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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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制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极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汕、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场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禁止任何人将污水,含有有毒化学药品的废水排放到水沟中;禁止任何人将垃圾、废油、废渣、有毒废弃物排放下水道禁止使用渗井、涌坑处理工业三废;一切含油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严禁用稀释方法排放废液;为了防止充电液的流失,应随时检查维修充电池,同时消除处理废液,用硫中和法以减少油污污染。

5、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1/M 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6、严格执行车辆嗓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7、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质量检验制度

根据《汽车修理行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制定如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车辆进厂前应全面检查和维修项目的过程检验,车间互检,修理班组设自检和修复后出厂检验制度,总质量员、检验员全面负责货检工作。

2、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3、“自检”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返工修复,对因延误时间和维修的费用,由相应负责人承担责任。

4、“互检”不合格的车辆及时通知厂业务经理和有并技术人员,并让其作出裁决,明确责任,对责任人应追其在误工期和增加维修费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5、“专检”人员检验出的不合格车辆应及时返修和追加维修项目,对于有明显维修缺陷,未能检验出存在维修质量问题的车辆,同意出厂的相应检验人员承担责任。

6、对于有隐性缺陷的电子元件,在检验过程中未能发现故障的,视情节对检验员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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