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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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版次号:A/0
1目的和范围 (2)
2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职责与权限 (3)
3.1经营机构 (3)
3.2支行呆账核销管理岗 (3)
3.3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
3.4审计稽核部门 (3)
3.5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3)
3.6支行有权审批人 (3)
3.7总行资产保全部呆账核销管理岗 (3)
3.8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 (4)
3.9总行风险管理部呆账核销管理岗 (4)
3.10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4)
3.11总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4)
3.12总行有权审批人 (4)
3.13总行计划财务部 (4)
3.14总行会计结算部 (4)
3.15不相容岗位 (4)
4基本规定 (4)
5操作流程 (5)
5.1呆账核销支行审查操作流程 (6)
5.2呆账核销总行审批操作流程 (10)
6检查监督 (13)
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
7.1外部法律法规 (14)
7.2原有制度 (14)
7.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4)
8附录 (14)
9记录 (14)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呆账核销工作,规范呆账核销程序,满足监管和内部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XX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编写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呆账核销业务的处理,具体包括组织核销材料、支行审批、总行审批、账务处理及归档活动。
2定义、缩写和分类
核销是指我行依据财务政策及核算规定,通过使用呆账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3职责与权限
3.1经营机构
(1)负责本机构呆账核销材料的收集、组织、整理及上报工作。
3.2支行呆账核销管理岗
(1)负责审查经营机构提交的核销项目,并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2)负责将已审查的核销项目提交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3)负责将超支行权限的核销项目上报总行;
(4)负责将支行权限内审批同意的核销项目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3.3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1)负责审核经营机构提交的核销项目是否提交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3.4审计稽核部门
(1)支行所属机构权限内审批贷款的呆账核销,由支行稽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
合进行责任认定和审计。
(2)超支行所属机构权限审批贷款的呆账核销,按属地原则由驻片区稽核办事处或
总行审计稽核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责任认定和审计。
3.5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1)负责对本支行核销项目进行审议。
3.6支行有权审批人
(1)负责根据授权权限审批核销项目。
3.7总行资产保全部呆账核销管理岗
(1)负责接收支行提交的核销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2)负责对300万元以上的核销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3)负责将不符合条件的核销项目退回支行。
3.8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
(1)负责审核核销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3.9总行风险管理部呆账核销管理岗
(1)负责对总行资产保全部提交的核销项目进行复审,并提交总行风险资产处置委
员会;
(2)负责记录并整理总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纪要;
(3)负责根据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纪要及行长的审批意见批复支行;
(4)负责受理支行权限内核销项目的备案工作。
3.10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1)负责审核核销项目是否提交总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3.11总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1)负责对支行上报的核销项目进行审议。
3.12总行有权审批人
(1)负责审批总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提交的核销项目。
3.13总行计划财务部
(1)负责拨付呆账准备金。
3.14总行会计结算部
(1)负责呆账核销账务处理。
3.15不相容岗位
(1)支行呆账核销管理岗与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不相容岗位。
4基本规定
(1)呆账核销遵循按户申报原则,不得分笔分次申报。
(2)呆账核销遵循逐级审查原则,客户经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支行对核销材
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申报核销项目必须经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审议
通过后,由支行领导签注意见加盖支行公章后上报总行。
(3)超支行核销权限的呆账核销项目由总行审批,支行权限内的呆账核销项目由支行
根据授权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
(4)呆账核销实行对外保密原则,核销工作在内部运作,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
保人披露。
(5)呆账核销实行账销案存原则,保留追索权利继续予以追索。核销的呆账进行表外
登记,并建立已核销呆账资产台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
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已核销呆账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对已核销的
呆账资产、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追收。
(6)各经办机构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核销项目,必须及时申报,不得隐瞒不报、长
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7)呆账核销必须在申报核销前对形成呆账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责任认定
由稽核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8)呆账核销申报资料原则上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各经办机构归档留存。支行应
审查核销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总行对有疑问
的材料复印件,有权要求核对原件。
(9)呆账核销必须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凡需签字
或盖章的地方,均需签字或盖章,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应由涂改人在涂改处
签字或盖章。
(10)呆账核销材料须用A4纸张制作,并按下以顺序装订:封面→呆账核销材料清单
→呆账核销承诺→呆账核销送审表→呆账核销请示或支行权限内单户呆账核销
报告→责任认定和追究相关文件(或对呆账损失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定材料)→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支行审查意见→债权、股权的权利证明→债权、股权追
偿证明(项目清收资料)→财产清偿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个性材料。
(11)以下债权或股权不得申报呆账资产核销: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
未按期偿还的债权;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④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⑤其他不
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者股权。
5操作流程
本操作流程包括组织核销材料、支行审批、总行审批、账务处理及归档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