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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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产品进口标准

日本农产品进口标准

日本农产品进口标准
日本是一个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家,对于农产品的进口标准也是非常
严格的。

日本的农产品进口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包装和标识等方面。

本文将就日本农产品进口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相关生产和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日本的相关规定。

首先,日本对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非常严格。

日本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
中残留农药、兽药和重金属等物质的限量标准,对于超出标准的农产品将被禁止进口。

因此,生产企业在种植和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日本的相关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日本对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也有严格要求。

日本对于水果、蔬菜、畜产品
等农产品都有详细的质量标准规定,包括外观、大小、色泽、口感等方面。

生产企业在出口农产品到日本之前,需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筛选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日本的质量标准要求。

另外,日本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也有严格的规定。

包装必须符合日本的相关
法规,标识上需要包括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产地、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此外,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等也需要符合日本的相关规定,不能有误导性的信息。

总的来说,日本农产品进口标准非常严格,生产和出口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出口到日本市场,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

希望生产和出口企业能够加强对日本农产品进口标准的了解,做好产品的质量管理和合规生产,为开拓日本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从2002年3月到2002年10月, 在1,949例报 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有73例发现了过量 的农药残留物,占总数的 3.7%。
路漫漫其悠远
贸易争端
2002年6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对没 有经过食品卫生检疫局检查的中国菠菜进 行检查。
2002年7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停止 从中国进口菠菜。
食品卫生法 FSQS (MHLW)
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流程的变化
需要检查
文件检查
自愿检查 AdI强mnsi制npies检cttri查aotnive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路漫漫其悠远
无需检查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国内流通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而食品卫生检疫是检查国内市场流通的食品是 否安全。只有通过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检查的食品 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路漫漫其悠远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流程
加工食品、鱼和 贝类
新鲜蔬菜、水果 、谷类、豆类
动物和家畜产品
路漫漫其悠远
植物保护 PPS (MAFF)
动物检疫 AQS (MAFF)
淘汰、弃用、焚烧
2000年,日本进口新鲜蔬菜的34.9%来自中 国。
近年来,中国进口蔬菜中含农药残留物超 标问题受到日本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路漫漫其悠远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2001年,日本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发现127例 报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 留物。
自2002年以来,日本加强了对中国进口蔬 菜的检查。

日本人食品管理制度

日本人食品管理制度

日本人食品管理制度日本是世界上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和食品管理的国家。

日本政府和日本人民非常注重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因此建立了一套非常严格的食品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涵盖了食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日本消费者能够安心食用食品,让他们对食品更有信心。

日本的食品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

在日本的历史上,因为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食品的生产方式等原因,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以前,日本人口密集,食品流通不够发达,消化环境相对封闭,食品安全问题更为重要。

因此,日本人对食品的管理一直都很重视。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日本一直采取了一些保守的管理制度来保障食品的安全。

随着日本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日本政府和企业开始加强了对食品的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新的食品安全挑战。

日本的食品管理制度主要由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是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管理。

日本的食品生产和加工行业非常庞大,涉及到了很多不同的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渔业、食品加工业等等。

为了确保生产出的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和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标准,对生产和加工环节进行了严格管理。

这些管理规定包括了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卫生条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等方面,以确保生产出的食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二,是对食品销售和流通的管理。

在日本,食品的销售渠道非常多样化,包括了超市、便利店、餐饮服务等等。

为了确保消费者消费到的食品是安全的,日本政府和企业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销售和流通管理制度。

这些管制包括了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对食品标签的管理、对食品广告和宣传的限制等等方面。

通过这些管理措施,日本政府和企业能够确保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质量。

第三,是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

在日本,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的食品监督检测机构,负责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测和监督。

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

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

解除检查命令
确认了出口国采取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 相关对策等,确保不再出口违规食品等时
针对不同国家发布检查命令的产品种类
(摘录自截止2008年12月的相关统计)
对象国· 地区 所有出口国 (16个品种)
河豚 咸大马哈鱼子 木薯及其加工品(淀粉除外)
对象食品示例
鱼种鉴别 亚硝酸根 氰化物
检查项目示例
合格回收退货或转为非食用用途消费者检查命令监测检查自我检查的指导进口时的检查体制出口国的卫生对策双边协议要求遵守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过去的违规事例出口国相关信息原料紧急情况处置课发现违规规定时进行通报都道府县等根据都道府县监督指导计划实施提取检查检疫所进行申报审查不合格19万件176万件2008年度申报基数检查件数申报件数去除重复数量全面禁止进口检查命令强化监测检查监测检查指导检查等95490件70143件49133件监测检查的总件数为83951件不同检查项目的数量统计存在重复参考农药和添加剂等的使用情况以及同类食品违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等作为进口方实施自我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国家对进口方实施的定期包括首次进口时指导检查等
进口时实施监测检查
从统计学角度出发,根据各食品种类的违规率、进口件数等设定检查件 数与检查项目。 如果在实施监测检查或都道府县等实施监督指导过程中发现违法现象, 则根据需要强化进口时的检查力度。
检查命令的实施
针对违法可能性较高的食品实施。 根据出口国的管控与卫生管理状况,以及该食品过去违规相关规定的情 况等,确定必要的适用范围。 需充分研究出口国方面在导致此类违法事件中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 似事件的预防对策以及进口检查情况后,方可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实施检 查命令。
在整个受处分期间,要求该进口业者改进进口食品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并指导其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预防对策,同时还要求其限期提 交书面报告。

