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问题解决之道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对赌协议进行法律解析,明确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定义1. 对赌协议:指双方约定以某种未知事件的结果为依据,一方支付一定金额或提供一定物品给另一方,作为赌注的协议。
2. 赌注:指在对赌协议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或提供的物品。
3. 未知事件:指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发生或无法确定结果的事件。
三、合法性和有效性1.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当地法律管辖,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有效性:对赌协议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有效:a. 协议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b. 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并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和理解。
c. 协议不涉及非法、违反公序良俗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1. 法律禁止: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禁止或限制对赌协议的订立和执行,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2. 合同无效:若对赌协议违反当地法律,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1. 协商解决:对赌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采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双方可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受理仲裁的机构应为双方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3. 司法管辖:如协商和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六、免责条款1. 不可抗力:对赌协议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双方可暂时或永久解除协议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2. 风险自负:对赌协议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应自行承担因协议履行或未能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七、其他条款1. 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对赌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
2. 协议变更:对赌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八、法律适用和管辖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应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成熟,对赌协议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约定方式之一。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一项交易中针对某种未来事件的结果,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定的资源,以此作为赌注,以期获得未来事件所带来的利益。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本身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尚存争议,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制度建构。
首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妨害社会生活秩序,经过对等的法律行为可以达到目的。
”这一规定为对赌协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对赌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质疑。
一方面,对赌协议实质上属于一种赌博行为,而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因此人们担心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涉及的是未来事件的结果,而未来事件的发生与否以及结果的确定性都是不确定的。
这就导致对赌协议的结果难以预测和承认,也增加了对其效力的怀疑。
其次,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建构。
当前,我国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应当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具体适用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应当制定相关的补充性法律和法规,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其次是建立审查机制和监管体系。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来确定。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对涉及对赌协议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应当建立监管体系,对对赌协议的履行和执行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欺诈和恶意操作。
最后是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塑造。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与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金刚玻璃对赌协议的解决之道
金刚玻璃对赌协议的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一)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年12月29日和2008年1月10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9年1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二)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年9月15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年4月8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指在合同中含有一种金额交付的约定,即一方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根据某种确定的结果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另一方,而这个结果并不是双方能够完全掌控的。
对赌协议的存在既可以增强合同双方的约束力,但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和纠纷。
因此,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和适法路径成为了学术与实践关注的焦点。
一、对赌协议的准则问题1. 合法性准则对赌协议是否合法对于其效力至关重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赌博行为,违反了道德、公序良俗等基本准则。
但是,对赌协议也有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在合法的竞赛中的对赌行为和只是意在娱乐和消遣的小额对赌等。
2. 自由意志准则自由意志准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完全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强迫、欺诈等要素干扰。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存在自由意志准则的问题。
有些人可能在经济、心理上被动地参与对赌协议,导致其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平性准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均等享有协议的利益和风险。
但对赌协议的风险常常是双方并不公平的。
如在比赛中一方技术明显优于另一方时,比赛结果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风险。
因此,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关注公平性问题。
1. 国家政策的导向首先,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应该受到国家政策的导向。
在我国,赌博行为被视为非法行为,对赌协议的存在通常也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
但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市场中,对赌协议被广泛应用,国家可以选择在特定情况下承认其效力。
2. 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应该建立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上。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的界定尚不完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例如,明确对赌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视为合法,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默认为非法等。
3. 合同实践的规范最后,对赌协议的适法性还取决于合同实践中的规范。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的目的、时间、金额、标的、风险等细节问题,并注重公平性问题。
浅析投资并购中“对赌协议”的运用问题
浅析投资并购中“对赌协议”的运用问题发布时间:2022-09-14T01:53:03.576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第27卷第9期作者:任亚楠[导读] 签订“对赌协议”,在当下投资并购活动较为常见。
任亚楠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摘要:签订“对赌协议”,在当下投资并购活动较为常见。
