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思考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1.许可的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行政部门滥用权力或者存在主观裁量空间;2.行政许可流程繁琐,耗时长,增加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影响了市场的效率;
3.许可的条件和要求过于苛刻,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
4.行政部门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合理的利益输送。
针对上述问题,立法构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许可的标准和权限范围,减少行政部门的裁量空间,规范其行为;
2.简化许可流程,整合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许可条件和要求,鼓励创新创业,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4.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管,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透明;同时加强对行政部门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行一些改革试点,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行政许可制度,如引入精简许可、备案制度,推行许可证照电子化等措施,以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环境保护⾏政执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环境保护⾏政执法⼯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存在,严重地制约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作的开展。
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保护⾏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作出剖析并找出相应对策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环境保护⾏政执法的具体⾏为⽅式主要有四种:第⼀、⾏政检查、监督。
即环境保护⾏政主管机关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政管理相对⼈贯彻落实法规情况进⾏检查、监督,督促他们⾃觉遵守法规,正当⾏使权利和履⾏义务。
第⼆、⾏政许可和⾏政审批。
即环境保护⾏政主管机关赋予⾏政管理相对⼈某种权利,准予从事某⽅⾯活动(如在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政⾏为。
第三、⾏政处罚。
指环境保护⾏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应受惩罚的⾏政管理查对⼈给予的⾏政制裁。
第四、⾏政强制执⾏。
指⾏政主管机关在作出⾏政处理和⾏政处罚决定,对⾏政管理相对⼈科以义务后,⾏政管理相对⼈逾期不起诉⼜不履⾏义务时,环境保护⾏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义务或达到履⾏义务相对的状态(如吊销许可证)。
⼀⾏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在作出具体⾏政⾏为时遗漏⾏政相对⼈。
环境保护⾏政机关在作出⾏政⾏为时遗漏主体,没有把⾏政管理相对⼈全部列出,⽽仅列了⼀部份,损害其它共有⼈的合法权益。
放纵遗漏主体继续违法,执法的公正性受到⽼百姓责问。
同时也是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种情形。
第⼆、错列⾏政管理相对⼈。
环境保护⾏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时依法应该针对的是⾏政管理相对⼈,⽽实施⾏政⾏为时列写的⾏政管理相对⼈却出现了错误,是与⾏政管理相对⼈有⼀定关系的⼈或其它。
为企业或者个体经营业主(⽼板)打⼯的⼈经常被错列为被处罚⼈,处罚个体⼯商户和独资个⼈企业时,将其字号和独资企业作为被处罚⼈,企业主和个体⼯商户个⼈作为法定代表⼈,⽽没有处罚个体⼯商户本⼈和独资个⼈企业主,违法的个⼈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放纵了违法的个⼈。
第三、环境保护⾏政执法主体错误。
在委托执法中,实施⾏政⾏为的责任机关依法应该是委托机关,⽽在作出具体⾏政⾏为时却是被委托的⾏政主体的名义实施⾏政⾏为。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行政执法。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问题。
在此,本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进行探讨。
一、环境问题仍然存在尽管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但环境问题仍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虽然政府积极推进绿色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
因此,对于环保行政执法来说,还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才能达到更好的保护环境的效果。
二、执法盲区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环保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也已经成为了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
然而,在实际执法中却发现,还存在着一些执法盲区,依旧有不少环境污染行为属于非法的,但因为相关法规比较模糊,导致这些行为只是处于“灰色地带”,很难被有效地制止和惩罚。
三、执法主体不力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包括了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等相关行政机构。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很多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未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在改变环境保护执法不力的情况下,也难以取得实质的进展。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机构的素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增强环保行政执法的力度。
四、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正和透明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公正和不透明的执法行为,例如,一些环保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与被执法单位的关系十分密切,由此导致了一些执法工作的耽误和不公正性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环保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过程,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和矛盾都需要得到及时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法规、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执法权力合理分配的情况下,方能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可持续的环境。
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思考(精简篇)
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思考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思考文章简介:行政许可制度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学界对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焦点大都停留在行政许可的表层,只作表象上的理解与诠释而难以深入?是否有必要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哪里?构成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内涵与法理基础究竟是什么?把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引入行政许可领…行政许可制度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学界对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焦点大都停留在行政许可的表层,只作表象上的理解与诠释而难以深入?是否有必要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哪里?构成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内涵与法理基础究竟是什么?把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引入行政许可领域是否可以得出更接近本质的答案?作为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内在联系,它们互相作用,互相支撑。
如果两者都在各自的空间内单独进行,不进行或很少进行交叉与融合,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不与理论法学的研究相结合,这样的一种研究方法对于发现和认识法学的本质规律不利,对于法现象所体现的法的本源、它的深层次所体现的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也都极易产生误导或流于片面,导致研究结论发生偏差。
本文试图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起点做一个较为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就上述种种作出更接近行政许可制度应有之义的解答。
一、行政许可制度之逻辑起点一个有序的、发展的社会应该既保护所有成员的每一个合乎理性的权利要求,同时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赖以实现自己权利要求的秩序。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社会个体(在行政法领域即为行政相对人,下同)的自我利益需求的特定性与自我指向性,必然使社会个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只是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出发,忽略对实现自我利益追求所必须依赖的、据以协调每个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或者甚至当个体利益的实现受到秩序的制约和限制时,置社会共同利益与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的秩序于不顾,表现出一种无制约和恣意妄为,这是理性社会所不容的。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作者:师慧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41期摘要:本文针对环保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现实障碍,探讨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思考一、环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尚嫌不足,执法手段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为:其一,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目前,环保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
