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骨干教师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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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我院“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更好地吸引与稳定人才,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管理办法。
一、专业(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工作职责和奖励措施
(一)遴选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受聘该职务三年及以上)。
3.近两年主讲过本学科三门以上主要课程,在本专业承担的课堂教学工作量每学期平均不低于6节/周,院系(部)、处室负责人原则上不低于4节/周。
4.在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测评中教学效果为优秀。
5. 具备“双师”教师素质。
6. 近三年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国家公开出版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在两篇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在三篇及以上);
(2)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第一主编的本专业专著、教材或译著一部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是主要完成者(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4)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市厅级优秀教学成果(或教学创新奖,或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
(5)获得市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横向科研课题(经费5000元及以上)立项;
(6)获得国家级专利(本人在该专利的本单位技术发明人中排名第一);
(7)主持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8)主持完成院级及以上精品课建设;
(9)主持院级以上重点专业建设。
7.具有较强的专业教学组织与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教学文件编写能力,能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带领专业队伍完成专业建设各项工作,特别是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的拟定与实施以及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起到组织与领导作用。
8.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能力,带领专业队伍建立起能满足专业教学需求的院外实践基地群,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效果明显。
(二)岗位职责
1.主持或参与制定本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较为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制订与实施工作。
2.在培养专业队伍、提高专业队伍整体水平、推进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指导新教师1至2人。
4.负责组织本专业精品课程的创建工作。
5.指导大学生的专业竞赛和各类实践活动。
6.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本专业的学术报告会(每学期一次)。
7.主持或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000元及以上)。
8.平均每年在国家公开出版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在1篇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在2篇及以上;或聘期内主编高职院校国家规划教材一部或以上。
9.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每年各学期课堂教学工作量平均不低于4节/周。
(三)岗位设置
专业(学科)带头人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1名,省级或国家级示范专业、学院重点专业可设置2名。
(四)奖励措施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完成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后,由学
院按年度发给每年600元岗位津贴,并在开会、学习、培训
及发表文章等方面优先资助。
三、遴选程序
(一)凡符合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条件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由申报者向各院系(部)提交《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参选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经院系(部)审核同意后,将所有材料报组织人事监察处,组织人事监察处会同教学科研处审核材料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
(三)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有效票数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专业(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候选人。对候选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学院院长颁发正式聘书。
四、管理办法
(一)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岗位设置、遴选条件、聘用程序和奖励标准等由学院确定。
(二)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部)负责;遴选聘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监察处会同教学科研处组织实施。
(三)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期三年。专业
(学科)带头人每三年遴选一次(特殊情况除外);骨干教师每年遴选一次。工作安排在9月份。
(四)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聘期内,因公出国三个月以内者,按正常考核;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取消当年待遇;超过一年者,不再保留资格(此类人员若回国后聘期内剩余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者,可申请恢复资格)。
(五)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聘用并取消待遇:
1.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3.其行为给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六)各院系(部)每年要结合年终考核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提交《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表》,将考核评价材料报学院组织人事监察处、教学科研处。
(七)学院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测评,对检查和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