重修!日本《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大变身

重修!日本《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大变身

重修!日本《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大变身《制度纲要》关键内容解析1、适用范围(1)需事前确认须事前确认的食品是指从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出口到日本的食品,包括《食品卫生法》第4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所有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容器),以及第68条规定的玩具等。

(2)无需事前确认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农产品、畜牧业及渔业产品,以及其简单加工产品(经过简单加工的产品,如去皮、切丝、粉碎、轻度盐渍、干燥等,切割或去皮的产品,以及冷冻产品等)和食品等,无需实施事前确认。

2、事前确认内容依照以下标准(1)至(3)予以确认。

涉及到(3)的部分需特别单独确认。

(1) 符合纲要附录 1 所列的法律规定的食品等标准,确保出口到日本的产品满足日本食品相关的合规要求。

(2) 符合纲要附件2所列的设施、食品等卫生管理标准。

(3) 不得售卖有毒有害食品。

3、事前确认手续(1)申请程序国外生产商出口前应通过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向厚生劳动省提交事前确认申请书,并随附产品原材料成分、加工工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卫生控制管理制度、国外官方出具的证书报告等文件。

(2)登记和通知厚生劳动省确认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通知生产商该食品已被注册并给予注册号。

厚生劳动省判定事前确认申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告知生产商未通过注册登记。

(3)变更手续生产商因变更原材料、生产工艺、添加剂以及器具、容器和包装或玩具中材料等相关事项时,应通过出口国政府向厚生省提交事前确认事项变更申请书,并随附变更事项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外官方检验机构等出具的分析证书,表明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厚生省判定事前确认事项变更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通知予以变更。

厚生省判定事前确认事项变更申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通知生产商不予变更。

4、注册有效期(1)注册有效时间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有效。

日本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日本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日本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1、日本的进口动植物和食品的检疫、防疫体系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海外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

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

2、动物检疫日本从外国进口动物以牛、马、猪、兔等家畜及各种家禽为主。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

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如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对其进口十分警惕。

日本认为,全世界仅有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个国家、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可以正常进口。

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进行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

而来自其它国家的上述货物均被禁止入境。

日本进口商自海外进口动物及其产品,须提前向动物检疫所申报。

一般牛、马、猪等需提前90-120天申报,鸡、鸭、狗等提前40-70天申报。

动物进口时,由检疫人员登船检查确认,检查无问题后,检疫所发给进口商《进口检疫证明书》,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3、植物防疫日本进口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

与动物检疫类似,日本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虫害分布情况,制定《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

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货物经植物防疫所检查确认无病虫害后,颁发《植物检查合格证明书》。

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时将此证明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

禁止进口植物获得农林水产大臣特别许可也可以进口。

获准进口时,日本进口商须将进口许可书寄送给出口商,令其粘贴在该商品上。

入境时,与一般植物同样办理检疫。

对于某些仅凭进口时的检疫无法判断病虫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专门场所隔离栽培一定时间接受检查。

透视日本进口食品监管

透视日本进口食品监管


方 面积 极开 展保 护消 赞者健 康 的]
况 。以及处 于流 通环 节的 食品 进行 监 现Fra bibliotek制度化 管理 。
作 ; 另一方面 能够在全 球范 围内推云

