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承包经营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xxxxxxxxxxx电镀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乙双方共同的经济发展,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公司电镀项目一事,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承租内容:
1.甲方将“xxxxxxxxx电镀制品有限公司”B栋电镀厂房一楼(约1260平方米)及“电镀生产作业许可权承”承租给乙方。月租60480元/月。宿舍10间,480元/间/月,计4800元/月。乙方自行投资相关设备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排放污水种类及排放量:月排放量约3000吨。
3.乙方用电量:月用电约130000度。
4.甲方保证满足乙方的用水用电(在规定的额度内)。
第二条:水、电费用:
1、生产车间电费为人民币1.13元/度(以乙方电表实际实用度数为准,含公摊电费);
2、生产车间用水费为人民币20元/吨(计算以进水为准,以乙方水表实际实用吨数为准,含公摊水费及污水处理费)。
3、生活用水为5元/吨(以乙方水表实际实用吨数为准,含公摊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生活用电费为1.13元/度(以乙方电表实际实用度数为准,含公摊电费)。
第三条:厂房承租租金及租期:
1.甲方提供厂房面积(实用面积):1260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60480元/月(含管理费用、垃圾处理费用、消防费用、治安联防费用、水电摊销费用等)。
2.承租期为三年。从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止,装修期为2个月,即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
装修期内免租金,只收取水电费。
第四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1.甲乙双方于签署承租合同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二个月押金120960元作为作为乙方承租保证金(无息)。中途若乙方退出,甲方则不退还押金。承租期满,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按收取承租保证金在乙方结清所欠费用后立即如数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在每月第五个有效工作日前交付当月承租费及上月水电费用及给甲方。乙方连续欠租超过40天,甲方有权变卖乙方设备以抵租金水电工资等费用。
第五条:甲方权限和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用于生产之合法有效的“电镀批文”、“污水排放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第一条之第4、5条)乙方的用水用电。
3.甲方保证乙方废水、废渣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若因此而造成
乙方暂停产停业甲方应免收乙方停产停业期间的租金。若因此造成永久停产的,由甲方全额负担乙方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4.甲方在收到乙方客户汇给乙方业务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如现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内),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给乙方造成不便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5.甲方保证完全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该电镀部出租给乙方。并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之规定的镀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合法的,若因此而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6.甲方为乙方的喷油生产作业(仅限于电镀绝缘)提供许可及合法性保证。
7.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购买员工社保、工伤保险等劳保。2.甲方全额提供乙方所需增值税发票额度,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额度100%提供进项发票,
3.乙方生产使用酸类及剧毒品(包括易制毒品)由甲方负责购买,乙方可指定符合乙方生产用要求的厂家,但价格不能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3%。
4.乙方在每月20号前提交上月工资表给甲方。
8.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物业和一切生产经营及生活设施。乙方在装修时需按甲方整体设计要求施工。在不影响厂房外观的情况下合理安装排污管道及车间内向外排风设施,造成甲方损失或厂房损坏,由
乙方负全责任赔偿一切费用。
10.各车间水电表由甲方负责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乙方对电镀部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第八条:防火安全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政府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乙方在承包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承包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前将电镀部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电镀部没有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及终止
1.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一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负担对方相应的全部经济损失。
2.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要继续承租,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合同之约定续签承租合同。
3.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将对该厂房进行验收,除正常的折旧损耗及自然老化外,如有非正常损坏的,乙方应进行赔偿,属乙方财产,乙方应在房屋移交前全部搬走,但不得拆除破
坏固定设施,如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
4.如遇地震、政府征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都不属违约。甲方不赔偿任何损失给乙方,但要退回预收押金给乙方。国家因征用土地及建筑物等作出赔偿属甲方所有,属乙方经营损失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若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宝安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条款,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印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印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合同订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