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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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_成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_成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布成都市
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821061013821061012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布成都市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5]24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市属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机制,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与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现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发布成都市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成都市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2015年全市国民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综合平衡,确定2015年全
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二)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5%;(三)企业职工货币平均。

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确保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经认定属于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困难职工;(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动态调整档案信息;(三)保密原则:保护困难职工的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主要依据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三)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导致家庭收入降低。

第五条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分为以下类别:(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专责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二)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财产状况、社会保障等;(三)致困原因: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企业关停并转等;(四)帮扶措施: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帮扶责任人等;(五)动态调整情况:家庭收入变化、致困原因变化等。

第八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职工,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档案;(二)规范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完整、清晰;(三)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四)定期更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05]17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31【实施日期】2005.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成办发[2005]17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市劳动保障局)1 制定招用人员简章1.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定招用人员简章。

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性质、招收工种、人数和招收方式、招收条件、招收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招用人员简章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 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人员简章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布。

2 录取用人单位确定录取人员后,应公布录取结果。

3 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被录用人员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1 建立劳动关系1.1 订立劳动合同。

1.1.1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1.2 程序:1.1.2.1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1.1.2.2 双方商定合同内容。

1.1.2.3 自录用劳动者30日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1.1.3 劳动合同的内容:1.1.3.1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成民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21〕29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市第一、二、三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病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第七章救助供养内容第八章救助供养标准第九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十章服务管理第十一章资金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一、困难职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一)目标:“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成都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标准: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公司内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不低于480元,并根据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二、困难职工的分类和界定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三类。

(一)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因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常年生病吃药,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并造成家庭长期处于最低生活水平480元以下的界定为特困职工。

(二)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重困职工。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480元的。

2.由于职工本人,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半年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成员同期总收入的。

3.由于遭受严重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职工。

一般困难职工分为A、B、C三类。

1.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A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0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48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0元,供一个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的。

2.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B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5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50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职工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单亲职工法定抚养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9]17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9]17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档案内容;(三)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困难职工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条件等;(三)工作情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四)困难原因及程度: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五)帮扶措施及效果: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实际效果;(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审核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立。

第六条档案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困难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档案工作;(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困难职工个人信息;(四)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评审上报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评审上报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评审上报一、职工个人信息困难职工档案应包含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部门、岗位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职工的基本情况,以便更好地为其提供帮扶措施。

二、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是确定其是否需要帮扶的重要依据。

档案中应详细记录职工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家庭收入状况,如年收入、月收入等;以及家庭财产状况,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三、致困原因及证明材料致困原因是指导致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如疾病、失业、赡养老人等。

档案中应详细记录致困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失业证明、赡养老人证明等。

四、帮扶措施及落实情况针对不同致困原因,工会应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如医疗救助、就业援助、生活救助等。

档案中应记录帮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帮扶措施的实施时间、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以便对帮扶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困难职工动态管理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档案中应记录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以及帮扶措施的调整和落实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帮扶措施,确保帮扶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六、评审小组意见评审小组是负责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评审的专家小组,由工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小组应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帮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审小组的意见将作为上报审批的重要参考。

七、上报审批程序经过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困难职工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上报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工会组织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提交上级工会审批等环节。

经过审批后,帮扶措施方可实施。

八、档案归档与保存困难职工档案是工会帮扶工作的重要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职工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同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6]52号【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6.10.08【实施日期】2016.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成人社发〔2016〕52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按照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6〕29号)要求,为妥善做好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企业主体、属地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有序施策,稳妥做好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着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尽可能地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职工,并稳妥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关系。

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扎实细致地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制定、思想引导、风险防控等工作。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使用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可靠,确保困难职工家庭信息的准确性。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齐全,确保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的完整性。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类管理。

(四)动态管理原则:对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二章建档标准第四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实际困难状况进行帮扶,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五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如下:(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骤减,生活陷入困境的职工家庭。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学历、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

(三)致困原因: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四)帮扶措施: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帮扶责任人等。

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通知成工办发[2010]4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市属以上基层工会:《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经市总党组201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成都市总工会2010年4月20日主题词: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补充规定通知1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共印35份)附件: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精神,结合《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成工办发[2006]65号)和我市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及其管理的规定(一)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依档施助”的机制和原则,对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下同)按一级档案和二级档案进行建设和管理。

1、一级档案建档标准为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扣除个人实缴法定社会保险后的实际收入,下同)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含)以内。