n5 0 9 l
食品标准统一化 的工作 。
性 ,它 与 厚 生 劳 动 省 职 责 的 区别 在 同的政府 部门 , 但是 在流程上大体
外 ,还设置 了三 个评估 专家组 :一 是 化学 物质评 估组 。主 要是负 责食 品添
政府宏观管理 的主体
日本食品安 全委 员会
加剂 、农药 、动物 用医 药品 、器 具及 容 器包装 、化 学物质 、污 染物质 等风 险评估 。二是 生物评 估组 。主要 负责
日本食 品安全委 员会作为 负责 食 微生 物 、病毒 、霉菌及 自然 毒素等 的 品安 全的 政府最 高决策 机构 ,是基 于 风险 评估 。三是 新食 品评估组 。主 要
保 证国 民健 康 , 对农林水 产省 、厚生 是对转 基 因食品 、新开发 食 品的风险
劳 动省 等风险 管理 机构实施 监督 、指 评估 。 导 ,且 客观公 正进行 风险 评价的政 府 ( 2)开展 食 品安 全 风险 评估 。
05 i etV i 8 h a ah i n C nH l s o
日本政府管理 的职能 部门 厚生劳动省 、农林水 产省
在 日本真正 行使 食品 安全监 管权 力 的是厚 生劳 动省 、农林 水 产省 。厚
生劳 动省 主要 是对 进 出 口及 国 内市场
的食 品卫生实施 监管 ; 农林水 产省主 要是 负责进 出 口及 国内市 场上 生鲜 农 副产品 的安全检疫 , 当然 对于农 药等 残 留标 准 的规定 是 由两个 部 门共 同制 定 。具体讲 : 管和指 导。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分析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分析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分析日本作为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国内生产的农产品大约只占其农产品消费总量的40%,市场大约60%的食品、农产品必须依靠进口。

因此,日本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日本的消费者也对食品安全期待很高。

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出台的背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防止国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入日本,适应消费者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需求,日本成立了由内阁府直接领导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进行协调管理和风险评估。

一般情况下,日本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接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但同时可以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它们提出的评估内容进行评估后,制定相关政策或提出建议,并将评估结果通知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基于同样的目的,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其目的是阻止那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农产品等进入日本,而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是执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行政部门。

原则上,日本厚生劳动省负责进口食品卫生检疫,农林水产省负责动物疾病检疫及有害生物的检疫等。

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检疫所由厚生劳动省管理,农林水产省管理植物检疫所和动物检疫所。

但在实际检疫工作中两个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也是并行的,同时检疫内容也相互交叉。

例如,动物的进出口申报制度就由两个部门交叉管理。

日本进口食品检疫制度的主要形式日本检验检疫制度主要有2种形式,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

所谓“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

通常日本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

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

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

在货物上市后,从允许入境的货物中有计划地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分送到7个检疫所进行检疫。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对于在日本每日摄入量较少的蔬菜,其农药残 留标准一般要比药典国际标准和美国标准更加 宽松。
路漫漫其悠远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什么是 JAS
n JAS 法
–日本农业标准:始于1950年
–质量标识条例:始于1970年
n JAS适用范围
–饮料、食用油和脂肪,不包括酒精
–农产品、畜牧产品、林业和渔业产品、加工产品
13 16
10 11
产品 46 17
36 29
55 59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总结-1: 农药残留标准值的国际比 较
n 34 种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值比国际药典标准更 严格,涉及到13类农药和17类蔬菜,但是207种日 本标准值比国际药典标准更宽松。
n 79 种日本农药残留标准比美国标准更严格,涉及 到16类农药和29类蔬菜,但是94种日本标准值与美 国标准相同或更宽松。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路漫漫其悠远
无需检查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国内流通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n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1) 某种农药的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 –2) 某种食品和农产品每天的平均摄入量,以
对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标识规定
n 对有机农产品的法律法规
–有机农产品和特殊栽培农产品标识指南 (1996.12)
–1999.7 对JAS的修改
–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建立 (2000.1)
–有机农产品的标识规定 (2001.4)

精选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精选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不确定
无购买意愿
小计(人)
国内产品
积极购买
19
11
13
43(40%)
不确定
4
38
11
53(50%)
没有购买意愿
0
2
9
11(10%)
小计(人)
23(21%)
51(48%)
33(31%)
107(100%)
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态度
价格和方便程度是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有机食品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否国产也是影响因素之一。40%的日本消费者对购买有机食品持积极态度。与进口有机食品相比,日本消费者更倾向于国产有机食品。 48% 的消费者对购买进口有机食品表示犹豫。 约20% 的消费者对购买进口有机食品表示了积极态度。在倾向于购买有机食品的消费者中,有一半也愿意购买进口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是中国蔬菜出口日本的潜在市场。
在34 种比国际药典标准更严格的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中,9 种标准值低于美国,13种标准值低于新西兰 与这些比国际药典标准更加严格的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值相比,美国和新西兰标准相应地比通用的国际标准更加严格。
总结-2 国际比较:续
在207中高于药典国际标准的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中,29 种标准值低于美国标准,16种标准值低于新西兰标准27 种标准值高于美国标准,41种标准值高于新西兰标准 与这些比药典国际标准更宽松的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值相比,美国和新西兰标准相应地比通用的国际标准更宽松。
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
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根据人体每天从农产品中摄入农药残留物而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量确定的,这种农产品可能是人类每天都要食用的。ADI的单位是毫克/公斤/天。ADI是根据在动物身上进行的动物毒性测试(NOAE)的结果确定的 。考虑到不同的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ADI往往是用动物毒性测试的结果乘以一个1%的安全系数得到的。