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普遍感到缺乏必要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力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
其二,环保部门缺乏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执法权力。
从理论与实际的需要看,环保部门应有限期治理决定权,以及由此衍生的责令停业、关闭的权力,以加强环保部门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二)执法中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它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有关部门因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措施,而难以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来该款体现了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发挥上述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但由于该法未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等三个“协同”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就难免使上述部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受到限制,同时使“协同监督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纸上谈兵。
(三)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相对不足。
在机构方面,环境监察机构缺乏主体资格,就是委托执法。
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有相当一部分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执法。
在人员方面,以三门峡市为例,共有228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着700余家工业企业,2000余户“三产企业”,200多个建筑工地,生态环境监察、农村环境监察难度更大,执法力量尚嫌不足,难以监管到位。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进行几点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1.执法责任的明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第一步是明确执法责任。
当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地方政府等。
然而,由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执法责任的界定并不清晰,导致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追责。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并加强协调机制,确保环境保护执法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2.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需要有足够的执法力量支持。
然而,目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一方面,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执法需要;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也存在差距。
因此,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投入,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并通过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3.加强执法手段的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手段也需要与时俱进。
当前,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往往隐蔽性强,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有效监测和取证。
因此,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科技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如利用遥感技术、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取证。
同时,还可以引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4.加强执法公开和参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当前,一些环境保护执法案件存在信息不公开、参与度低等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公开和参与机制建设。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环境保护执法的相关信息,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执法,如设立环境志愿者组织等,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加强执法成果的评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该是有成果可查的。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 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力度逐步加大,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同时,执法部门的装备和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然而,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此外,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情况,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例如,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
此外,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跟不上环境问题的变化,使得一些新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二)执法力量不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但执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
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往往要承担大量的工作,难以做到全面、深入地开展执法工作。
同时,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有待提高,部分执法人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够熟练,影响了执法水平。
(三)执法手段单一目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等手段,缺乏多样化的执法方式。
例如,在激励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引导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方面,渠道不够畅通,方式不够灵活。
(四)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过度追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是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成为了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各国纷纷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及思考。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等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惩处的一种行动。
其主要目的是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
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后续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同时,各级环保部门也相应建立了完善的执法机构和工作体系,分别承担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不同层次和工作职责。
此外,通过加强培训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改善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水平。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执法能力不足。
环保部门人员培训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环保局甚至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判断和处罚力度较弱,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技能。
2.执法难度大。
环保执法涉及范围广,环保问题种类繁多,各个行业都有违法现象甚至高科技、新技术成果可能产生环境影响,专业性强的环保问题增多,执法难度加大。
3. 执法效果不佳。
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执法不公、松懈、失职等现象,导致了执法效果不佳,许多企业不尊重环境法律法规,环保行业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被动状态。
