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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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呆账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呆账的核销流程,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呆账的核销处理。

三、呆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债权。

(二)认定标准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

(一)提出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呆账核销申请表》,详细说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债务人的情况、已采取的追讨措施及预计损失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报告、死亡证明等。

(二)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部门提交的《呆账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呆账的金额、账龄及形成原因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内部审批根据公司的内部审批权限,将呆账核销申请依次提交给各级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呆账核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董事会审批对于重大呆账核销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一)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冲减相应的应收款项,并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同时,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债务人名称、核销金额、核销时间、核销原因等信息,以便日后查阅和跟踪。

(一)监督与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呆账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核销程序合规、账务处理正确、相关证明材料齐全。

(二)后续追踪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并不意味着放弃追讨权利。

相关业务部门应继续关注债务人的情况,一旦发现有可收回的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讨,并将收回的款项及时入账。

(三)责任追究对于因人为原因导致呆账形成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中国民生银行是中国大陆的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涵盖个人银行业务、公司和事务银行业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等。

作为一家发展迅速的银行机构,中国民生银行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客户共同发展。

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民生银行就呆账核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议。

所谓呆账核销是指银行在长期努力催收后,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不良贷款,在逐一评估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这一决议对于银行的资产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银行的资产质量处于较好的水平,进一步提升银行的信誉和竞争力。

首先,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与程序,确保核销过程的透明公正性。

根据决议,银行将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检查与排查,确保核销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同时,银行将设立专门的核销委员会,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核销的决策过程,以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其次,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过程中强调风险分担原则,通过多方共同承担风险,减轻银行的经营压力。

根据决议,银行将加大对风险企业和个人的催收力度,提高债务人的还贷意愿和能力,从而减少呆账的发生。

同时,银行还将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还贷,降低风险。

第三,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后的资产处置方面给予明确规定,确保银行的资金回收与合理利用。

根据决议,银行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处置计划,通过拍卖、转让、收购等方式将核销的债权进行处置,追回银行的资金。

同时,银行还将注重债权的市场化定价,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加强了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通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根据决议,银行将加强对贷款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加强内外勤、事后监管和风险分析。

同时,银行还将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自律能力,降低发生呆账的风险。

最后,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后的管理和运作上加强了监督与制约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二○一○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是指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进行了账务核销,但仍以债权、股权、实物及其它形态存在的资产。

为规范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有效保全资产,尽量降低资产处置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及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明确责任人,做到账、卡、物一致,保证账销案存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账销案存资产档案应包括:核销申请报告、核销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处理文件等。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帐应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情况。

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

第二条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积极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工作,减少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损失。

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公司应密切关注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 并指定专人负责催收,使债权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之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账销案存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采取重组、转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收投资,减少损失。

账销案存的实物性资产,公司应妥善保管,及时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理,尽可能收回残值,减少损失。

第四条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工作。

第五条从严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审批管理。

公司对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败诉等无法收回的债权性资产,因被投资企业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等无法收回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及已妥善处理的实物性资产,应专题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销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无法收回资产的处理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实际损失、损失的责任赔偿等等。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为我行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且深远的意义,为我行贷款呆帐核销申报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起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分述如下:
一、手续繁琐、人员不足
《办法》核销手续相对繁琐,呆账申报与核销时需提供证实材料种类繁多。

由于这些材料的获得涉及银行系统以外的十多个部门,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繁琐,众所周知,我行目前资产保全队伍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且挂靠风险合规部,除处理日常本职工作外,还得周旋于院方及执行局、公安经侦等部门,如遇特殊情况还得协作风险部门其他工作,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倍增,这势必将对我行后期的呆账核销工作形成制约。

二、取证难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若因对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呆账核销报告、法律意见书,对达到规定追索期限的呆账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呆账发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

这一规定虽然程序上缓解了我行外部证据获取难的压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相关政府部门”概念模糊且“相
关部门”对“特殊原因”理解不同,我们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等问题。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一、引言银行业务中,呆账是指借款人长期拖欠不归还的贷款或欠款。