日本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和国家经济的重要问题。

日本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发达国家,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高的国际声誉。

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分析,了解其管理特点和经验,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借鉴。

二、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1.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

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2.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局和各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点1.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日本建立了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料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各个环节,都要求记录详细的信息,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迅速追踪到问题环节。

2.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日本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原料、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还包括企业自主制定的内部标准。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日本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食品原料、加工、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

4. 严厉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日本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以保障食品安全。

四、日本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实践1. 企业自律:日本企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积极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2. 行业协会作用:日本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协会(JFSM)等,它们负责对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本是一个食品进口大国,食品进口量约占总消费量的63%,所以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比较严格。

一、日本食品卫生法规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凝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及含有此成份的制剂、食品;有毒器具;新开发的尚未证实对人体无害的食品并制定了处罚措施。

为适应厚生省大臣咨询需要,日本设立了食品调查委员会,调查审议有关食品中毒事项、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和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的重大事项。

除《食品卫生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产品责任法(PL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热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二、日本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

日本进口法律规定土豆(3篇)

日本进口法律规定土豆(3篇)

第1篇一、引言土豆作为一种重要的粮食作物,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土豆进口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进口土豆的质量安全,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我国对进口土豆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日本进口土豆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日本进口土豆的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1)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有明确规定。

(2)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是日本关于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了植物检疫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2. 行政法规(1)植物防疫规则:《植物防疫规则》是日本植物检疫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进口土豆的检疫要求、检疫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法规》是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口食品的检验、认证、标签等进行了规定。

3. 行业标准(1)日本食品卫生法典:日本食品卫生法典是日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核心,对进口土豆的质量、安全、标签等进行了规定。

(2)日本农业标准:日本农业标准规定了土豆的种植、收获、加工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三、日本进口土豆的检疫要求1. 检疫范围日本对进口土豆的检疫范围主要包括:病虫害、杂草、种子等。

2. 检疫程序(1)申报:进口商在进口土豆前,需向日本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检疫:日本海关对进口土豆进行检疫,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等。

(3)放行:经检疫合格的土豆,方可放行进入日本市场。

3. 检疫要求(1)病虫害:禁止携带疫病土豆进入日本,如晚疫病、黑胫病等。

(2)杂草:禁止携带杂草种子进入日本,如稗草、麦苗等。

(3)种子:禁止携带土豆种子进入日本。

四、日本进口土豆的质量要求1. 外观要求(1)土豆表面应光滑、完整,无病虫害、腐烂、损伤等。

(2)土豆大小应均匀,无明显大小差异。

2. 色泽要求土豆色泽应自然,无异常色泽。

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石敏俊筑波大学农林学系一、中国对日蔬菜出口贸易动向与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蔬菜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有竞争力的产品之一。

2001年蔬菜出口额达到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7%。

其中,对日蔬菜出口在蔬菜出口中以及对日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2001年中国对日蔬菜出口额达到亿美元占蔬菜出口额的75%,占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的25%。

中国产蔬菜进口对于日本农产品贸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6年至2000年的5年中,日本新鲜蔬菜的进口量增长了倍,其中中国产蔬菜进口增长了倍。

2000年日本进口的新鲜蔬菜总量中,中国产蔬菜占%,高踞首位。

但是,近年来,进口蔬菜的农药残留超标现象越来越引起日方注意。

在食品卫生检疫中,被查出农药残留超标的中国产蔬菜申报进口件数1999年为11件,2001年达到127件。

因此,日本将中国产蔬菜进口的农药残留含量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了对中国产蔬菜进口的检查。

例如,在中国产蔬菜进口检查项目中追加了日本没有登录的但在中国等地广泛使用的有机磷农药等内容,并将2002年1月作为“中国产蔬菜进口检查强化月”,对申报进口的中国产蔬菜实施了100%的“监视检查”。

之后,又以多次检查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为由,将中国产的新鲜韭菜,冷冻韭菜等4种蔬菜改为“命令检查”对象。

2002年3月起,由于媒体报道了中国产菠菜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开始加强对中国产菠菜的检查,包括增加盐酸类农药等检查项目,增加“监视检查”,“命令检查”和“自主检查”的样本数。

2002年3月20日至10月底,日本各地的食品卫生检疫所共对1,949件申报进口的中国产蔬菜实施了检查,其中查出农药残留标准超标的有73件,超标率为3。

7%。

由于在检查中多次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日本政府在5月和6月两次向中国政府提出采取控制农药残留超标菠菜对日出口的要求。