4. 执法与治理缺乏协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环境治理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实践中,执法与治理缺乏互动,在具体的环保过程中给各类破坏环境的违金企业以过多的自由度,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一些思考点和建议。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重要性1. 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2. 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3.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面临的挑战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原则与目标1. 法治原则在环境保护执法中的应用2. 合规性与公平性原则的重要性3. 环境保护执法的目标与效果评估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组织与职责1.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能2. 执法人员的资质与素质要求3.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与评估五、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案件查处与处罚1. 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与证据收集2. 案件处理中的量刑准则及其依据3. 案件处罚的执行与效果评估六、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创新与改进1. 创新技术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2.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3. 改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方法和策略七、结论通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进行深思熟虑,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扩展内容:1、本文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合集- 附件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例分析2、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法律名词1:环境保护法注释: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法律名词2:大气污染防治法注释: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对大气污染相关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带来的问题与反思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带来的问题与反思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被引入,旨在规范企业的环境排放和资源利用。
然而,随着实施的深入,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取得许可证,可能出现积极整改的表象,而实际上只是权宜之计,达到了“一刀切”的要求,而没有真正解决症结。
比如,在一些工地上,为了通过环境检查,工地主动将环境恶劣的混凝土倒入河流中,倒逼着头部企业“亮剑”,而底层拖后腿的百姓并没有得到改善。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往往会“纵容”一些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而损害了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一些案例中也暴露出了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些企业利用行政许可的漏洞,通过贿赂官员等手段取得了许可证。
这导致环境问题被掩盖,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此外,一些行政许可的机构可能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导致环境问题被视而不见。
这种情况下,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就成了一个形式主义的工具,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而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立法与法律执行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环保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的不确定性。
比如,某一行业的排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标准过于宽松,企业就会有很大的空间去“打擦边球”,这直接导致了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失效。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通过法律漏洞,通过分割企业来规避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这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堵住这类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进行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企业在整改过程中是真正的环保行动,而不是简单的表面整改。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威慑机制,提高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意识。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确保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真正公正、公平。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一、前言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作为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之一,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政策思考。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与权限1. 职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环境保护的实施。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搜集、调查环境污染的证据;- 提出环境保护建议和政策等。
2. 权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现场检查与勘验;- 进行调查、取证;-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等。
三、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原则1. 公益性原则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应以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为主,强调公益性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应以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为最高原则。
2. 权责对应原则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还应根据不同主体的权责对应原则。
即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预防为主原则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应以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防控和事前监管。
这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注重事前的监管和预防,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1. 执法难题分析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难题,例如:- 执法资源不足;- 执法机构监管难度大;- 违法成本低等。
2. 对策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加强执法机构的组织和能力建设;- 完善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 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等。
五、本文所涉及附件:(请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所涉及的附件)附件1:《环境保护法》全文附件2:相关行政法规六、本文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请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相应的注释)1. 环境保护法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一、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概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设有办公室、综合科、法规与宣教科、审批服务办公室、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科、执法监督科、执法一、二、三科、人事科、机关党委等十五科室。
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及宣传等工作。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镇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2020年机构设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镇街一般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纪律监察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6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除上述规定设置的机构外,石歧、东区、西区、坦洲、古镇、沙溪、横栏、三乡、东凤、黄圃等镇街设置宣传办公室、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应急局。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一、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1.权力过于集中:行政许可制度下,行政机关拥有对个人和机构进行许可的权力,这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2.程序复杂繁琐: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通常比较复杂,包括许可申请、审批、颁发许可证等环节,这增加了申请者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也容易引发审批不透明和不合理的问题。
3.信息不对称:由于行政机关拥有对许可申请者进行审批的权力,而申请者通常对审批的标准和程序了解不足,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申请者很难预估审批结果和时间。
4.容易形成寻租空间: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到对市场准入的管控,容易形成寻租空间,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权钱交易,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5.行政处罚不规范:一些行政许可相关的处罚措施缺乏规范性和约束力,在执法中容易产生不当行为,导致不公平对待和独裁行政现象。
6.权力寻租:行政许可制度下,一些行政机关会滥用职权,将行政许可变成权力寻租的手段,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公正。
