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7号各银监局: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决定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报表中增加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填报制度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项下,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具体包括: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的、持有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但不合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合作业务、统计时点以前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已被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包含本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机构业务数据。
《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在《报表》中自行增加统计项目或分报表。
担保统计规范
担保统计规范一、统计指标1、个业名称企业名称填写全称,并注明是否有政府扶持内容。
政府扶持内容有:贷款贴息、缓缴土地出让金、科技拨款、国债贴息、其他财政拨款。
这些内容应在统计表上注明。
2、所在行业及主营业务为了便于行业绩效指标的比较,按照国民经济标准对在保企业进行行业分类标准对在保企业进行行业分类。
主营业务填写行业名称下面的具体业务。
3、担保品种担保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带款担保、综合授信担保、保函担保、程兑汇票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个人贷款担保、联合担保等。
综含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应注明具体业务品种。
如综合授信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综合授信下的贷款担保等。
4、担保起始日期、担保期限和担保到期日担保起始日期以担保含同签订,并履行担保责任时开始计算;按年、月、日填写。
担保期限以月为单位填写。
担保到期日按年、月、日填写.5、担保额担保额币种为人民币,以万元为单位填写,不足万元的“四舍五入”。
6、担保责任人担保责任人填写该项目,经理及助理。
经理名字在前,助理名字在后。
7、贷款银行填写贷款银行的全称。
二、统计报表种类和报送日期1、担保统计报表分月、季、年报。
2、月报在次月前二个工作日内报出;季报在次季前5个工作日内报出:年报在次年前8个工作日内报出。
3、统计报表报送范围。
统计报表公司各部门每部一份,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含副总)三、公司担保统计报表采用的办公软件1、公司担保统计报表采用excel表。
2、标题用20号字;正文用:12字。
3、用A4纸打印每人—份。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表号:银监统临[2010]002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单位:户、家、万元填报单位:20 年序号项目A B B 年初本年度(发生额)期末11.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1.1 各项贷款余额-2 其中:中小企业-3 1.2 不良贷款余额-4 其中:中小企业-5 1.3 企业贷款户数-6 其中:中小企业-72.辖区融资性担保贷款2.1 企业贷款户数-8 其中:中小企业-9 2.2 各项贷款余额-10 其中:中小企业-11 2.3 不良贷款余额-12 其中:中小企业-133.辖区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代偿情况3.1 代偿户数--14 其中:中小企业--15 3.2 代偿金额--16 其中:中小企业--17 3.3 应承担代偿责任余额-184.辖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4.1 政策性银行及邮储银行-19 4.2 国有商业银行-20 4.3 股份制商业银行-21 4.4 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22 4.5 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3 4.6 外资商业银行-24 4.7 非银行金融机构-25 4.8 其他金融机构-26 5.辖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5.1 公司制法人-27 5.2 非公司制法人及合伙企业-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银监局负责填报。
本表为半年报,分别于每年7月底前及2月底前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融资担保部。
2.本表统计对象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表统计口径包括在辖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及分支机构,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2019年 3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 (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6)一、总说明(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反映广州地区金融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效益,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本报表制度属于地方部门统计调查,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三)填报范围1.统计范围:广州地区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金融业单位业务经营情况。
2.填报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典当、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
(四)调查内容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利润表、业务管理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
金融保险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保险业统计报表制度(2001 年统计年报和 2002 年定期报表)北京市统计局2001 年 10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一)年报表 (6)1.金融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年报表(F103-1 表) (6)2.银行、保险系统机构人员年报表(京统核 05 表) (8)(二)定期报表表式 (9)1.金融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季报表(F203-1 表) (9)2.证券经营机构经济业务月报表(京统核 01 表) (10)3.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月报表(京统核 02 表) (11)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表(京统核 04-1 表) (12)5.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表(京统核 04-2 表) (13)四、附录 (14)(一)实施办法 (14)(二)金融保险业部门分类及代码目录 (14)(三)金融保险业直报单位名单 (14)(四)报表指标解释 (17)一、说明一、为了解我市金融业、保险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本制度的实施范围:凡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活动的金融业企业和保险业企业,都属于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
外资银行代办处、外资保险公司代办处暂不列入。
其中:金融业企业包括:①中央银行、②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③其他银行(如政策性银行)、④信用合作社、⑤信托投资机构、⑥证券经纪与交易机构(含证券营业部)、⑦财务公司、⑧融资租赁公司、⑨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一、引言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格式,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制度。
这些统计报表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性的数据支持,从而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金融业统计报表的分类金融业统计报表可根据内容和报送频率的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内容,金融业统计报表可以分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根据报送频率,可以分为日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最基本的统计报表之一。
它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点上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包括现金、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收账款、投资等;•负债:包括存款、借款、应付账款等;•净资产:即资产减去负债。
2. 损益表损益表是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另一种重要统计报表。
它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期间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净收益和净亏损情况。
损益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等;•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等;•净收益/净亏损:即收入减去支出。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用于分析现金流动情况的报表。
它反映了特定时间期间内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
现金流量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三、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意义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可以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监管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政策提供依据。
2. 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能够通过报送统计数据,增加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业报表说明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精选5篇)
担保业报表说明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精选5篇)第一篇:担保业报表说明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附件2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
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在我省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
其中,跨省(区、市)在我省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
