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8]5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2018-6-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的六大变化
发 火 [ 0 8 1 2 号 ) 《 于 印发 ( 2 O ] 7 和 关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 0 8 3 2号 ) 规 定 ( 2 0 ]6 的
认 定 的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按 1 %的 税 率 减 5 近 日, 政 部 、 关 总 署 、 家 税 务 财 海 国
[ O 5 1号 ) 《 政 部 、 海 关 总 署 、 2 0 ] 、财 国 家税 务总局 关于 文化体 制 改革试 点 中
征 牧 企 业 所 得 税 : 文 化 企 业 开 发 新 技 术 、 产 品 、 工 艺 发 生 的研 究 开 发 费 新 新 用 , 许 按 国家 税 法 规 定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允 所 得 额 时加 计 扣 除 。 六 是 增 加 了呆 滞 出版 物 所 得 税 扣 除优惠。 政策规定, 新 出版 、 行 企 业 库 发 存 呆 滞 出版 物 , 质 图书 超 过 5年 ( 纸 包
3 4号 ) 两个 政 策 文 件 , 有 关 文 化 产 业 对
支 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通 知》 财 税 [O 5 2号 ) 《 政 ( 20] 及 财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宣 传 文化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税 财
处 置 的 , 处 置 收 入应 ( 转 第 2 其 下 ) 1页
是延 长 了优 惠期 限。 财政 部 、 《 海
关 总 署 、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文 化 体 制 改 国
办 文化 企 业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可 其 以按 照 财 税 [ O 5 2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20] 到 期 ;除 条 款 中有 明 确 期 限 规 定 者 外 .
(完整word版)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荐文档
(完整word版)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荐文档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化创意产业逐渐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为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身于该领域。
本文旨在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和推荐。
二、税收优惠政策概述1. 增值税政策:对于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优惠政策。
具体可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
2. 所得税政策: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减半征收、免征或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等。
3. 资金补助:文化创意企业可以申请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创新研发、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等方面。
4. 关税优惠:对于进口的文化创意产品,可以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或优惠待遇。
5. 地方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还可以制定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如个人所得税减免、免税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推荐1. 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减免力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和力度,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入到该产业。
2. 减少税收手续和负担: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手续的简化和负担的减轻,为文化创意产业减少税收的办理成本和经营压力。
3. 完善税收政策配套措施:政府应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四、结语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总和推荐,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减少税收手续和负担、完善税收政策配套措施等建议。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和宣传
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和宣传内容总结简要作为一名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和宣传工作人员,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确保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广泛宣传和落实,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从而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我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深入理解政策内容和实施范围;二是制定宣传策略,确定宣传渠道和方式;三是撰写宣传材料,包括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四是组织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座谈会等;五是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收集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在过去的几年里,参与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和宣传活动,包括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等。
这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企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例,我首先对政策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理解了政策的目标、适用范围、优惠力度等。
然后,我制定了宣传策略,决定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并组织了多场讲座和座谈会,邀请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探讨如何运用这一政策。
在宣传材料方面,我撰写了多篇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展示了政策的效果。
在活动实施过程中,积极组织协调,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收集了大量的反馈信息,通过数据分析,评估了活动的效果。
根据反馈和评估结果,我对宣传策略进行了及时调整,使其更加精准有效。
这些活动不仅帮助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看到企业因为我们的工作而受益,深感自豪和满足。
这也让我更加坚定了继续努力,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贡献的决心。
以下是本次总结的详细内容一、工作基本情况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和宣传工作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政策得到有效传递和实施,以便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工具支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在这一过程中,我承担了政策研究、宣传策划、活动组织、效果评估等多重角色。
负责的政策宣传活动涵盖了多种税种和不同规模的企业。
通过对政策的深入解读和案例分析,我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使他们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最大化地享受税收优惠。
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现有文化企业3000多家,正在努力打造以湖湘文化为根基、以数字视频为特色、以“文化+科技”为路径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V谷”。
