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

摘要: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单一制和联邦制,对各个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和代表国家说明,随后对单一制和联邦制性质,法律体系,国家机构,公民国籍,权力来源,对外关系等各个方面进行比较。随后引入本文重点欧盟。对欧盟与单一制和联邦制比较,介绍了欧盟、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异同。在文章的最后谈论了下欧盟体制的未来。

1单一制

1.1简介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复合制的一种)是主要形式。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以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为组成单位的国家结构形式。与复合制相对。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围行使其职权。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它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按照地方职权的大小,单一制国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对国家政部负责;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中央可撤换地方行政首长。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英国,由各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依法监督地方议会的行为,以立法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中央政府若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可诉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纠正。

1.2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2 联邦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围,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部事务的权力。

2.1简介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制。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2.2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国家

2.3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俄罗斯、德国、印度、

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现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约有二十多个。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按其联合的程度又分为联邦和邦联。联邦是指由两个以上国或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单一制与联邦制都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而且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是主要形式。

3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第一,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而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第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围,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可受到保护:(1)每个联邦成员有权制定和修改本成员单位的宪法,规定自己的部制度而无需联邦政府的批准;(2)联邦国家的成员在加入联邦之前有自己的区域围,在加入联邦后,其区域未经同意仍然不能改动;(3)联邦国家的成员有自己的国籍;(4)各联邦成员有加入联邦的权利,也有退出联邦的权利。

第三,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部事务的权力。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都由联邦宪法明确界定。所以,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而在单一制国家里,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

4 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英文:European Union;法文: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以及卢森堡。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现有28个成员国,(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正式加入欧盟后为28个)人口5亿,GDP16.106万亿美元。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不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而是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欧盟28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欧盟正式成立后,将《欢乐颂》正式定为欧盟的“盟歌”。同时,为了避免由于用不同的语言演唱这首歌曲而可能引发的不必要争端,因此只有曲子被用来作为欧盟之歌。新版的欧盟“盟歌”将是以贝多芬著名的《欢乐颂》为基础改编而成的说唱版本。[1]

欧洲联盟(欧盟)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共同体的28会员国,主要位于欧洲。它成立于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加入新领域的政策,以现有的欧洲社会,与5亿市民,欧盟相结合产生的估计有30 %的份额,世界各地的名义国生产总值。

欧盟已经制定了一个单一市场,通过一个标准化的法律制度,其中适用于所有会员国,保证人,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迁徙自由。它保持了一个共同的贸易政策,包括农业和渔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15会员国已通过了一个共同的货币,欧元。在对外政策上,代表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和在联合国的会议上发言,维护其成员国利益。

2001年,欧盟已经体现的作用,在司法和政事务方面,包括许多会员国之间根据申根协定取消护照管制。而且在某些领域,它取决于会员国之间的协议。不过,也有超国家机构,能够作出决定,而不管协议的成员。重要的机构和组织的欧盟,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欧洲法院的司法和欧洲中央银行。欧盟国家公民选举议会每5年一次。欧盟的起源,可追溯到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其中6个国家在1951年和《罗马条约》于1957年。自那时以来,欧盟已经长大的大小,通过加入新会员国,并增加其权力,通过增加新的政策畴,增加它的职权围。该条约在里斯本签署了在2007年12月的用意

是修改现行条约,以更新的政治和法律结构的联盟,如果批准是在2008年落成。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5欧盟、联邦制的异同

5.1欧盟与美国联邦制度特征比较

1. 宪法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与欧盟的曲折和模糊1787年,美国颁布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各州让渡一定主权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并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 200多年来,正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保存,奠定了美国联邦制和其他政治制度稳定运行基础和根本欧盟制宪可谓一波三折,2004年,欧盟25国首脑签署了欧盟首部宪法欧盟宪法条约,但先后在法国和荷兰遭到全民公决否决,制宪之路中断 2007年6月签署预计2009年1月生效的

欧盟宪法里斯本条约,因为捷克一直的反对,到2009年12月才生效运行再至上相称辅助无歧视的四原则,其辅助和相称原则要相比至上落实的好得多容方面,其中确有对成员国权力的约束条款,且划分明细,但较之一般的国家宪法方显单一化,虽然包含着欧盟某种程度的超国家权力,事实上是兼具国家参考文献法性质又显示出国际条约的作用,而其条约性质更加明显。

2.横向分权美国三权分立与欧盟的四权分立美国的开国元勋继承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是为巩固美国独立成果,防止出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美国总统制定三权分立是其首创一直以来,美国联邦制度的稳定发展不能离开三权分立的原则,保证了权力制衡和公平公正欧盟为了充分尊重成员国利益,实行了更为细致的四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决策和司法四个方面,这其中确有存在权利交叉的情况,但依旧保证了细化明晰欧盟的立法机关是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行政机构为欧盟委员会,也是欧盟的议事决策机构欧盟的决策机构包括理事会理事会欧盟理事等7个分支机构组成欧盟的司法机构是欧盟法院事实上,欧盟的这种分权形式显示出一种明显的政府间主义,具有明显的国际组织的性质,而其行政效率欠佳,其各机构职能的规化权威性还存在很大争议。

