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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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八项基本法律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资源的制度安排。

2.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生态系统退化、物种灭绝和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制度安排。

3.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4. 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的制度安排,通过采取生态恢复工程、生态补偿等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5. 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安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6.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维护的制度安排,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7.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建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状况的监测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8. 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对环境犯罪和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该制度要求企业在开展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经济活动之前,必须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如果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2.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即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企业或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总量限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环境压力。

3.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排污许
可证制度,即政府向企业或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的排污标准和排污权限。

如果企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4.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建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环境进行管理和监管。

政府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进行检查、监督、处罚等,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5. 环境赔偿制度
环境赔偿制度是指政府对环境损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

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时,政府可以责令环境损害者赔偿环境修复的费用,并对损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环境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还有许多其他制度,如生态保护制度、绿色发展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

该法律制度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及报告、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关键步骤之一。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质量的界定和要求,其制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区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环境选择最适宜的标准。

通过颁布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帮助我们识别污染物及其浓度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从而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基于系统地分析和评估。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测和评价环保项目对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影响,设定环境保护措施。

它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开展公众听证会等形式,排除可被预见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此外,在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了对绿色生产的激励机制。

这个制度可以通过奖励节约资源和节能减排工作中重要贡献者促进更环保、更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同时,对于环保项目创新技术的开发者,政府部门应作出明确的激励措施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最后,环境保护法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在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下的环境监测及报告设立了有效监督机制,以确保环境质量的监管和控制格局的建立。

同时,公众举报和群众监管的举措也对于环境治理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

这些都促进了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进步。

总之,环境保护法制度在提升社会环境意识、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应在政策制定上加强对环保事业的投入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社会各方应当加深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重视,以此保障我们自己和我们的下一代能够生活在更清洁、更健康且更可持续的自然环境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资源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等。

首先,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核心制度。

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目标的设定等。

根据这一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组织体系,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和措施。

同时,法律还要求开展环境审批和许可制度,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影响而设立的。

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作出相应的调整。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科学准确可行。

资源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是对资源利用进行规范的重要制度。

这个制度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整治以及土地市场调控等相关内容。

它要求保护耕地、森林、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利用非耕地,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制度包括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源的管理和控制。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和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加对环境状况的了解。

法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开,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公众有权利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总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了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资源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基本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作用,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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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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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旨在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展开详细阐述。

I.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秉持以下原则:1. 生态文明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绿色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2.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注重源头治理,遏制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

3.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形成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合力。

4. 责任追究原则:明确环境权利的依法依约保障,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II.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预测其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在项目实施前及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特定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申请人在进行项目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公众的意见。

只有在评价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审批或审批文件。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III. 污染防治制度环境保护法对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其中,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进行了重点规定。

1. 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法制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各类污染源严格控制排放。

同时,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

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将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2. 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设立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水资源保护、严禁非法排污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水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水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的目标。

2.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了对重大建设项目、政策、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禁止性规定: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禁止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禁止违法排放、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4. 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设立了国家、省级、地方三级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并明确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

5. 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停产停业、罚款、赔偿等。

6.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

7. 奖惩机制:环境保护法设立了环境保护奖励机制,对环境保护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也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目标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各个环境要素的保护目标。

2. 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生产、建设、经营等环节中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包括污染源排放许可、监测与报告、自行监测等。

3.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状况评估报告、环境执法信息等。

4.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行为的赔偿制度,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由污染者或者损害者负责赔偿。

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规划和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包括对环境影响的预估、评价、审查和公众参与等环节。

6. 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防治与治理的制度,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

7. 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与执法的制度,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检查等。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8. 环境教育与宣传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的制度,包括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进行环境意识培养和环境知识普及的活动。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新最全)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新最全)

问题: 1、区环保局关于“应另选厂址”的批复意见有无依据? 2、瀛海公司要求区环保局安排“环保验收工作”的复议请求是 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环保总局 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1年6月13日在《关于对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 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 所作“由于该项目建设位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 围内,不符合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要求,应另选厂址”的批复行为, 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予以维持。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 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 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环境监测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 “三同时”制度;(6)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7)许可证制度;(8) 限期治理制度;(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已经作出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则只有国家级标准,全国 统一执行。
区环保局在其复议答辩书中,提出主要答辩理由如下:(1)瀛海公司违法开工 建设事实清楚。该公司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报送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即于2000年4月25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区 环保局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但该公司拒不执行。瀛 海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后,自治区政府于2001年7月12日决定维持 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仍继续其违法建设活动。(2)项目位于银川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需另外选址的批复意见是正确的。(3)该项目严重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环保验收问题。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全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全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全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全面介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建立在严守环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预防原则:提倡事前预防,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

