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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xxxx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9)烟刑一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xxxx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xx省临清市刘垓子镇廖庄村,大专文化,捕前暂住xxxx市宣武区菜户营东街13号,无业。199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招远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岩,xxxx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诉(199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于199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滨、代理检察员徐志涛、宋桂芹出庭支持公诉,指定辩护人李岩、证人邵合声、张永健,鉴定人戚海燕、齐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峰在xxxx力源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因作风散漫和工作失误,于1997年11月被公司决定限期调离,遂产生报复公司领导的恶念:1999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新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招远市城南xxxx力源集团公司总经理邵合声家中,趁邵妻宁玉芹不备,持刀朝其颈、胸、背面部等处刺割数刀。致宁玉芹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行凶后翻技财物对。发现藏于北间卧室中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12岁),即用绳捆其双手,持刀逼邵秀红说出家中现金存放地点。当被告人赵新峰劫得人民币5200元及手表、玉石工艺品等总计价值人民币xxxx00余元的财物后,又持单刃尖刀朝邵秀红胸、腹部猛刺数刀,致邵秀红心

脏破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然后被告人将油漆、花生油等倒人室内,点燃引火绳,妄图隐匿罪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新峰的供述;证人邵合声、闫鲁敏、张永健、李彦堂等的证言;蓬莱市公安局足迹鉴定书、招远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烟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招远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烟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新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但辩解其能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取赃物: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李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新峰杀死宁玉芹后拿走欧米茄手表和玉石白菜工艺品,系盗窃行为,而不属抢劫,起诉书认定抢劫数额不准确;公安机关的勘查笔录无参加勘验、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的鉴定书只有一个鉴定人签名,勘查笔录和鉴定书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查询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赵新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新峰于1995年7月应聘到xxxx力源集团公司工作后,因表现不好多次受到该公司总经理邵合声批评、教育o 1997年11月,力源集团公司责令被告人限期调离,被告人赵新峰便怀恨离开招远到xxxx打工,后产生杀死邵合声之妻,劫取钱财的报复恶念,并准备了尖刀、油漆、绳索等作案工具。1999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新峰借参加原单位朋友婚礼之机潜回招远市。同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新峰携带事先备好的作案工具窜至招远市城南东区6号住宅楼邵合声家中,趁邵妻宁玉芹不备,先后持单、双刃尖刀朝其右颈部、背部、胸腹部、左眉部等部位刺割数刀,致宁玉芹右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

亡。行凶后,被告人破门进入北间卧室,持刀威逼在此躲藏的邵合声次女邵秀红(12岁)说出钱财存放位置,并捆绑其双手.当场劫取人民币5200元及欧米茄牌石英男表一只、玉石白菜工艺品两只等物品,总价值xxxx00余元。劫取钱财后,被告人又杀人灭口,持单刃水果刀朝邵秀红胸部、左腹部、左大腿根部猛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被告人赵新峰将油漆、花生油泼洒客厅、卧室及尸体周围,点燃引火绳索,企图焚烧现场,毁灭罪证,但未能得逞。被告人赵新峰携赃逃回xxxx后于1999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追回所有赃物及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邵合声、张永健当庭提供的证言、公诉机关取得的证人刘玉良、张胜利的证言及xxxx力源集团公司1997年11月19日的会议记录,证实了被告人因工作表现较差多次受原单位总经理邵合声的批评、教育,后因工作失误被责令限期调离,心怀不满的事实,证明被告人有报复的犯罪动机。(2)证人张永健当庭提供的证言、公诉机关取得证人闫鲁敏的证言及招远市公安局取得的招远宾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及证人李彦堂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从xxxx来到招远市及离开力源集团公司的时间,证明被告人赵新峰有作案时间。(3)招远市公安局关于宁玉芹、邵秀红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尸体的位置、状态、现场内物品的摆放和现场遗留的双刃尖刀、单刃水果刀、右眼镜片、血手印、血足迹等的提取过程;鉴定人齐跃龙当庭说明蓬莱市公安局足迹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一枚血足迹,经鉴定系被告人赵新峰左脚所留;鉴定人戚海燕当庭说明烟台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了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血斑在HUMTHOIEAATG]N点的谱带与被告人的血液谱带相符;招远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证实了现场勘查中在东南间卧室一小柜内塑料袋上提取的血指印,系被告人右手拇指所留;烟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宁玉芹、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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