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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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号:德勤租(2005)租字第号
出租人(甲方):深圳德勤租赁担保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
担保人、供货商(丙方):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赁给乙方为目的,购买本合同附件一所述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赁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租赁期间
1.租赁期限从起租日开始起计为期三年。
2.起租日以甲方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货款之日为准。
3.租赁期间是指自合同生效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的期间。
第三条:租金
1.租金是指购买租赁物件的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之和。租赁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所支付的货款及其相关费用。租赁成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件融资,一旦甲方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物款项后,乙方就须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每期租金的金额、币种、支付日期、付款方式,均按附件二所述办理。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负责设备供货商、设备型号、性能、技术标准的选择和确定,以及技
术谈判和商务谈判(货款支付条款除外)等设备购买业务。甲方对乙方自行选择及决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作为融资性租赁,甲方仅负责有关设备货款的支付。
3.乙方或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和许可证明、单据和赁证等。
4.甲方(或代理人)为取得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所发生的关税、各种国内税款和费用等均由丙方支付。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及设置场所
1.租赁物件交货地点为:内,由丙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延迟装运及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迟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2.若因丙方原因延迟租赁物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3.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租赁物接收确认书》可先以传真形式发送给甲方,正本以特快专递形式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
4.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时,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正式接收完毕。
5.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甲方一律不负责任。
2.甲方在支付租赁物件货款后将对丙方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甲方协助乙方向丙方索赔。索赔、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即使出现前两款的情况,亦不影响乙、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租赁期间,甲方拥有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1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本租赁物件上附上所有权标志。
1.2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
1.3租赁物件由乙方或丙方维护所产生的一切效果归属甲方。
1.4乙方不得将本租凭物件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1.5甲方认为必要时,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租赁费收取权转让给银行。
2.在租赁期间,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2.1乙方有责任在本合同第5条第5款规定的设置场所,正确地安装和使用本租赁物件。
2.2乙方可与租赁物件原制造厂家(或其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并承担其费用以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同时,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租赁物件购买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条款。
2.3乙方应对本租赁物件采取良好的保管、定期维修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习惯。
2.4乙方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应使用原制造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
2.5乙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本租赁物件,不得阻碍其原来的用途和性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2.6因租赁物件的本身及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7处理以上各种情况的费用,甲方均不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风险,甲方不承担。
2.如租赁物件发生灭失及毁损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取下列方
式之一,通知乙方进行处理,甲方不负担费用。
2.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及性的物件。
2.3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的赔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之内按附件三所述的规定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
第九条:保险
1.由乙方办理租赁物件的一切保险(工程安装险、财产险等)事项,并负担保险费用。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单需在投保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
2.因未办理租赁物件的保险事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
3.如果发生保险险别的范围所没有包括损害,乙方须按附件三所述的规定赔偿金额赔付给甲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丙方须将租赁保证金100万元整人民币一次性电汇至甲方所指定银行帐户,作为乙、丙方履行本合合的保证。(详见附件五[不可撤销担保书])
2.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甲方有权自丙方所交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包括逾期利息)。
3.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间,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在乙、丙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丙方(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延迟利息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交付到期应付的租金和其它款项给甲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须按应付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点一向甲方交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2.延迟利息计息日的计算,自合同规定的租金入帐日的次日起,至租金实际汇入甲方帐户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