6月,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对于未经食品检疫所的有机盐酸类农药检查的中国产菠菜,在进入国内流通销售之前实施“自主检查”;7月,又要求进口商自发停止进口多次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的中国产菠菜。

日趋严格的日本食品安全管理

日趋严格的日本食品安全管理

日趋严格的日本食品安全管理2003年5月16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根据该法规定,日本于同年7月,日本内阁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评定食品对健康的影响,并督促各个政府部门采取相关对策。

从而结束了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了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的体制。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和审议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政策,监督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同时在各部门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

该委员会制定政策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案的基本理念。

它包括以下三个内容:(一)在充分认识保护国民健康重要性的基础上,确保食品安全;(二)在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采取必要措施。

如实行农产品身份证制定;(三)采取措施要考虑国际动向和国民意见,要有科学知识为依据。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由首相亲自任命的7名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威人士组成,检验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家禽饲料、肥料和农药安全标准等,对于多个具体领域,还邀请各行业专家参与研究。

食品安全委员会把风险评定和风险管理明确分开,即科学判断食品健康的影响同具体检验限制所采取的对策分开。

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食品对健康的影响,据此要求农水省、厚生省等采取相关政策,有关省厅再采取措施使用或限制进口等具体措施。

食品安全委员会还要监督有关省厅的措施是否得力。

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性与危险性的评估报告提交农水省和厚生省。

两省根据委员会报告,发布省令和通知,对家禽饲养者和食品制造商进行监督。

对于类似暴发疯牛病等国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危机场合,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作出临时紧急处理对策。

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农水省和厚生省对省内有关部局同时进行调整。

农水省在2003年7月份设立由300人组成的消费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残留农药检验监督和食品标签等工作。