与此同时,“对赌协议”实践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始不断出现。
本文就对企业投资并购“对赌协议”的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投资并购;“对赌协议”;存在问题;对策研究引言“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对于融资方达不到业绩承诺时的一种减低风险的手段。
如果目标公司按照预期的业绩发展,“对赌协议”预设的条件未成就,“对赌协议”对双方不会有任何影响。
但是一旦预设的条件成就时,比如没有按预期上市、没有达成业绩指标、产品没能如期研发成功,那么融资方就要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方的股权等。
1“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时代发展的产物,通常的约定是,如果目标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增长指标,由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弥补其因目标企业价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补充其因目标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损失。
也就是说,“对赌协议”是一种期权。
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对赌协议”是一种金融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赌协议”则是一项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因签订主体不同区别对待。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有效;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如果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资本维持”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不予支持。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即是指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赌注的协议。
对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一种让双方约定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以赌注的形式去约束双方行为的一种协议。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可以有效的激励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履行风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对赌协议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它是由双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法的协议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单纯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在处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的合同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质进行规范分析。
对赌协议在约定对赌内容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对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对赌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务必对对赌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选择合法、公平、自愿的对赌内容。
二、对赌协议的适法路径1. 合法合规在制定对赌协议时,首先需要确保对赌内容合法合规。
对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对赌内容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具有合法效力。
2. 明确约定对赌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赌内容。
双方应当就对赌内容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明确约定对赌的标的、条件、赌注等内容,以避免引起争议。
对赌协议还应当约定对赌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相关事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理约束对赌协议的约束力必须合理合法。
双方约定的对赌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过于苛刻或者不合理。
“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
“对赌协议”的裁判路径及政策选择——基于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的分析在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 简称PE)和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简称VC)领域,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协议的裁判路径及相关政策选择,并以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为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指PE/VC与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合同,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点或事件发生时,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来获取利益或分担风险。
该协议通常用于衡量公司业绩、创造激励机制以及规避风险等方面。
当双方在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常会选择裁判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就裁判路径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根据协议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相比于诉讼更加迅速高效。
双方可以选择国内、国际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通过仲裁,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结果可以被全球范围内的国家承认和执行。
其次,对赌协议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提请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在选择法院之前,双方应对协议中的法律适用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还应考虑到法院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如开设有特殊的派遣审判员庭等,以满足争议解决的需要。
针对PE/VC与公司对赌场景,政策选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国内,政府部门大力支持PE/VC产业的发展,包括鼓励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和优化。
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对赌协议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投资争议解决机构等方式,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另外,对于PE/VC与公司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也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价值观念。
在解决对赌协议争议的过程中,法院应注重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杜绝不当约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公正的裁判,可以进一步增强对赌协议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对赌协议论文:对赌协议及其风险对策
对赌协议论文:对赌协议及其风险对策摘要:对赌协议在国外投资中是常用的一种方式,用于对投资权益价值的调整。
本文从理论上对对赌协议的概念、性质、基本要素及其作用进行了剖析,对对赌协议的风险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指出只有设计完善、实现投融资双方双赢的对赌协议才是真正成功的对赌协议。
关键词:对赌协议风险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机构越来越多地投资于中国的优秀企业,尤其是优秀的民营企业。
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以接受对赌协议来获得国际资本的注入,然而其最终的结果也是截然不同,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
对赌协议在投资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对赌协议概述1、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1)对赌协议的概念对赌协议是一个来自国外的投融资范畴的概念,英文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翻译成中文为“估值调整机制”。
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
(2)对赌协议的性质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期权交易事实上也是这种权利的交易,这种权利交易的价格都是事先约定的。
因此,从对赌协议的特点来说,属于一种期权,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期权。
对赌协议一旦签署,便具有了法定的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对于投资方来说,是锁定投资风险、获得超额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融资方来说,尤其对于公司的管理层来说,这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
因此,对赌协议实际上也是一种激励方式,并在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得到不同形式的运用。
2、对赌协议的基本要素(1)对赌协议的主体对赌协议的主体一般由投资方、融资方组成。