二、立法构想为了解决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具体的立法构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分散和透明决策: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许可的审批标准和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责任范围,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
同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审批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2.简化审批程序:通过立法优化审批的环节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3.信息公开和对等交换:通过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审批标准和流程,增加申请者对审批的了解和参与度,促进信息对等,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进行严格约束和追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能随意滥用职权。
5.简化审批权限和扁平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减少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对审批的干预,推动行政审批的扁平化和减少。
论我国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国都很重视环境的保护。
在实践中,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他能够调动公众对自己环境权的保护热情,同时也达到了对环境的保护。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环境行政听证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环境行政听证制度;环境权;正当程序一、环境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将要做出影响特定的一些人的环境利益的决定前,由专门的主持人主持,环境行政相对人广泛参与并表达自己建议和想法、提供证据的一种程序性制度,所以,环境行政听证制度不仅是一种环境行政中的重要程序,又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得到广泛适用。
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无论是在制度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中都呈现可喜局面,这为环境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相对于传统成熟的法学理论而言,该制度还处于起步初期,在理论与实践中势必存在诸多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行政听证程序法律制度在我国,虽然国务院和各部委制定了一些有关环境行政听证方面的规定和实施办法,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并且过于分散与笼统,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可能会更有针对性,但它也有一些弊端。
不同领域分散性立法可能导致法律的重复,甚至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听证在执行中就会失去权威,在各个法规的互相协调中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
(二)我国环境行政听证规定的听证种类单一理论界对行政听证的分类之一,就是将行政听证分为事前、事后与结合听证。
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仅规定了事前听证,这样的规定有他自己的优势。
首先,可以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相关人的意见,从而体现行政决定的民主性。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法律问题初探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法律问题初探作者:朱艳丽芦静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6期摘要: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应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需求的多元性而产生并逐步完善。
本文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个角度提出研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现存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思考建议。
关键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380-01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问题的提出从理论角度来讲,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对整个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补充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许可在其他领域相关制度的创设和完善起着指引作用。
依照《行政许可法》大量行政许可事项被清理掉,由于环境法自身特点,环境行政许可事项被清理的却非常少,这就从一方面巩固了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支柱地位,弥补了相关环境法律的不足,同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创设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催生和完善了环境法基本利益关系理论,协调环境公益、经济公益、环境个益和经济个益这四个利益维度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催生和丰富这四者之间利益关系理论。
从实践角度来讲,环境行政许可在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存在价值更表现出特殊性。
在维权与限权的雙重性上,确认和约束相对人的权利,也赋予和规制政府对某些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权;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作为公权力介入资源配置的一种制度手段,通过造成认为稀缺以维护和促进环境公共利益;在改善环境安全上,环境行政许可通过对污染和自然破坏行为的直接控制,以达到维护环境公益、改善环境安全状况的目的。
二、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缺陷分析我国建立了较为齐全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运行和保障机制方面仍存在着缺陷。
(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之设定缺陷。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
关于舟山保护区实行环保制度的思考
关于舟山保护区实行环保制度的思考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作为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舟山保护区是全国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之一,保护区内包括陆地和海洋两部分,是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地区。
然而,在长期的开发过程中,环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破坏,保护区生态系统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这对于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再生产提出了新的挑战。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危害性已经引起了全球关注,并且成为全球性的议题。
为了应对这种严峻的环境情况,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应该在制定和实施环保政策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
从长远来看,保护区应该制定一系列的环保制度,有效地开展环保措施,防止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继续破坏。
首先,保护区应该建立健全的环保法规和制度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政策的重要部分,形成完整的保护区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在此基础上,保护区应该采取更加有力度的措施,尤其是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应该对其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制止和遏制非法的环境行为和机构的违法行为。
其次,保护区应该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系统,收集分析保护区生态系统的数据,不断监测和评估生态状况,并不断完善和优化环保政策和治理措施。
环境监测可以为环保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地防止各种生态破坏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加强对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和宣传。
再次,保护区应该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水平,使广大居民对于保护区生态环境已达到了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保护区也应该加强对外宣传,吸引社会力量,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使社会各界重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培养更多的环保意识,推广科学技术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共同关注生态环境,重视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的氛围。
最后,保护区要加强多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创造并协同推进保护区环保,合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这需要保护区领导、政府各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参与与协同,形成一种对外相对 unified 和有强大社会动员能力的局面。
对行政许可制度思考.doc
对行政许可制度思考什么是行政许可制度?为什么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行政许可的表面,难以深入理解和解读?是否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审视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哪里?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内涵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将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引入行政许可领域,能否得到一个更本质的答案?作为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支持。
