

三、注意事项1. 合同内容要清晰明了,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

2. 用人单位需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规范。

3. 被聘用人员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如有疑问可向用人单位进行咨询解答。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的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指根据职权责任有权聘用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其劳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3. 被聘用人员:指被用人单位择优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附件:聘用合同模板请各位单位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流程开展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们连系。

谢谢大家的配合!。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保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1.聘用合同应书面形式,并经聘用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单位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薪酬待遇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绩效考核和晋升机制;–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

2.聘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变更聘用合同中的内容。

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聘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解除:聘用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解除应当遵循原则:–解除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用单位经济困难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提前解除。

五、合同违约责任1.聘用单位违约:–不提供确定的工作岗位或者变更工作岗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保证聘用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聘用人员违约:–不按合同约定工作,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泄露聘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应当遵循原则: -协商解决,实行先协商、后起诉的原则; -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本暂行办法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责任划分和争议解决。

关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模板】

关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模板】

关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规定,我校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需要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

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聘用合同须由受聘人员本人亲笔签订,按手印,不准由他人代笔或代签,代签无效。

发生代签行为,将对当事人、代签人、单位负责人,按照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本人和学校各执一份。

四、签订聘用合同事宜,应通知到受聘当事人本人。

五、3月27日(周五)16:00时前,将签订完和未签订的全部聘用合同送人事处人事科。

未签订的聘用合同,按人写明未签原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同时送人事处人事科。

对于因各种原因,在各部门、各单位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当事人,通知直接到人事处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

六、除经学校审批同意请假离岗的人员,其他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聘用合同填写说明:(一)填写合同时请不要草书、连笔字,以保证合同能准确识别。

(二)封面“聘用单位(甲方)”不用填,“受聘人员乙方”正常填写。

(三)第一条:“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根据自身情况,正常人员填“一”项,2016年3月21日前退休的,填“二”项,延聘填“三”项。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及相关要点。

2. 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在聘用人员方面,事业单位面临着人才流失、招聘难度大、合同争议等问题。

为了规范聘用合同的管理,提高聘用合同的执行效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3. 重要内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内容:3.1 合同形式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与准确。

3.2 合同条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聘用人员姓名、职务、岗位、工作地点、起止日期等基本信息;工资和福利待遇:明确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以及其他补贴和奖励;工作内容和职责:详细说明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职责和具体要求;工作时间和休假:明确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假期安排;终止合同条件:包括双方提前通知期限、解除合同条件等;保密条款: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期限;违约责任:规定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3.3 合同签订和备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经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3.4 合同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4. 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为三年。

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时进行修订。

与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地方,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结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聘用合同制度,规范聘用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提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参加聘用竞争性招聘或者其他形式确定人员聘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并注重各种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拟以聘任制、劳动合同制形式聘用人员时,应当根据人员需求编制聘用计划,经批准后进行公开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公开招聘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特点、专业技术要求、学历要求、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应招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同一岗位的多个聘用计划,可以按多次招聘方式进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人员入职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人员聘用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向聘用人员提供必要培训,并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和工作地点,如需变更,应当经过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严重不履行工作职责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除合同的手续程序。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职责,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如需解除,应当提前通知事业单位,并履行解除合同的手续程序。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聘用行为,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岗位(项目)聘用凡本市新建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新进职工,都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

本市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设岗、按岗择人”的原则,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前提,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与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合同订立工作。

不适合岗位(项目)要求的未聘人员,不应订立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了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原分别订立聘用合同(俗称“大合同”)和岗位合同(俗称“小合同”)的,应合并为新的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与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合并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为合并后的聘用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同时应当约定岗位调整原则,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并后的聘用合同。

原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约定终止条款的,应约定终止条款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或过于原则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

二、健全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细则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细则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强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拟聘用人员应向拟聘用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并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面试或考试。