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广西金发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行业系列统计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广西金发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行业系列统计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金发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行业系列统计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市辖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自治区金融办《关于报送融资性担保行业系列统计表的通知》(桂金办发﹝2017﹞3号)和我办《关于建立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行业系列统计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截至2017年7月15日仍有以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尚未报送6月及第二季度(4-6月)行业系列统计报表,现予以通报:
广西农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广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昊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通世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中汇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东方创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恒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任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振霖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金发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0日。
担保公司数据填报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数据填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担保公司内部数据填报的流程、责任、标准和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所有员工在进行数据填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的数据填报工作,制定数据管理规范,监督执行情况。
2. 各业务部门负责按照数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关数据。
3. IT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数据填报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数据填报流程1. 数据收集: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收集业务操作中产生的各类数据。
2. 数据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需对填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数据填报:经过审核的数据由指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指定的系统进行填报。
4. 数据复核:数据管理部门应对填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更正。
5. 数据分析与报告:数据管理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报告供管理层决策使用。
四、数据安全与保密1. 所有涉及数据填报的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政策,不得泄露任何敏感数据。
2. 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采取加密措施,防止数据被非法访问或篡改。
3. 对于违反数据安全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培训与考核1. 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数据填报培训,提高员工的数据处理能力和意识。
2. 数据管理部门将对各业务部门的数据填报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部门绩效的一部分。
六、制度的修订与更新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变化,本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管理需求和技术要求。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1. 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2. 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4.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
5. 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6. 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7. 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8.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
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3.1d])等项之利。
9. 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5)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大连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大连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大连市统计局二OO六年十二月1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大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2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目录一、总说明 (2)二、实施办法 (3)三、报表目录 (4)四、报表表式1.中央、省直属企业财务状况报表(H103-1表)………………………………………………………………5-62. 中央、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报表(H103-2表)……………………………………………………7-83.金融机构(含外资)可比口径信贷收支表(H608-3表) (9)4.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指标表(H608-9表) (10)5. 内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表(H634-1表) (11)6. 外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表(H634-2表)………………………………………………………12-137.内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损益表(H635-1表)…………………………………………………………14-158.外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损益表(H635-2表) (16)9.保险业经营状况表(H608-2表) (17)10.三大社会保险基本情况统计表(H608-4表) (18)11.保险业资产负债表(H636表) (19)12.保险业利润表(H637表) (20)13.保险业业务费用明细表(H638表) (21)14.证券业业务月报表(H608-1A表) (22)15.大商所业务统计表(H608-10表) (23)16.证券业资产负债表(H608-1B表) (24)17.证券业损益表(H608-1C表) (25)18.证券业费用明细表(H608-1D表) (26)19.资金信托项目资产负债统计表(H608-7表) (27)20.典当业业务统计表(H608-8表) (28)21.担保行业主要业务统计表(H608-5表) (29)22.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统计表(H608-6表) (30)2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31-32 24.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 (33)五、部分指标解释……………………………………………………………………………………………34-393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大连市金融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四、主要指标解释五、附录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担保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决策,特制定此《担保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统计数据的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内所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报送工作。
2. 统计数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客户数据、风险数据等。
三、统计机构1. 公司设立统计部门,负责公司各项统计工作。
2. 统计部门应具备统计分析能力,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各项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 统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统计数据的收集1. 各部门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按量、按质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
2. 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
3. 统计数据的收集程序应经过合理规划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的来源合法和真实可靠。
五、统计数据的整理1. 统计部门应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数据的清晰明了和易于理解。
2. 统计数据的整理应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具备记录、归档和追溯功能,方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六、统计数据的汇总1. 统计部门应定期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汇总,生成相应的统计报表。
2. 统计报表应包括数据的详细情况、趋势变化和分析结论。
3. 统计报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统计数据的分析1. 统计部门应对汇总后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含义和规律。
2. 统计分析应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展开,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持。
3. 统计分析应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得主观臆测或武断推断。
八、统计数据的报送1. 统计部门应将经过整理、汇总和分析的数据准确报送给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
2. 统计数据报送应有明确的提交要求和时间,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担保公司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内部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统计管理体系,强化统计工作职责,规范统计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第二章统计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明确统计职责,设立统计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公司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统计部门应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共同完成统计任务。