如果两者都在各自的空间中分别进行,它们就不会或很少交叉和融合,特别是如果应用法学研究不与理论法学研究相结合,这样的研究方法不利于发现和理解法律的本质规律,也不利于法律现象所体现的法律起源、其深层。
本文试图从权利、权力及其关系的出发点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以使回答更接近行政许可制度。
的含义1 、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一个有序的、发展中的社会不仅应该保护所有成员的每一个理性诉求,而且还应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实现自己诉求所依赖的秩序。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社会个体自身利益需求的特殊性和自我导向性(在行政法领域,下同),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社会个体往往更注重自身利益的实现,忽视社会秩序的维护,即必须依靠、来协调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甚至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受到秩序的制约和约束时,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所有成员确认的秩序都被忽视,表现出一种无节制和任性的行为。
这在理性社会中是不可接受的。
社会个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国家机关——必须以强有力的形式站出来,并强行干预这一权利的实现。
可见,权利主体为个人利益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符合权力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取向,这使得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不可避免。
权利与权力之间冲突的原因源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差异。
个人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差异是它们之间冲突的前提。
人的需要是一切社会现象的原因,个人的人的需要产生个人的社会现象和共同的人的需要,它导致整体的社会现象。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支柱性”法律制度。
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排污行为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
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研究尚存在两个明显不足:一是许多学者偏重于从行政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来研究环境行政许可问题,而对环境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有所忽视,这种状况日益使人误认为环境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而非环境法学的研究领域;二是偏重于对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等单项环境行政许可进行研究,而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较为薄弱,从而难以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全貌及存在的各种弊端。
针对上述现状,本文从环境法学与行政法学交叉学科的角度(并且主要是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作整体性研究。
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为指引,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运行制度、矫正机制三个层面来系统剖析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提出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
也就是说,在研究的路径上,本文以改进中国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为导向。
为此,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
在本章中,笔者从五个方面论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1)梳理了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剖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环境行政许可的新定义;(2)基于“现代环境法是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与能源法三者有机融合的混合体”这一观点,将环境行政许可从实体内容上分为八类(污染防治类许可、自然资源保护类许可、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类许可、动物福利类许可、城乡景观美化类许可、物质循环管理类许可、能源类许可、为环境保护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资格类许可),从而进一步澄清了环境行政许可的范围;(3)概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四大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产权理论、利益团体政治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行政许可的三大功能(控制环境风险、配置环境资源、提供环保公信力证明)和五个特点(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4)根据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法原则的认识,并参酌欧盟、美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指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必须遵循八项环境法原则(预防原则、谨慎行事原则、科技促进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并阐述了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5)剖析了环境行政许可在现实生活中的三大负面效应(干扰市场机制、增加办事成本、诱发行政腐败),进而指出,在“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环境行政许可”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应当坚持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即只有在运用税收、补贴、抵押金、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行政合同、行业组织自律、事后监督等工具无法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时,或者运用这些工具违背社会公平时,才可以考虑设定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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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思考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文化、环境、卫生等各个领域,在现代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许可,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当事方申请,就可能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开发建设或排污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被誉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
环境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从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与责任等环节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2004年7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施行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对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各类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审查以及环境行政许可立法草案,实行公众听证,对政务公开透明、公众监督政府、鼓励社会参与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促进环境保护事业水平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应认识到,理想与现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很多困难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影响我国的环保事业,更会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是与"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相违背的。
首先需要面对的困难就是地方政府的价值取向。
地方政府在因公共利益行使公权力的时候,难免会牵涉到各利益群体,在面对长远的、公共的、价值难以估量的利益和眼前的、可计算的、甚至可能会涉及个人的利益冲突时,往往难以避免陷入狭隘的发展观而选择实施对一时的地方财政税收有利的作为。
近年来,我国为克服这种困难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在官员升迁制度的考核中,"绿色GDP"概念的提出,由以前的单独关注经济发展速度到综合考虑对生态造成的影响。
2014年5月,习近平主席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应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
新常态之"新"与"常",意味着不同以往且相对稳定,意指经济增长速度适宜、结构优化、社会和谐;转入新常态,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诸多重大转变,经济增长将与过去30多年的高速度基本告别,与传统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粗放增长模式基本告别。
这就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如果认识不到新常态下的新趋势、新特征、新动力,不仅难以适应新常态,更难以把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
强调经济新常态,一定程度上弥补公众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认识缺陷,加强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其次,在外部条件良好转变的同时,我们应对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反省。