但投资方为了激励管理层,促使企业快速发展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往往会要求管理层参与。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
这篇文章将对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进行探讨,并提供适法路径。
让我们来看一看对赌协议的定义。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某一未来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结果进行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交付或移转。
常见的对赌协议有赌注协议、期权交易和彩票等。
在很多国家,对赌协议被认为是一种押注或赌博,因此受到法律的限制。
尽管如此,对赌协议仍然有其合法性,并且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承认和保护。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差异。
举例来说,在中国大陆,赌博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因此对赌协议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但在澳门和香港,赌博业是合法的,因此对赌协议是有效的。
在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分析中,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1.公共利益:在许多国家,法律禁止或限制赌博活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包括避免赌博成瘾、减少犯罪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对赌协议在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很可能是无效的。
2.合同的标的物和目的: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还取决于其标的物和目的的合法性。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非法活动,如贩毒或非法赌博,那么这样的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
3.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对赌协议往往存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或资源,导致对方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考虑对赌协议是否公平,并对可能存在的不当利益做出限制或制约。
在适用对赌协议时,法律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欺诈等。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部分对赌协议进行特殊规定,例如对彩票或博彩业的监管。
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要使对赌协议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应当尽量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并注意公共利益和风险不对称等因素。
对于存在争议的对赌协议,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采取其他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来解决。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领域的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逐渐受到关注。
然而,对赌协议作为一种约定,其法律效力问题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建构。
首先,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其中一方根据条件实现或不实现而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分配,同时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但是,由于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性质,使得其法律效力受到了挑战。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一般是无效的。
然而,对赌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赛马、彩票等活动在我国是合法的,而对赌协议是否涉及赌博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条件来判断。
其次,对赌协议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对赌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如果其内容涉及到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可能会对协议的法律效力带来质疑。
最后,对赌协议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一方通过欺诈、强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对赌协议,就会对其法律效力产生质疑。
针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相应的制度建构。
首先,应该加强对对赌协议的监管。
目前,我国对赌博活动的监管相对严格,但对赌协议的监管相对薄弱。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赌协议的审查和登记管理,确保对赌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可以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比如,可以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进行界定,明确对赌协议的条件、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可以制定相应的执法标准和程序,便于对对赌协议的争议进行处理。
最后,可以加强对赌协议的风险提示。
在交易双方达成对赌协议之前,可以通过合同解释、告知书等方式对对赌协议的风险进行提示,让交易双方充分认识到对赌协议的风险,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2023文丰研究 “对赌协议”争议解决与路径选择
文丰研究:对赌协议争议解决与路径选择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常常会采用对赌协议来规定合同的履行条件与后果。
然而,对赌协议的争议解决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对赌协议的争议解决与路径选择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对赌协议的定义与特点对赌协议是指一种特殊的合同条款,其核心在于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特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而进行赌约。
当特定事项发生时,一方将赌注支付给对方,反之,则对方支付赌注给另一方。
对赌协议具有特点:1.双方承担风险:对赌协议让双方都承担一定的风险,以激发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动力。
2.衡平利益:对赌协议可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
3.明确履约条件:对赌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特定事项的履约条件,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对赌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1. 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对赌协议争议的方式。
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来裁决纠纷。
仲裁具有优点:•独立性:仲裁机构和仲裁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
•快速性:相比于法院诉讼,仲裁程序更加简洁高效,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保密性:仲裁程序可以保证争议的保密性,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
2. 诉讼诉讼是另一种解决对赌协议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纠纷。
诉讼的优点包括:•法律保障: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公正性: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判决。
•多方参与:诉讼程序可以吸引更多专业人士参与,提供全面的争议解决方案。
3. 协商妥协协商妥协是解决对赌协议争议的一种灵活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沟通和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
协商妥协的优点包括:•自主性:双方可以灵活协商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
•维护关系:通过协商妥协,当事人可以维护合作关系,避免关系恶化。
•高效性:协商妥协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达成快速解决。
2024年上市公司对赌协议完不成怎么办
上市公司对赌协议完不成怎么办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对赌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公司未来业绩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营业收入、股价等指标。
(1)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甲乙双方,且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对赌协议内容(1)净利润: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实现累计净利润达到人民币亿元。
(2)营业收入: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实现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亿元。
(3)股价: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股价稳定,不得低于协议签订时的股价。