为了及时核销这些呆账,民生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呆账核销操作规程,以确保核销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呆账的定义和分类1. 借款人已经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且无力还款的贷款或欠款,可被定义为呆账。

2. 根据贷款或欠款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呆账可分为普通呆账、关注类呆账和次级类呆账。

三、呆账核销的原则1. 约定原则:呆账核销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真实原则:呆账核销应基于真实的财务信息和经济情况。

3. 批准原则:呆账核销需要经过授权人批准。

4. 审查原则: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审计的程序。

四、呆账核销的步骤1. 呆账核实:银行应设立呆账核实小组,对不同的呆账进行核实和查证。

2. 呆账计提:根据核实结果,银行应及时计提呆账准备金。

3. 呆账净额确定:根据贷款或欠款的回收情况,确定呆账的净额。

4. 呆账决策:根据呆账的净额和风险评估,就是否核销呆账做出决策并报批。

5. 核销程序:经过决策批准后,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呆账核销的具体操作。

6. 内部审查:呆账核销结束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7. 外部审计:呆账核销后,应安排专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核销操作进行审计。

五、呆账核销的记录与报告1. 记录要求:银行应对呆账核销的每一步骤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核实、计提、决策、程序等。

2. 报告要求:银行应就呆账核销情况定期报告给上级管理部门,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公开呆账核销情况。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管理1. 风险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呆账核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2. 风险评估:银行应根据呆账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处理。

3. 风险防范: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员工行为,预防呆账核销中的欺诈行为。

4. 风险监控: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呆账核销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呆账核销业务管理,促进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保障银行资产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存贷款银行对因特定原因可能无法回收的逾期贷款、票据、信用卡等业务资产的核销业务。

第三条在核销业务中,银行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核销业务活动。

第四条银行在核销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评估可以核销的业务资产,制定核销方案,确定核销时限,明确核销程序及流程,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审查机制,确保银行资产处置行为合法、合规,遵循基本民间借贷规则,尊重债务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核销业务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公德伦常,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失实等行为。

第七条银行在核销业务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诚信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处理,维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权益和形象,提高银行业自律水平。

第二章核销业务的具体规定第八条业务资产认定银行对于逾期或呆滞资产进行核销,必须认真审核业务资产名称、金额、逾期天数、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

对于呆账的核销,应当对担保措施、追偿情况、催收过程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证,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的核销方案。

其中,应当注重债务人资信状况,评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预测债务人未来偿还能力等因素,尽可能减小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

第九条核销业务审批程序银行核销业务需经过若干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业务实际情况,审批人员有可能为部门主管,有可能为多数人组成的委员会。

审批人员必须仔细研究业务资产情况,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凡事要先实事求是,审慎认真地对待。

第十条核销后的记录银行在核销后,应当及时将核销业务情况、核销额度等书面记录,并按照规定报送资产处置部门。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一、背景及目的民生银行作为一家专业的商业银行,承担着呆账的核销工作,以维护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

为了规范呆账核销操作,提高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民生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呆账核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等。

三、定义1.呆账:指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时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2.呆账核销:指将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呆账从资产负债表中清除的操作。

四、呆账核销程序1.呆账确认–支行在与借款人沟通一定次数后,如仍无法收回款项,则将贷款列为呆账。

–支行需要提交呆账情况报告,包括呆账账户信息、金额、借款人情况等。

2.呆账准备计提–由支行负责计算呆账应计提的金额,并在财务部门进行确认。

–财务部门确认后,需要通过内部核查手续,包括核对借款合同、抵押物评估价值等。

3.呆账核销申请–准备好呆账核销申请材料,包括呆账情况报告、呆账准备计提的金额等。

–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上级分支机构或总部风险管理部门。

4.呆账核销审批–上级分支机构或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对呆账核销申请进行审批。

–根据审批结果,通知支行进行核销操作。

5.呆账核销操作–支行根据核销通知,将呆账从资产负债表中清除。

–财务部门需要相应调整资产负债表,记录核销操作。

6.审计复核–支行需要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审计复核,确保核销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审计部门将对核销操作进行抽查和审计。