消费安全局检验结果须提交食品安全委员会。

同时设立消费者信息官,综合受理企业以及消费者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见。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
王孝钢;万述伟
【期刊名称】《农业环境与发展》
【年(卷),期】2003(20)3
【摘要】日本是一个岛国,其 37万 km2的国土上生活着 1亿 3千万人口,人口密度是我国的近 3倍.再加上资源贫乏,对进口物资的依赖程度相当严重.按热量计算,目前日本人食品的摄取量有 60%依赖进口.因此,日本国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非常强烈,政府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对进口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王孝钢;万述伟
【作者单位】青岛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山东,青岛,266071;青岛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山东,青岛,266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
【相关文献】
1.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对中国的启示 [J], 石敏俊
2.韩国:修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 [J], 安然
3.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模式转型与政策取向 [J], 冷清泉
4.从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透视其进口食品管理 [J], 陈荣溢
5.北京暂未发现日本核辐射区食品 711下架日本进口食品 [J], 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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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制度随着食品进口量的扩大,日本政府不断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类商品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原料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检疫检验以及产品的商标标示方式等多方面,因此在管理体制上也涉及到农业,卫生和商业等多部门;多年来,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近几年,一方面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另一方面 BSE疯牛病禽流感等涉及到食品安全事件的屡次发生,引起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不信任感;为了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2003年6月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随同本法的实施,同年7月在内阁府里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对食品安全性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并向内阁府为立法提案提供科学依据的独立机构;该委员会由科学家和专家组成;它有权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直接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的执法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以及劝告,但没有直接采取奖惩措施的权力;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后的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如图 1;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业务内容是, 保护消费者健康,制定和监督执行农产品类食品商品的标示规格,采取物价对策,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农林水产品的生产阶段的安全农药,肥料,饲料,动物等,防止土壤污染,促进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安全信息交流;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的主要业务内容是,执行食品卫生法保护国民健康,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鉴定结果,制定食品添加物以及残留农药等的指数规格,执行对食品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监视并指导包括进口食品的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听取国民对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的意见,并促进和有关人士消费者,生产者,专家学者交换信息和意见;由于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结构,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基本上渗透到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各个环节;借助于信息传递的迅速化与网络化,能够及时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也能够及时采取风险对策;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政策1.1 农药取缔法与食品卫生法日本的涉及到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代表性法律制度有农药取缔法 1948公布和食品卫生法 1947年公布;农林水产省所管的农药取缔法目的是,设置农药的登记制度的同时,通过限制出售和使用,正确制定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并以此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只有登记过的农药才可以出售和使用; 一方面, 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农产品残留农药的安全标准在厚生劳动省所管的食品卫生法里制定; 食品卫生法是以防止饮食引起的危害的发生,促进食品卫生的提高为目的的法律;根据其第7条制定的食品规格之一就是农药残留标准;农药残留标准,到 1991年为止只对26种农药,53品种农产品制定了残留标准指数;而1992年以后不断地扩大农产品残留农药标准的范围,到2001年3月时已经对214种农药,约130品种农产品按每品种制定了8,000个以上的标准指数注1 ;这些标准适用于日本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国产和进口农产品及加工食品;这些标准对于日本国内的农产品生产者来说在国家和地方以及企业的技术与价格支持下没有影响;但对于国外的,特别是技术力量不够雄厚的生产者来说是一道难关;因为食品出口国在生产管理上基本上采用WTO协定里的SPS协定关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适用的协定所定的国际标准控制出口农产品的农药使用量;而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比国际标准严格得多;日本提高农药残留标准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对国内农畜产业有恶劣影响的有害病虫或传染性疾病等的从海外侵入,而确保农产品食品的安全性是成了其间接的目的;这在食品安全性越来越被重视的社会风气下引起了争论;因此在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里将食品卫生法的目的要从确保食品卫生改为确保食品安全,同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 ;1.2 JAS法与追踪系统Traceability日本对于国内产的农产品与食品的安全管理上,有上述法规之外还有 JAS法农林物资规格化与质量表示正规化的法律,1950年制定,1970年修改,1999年全面推广实施;JAS法是以JAS规格和食品表示两部内容组成;JAS法的内容,不仅确保了农林产品与食品的安全性,还为消费者能够简单明了地掌握到食品的有关质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自2001年以来,日本在JAS法的基础上,开始试行并推广农产品与食品的追踪系统;该系统给农产品与食品戴上生产者产地、使用农药、加工厂家、原材料、经过流通环节与其所有阶段的日期等信息;也就是给农产品和食品戴上“身份证”;借助于追踪系统能够迅速查到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阶段使用原材料的来源与制造的厂家以及销售商店等记录,同时也能够追踪掌握到食品的所在阶段;这不仅在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以及表示等方面能够得到消费者的信赖,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也能够及时查出事故的原因并为追踪有问题的食品以及将其回收上起到重要作用;该系统2003年开始对牛肉已经实施;1.3 进口动植物与食品检疫检验日本的农产品自给率很低,需要每年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农产品及食品;这些农产品及食品的检疫检验过程是如何进行的,了解日本的进口动植物与食品检疫检验过程,对于农畜产品与食品出口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图 2是表示了目前日本的进口动植物与食品检疫检验过程;如图所示,包括农畜产品的所有进口食品必须通过厚生劳动省所管的食品检疫所全国有32个检疫所的检查和海关手续之后才可以进入日本国内市场流通;由于食品的种类不同而其到检疫检查环节的渠道也不一样;加工食品及鱼贝类是进口之后可以直接到食品检疫所,但是新鲜蔬菜水果、谷物、大豆等或畜产品是,到食品检疫之前必须先到农林水产省所管的植物检疫所全国有89个检疫所和动物检疫所全国有23个检疫所里接受检疫检查;合格的产品才能到食品检疫所,而不合格的产品被反送、废弃、烧掉,不能作为食品流入日本国内;在厚生劳动省所管的食品检疫所里,接受食品卫生监视官的书面审查;要准备的书面材料有食品等进口申请书、有关原材料和成分以及生产过程等的说明书、卫生证明书、试验结果书;其中,卫生证明书和试验结果书是被要求提交的时候才提交的材料;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根据以往的进口业绩来被分为不用实物检查和要实物检查的区别;前者在书面材料能够证明要进口的产品是安全上有保障的,取得进口许可书,并进行海关手续;后者则再分为自行检查和行政检查;自行检查是指在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检疫检验所里进口企业带去样品进行检验;行政检查是指在厚生劳动省所管的检疫所里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取得进口许可书,再办理通过海关手续之后可以进入日本国内市场流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被反送、废弃、食用外转用;1.4 食品安全政策的调整在 BSE以及基因组合产品等围绕食品环境的多样变化当中 , 日本将国民健康保护摆在了最重要的位置,不断地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政策引导上体现和促进以消费者为中心调整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以及生产方式等意识的改革; 2003年制定并实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里大大强化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与风险对策;同时也强化了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也就是强化风险的评估能力;在具体实施时,风险管理机构与风险评估机构的要分门别设,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食品安全的保护工作;日本的食品安全政策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以往对食品安全的意识不够状况,强化对以下几点重要性的认识:①将国民的健康保护放在最优先地位,②为消费者稳定供应安全并能够安心消费的食品,③让国民参加政策的讨论和制定过程;在调整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思路,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①制定政策上反映消费者、生产者以及企业等有关人员的意见,②建立健全贯通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综合性措施并确保其实施,③促进生产者和企业的安全安心食品的供应活动,④及时准确地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管理;在今后调整方向的着重点是:①继续强化新的行政体系的建设,加强与国际机构的联系,②确保实施农产品和食品从产地到消费地过程的风险管理,③促进确保消费者的安心感和信赖的活动,④促进为确保食品安全安心而进行的有机农业等环保型经营活动,⑤充实降低风险的技术开发研究的同时,为风险分析研究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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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
容器包装
其他 (12%) 中国 (68%) 泰国(6%) 台湾(7%) 中国 (32%) 香港(1%) 韩国(1%) 丹麦(4%) 泰国(5%)
玩 具
其他(5%)
其他(9%) 印度尼西(2%) 法国(2%) 韩国(4%) 泰国(16%)
韩国(16%) 印度尼西亚(18%) 中国 (85%)
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 以及相关方面的责任义务 ①
第7条
地方政府的责任义务
地方政府,遵照基本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性方面,按照与中央政府之间合理 的责任分担,根据该地方政府所在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各项条件制定政策方针, 同时负有实施的责任义务。
第8条
食品相关企业的责任义务
进行食品的・・・、进口、・・・的企业,有责任义务,遵照基本理念,认识 到自己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负有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并在食品供应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妥善 采取必要措施。
申 报 事


