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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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八项基本法律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资源的制度安排。

2.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生态系统退化、物种灭绝和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制度安排。

3.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4. 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的制度安排,通过采取生态恢复工程、生态补偿等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5. 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安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6.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维护的制度安排,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7.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建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状况的监测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8. 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对环境犯罪和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该制度要求企业在开展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经济活动之前,必须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如果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2.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即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企业或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总量限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环境压力。

3.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排污许
可证制度,即政府向企业或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的排污标准和排污权限。

如果企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4.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建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环境进行管理和监管。

政府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进行检查、监督、处罚等,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5. 环境赔偿制度
环境赔偿制度是指政府对环境损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

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时,政府可以责令环境损害者赔偿环境修复的费用,并对损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环境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还有许多其他制度,如生态保护制度、绿色发展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本文将就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

它由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成,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责任主体、监管措施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实践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规范了环境保护的行为,对于制度化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同时,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环境问题和挑战。

二、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对环境因子的监测和评估,了解环境质量的状况,发现环境问题的存在和变化,为环境保护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包括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监测方法和技术的研发、数据管理与分析等。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技术手段,可以实时掌握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也对环境保护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三、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它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前进行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在符合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环境许可制度要求企业获得环境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环境标准制度则明确了环境质量的指标和要求。

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对环境问题进行预防和控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四、环境修复与治理制度环境修复与治理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一、总则(一)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全体员工及外来单位人员和访客。

(三)各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和执行本制度的责任,员工和外来单位人员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四)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职责和义务、控制和预防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措施、环境教育和培训、应急处置以及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二、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环境管理、工艺优化等手段预防污染和环境问题的发生,同时进行综合治理,解决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

(二)法律法规合规。

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各项环保政策,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先行先作原则。

(三)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重视资源的节约利用,推行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减少环境压力。

(四)公开透明、承担责任。

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五)科学治理、技术先进。

采用科学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和设备,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和质量。

三、职责和义务(一)单位及各级管理人员:1.负责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负责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组织环境培训和教育。

3.督促员工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组织环境检查和评估工作。

4.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5.定期报告环境工作情况,接受上级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员工和外来单位人员: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参加环境培训和教育。

2.发现环境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上级或相关部门。

3.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源。

4.积极参与环境改善和治理工作。

四、控制和预防环境污染(一)排放控制:1.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合理设置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2.定期监测和检验排放源,确保排放达标。

3.限制或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或装置。

(二)废弃物管理:1.建立废弃物分类和储存管理制度,推行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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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加剧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觉醒,各国纷纷开始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以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是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检查监测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维护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是最基本和核心的法律,它对环境的保护、污染排放、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有一系列涉及空气、水、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还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二、政策措施的实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其中包括经济手段、法规引导和科技支持等。

例如,经济手段包括环境税收、排污费等,通过经济手段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

法规引导则是通过设立环保标准和法规,强制企业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科技支持包括支持环境监测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提高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

三、检查监测的机制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执行和效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检查监测机制。

通过对环境污染情况、资源利用情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环保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此外,还建立了环境监察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四、责任追究的机制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中,责任追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多种形式,以确保环境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还加强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结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是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检查监测的机制和责任追究的机制,构建了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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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篇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3.评价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

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

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的内容要有: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4.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

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意义和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但是,各国在执行此项制度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

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

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10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

二、“三同时”制度1.简介“三同时”制度的含义: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三同时”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

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又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规章。

如,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

至1988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3.“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篇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录一、总则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三、环保宣传教育四、办公区域环境管理五、采购管理六、施工噪声管理七、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八、固体废弃物管理九、能源、资源管理十、污水排放管理十一、施工扬尘管理十二、有毒有害气体控制十三、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十四、环境经费计划管理十五、监督检查十六、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十七、奖励处罚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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