第六条统计部门负责制定统计计划,明确统计任务、统计指标、统计周期等,并组织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制定各类统计报表,明确报表格式、填报内容、报送时间等。
第八条统计部门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整理、分析,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统计职责第九条统计部门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司统计工作,制定统计计划,明确统计任务、统计指标、统计周期等;(二)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制定各类统计报表,明确报表格式、填报内容、报送时间等;(三)审核、整理、分析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四)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质量;(五)负责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职责:(一)按照统计计划,按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报表;(二)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统计数据;(三)对统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改进和落实。
第四章统计流程第十一条统计流程如下:(一)制定统计计划;(二)编制统计报表;(三)填报统计报表;(四)审核、整理、分析统计数据;(五)上报统计报表;(六)统计数据的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准则报表格式及附注和会计科目使用
附件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一、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1.本指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执行。
2.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
需要编制财务状况评价说明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状况评价说明。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及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只编制财务报表。
5.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
6.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7.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8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及报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担保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担保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担保有限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并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制定本《担保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审核、统计及使用担保数据的全过程。
一、数据统计的范围1. 公司需要对担保对象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包括担保产品类别、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贷款用途等。
2. 外部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董事会决议等。
二、数据统计的程序1. 数据采集的程序:(1)各部门需收集担保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在内部数据库中保存。
(2)财务部门根据上一步骤的数据库信息,将担保对象信息录入财务系统。
(3)所有数据的录入应在数据收集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数据核对和审查的程序(1)数据录入后,各部门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及审核,确保录入的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2)核对结果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及修正。
3. 统计报表的编制的程序(1)根据相关要求及制度,IT部门建立统一的数据库,财务部门制定统一的报表模板。
(2)各部门需要按照制定的报表模板编制统计报表,并将向财务部门汇总的数据进行提交。
(3)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所编制的统计报表,形成公司的统计报表。
(4)报表的生成需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数据使用与管理1. 数据使用(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利用所需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与有效性。
(2)外部人员和机构需通过授权,方可使用所需的公司数据。
2. 数据管理(1)公司要对数据进行安全保护,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公司要对数据进行备份、存储,防止数据遗失或毁损。
(3)公司要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与更新制度内容。
四、数据存储与保管(1)公司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公司需要备份数据,防止数据遗失或毁损,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上。
(3)公司需要对数据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数据的安全与完整性,并及时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陕西省统计局2005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陕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总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一)年报表式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一)(Q390-1表) (5)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二)(Q390-2表)………………………………………………………………(6)) (二)定期报表表式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Q490表) (7)四、指标解释 (8)一、总说明一、说明:本制度为省、市(含杨凌示范区,下同)、县(市、区,下同)三级通用报表制度。
总部设在陕西的各金融单位除向省统计局上报所有在陕经营活动总体情况报表外,设在各市、县的下属企业(如营业部等)应向所在地统计局上报在当地经营活动情况报表;总部不在陕西的各金融单位除向省统计局上报在陕总体经营活动情况报表外,还应向所在市、县统计局上报在当地经营活动情况报表,以满足国民经济分级核算的需要。
二、实施范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实施范围为:凡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活动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类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各类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局及机关下属投资性公司,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属于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
《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实施范围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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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5)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
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五)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2月15日前将年报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年报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布置、解释。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表号:G1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家、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为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表号:G2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 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表号:G3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 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表号:G4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 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6.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表号:G5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 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6.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四、主要指标解释1. 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
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 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 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
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
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 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 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 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
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
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 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
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
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 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 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
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 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
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
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