这一原则强调集中力量预防环境问题,避免事后弥补的困境。

2.先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这一原则强调责任归属和污染者的法律责任。

3.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参与权利。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4.限制原则:对某些特定环境行为施加限制,如限制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范围等。

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方面:1.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便科学决策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环境标准:设立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以限制环境污染的程度,保持环境的良好状况。

各行业和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经营。

3.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开,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了解。

4.环境教育和宣传: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3.民事责任:对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各国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紧迫性,并通过立法来加强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旨在规范和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律原则、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首先,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我们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世代的利益。

其次,预防原则要求我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应该在事先采取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

第三,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原则要求我们通过设立限制和标准,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控制。

这些限制和标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和政府颁布的规范来实现,确保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起责任。

最后,治理和修复原则要求我们采取行动来纠正环境破坏,并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环境修复计划、生态保护等来实现。

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措施为了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要求在建设项目进行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这是一种科学方法,用于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供建议措施以减少环境破坏。

其次,环境控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制度要求在工业、农业和建筑等领域建设和使用环境控制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废水处理厂、烟气净化装置等,可以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并将监测数据公开。

这使公众能够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并促使企业更加负责任地管理与环境相关的活动。

最后,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制度是通过经济手段激励环境保护。

例如,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或附加费,并对环境友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三项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三项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三项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三项基本制度是:
1. 环境保护目标制度: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设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

这些目标和指标包括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

通过设立目标制度,可以引导各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行动。

2.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污染控制制度等。

环境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监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3. 生态修复和保护制度:针对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等问题,建立相应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制度,以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和保护制度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红线制度、禁止破坏生态功能区等。

通过这些制度,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权利,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基本权利、环境责任制度、环境监管制度和环境治理制度等方面。

首先,环境基本权利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和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要求权等。

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包括了解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参与权是指公民和组织参与环境决策、环境规划和环境评估等过程中的权利;表达权是指公民和组织对环境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抗议的权利;监督权是指公民和组织对环境监督和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利;要求权是指公民和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的权利。

这些环境基本权利的确立和保障,有效地促进了环境法的实施。

其次,环境责任制度是环境法的另一个基本制度。

环境责任制度包括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和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是指对环境污染行为主体所产生的污染行为和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的制度。

根据环境污染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行为主体应对其所产生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是指对环境破坏行为主体进行实施环境修复的制度。

环境修复责任原则要求破坏环境的行为主体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包括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清理污染物等。

这些环境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增强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再次,环境监管制度是环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环境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各种环境问题的制度;环境监督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和执法的制度,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处罚等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环境管理制度是通过环境准入许可、环境标准制定和执行等方式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约束和管理。

这些环境监管制度的健全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保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则、法律程序。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有: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

该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该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制度。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该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保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

6,现场检查制度。

该制度是指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7.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莫他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的制度。

另外,还有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环境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保护目标制度。

环境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环境保护目标制度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方向和基本要求,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是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方案,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和系统安排进行。

环境规划制度拟定了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政策、计划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依据,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助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四、环境监测与监管制度。

环境监测与监管制度是指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监测,并通过监督、考核和处罚等手段,以保证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环境监测与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

五、环境责任与补偿制度。

环境责任与补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时,有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修复和补偿。

环境责任与补偿制度是强化环境保护和破坏者被追究责任的重要保证,能够有效增强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效果。

六、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是指社会公众对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公众参与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了解环境问题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和渠道,增加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参与度,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全民动员。

以上就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时,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与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通过多方协作,才能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等。

2.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的要求,包括大气、水域和土壤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限制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农业活动等产生污染物的排放。

3.环境敏感区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法要求对一些特定的敏感区进行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5.资源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法要求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包括土壤、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的保护和管理。

6.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的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公布环境监测数据,提供环境信息的公众参与等。

7.环境责任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损害造成者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对污染造成者的罚款、责令停产、修复和赔偿等。

8.环境治理与修复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进行治理和修复的要求,包括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受到污染的环境。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环境保护法要求制定和公布环境质量标准,明确各种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基本标准。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确保各类项目在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法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源需要经过排污许可才能进行排放。

排污许可制度通过对污染源进行许可、监督和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质量。

4. 污染物排放监控: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控制度,监测和记录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污违法行为。

5.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制度,要求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经济惩罚,并承担治理和修复环境的责任。

6.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源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和积极性。

7. 环境监督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监督的制度,明确了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

上述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目的是保护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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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3. 评价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

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

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的内容要有: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4. 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

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意义和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但是,各国在执行此项制度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

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

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10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

二、“三同时”制度1. 简介“三同时” 制度的含义: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2. “三同时”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

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又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规章。

如,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

至1988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3. “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5.“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1)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和五道审批手续,即: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五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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