税收助力企业发展,笔者梳理了文创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纪念此行,一起来看一看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二、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部分制品和出版物税率下调、出版环节先征后退、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免征、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10项规定: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明确了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传媒税务优惠方案
传媒税务优惠方案一、背景传媒行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传媒行业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然而,传媒行业本身也面临着一些税收问题,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为了支持传媒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传媒企业减轻负担,提高发展活力。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文化传媒产品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允许按照3%的简易征收方式进行增值税征收,实行免征、减征、缓征等优惠措施。
对于文化传媒产品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2. 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传媒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升级、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减按2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在特定地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于专门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3. 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以上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其他的优惠政策,帮助传媒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这些政策包括:•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报销社会保险费用等;•对于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交流等活动的传媒企业,可以享受税收退税政策。
三、申请流程传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过程具体如下:1.准备好所需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证明材料等;2.根据所需材料,在税务局或者税务服务中心进行申请;3.等待税务部门的审核,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4.根据审核情况,确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四、总结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支持传媒企业的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转 换 试 点 工作 。 动有 线 数 字 电 推
视 的发 展 , 照 国务 院 的有 关 精 按
神 , 属 于 列 举 的 《 征 营 业 税 对 免 免 征 营 业税 。
收 入 、 影 发 行 收 入 以 及 在 农 村 电
的有 线 数 字 电视 网 络企 业 名 单 》
经 广 电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从 事 电影 制 片 、 行 、 映 的 电影 发 放
贝收 入 免 征增 值 税 。
经 广 电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从 事 电 影 制 片 、 行 、 映 的 电影 发 放 集 团公 司 ( 成 员 企 业 ) 电影 制 含 、 片 厂 及 其 他 电 影 企 业 取 得 的 销 售 电影 拷 贝 收 入 、 让 电影 版 权 转 收入 、 电影 发 行 收入 以及 在 农 村
务 等 。 了 支 持文 化 产 业 的快 速 为 发 展 和 文化 体 制 的改 革 , 国家 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 列 税 收 扶 持 政 策 。 笔 者结 合 现 行 政 策 , 文 化 产 业 对 所 出 台 的 主 要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梳
理如下 :
一
、
营 业税 营业 税 法 对 文
内 科 普 单 位 转 让 科 普 影 视 作 品 播 映权 取 得 的 收入 免 征 营业 税 。
环节 增 值 税 。
自 20 0 9年 1月 1 日起 至 21 0 0年 l 2月 3 1日 。实 行 下 列
厂 及 其 他 电 影 企 业 取 得 的 电影
发 行 收 入 免 征 营业 税 。 此项 优 惠
教 场所 举办 文 化 、 教 活动 的 门 宗 票 收 入 免征 营 业 税 ; 学 校 和 其 对 他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的 教 育 劳 务 以 及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劳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 儿 所 、 儿 园 提 供 托 幼 养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宣传文化事业两税优惠政策明确
合 下 列条 件 的 , 适 用 增值 税 、 消 费税 免
税 政策 :一是 电子 商务 出 口企 业 已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二 是 出 口货 物 取 得 海 关 签 发 的 出 口货 物 报 关 单 。 三 是 购 进 出
棚户 区改 造获综合税收优惠
最近 , 财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贸企 业 的 ,购 进 出 口货 物取 得 相 应 的 增值 税 专用 发 票 、消费税 专用 缴 款 书
增值税 试点发 生 的财 政收入 变化 , 由中
央和 试 点地 区按 照 现行 财政 体 制相 关
司管 理 办 法》 ,并 向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本 次修 订在 基本 体 例和 部分 内容
征 收而进 行 房屋 产权 调换 并 取得 改造
上 与原《 办 法》 保 持 了一 定 的连 续 性 ,
重点 对准 入条 件 、 业 务 范围 、 经 营规 则 和 监 督 管 理 等 内容 进 行 了修 订 完 善 。 内容包 括 :将 主要 出资人制 度调 整 为 发 起 人制 度 ,不再 区分 主 要 出资人 和
发布 了《 关于延 续宣传 文化增值 税和 营 业税优 惠政策 的通知》 。《 通 知》 明确 , 自
2 0 1 3年 1月 1 日起 至 2 O 1 7年 l 2月
3 1 日, 对机关 报纸和 机关 期刊 、 专为少 年 儿 童出版发行 的报纸和 期- T I l 、 中小 学 学生课本 、 专为老年 人 出版发 行 的报 纸
[ 2 O 1 3 ] 4 4 2号 ) 。《 通知 》 明确 , 从 2 0 1 4年 1月 1日起 , 铁路运 输和 邮政
实施税收文化建设
实施税收文化建设税收文化是指社会成员对税收的认知、理解和看法,以及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是推动税收制度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实施税收文化建设已成为解决税务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
税收宣传是税收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税收知识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合规意识。
同时,还可以利用媒体、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加大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人能够深入了解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税收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第二,打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公平是税收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
税收制度的公平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信任的构建。
要加强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征纳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建立健全税收征纳的程序和制度,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征纳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负担。
同时,还要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税收制度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加强税收服务意识和能力建设。
税收服务是税收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纳过程中,应注重纳税人的需求和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加强税收征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水平,加强纳税人教育和指导,解答纳税人的疑惑和困惑。