现行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关的立法大多是在行政审批改革前进行的,规定分散、缺乏系统性,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不完善,加之拥有该许可设定权的部门也较多,如国务院、环保部门、地方立法机关等,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是否授予许可可能只依据习惯、经验、或者私人关系的好坏,无效、甚至违法的环境行政许可也便有了生长的土壤。
行政许可事项的不明直接导致了有关规定的繁琐,行政相对人难以清楚各单位对应的职责,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难以寻求到及时的救济。
在程序设计上,信息公开制度的缺乏导致行政行对人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听证制度的缺乏导致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颁发与否、变更、废止许可证或执照时,缺少给予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听取其合理意见的机会。
这不仅使公众极易形成对政府的不信任,客观上也难以保证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因环保问题而屡屡爆出的群众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及时建立有效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综上主客观因素,对环境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的困难性可想而知。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专章列出法律责任问题,但不难发现,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等的,往往只规定了申请人违反许可事项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甚少或者没有规定。
造成行政机关几乎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局面。
这更加助长了滥用许可、不作为许可的行为。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等特殊性,导致环境许可的制度构建除需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需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等环境法基本原则。
基于环境行政许可的这些特殊原则,应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进行建议和设想。
首先必须加强制度自身的优越性,提高立法技术,明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统一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复杂,自然资源能源丰富,因此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平衡及其脆弱。
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极大,不同地区间人均占地面积也大不相同,因此决不能搞一条线,实行全国范围内一个标准。
在进行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划分时,可实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可设立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为底线,允许各地方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
但在制定标准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杜绝出现新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避免一些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其次,应及时建立完善完备的环保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使之既能保证民意的及时、充分表达,又能使专家提出科学、可行的方案,在此基础上,政府恰如其分的扮演好公共服务的角色,兼顾眼前与长远的公共利益,使我国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成为我国人民民主道路上的一面旗帜。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听证申请人范围,同时培养一批独立的、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要求其既能在各方利益纠纷中保持清醒中立的态度,更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环境保护专业水平,同时应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允许听证形式多样化,便民化,但行政主体必须保证对听证会有客观详实的记录。
在公众参与度方面,随着教育水平提高的普及和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民间出现了很多具有影响力的环保组织,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也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但应提高公众对生态整体性的认识,不能因时间距离的远近而逃避甚至错过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随着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从内容到程序的严密化、科学化、加强其执行力的过程,在逐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引导公众参与既热情又理智,能从自身周边关注到整体生态的过程中,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力也必然相应增强。
参照《行政许可法》,尽快完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使其更加合理对等。
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严重不负责任作出的行政许可,应依法撤销,并对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不可再生性或脆弱性使人们必须提高认识,坚决避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狭隘的环保主义。
在提高认识水平的基础上,借助系统、完善、清晰、便民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相信我国的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一定能提高,经济的新常态才能得以更加健康、积极、文明的方向发展。
三、要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人员,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协助党委规划好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同时,要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落实工作分工,对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1)主要监督内容1、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运作的集体决策原则进行监督。
按照《内蒙古石油分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制定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措施,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工作风险和"三重一大"工作廉政风险分析,规范"三重一大"工作程序,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范决策风险。
避免决策失误和腐败现象发生。
2、对落实集团公司《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监督。
通过对项目决策及审批、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内容进行重点排查,整改薄弱环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3、不断加强业务工作的监督。
重点对成品油外采、非油品采购、设备物资采购和销售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决策及操作过程的监督。
按照《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监察的暂行规定》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4、不断加强关键岗位监督,对公司从事人事、财务、计量、油品计划、营销、调拨调运、基建、投资等,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官小而权大"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5、根据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内蒙古石油分公司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落实"八项规定"情况。
6、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反对"四风"现象,通过有效监督避免和减少各级领导干部的"四风"现象和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产生。
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四风"典型。
严肃查处各类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规选人用人以及利用中石化资源平台谋取私利的案件。
7、对干部考核任用进行监督。
监督考核过程和结果运用。
按照《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审核。
8、监督检查公司所制定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要对各部门和分公司如何履行职责、执行制度进行监督。
(2)主要监督措施1、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全面监督①不同对象谈话:根据《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廉政谈话实施细则》规定,党委、纪委领导与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履职谈话;纪委领导对新任、降职、改任人员等组织调整时,都要进行廉政谈话;纪委对轻微违纪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②领导干部三述:按照《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层主要领导干部述学述职述廉实施细则》要求,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述职;领导干部对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述廉;领导干部对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述学。
③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属于监察对象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如实反映婚姻、收入、财产、直系亲属从业等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