五、呆账核销的原则和要求1.独立性原则:呆账核销操作应当由不同责任部门进行,相互监督,确保核销操作的独立性。

2.责任追溯原则:呆账核销后,相关责任人仍负有相应的追溯责任和日常管理责任。

3.合规性要求:呆账核销操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4.信息披露要求:呆账核销操作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向内部和外部相关方公开核销情况。

六、附则1.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民生银行内部文件予以执行。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本(风格一):1. 引言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略语2. 呆账资产的界定2.1 呆账资产的定义2.2 呆账资产的分类2.3 呆账资产的核销条件3. 呆账资产核销管理程序3.1 呆账资产的鉴定和评估3.2 呆账资产核销申请流程3.3 呆账资产核销审批流程3.4 呆账资产核销后续处理4. 呆账资产核销的责任和义务4.1 银行的责任和义务4.2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4.3 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5. 风险防控措施5.1 呆账资产风险评估和分类5.2 呆账资产的风险管理措施5.3 控制呆账资产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5.4 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6. 监督和检查6.1 内部监督和检查6.2 外部监督和检查6.3 报告和通报机制7. 附件7.1 核销申请表格7.2 呆账资产鉴定评估报告模板注释:1. 呆账资产: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券等金融资产因欠款人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按照会计原则将其列为减值或核销的资产。

2. 呆账资产的核销: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已被确认为呆账的资产进行清理和销账的过程。

范本(风格二):1. 背景和目的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重要性2. 呆账资产的定义和分类2.1 呆账资产的定义和特征2.2 呆账资产的分类方法2.3 呆账资产的影响因素3. 呆账资产核销的程序和要求3.1 呆账资产核销申请流程3.2 呆账资产核销审批流程3.3 呆账资产核销的要求和标准4. 呆账资产核销的风险管理4.1 呆账资产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4.2 呆账资产风险管理的措施4.3 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5. 呆账资产核销的职责和义务5.1 银行的职责和义务5.2 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5.3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6. 监督和检查6.1 内部监督和检查6.2 外部监督和检查6.3 监督和检查的机制7. 附件7.1 核销申请表格7.2 呆账资产鉴定评估报告模板注释:1. 呆账资产: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或债券等金融交易中,由于借款人长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实质上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资产。

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

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

一、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1、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

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2、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

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含降级)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

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3、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4、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引言在金融领域,呆账核销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对于优化资产质量、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呆账核销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呆账的核销管理。

三、呆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经过充分的追讨和处置程序,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贷款、垫款、应收账款等。

(二)认定标准1、债务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经依法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且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且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四、呆账核销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二)谨慎性原则在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应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评估和核实相关证据,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账销案存原则对已核销的呆账,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继续保留追索权,做到“账销案存”。

五、呆账核销的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进行梳理和核实,填写《呆账核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

(二)初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查呆账认定的准确性、证据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退回业务部门补充完善。

(三)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呆账核销申请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四)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经过审计的呆账核销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各项贷款的呆账核销工作。

第三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核销的呆账贷款必须真实存在,不得虚构或隐瞒。

(二)合法性原则:核销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谨慎性原则:核销前应充分评估贷款损失,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合规性原则:核销行为应遵守银行业监管规定,确保核销的合规性。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呆账贷款是指因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无法偿还,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五条呆账贷款按照以下分类:(一)已逾期贷款:指已超过还款期限且未偿还的贷款。

(二)可疑贷款:指已逾期或虽未逾期但存在无法偿还风险或收回可能性较小的贷款。

(三)损失贷款:指已认定为可疑贷款,经过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贷款核销程序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贷款逾期: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90天)后,应进行风险分类。

(二)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逾期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三)可疑贷款确认:经风险分类后,认定为可疑贷款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损失贷款确认:经可疑贷款确认后,经过追偿仍无法收回的,认定为损失贷款。