同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电子税务的发展,提供在线办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
第四,强化税收诚信建设。
税收诚信是税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税收诚信是纳税人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诚信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道德意识,强化纳税人的自律意识。
同时,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实施税收文化建设是完善税收制度、推动税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税收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打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加强税收服务意识和能力建设,强化税收诚信建设。
税收宣传工作实施方案(3篇)
税收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___大精神,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充分依托各种载体,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宣传地税工作重点、解读经济税收热点、解析社会___焦点,形成宣传整体覆盖,社会各界全面参与的局面,营造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力提高纳税遵从度,服务税收工作大局,推动___地税事业与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宣传重点(一)强化政策宣传。
重点宣传税收与财力保障、税收与工业化、税收与循环经济、税收与和谐社会、税收与___新农村建设、税收与高科技等社会___的相关税收和法律法规,突出扶持弱势群体优惠政策,涉农税收政策,社保费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民政福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系列宣传。
(二)强化典型宣传。
坚持正反典型宣传相结合,既要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发挥示范效应,引导纳税遵从,又要对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
(三)强化形象宣传。
重点突出税收信息标准化建设、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扶贫济困、“两个减负”、地税文化建设、干部作风建设和地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总结新经验、新做法、新举措,宣传和推广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树立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宣传形式___年税收宣传,市局将采取一系列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实效,打响地税品牌。
主要途径和形式有:(一)媒体造势宣传。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优势,在进行常规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特色宣传。
在___电视台进行形象宣传,播放地税专题片,推介地税系统先进___和个人;在___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互动宣传,接受纳税咨询,开展有奖竞答活动,架设征纳双方的空中桥梁;在《___日报》和《___晚报》进行专题宣传,突出宣传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服务的内容,并在重要版面推出一批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文章;在“___政府网”、“汉--___传媒网”进行即时宣传,发布重要地税公告和最新的地税政策及资讯。
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依据
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依据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依据一、免税项目:1.文化活动相关费用,如文化展览、演出、培训等费用,不计入税前收入;2.参加政府所举办的慈善文化活动的费用及所得免于纳税;3.建设文物保护场所和在保护区内的教学研究建设的费用免税;4.政府投资于文化交流活动的费用,宣传文化知识的费用,提高文化素质的费用,建设文化资源的费用,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事业活动的费用等,皆免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1.政府投资建设文化事业设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2.文化实体及其设施类别所属的文化企业、文化人才类别所属的文化企业、文化出版物类别所属的文化企业、艺术装置类别所属的文化企业、文化设计类别所属的文化企业及其活动费用享受税收减免;3.“文化地方税收优惠类”的文化企业,对相关的文化服务费和技术开发费用免征当地的一般非物业税;4.“文化地方税收优惠类”的文化企业,对相关的文化服务费和技术开发费用征收当地企业所得税时,税率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三、鼓励政策:1.政府对投资于文化资源的公司给予股权投资的减免;2.政府对文化资源及文化资产的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减税支持;3.政府对投资文化传播塑造的文化企业进行减税等优惠支持;4.政府对文化行业进行税收优惠,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增值税税率等政策;5.对对文化资源及其作品,文化创意,文化企业,文化人才等提供税收优惠;6.支持文化出版和文化制作企业,以及文化艺术创作团体支出诸如业务拓展,营销推广,设备购置等费用的减免;7.对文化企业新创办的投资税收优惠等等政策。
四、综上所述,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的依据可以概括为:1.政府所实施的法律法规;2.免税项目;3.税收优惠政策;4.政府鼓励政策;5.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财政部中宣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现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财政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体现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要在完善相关政策的同时,突出扶持重点,更好地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一)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制定新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四、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文化类)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 值税优惠
2
增值税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文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 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 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 税字〔1998〕68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 值税优惠
3
增值税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文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 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 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 税字〔1998〕67号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文化类)
更新日期:2023年5月10日
序号
种类
减免政 策大类
减免 政策 小类
政策名称
优惠条款
减免项目名称
1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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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 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 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8〕69号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 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第一条第 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项 财税〔2019〕16号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 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