2、二级档案建档标准为职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低于50%(含)以下。

3、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但职工本2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慢性疾病或意外事故(违法犯罪除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申请救助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类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下同)高于家庭12个月总收入的,可根据情况纳入一级或二级困难职工建档范围。

4、建档以家庭为单位,双职工均符合建档条件的,以其中的一方为建档对象。

成都2023年度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成都2023年度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成都2023年度困难职工界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成都市政府在2023年出台了新的困难职工界定标准,以更好地帮助和支持这部分群体脱贫致富。

这一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

下面将对成都2023年度困难职工界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规定,困难职工是指在职工中因个人身体条件、家庭生活环境、经济收入等多种原因,生活困难、生活支出相对高于收入的职工。

这些职工包括了各行各业,如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员工。

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身体条件:困难职工如果因患有严重疾病、残疾或其他严重身体条件而无法正常工作或承担日常生活支出,可被认定为困难职工。

2.家庭生活环境:困难职工如果家庭成员中有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人员,或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也可被认定为困难职工。

3.经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月收入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职工。

如果困难职工的家庭负债加重、无法偿还债务的,也可以被纳入困难职工范围。

成都市政府表示,对符合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人员将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补助:困难职工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以缓解其经济困难。

2.就业岗位安排:根据困难职工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合的就业岗位,帮助其重新就业。

3.社会保障:对困难职工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4.心理疏导:开展困难职工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积极面对生活困难,重拾信心。

成都2023年度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和改善职工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希望这项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更多处于困难境地的职工受益。

【字数:425】第二篇示例:成都市作为西部大城市,聚集了大量的人才和劳动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困难职工群体。

他们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关注。

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根据全总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省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全国级档案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6〕36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建档管理,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五条省级档案建档标准:(一)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低收入标准的地区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1倍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按帮扶需求接受救助。

(二)下岗失业的职工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下(待)岗、失(无)业,需要就业援助的职工家庭,为其建- 1 -立省级档案,接受就业援助(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

(三)子女上学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因子女上学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助学救助的职工(农民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接受助学救助。

(四)意外致困户: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5倍,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财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五)困难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一、二、三、四)的农民工家庭,经县(市、区)级(含)以上工会审核。

工会困难补助金标准

工会困难补助金标准

工会困难补助金是指工会面向困难职工、退休职工及其家庭提供的一种特殊救助,主要用于救济因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的生活困难,帮助其渡过难关。

工会困难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困难情况而异,一般由各地工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社会救助标准和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

一些地区的工会困难补助金标准如下:
北京市: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职工实际生活情况确定,一般在1000元左右。

上海市:根据职工收入、家庭情况和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评估,一般在1000元左右。

广州市: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一般在500元左右。

成都市: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职工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一般在500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困难补助金的发放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工会审核等。

具体操作建议向所在单位或当地工会咨询。

《成都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成都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成都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一、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资金保障渠道稳定、工会规范化运作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形成社会联动、内外协调、分级管理、运转顺畅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

推动送温暖工程长效化、规范化、社会化,努力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任务(一)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掌握和了解困难职工在家庭收入、基本生活保障、子女入学、患病就医、下岗再就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及时地关心和帮助。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通过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困难劳模救助、法律援助和再就业援助等方式,使其困难状况得到缓解,实践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根本宗旨。

(二)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使帮扶中心逐步达到“帮扶窗口直面职工、帮扶项目完整、帮扶制度健全、程序标识统一、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经费渠道畅通、金额适应需求”的要求。

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工会工作的品牌。

三、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一)制度建设标准帮扶中心制度建设标准要做到“制度完整、对象明确、程序清晰、方式多样、公开明示”。

1、完善相关制度。

包括。

帮扶中心工作职责、主要职能、工作程序、申请程序、工作流程、帮扶救助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示。

2、明确帮扶对象。

从职工实际困难出发,根据工会的物质条件能力完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再就业援助、困难劳模救助和法律援助。

3、帮扶程序清晰。

做到“五有”。

有申请、有查验、有批准、有时限、有签收。

4、管理保障服务。

做到“五有”。

有接待登记、有档案备查、有送达办理、有办结报告、有统计分析。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9]17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6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劳动者和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非农产业就业的外地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统一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数据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录入到数据库中,全市数据共享,联网运行。

第五条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应核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

未进行就业登记的,不予通过年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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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成工办发[2010]41号
关于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市属以上基层工会:
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成工办发[2010]40号)的规定,现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请你们按照《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建档录入工作。

附件: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成都市总工会
2010年4月20日
主题词: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
(共印35份)附件:
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制表:市总保障部时间: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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