进口人的姓名、住址 食品等的品名、数量、包装种类、用途 正在使用的添加物的名称 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制造或加工方法 是否转基因或单独流通生产管理 添加物制剂成分 器具、容器包装或玩具材质 有无货物事故 等
实施进口检验的简介
1.行政检验(在厚生劳动省检疫所进行
饮 料 飲料
食品添加物 食品添加物
中国 (18%)
其他 (26%)
法国 (30%)
其他 (34%) 泰国 (16%) 越南(9%) 美国 (10%)
泰国(7%) 澳大利亚 (12%)
巴西(6%) 墨西哥 (16%) 中国 (15%)
韓国(7%)
中国 (10%) 美国 (22%)
印度尼西亚 (12%)
检 验 率 监测检验指导检验等 低 加强监测检验
94, 598件
20万件 180万件
49, 271件※
2007年度申报的检验件 数/申报件数
(不包括重复部分)
71, 606件
监测检验件数的计算方法 ①
① 根据国民摄取量比较大的食品、超标或然率、进口实绩等条 件,将食品分类为157组
② 按照不同的检验分类(农药残留、抗菌物质等、添加物、成 分规格、霉变、转基因、放射线照射),按照一定的信任度, 将可检出超标的检验数量初步设定为299件※。
孔雀石绿、呋喃唑酮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不包括具备中国政府淡水产品证书的 品目
双壳贝及其加工品(只有干贝的扇 麻痹性贝毒、痢疾性贝毒 贝除外。) 大粒花生 乌龙茶 乙草胺、BHC 三唑磷
乳及乳制品以及以此为原料的加工 三聚氰胺 食品
泰国 (26类品目) 美国(12类品 目)
养殖虾及其加工品 秋葵 罗勒叶种子 牛肉加工品 玉米
水产食品
俄罗斯 (13%) 美国 (12%)
中国(5%)
菲律宾(6%) 澳大利亚 (7%) 加拿大 (17%) 米国 (55%)
澳大利亚 (24%) 其他 (46%)
中国 (12%) 台湾 (8%) チリ (9%)
农产加工食品
其他 (21%) 韩国(3%) 意大利(4%) 泰国(12%) 美国(18%) 中国 (42%)
国别命令检查对象品目(2008年12月末摘要)
対象国・地域 全部出口国 (16类品目)
河豚 咸鲑鱼子 木薯及其加工品(淀粉除外)
対象食品例
鱼种鉴别 亜硝酸根 氰化物
検査項目例
条件等
仅限于现场检验结果发现异种河豚的 情况下
中国 (50类品目)
鸡肉及其加工品
鳗鱼及其加工品 虾及其加工品
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吗唑酮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度第48号法律)
第4条 第6条
在食品供应过程中采取妥善措施 中央政府的责任义务
确保食品安全,应通过在国内外的食品供应过程中采取妥善措施来实现。
中央政府遵照前面第3条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以下简称“基本理 念”),综合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政策方针,同时负有实施的责任义务。
以往的超标事例 出口国的信息 原料和制造方法等
进 口 时
超 标 信 息
自主检验的指导
回收、废弃、退回或 改为食用之外其它用 途
合 格
根据都道府县等的监督指导计划 都道府县等进行取样检验
不合格
国 内
发现超标时进行通报
收集海外食品安全信息
消费者
・国立药品食品卫生研究所安全信息部 ・食品安全委员会事务局信息和紧急状态应对课
畜产加工食品
其他 (20%) 中国 (33%) 美国(6%) 新西兰゙ (11%) 澳大利亚 (15%) 泰国 (16%)
水产加工食品
其他 (19%) 智利(4%) 越南 (8%) 美国 (9%) 泰国 (16%) 中国 (43%)
各类食品进口量前5位 ②(2007年:速报数字)
其他加工食品
美国 (24%) 其他 (24%)
央政府负担费用)
(1) 监测检验 确认现场的检验

