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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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操作流程

为了规范我所接受的财政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流程。

一:及时了解各级财政的财政检查计划及财政部门的检查选案:检查计划是财政检查在规划阶段对监督检查业务所作的概括性规划。其主要内容:(一)财政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检查工作目的;

(二)检查对象和具体内容;

(三)检查方式;

(四)检查时间;

(五)检查工作要求。

财政检查选案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选案。

日常检查选案。年初,财政部门本级各业务部门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提出拟查对象,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据此进行汇总、分析、平衡,拟定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专项检查选案。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的工作安排,按照指定的项目、区域、行业、系统和对象,结合业务部门在年初选案意见征询中所提出的工作要求,编制财政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专案检查选案。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异地信函协查案件等,根据财政部门领导的批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计划。

二:财政检查的实施

(一)、成立财政检查组:承接业务后,公司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公司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检查工作纪律:

1、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2、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3、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3)、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

(三)、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财政检查工作方案是在检查工作计划基础上,检查组按被查单位或项目来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

1、被查单位名称和检查项目名称;

2、检查组组长、其他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3、检查方式:调账检查或就地检查;

4、检查的目标、范围和内容;

5、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止时间;

6、工作重点和要求;

7、相关法规依据和被查单位基本情况。

(四)、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检查人的名称;

2、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4、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5、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内容:

1、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2、检查项目的名称;

3、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4、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5、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6、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7、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8、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9、其他应说明事项。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1、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2、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3、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1、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摘录反映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事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改或修改。

2、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检查工作底稿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整齐完整,不得相互矛盾。

3、相关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底稿编号。

4、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签证认定。证明材料是复印件或自制原件样本,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处,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再由取证人签名。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由本人签名或押印,更改证言的,应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5、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组组长或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签名。必要时,检查人员可根据复核情况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6、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必须认真分类整理,归档管理。

(六)、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七)、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八)、财政检查询问

财政检查人员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询问有关当事人

询问的一般要求:

1、对同一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

2、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及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匿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3、财政检查询问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

4、财政检查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节、手段、结果等。

5、被询问人提供证词的,财政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讲明询问的内容及要求后,可由被询问人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词。

6、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按财政询问记录单的格式及要求做好询问记录。

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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