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深府[1992]354号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1992年8月3日深府<1992>354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将成片未经开发的土地交由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区域。
开发区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划定。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局是各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国土局的授权,对辖区内开发区的规划、地政进行管理,并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地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
组织开发区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开发区内的其他企业的建设活动负保证责任,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开发企业受市规划国土局的委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规划,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局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开发区的规划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批。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服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77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带来一系列问题。
少数城市将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造成城市规划建设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给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有的开发区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开发建设中急功近利,自我封闭,影响了城市用地的合理布局;有的开发区道路和工程管线与城市路网、管线衔接不够,造成诸多矛盾;有的开发区盲目追求“小而全”,浪费了宝贵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规划整体性、协调性、长远性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阻碍了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开发区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城市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的热点地区,其规划建设水平与城市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其用地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否与整个城市保持协调统一,对城市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只有对开发区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才能发挥城市规划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保证开发区和整个城市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都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开区。
第三条功能定位:将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
负责拟订全省经开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经开区设立、升级、扩区、调整、退出的审核,开展统计分析,对经开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督查和综合考评,研究经开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省级经开区设立第五条设立原则: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区域平衡。
优先选择对外开放度高、利用外资好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依托省定产业集聚区设立省级经开区。
名称为“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六条设立条件:(一)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前景良好。
(二)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明确。
(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度:申报区域内第二、三产业近两年增加值均达到40亿元;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2.5亿元;近两年累计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2.5亿美元或实际引进省外资金累计达到100亿元;主导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达到70%。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服务。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第五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人事劳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行政事务;(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当在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设立企业必须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开发区,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经济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
园区内的居民和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第三条按照大兴区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和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通知》(兴政发[2009]40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划归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调整后的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四条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区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园区规划、土地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核、企业管理、园区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产业导向、投资管理第五条开发区致力建设成以新媒体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生产性服务业、现代都市产业为主导,商业、服务业等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现代化综合性园区。
园区重点发展:(一)新媒体产业及其它文化创意产业;(二)电子信息产业;(三)总部经济类;(四)生产性服务业;(五)现代制造业;(六)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入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亩,年产值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亩,年缴纳税额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亩,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要求。
对于能带来巨大社会效益或者其它效益的特殊企业可适当放宽。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国家产业日期:2010-08-24政策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七条企业入区申报与审批(一)凡拟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审核批准。
(二)审核批准后,投资者与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明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6.03.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我省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省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向开发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到开发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科研机构。
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科技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开发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地市级综合经济管理权限,代表本级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三)审核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报批;(四)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开发管理;(五)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六)按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治安、房产、国有资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九)负责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机构的工作;(十一)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开发区的规划和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开发区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总体规划应明确开发区的定位、目标、规模和布局,详细规划应具体规定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条开发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八条开发区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土地利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应符合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加强对开发区土地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第十四条开发区应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五条鼓励开发区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六条开发区应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鲁政发【1996】77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
第四条开发区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类开发区必须划入城市规划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派出机构,也可以委托开发工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协调。
上述范围以外的开发区,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也可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开发区选址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7•【字号】晋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即交付使用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及管理权限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是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为便于发展,预留一定区域。
第三条经济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支柱产业的培植基地,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四条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管委会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经济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经济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经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一、引言滨州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拥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滨州市制定了城规划管理办法,其中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
本文将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背景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03年,是滨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利用效果,滨州市制定了相应的规划与管理办法。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原则1. 保护环境:确保开发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提高生态效益。
2.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合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开发区的整体服务水平。
4. 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和支持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5. 空间布局合理:合理规划布局,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内容1. 开发区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包括用地规划、产业规划、建设规划等,以确保开发区的有序建设和高效运行。
2.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开发区的用地需求和环境条件,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规划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设施水平。
4. 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大气、水域、土壤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开发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5. 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重要性1. 推动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2. 提高城市形象:规划与管理开发区可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增加城市的吸引力。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4年2月28日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促进开发区在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整合优化、促进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优化、设施配套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原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建设发展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同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doc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第43号令发布日期:1995-7-1执行日期:1995-7-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1994年3月21日发布施行)现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加快建设进程,保障区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第六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的中外投资者,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由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设立、考核、升级和退出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自治区级经开区的设立、考核、升级、退出等统筹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第三条自治区级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构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为目标,持续发挥经开区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级经开区可以按照“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和管理,原则上下辖不超过3个园区。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设立自治区级经开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产业园区;(二)符合促进当地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具备明显的区位、交通优势,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城镇总体规划;(四)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五)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六)产业特色突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七)经济综合实力强,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收入、外贸进出口、加工贸易、实际利用外资等指标位列自治区园区前列,建立了健全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执法机构;(八)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20亿元人民币以上、税收收入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3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