第三条拟聘用人员经拟聘用单位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拟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聘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聘用单位和拟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二)聘用岗位和岗位要求;(三)聘用方式和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六)劳动保障、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等;(七)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经聘用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并留存备查。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管理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聘用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向聘用的人员提供岗位培训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胜任岗位的能力。

第八条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的评价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的聘用合同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并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聘用人员辞职或提前解除合同;(三)聘用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四)聘用单位因调整岗位或经济困难等原因不再需要聘用人员;(五)聘用人员失职、违反聘用合同,经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六)聘用人员丧失国家担保的入学和就业条件的。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使之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设置岗位1.各部门凡新设立事业单位的,须按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工作,编制单位岗位说明书。

否则,不得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2.事业单位凡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发生变化的,都要重新进行岗位设置工作,调整岗位说明书。

3.首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束后,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申请设置临时岗位;凡有按临时岗聘用人员的单位,在正式岗位出现空岗时,要首先从按临时岗聘用的人员中补充,现有的临时岗要通过自然减员、补充正式岗、低聘等形式逐步取消。

4.事业单位现已聘任各类各级别岗位人员,凡出现退休、调出、聘任上一级职务、转正定职等聘任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都要在解除或变更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办理销岗、岗位变更核准手续。

5.事业单位在补充、调整人员时,必须依据单位的岗位进行,做到有哪个级别的岗位就补充、调整哪个级别的人员;有哪类空岗就补充、调整哪类人员,否则,不予办理聘用核准及工资审批手续。

二、坚持标准条件,强化聘用管理6.各部门和单位在组织人员竞聘时,要认真审查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中规定的各类人员聘任条件的,不能参与竞聘或聘任相应职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三条聘用合同的形式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名称、聘用人员姓名、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签订程序聘用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用人单位的组织程序,并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备案用人单位应将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备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七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签字。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解除聘用合同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解除:1.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解除;2. 聘用期限届满;3. 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4. 聘用人员主动提出解除请求。

第九条聘用合同的解除程序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签字。

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聘用合同纠纷处理第十条聘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聘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附件:1. 聘用合同模板2.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职工的基本劳动法律,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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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
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
内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一方希望续签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聘用单位
将《聘用合同续签意向书》及时送达受聘人员,受聘人员
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续聘申请。

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五)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被解聘人员,同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六)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按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聘用单位在规定的
时限内到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作为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
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涉及的有关待遇等问题,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
相关规定办理。

三、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范围与对象
本市(含县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
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市直各事业单位(含各县、区事业单位),凡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市直各单位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各县区必须在年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
工作。

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继续做好续聘等管理
工作。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1、聘用合同须经聘用单位(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因故需要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无效;
2、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填写,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并顶格(或注明“按国家现行
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4、聘用合同中甲、乙双方基本情况栏内每个空格均
须填写;
5、聘用合同书第一、二、五项为必填栏目,第十、十
一项为甲乙双约定项目(双方约定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聘用单位按规定留存聘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7、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8、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完毕,由聘用单位统一
送鉴证(备案)机关进行鉴证(备案)。

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
部门)负责,并统一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序编号;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时限分别为:首聘(或续聘)鉴证时限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备案时限为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未经鉴证(备案)的聘用合同无效;
3、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
实行文书档案和计算机相结合管理。

事业单位对聘任期
满人员应及时通知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五)其它有关事项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律使用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文本。

合同文本可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中心---综合文档中下载。

打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格为:A4页面
(210mm×298mm)
四、切实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督查和指导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后,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执法督查并提供相应服务。

今后每年将对聘用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执法检查。

(二)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聘用单位要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

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
家参加。

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
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检察的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
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要根
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合人发[2004]249号)精神,建立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本单位人事争议问题。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等程序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执行。

(五)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或人事局)对受聘人员将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不
予审批各类奖金,不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擅自调入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或备案的《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不得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
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提交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附: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申报表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花名册.doc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时须带的材料.doc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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