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陕西工程招标评标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在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原则下进行,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
招标人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最迟应在招标答疑时发至各投标人。
第三条按照招标项目评标办法评出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认并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即为中标人,招标人据此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中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二章评标机构第五条评标机构是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最优投标单位而设立的评标临时组织。
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上级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其中:招标单位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招标单位主管上级代表一名。
其余由评标专家组成)。
专家评委由招标单位最早在开标前二天从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选出的专家评委与招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可重选。
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中标候选人而设立的临时组织,评标机构一般称为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与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个的奇数。
其中随机选定的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选出的专家评委不得与招标或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汇露评标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评标原则与程序第十一条评标应遵循下列原则:1、竞争优选;2、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节约、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4、反不正当竞争。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服务指南
附件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服务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2、受理窗口:市发改委政秘科3、受理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4、承诺时限:审批、核准制项目时限为2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备案制项目7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不收费6、窗口电话:2112478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三、办理程序1、市发改委政秘科接收申请,并同时送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
2、承办科室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预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业务科室承办人员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4、业务承办科室提出意见;5、报分管领导签发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发改委政秘科领取项目可研、核准、备案批复,批复中包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内容。
四、申报材料1、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包含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应同时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2、单独报送招标实施方案的,应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申请文件,并同时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五、备注事项1、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项目(8个工作日)、核准项目(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核准项目(10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陕建发〔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工程招投标方案的核准
工程招投标方案的核准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招标范围1.1本招标方案适用于国内招标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项目等。
1.2本招标方案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军工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
1.3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招标范围,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招标方式2.1本招标方案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2公开招标适用于项目较大、招标范围广泛的情况,能够最大程度地扩大招标范围,提高竞争性。
2.3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较小、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少数具有资质和实力的投标人参与。
2.4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安排招标时间和招标程序。
三、资格条件3.1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能够按时完成招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3.3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在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市场地位。
四、招标文件4.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格式、招标标的表、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4.2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标书编制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4.3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
五、招标程序5.1公开招标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等环节。
5.2邀请招标程序包括:邀请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也日益重要。
陕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视公平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次,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方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因为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此外,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合同管理。
中标方与业主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最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注环境保护。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参与方也应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doc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申请内容和条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的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五条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四)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招标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
单独申请核准招标方案的,还应报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三)其他材料。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陕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的原则,我委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随文报上。
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建议此稿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请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人第二节招标代理机构第三节招标方式第四节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第一节投标人第二节投标书第三节联合体投标第四节其它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一节开标第二节评标第三节中标第四节其它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联法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精神,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招投标的分工为:省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是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对重点项目和省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陕建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3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有效保证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是从事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它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计价费率等。
3.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计价费率是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施工企业可用于投标报价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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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申请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的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五条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
(四)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招标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
单独申请核准招标方案的,还应报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
(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
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单位的,应当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核准(审批)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招标方案时;或者单独核准招标方案时,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核准变更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已核准(审批)的招标方案,应当向原核准(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方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方案变更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拟变更招标内容等。
项目已两次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