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 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2
第二条
号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 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 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第二条
〕65号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 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 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文件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文件号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一、导言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我国文化产业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用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鼓励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减轻文化事业单位的负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件。
二、相关文件1.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发〔1994〕228号):该文件明确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一次性捐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08〕89号):该文件规定,一次性捐赠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按照捐赠额的1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对于超过5万元的单笔捐赠,也可以按照捐赠额的10%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该文件明确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扣除、退还等。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1.扣除政策根据《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比例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允许扣除范围来确定。
2.一次性捐赠扣除政策根据《关于一次性捐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次性捐赠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按捐赠额的1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对于超过5万元的单笔捐赠,还可以按捐赠额的10%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减免政策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化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税务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4.退还政策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化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退还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税务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精简可用于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4)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5)第四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4)第五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5)第七章关于吸收下岗职工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17第一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五、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六、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出版行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及其应用
出版行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及其应用作者:陈秋伶来源:《会计师》2010年第06期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在2010年底前,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宣传文化事业方面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政策。
该文件继续此前关于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文件对于减轻出版单位的税收负担,巩固文化体制改革成果,促进文化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版社在运用这项政策时首先应正确把握政策内容,并且要注意实施财务单独核算和退税资金的会计处理,在享受优惠的同时,要做到按额按量缴纳增值税,而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报退税相关的材料,为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版社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正确解读优惠政策的内容为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版社首先应该认真解读政策内容,可以从优惠范围、优惠期限和退税环节三个方面解读优惠政策。
(一)优惠范围的规定。
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文件中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出版物包括以下两大类:一类是全国影响面较大、体现中央舆论导向的、可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这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刊物和青少年读物,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比较发现,相关内容作出了少量的调整,如增加了“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取消了“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条款,将其归并为享受先征后退50%政策的范围,在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中添加了《环球时报》等。
另一类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的出版物。
相比较财税(2006)153号文件,这一部分是新设的条款,体现了扶持行业专业出版物的政策,根据财税(2009)147号文件规定,这主要包括除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还包括了一些综合类报纸如国际时政类报纸、外宣类报纸、其他类报纸,一些行业专业类报纸如经济类报纸、工业产业类报纸、农业类报纸、文化艺术类报纸、法制公安类报纸、科技类报纸、教育类报纸、新闻出版类报纸、信息技术类报纸、综合信息类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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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部分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政策规定摘要:(一)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1)除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部分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来自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区中的新华书店。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依据:《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文化企业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三、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四、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政策规定摘要:(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图书、报纸、杂志。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