(五)核销申请: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后,由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六)核销审批:核销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行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七)核销实施:经审批同意后,进行核销操作。

(八)核销后处理:核销后,应做好相关贷款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债务人已无偿还能力,且无其他可收回的资产。

(三)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如超过贷款本金的30%。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了加强对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程序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总则1.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保证核销程序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对呆账进行审计核销的相关工作。

3. 核销专项审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可靠。

二、审计程序1. 根据银行呆账核销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2. 开展核销专项审计前,应对银行呆账进行全面排查和整理,建立呆账清册。

3. 根据呆账清册,进行核销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审计对象、时间安排、审计方法等。

4. 进行核销工作前,应进行核销对象的准确性核查,确保核销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5. 核销工作应以文件资料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呆账资料进行逐一核查和验证。

6. 核销结果应书面汇总,并附上相应的核销依据和意见。

三、审计要求1. 核销专项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2. 核销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 核销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确保核销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4. 核销审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审计进展和结果,对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跟进和处理。

四、责任和监督1. 核销审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对核销结果负责。

2. 上级部门应对核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3.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核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协助。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将按照银行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以上是一份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全文有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制度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制度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银行呆账核销管理,规范呆账核销专项审计工作,保证呆账核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要求,提高资产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开展的呆账核销专项审计工作。

3. 定义呆账核销专项审计是指对银行呆账核销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以及呆账核销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二、审计职责与权限1. 审计部门职责制定呆账核销专项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范围、重点和时间安排。

组织实施呆账核销专项审计工作,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呆账核销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对呆账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审计意见和结论。

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2. 审计人员权限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呆账核销相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凭证等,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拖延或隐匿。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呆账核销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的行为,有权向银行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内容1. 呆账核销申报资料的审查审核呆账核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记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报告等相关文件。

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文件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伪造、篡改等情况。

检查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判断呆账核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银行内部呆账核销制度的规定。

2. 呆账认定条件的审查核实呆账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满足银行规定的呆账认定条件,如借款人或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等。

对符合多种呆账认定条件的,审查是否选择了恰当的认定依据,并说明理由。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1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1、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21、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万元以内,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的呆账、坏账损失;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万元以内,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3%但未超过10%的呆账、坏账损失;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呆账、坏账损失第九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风险管理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3内容:《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意见;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公司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监事会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坏账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可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专项报告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就本单位呆账、坏账核销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第十四条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参与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财务部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档案,加强呆账、坏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第十六条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的,应保留对贷款客户继续追索贷款的权利第十七条在核销呆账、坏账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坏账,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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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第七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 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 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七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 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 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三)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 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本 行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 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本行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 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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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批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总行稽核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 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集中上报总行不良资产 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表决和审批。 (五)账务处理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 贷款通知各申报单位,并由相应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 (六)税务抵扣阶段 各申报单位应会同各级计划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 时机。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 初步判断。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表; (二)呆账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 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 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 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 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债务人、担保人、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债权、股权发 生明细材料,财产清算情况等;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要求的外部法律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 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签字确认。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 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 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 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 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 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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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 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债权;
(三)贷款逾期后,在本行法律合规部门确定的有的贷款,本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 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 第十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申报 和审核,集中审批。 第十一条 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具体参照附件:《中国民生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一)申报阶段 1、对公贷款: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贷款材料(原件 各机构自行保留待查),并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连同拟核销贷款明 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2、零售贷款和信用卡透支贷款:总行零售银行部和信用卡中心 将申请核销报告连同拟核销贷款明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二)初审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初审, 同时报送总行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稽核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 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总行稽核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 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九)本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 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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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 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 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本 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八)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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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应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 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 案侦察 1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 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九条 本行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应认定为呆账: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 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 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 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 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 款;
(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 时,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 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被 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 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 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 无法收回的股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 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 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1
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
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 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 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7
第十三条 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 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 偿证明; (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 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 证明; (七)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 证明; (八)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债 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七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 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 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 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 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七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 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 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 核销工作。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监 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 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规部 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 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销 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 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 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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