(2)
2.从进口者负有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和义务的观点出发,进口者自行负担费用
(1) (2) 命令检查 指导检验(自主检验)
进口时的检验体制简介
全面禁止进口
高 超 标 的 或 然 率
※监测检验的件次数为81,519件 (检验项目可能有所重复)
命令检查
6个检疫所 13个检疫所 341名
◎ ★

进口食品检疫检验中心
仙台 仙台机场 新泻 ● ● ●
鹿儿岛
◎●●● ◎ ★● ★ ● ●◎ ◎ ◎
● ● ● 横滨
东京(卫生和食品监督课) 东京(食品监督第二课) 千叶 东京机场 川崎 成田机场
进口食品检疫检 验中心 中部机场 四日市 清水 名古屋 ● ● 那霸 那霸机场
(例)谷物检验件数的计算(2009年度监测检验计划方案)
检验分类 基本件数
农药 残留 299
抗菌类物 质等 299
添加物 299
成分 规格等 299
霉变 299
转基因 299
放射线 照射 299
合计 2,093
根据进口件数、进口重量、以往的超标率、超标项目的危险程度 对各个检验种类设定重量,分别确定必要的检验件数 检验件数 119 59 0 119 299 119 0 715
喹菌酮 EPN 黄曲霉毒素 腸管出血性大腸菌O157 黄曲霉毒素
不包括具备泰国政府签发证书的品目。 不包括另外指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品 仅限于另外指示的制造商生产的肉馅。
全部出口国15类品目和36个国家1个地区的205类品目(截至2008年12月末) 命令检查品目一览
http://www.mhlw.go.jp/topics/yunyu/kensa/dl/01g.pdf
標本の 違反率 (v)
在统计学上,如果v是集团中的真 正超标率、n是标本数量(任意抽 取的情况下),那么在n个标本当 中至少能够检出1个超标的概率P的 计算公式就是P = 1 - (1 – v ) n 。
监测检验件数的计算方法 ②
③ 根据②的检验数量,分析进口件数、进口重量、以往的超标率、 以往超标项目的危害程度,按照不同的食品组和检验分类设定 必要的检验件数
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 以及相关方面的责任义务 ②
食品卫生法(1947年第233号法律) 第2条 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等的责任义务 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地区保健法第5条第1项政令规定的市(以下简称“设置保 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应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有关食品卫生 的正确知识,收集、整理、分析及提供与食品卫生有关的信息,推动与食品卫生有关 的研究活动,为提高食品卫生方面的检验能力和食品卫生水平培养人才、提高资质水 平。 ② 中央政府、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应相互协作,以使食品卫生 相关政策方针得到综合而迅速的实施。 ③ 中央政府应完善体制,以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以及研究、以及针 对进口的食品、添加物、器具及容器包装的食品卫生检验得到实施,采取必要措施确 保国际协作,同时,还应对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 助,以使前面2项责任义务得到充分落实。 第3条 食品等企业的责任义务 食品等企业,为了从自身责任的角度,确保其・・・、进口、・・・或者经营中所 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器具或包装容器的安全性,应努力学习与确保所销售食品等的 安全性有关的知识和技术,确保所销售食品等的原材料的安全性,对所销售食品等实 施自主检验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检疫所食品卫生监督员年度变化情况

350
2006年度 314名
2007年度 334名
2008年度 341名
2009年度 368名(暂定)
300
250
200
150
1989年度 89名
100
50
0
元年度
5年度
10年度
15年度
17年度
18年度
19年度
20年度
21年度
食品等的进口申报
欲进口食品者应向厚生劳动大臣进行申报(食品 卫生法第27条)
2,774,908
水产食品,水产加工食品
2,404,578
进口重量
32,261,071

22,587,656
农产食品, 农产加工食品
各类食品进口量前5位 ①(2007年:速报数字)
农产食品
其他 (10%)
畜产食品
其他 (15%) 丹麦 (9%) 加拿大 (11%) 巴西 (18%) 美国 (23%)
180万件
45 40 进 口 重 量
( 万 件 )
( 百 万 吨 )
3,226万吨
15 10 5 0
*2007年为年度
食品等的进口情况(200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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