3.纵向分权美国的自上而下分权和欧盟的自下予上让渡美国联邦权力运行更具联邦分权给各州的倾向,是各州基于邦联缺陷的自愿降格,美国历史上不乏联邦放权和回收各州权力的政策交替现象,而不论放还是收,联邦政府的主动性都比较大,各州虽拥有自己的宪法,财政等权力,但是在外交安全防务等核心权力上,各州的主权还是具有有限性欧盟则不同,成员国均为成熟稳定的主权国家,有成熟的政制体系建设,而欧洲联合的历史,不过半个多世纪,里斯本条约中有限制成员国权力和欧盟宪法至上原则的规定,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欧盟的权力来源是各成员国的让渡,它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质,出于成员国自愿,或是需要符合本国人民意愿,欧盟权力的获得显得不那么顺利联盟以共同体方式行使成员国让渡的部分权能,其政府合作性要大于其权威组织性,其纵向分权虽有制度规,操作上则更有协调合作的性质

4.政党政治层面美国的两党制度和欧洲层面的政党匮乏在美国,有着历史悠久的两党轮流执政的传统,而其他不足以进入执政竞选的政党,也都活跃在各

类政治活动中,参与表达着政治活动和政治诉求19世纪60年代以来,党人和党人主宰了选举活动 200多年的美国历史中,两党互相竞争,争取选民,参政执政欧洲国家也有着长期的政党历史,但欧洲层面的政党,起步晚发展慢作用发挥的小则构成其特点,欧洲议会层面的政党活动非常局限欧盟成员国的竞选活动更像是本国的选战,但这样的选举又似乎不影响各国国政治,因此欧洲选民并不十分关心这一活动现今欧洲层面的政党有欧洲人民党,也称欧洲党①,另一个是欧洲社会党②欧洲层面的政党发展还不成熟,不能像单个主权国家那样,在本国发挥重要作用,表达政治愿望和政治诉求,这一重要的政治中间力量在欧洲的匮乏是欧盟国家意义缺失的重要指标。

5.2欧盟不会迈入欧洲合众国

基于欧盟同美国联邦制度特征的比较,从中考察欧盟现阶段的联邦性质和联邦制程度,可以看出欧盟现今引进的联邦制度虽相对全面细化,但不论欧盟的制宪还是联盟机构规化,都不会一定带来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其阻力将来自于难于协调的成员国利益,也会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主要是欧盟国家部存在着以下五组矛盾。

1.欧盟法律条约明晰化和落实模糊化的矛盾欧洲一体化推进的50年,从来没有制定过宪法,但这次的制宪,并不是没有头绪和思路的,欧洲联合的过程中,一直有完善各种关系和协调利益的条约不断出台里斯本条约作为欧盟宪法,对欧洲联盟的方方面面作了规定,包括权力划分和机构设置,决策机制的改进,虽然删去了对欧盟旗帜徽章等国家特征描述的条款,但增加了对人权欧洲公民的权力权责的规定,可以说是事无巨细,具备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所有特征然而,它虽然充分彰显着国家组织的性质,但在维护权威和至高性原则的同时,也避免不了其弹性和柔性特征,仍是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实行,与成员国家维持着较为松散的关系他所建立的不是一个集权的权威的政治体制,而是营造了一个模糊地运行方式,还有可进可退的弹性围它的落实和执行,虽有决策机制的改进,例如一些问题上不再是一致通过原则,而是多数有效原则,但仍然不能根本上改变其需要保证合法性有效性的部要求既不能否认它的宪法性质,也不能忽视它的国际条约性质而这两者的结合和矛盾性,是欧盟迈向欧洲联邦制国家的阻碍之一

2.欧洲联邦主义和主权让渡的矛盾莫拉维斯克认为,欧盟的成员国并不会远离这个超国家机构的发展进程,但它们又明确限制将主权向欧盟的让渡欧洲联合的思想起源很早,1777年,美国建立美利坚合众国时,欧洲就设想效仿美国建立一个欧洲联邦国家,二战后,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联盟成为一种流行的思想,英国首相丘吉尔1946年更是提到建立一个欧洲合众国的建议欧洲的联合思想和行动不断升级,而主权国家的让渡却蹒跚行进,在欧洲联合的进程中,不乏有成员国主权强化和民族意识强调的案例 1958年,戴高乐出任法国总统,他是明显的民族主义者且强调大法国民族意识,强调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民族国家主导地位,既不承认一个超越国家的欧洲政府,亦坚持本国民族利益不放松而一直主建立欧洲合众国的英国首相丘吉尔,也在推进欧洲联合的同时,希望维持与美国的国家关系,将推进欧洲联合作为其三环外交的最外一环联邦主义的推进和主权国家主权让渡的矛盾是最为持久的,一直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同时,成为欧洲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又一重大阻碍

3.两层关系博弈与合法性来源以及效率不高的矛盾马克斯韦伯从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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