2.2对赌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三章对赌协议的履行3.1履行承诺: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章规定的对赌指标履行承诺。
3.2监管要求: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对赌协议的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对赌协议的解除(1)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本协议第二章规定的对赌指标。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赌协议无法履行。
(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导致对赌协议无法履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协议。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诉讼管辖:如协商无果,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3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章对赌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甲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实现本协议第二章规定的对赌指标。
(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影响对赌协议的履行。
(1)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本协议第二章规定的对赌指标。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认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中往往会遇到各种风险。
为了规避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很多公司会选择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
对赌是指当事人约定,当特定条件成立时,对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行为。
对赌协议一旦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却成为了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到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同时还会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
本文将从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效力认定的争议焦点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根据特定条件对未来事件作出约定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公司经营中,对赌协议通常是指一种导向未来股权价值的契约,特别是在公司控股权变动时常见。
双方约定在未来股权价值发生特定变动时,对赌方要求目标公司按照协议进行相应行为,达到约定的目标。
由于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赌协议首先应当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件,即合同的成立需要合法的标的物、合意的意思表示、法定程序及形式的要求等。
对赌协议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特殊法律的限制,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证券法规定了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等。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必须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二、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争议焦点1. 对赌协议的约束范围对赌协议一旦成立,其约束力应当是双向的,即对双方都应当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可以单方面进行解除或者修改的情况。
目标公司在对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实现了一定的业绩目标后,可能会借口公司经营需要,单方面解除对赌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对赌协议的约束范围就成为了争议焦点。
2. 对赌条件的成立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还需要考虑对赌条件的确定和成立问题。
对赌条件通常包括业绩目标的实现、股权转让的条件等。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赌条件的确定涉及到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引发争议。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是指双方为了解决争议或者产生差异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在博弈论中又被称
为“双11对赌”。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常常被用来解决合同履行问题,指定了当事方在发生争议时约定的解决方式,通常以金钱作为赌注。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法律中,对赌协议通常被认为是违反
公序良俗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对赌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
生争议,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自身的实质性内容来判断。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考虑。
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来看。
合同的内
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对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应当是
合法且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对赌协议中的内容本身违法或违反公序
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从对赌协议的形式要件来看。
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签名等。
如果对赌协议未达到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确定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时,还需要考虑合同法中的其他规定。
当事方的主观
恶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等也是影响对赌协议合法性的因素之一。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和适法路径需要从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在确定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时,要综合分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协议是否满足形式要件等。
还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和原则。
对赌协议滥用的建议
对赌协议滥用的建议《对赌协议滥用的建议:给疯狂“赌局”降降温》咱今儿个得好好唠唠对赌协议滥用这事儿,就像一场失控的牌局,得赶紧给它立立规矩。
我有个朋友,他创业开了家小科技公司。
一开始,公司发展得还不错,有几个不错的项目在推进。
这时候,来了个投资方,说要给他们投一大笔钱,但得签对赌协议。
我朋友一听,觉得这是个好机会,能让公司快速发展壮大,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这对赌协议规定,在未来几年内,公司得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比如营收要增长多少多少,不然就得给投资方大量的股权或者现金补偿。
刚开始,我朋友信心满满,可后来市场环境突然变了,行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原本计划的几个项目都遇到了重重困难。
但因为对赌协议在那压着,他只能拼命地去拓展业务,压缩成本,甚至牺牲了一些产品的质量和员工的福利。
结果,公司内部怨声载道,员工离职率大幅上升,产品口碑也受到了影响,公司陷入了恶性循环。
从这个事儿就能看出,对赌协议滥用可太坑人了。
所以,我觉得首先得加强监管。
就像在牌桌上得有个公正的裁判一样,监管部门得好好审视对赌协议的条款。
那些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得直接给它毙掉。
比如那种不管市场情况如何变化,都要求企业必须达到超高业绩指标的条款,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
其次,企业自身也得长点心。
在签对赌协议之前,不能只看到钱,得好好评估自己的实力和市场风险。
就像打牌前得先看看自己手里的牌好不好。
不能盲目地接受投资方提出的各种条件。
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和财务顾问来帮忙分析,把风险降到最低。
我朋友要是当时能多找些专业人士咨询咨询,也许就不会陷入那么被动的局面。
还有啊,投资方也别太贪心。
不能只想着通过对赌协议从企业身上捞一笔,得真心实意地想和企业一起发展。
毕竟,企业要是垮了,你投的钱也打了水漂。
就像在牌局里,大家得是共赢的关系,而不是你死我活。
对赌协议本是个促进企业和投资方合作的好东西,可这滥用起来,就变成了伤人的“凶器”。
只有各方都能理智对待,加强监管,才能让对赌协议回到正轨,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不是让一个个创业企业在这疯狂的“赌局”中被压得喘不过气来,甚至走向灭亡。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指在一项交易或合作中,双方约定一定条件,如果条件达成,则一方会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奖励,如果条件未达成,则另一方需要向约定方支付一定的赔偿。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十分常见,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股权收购交易中的业绩对赌。
在中国企业的股权收购交易中,对赌协议通常被用来规定被收购公司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经营绩效指标,一旦绩效达标,收购方有权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剩余股权;一旦绩效未达标,收购方要求发行人回购全部或部分已被收购的股权,并在协议中设定了回购价。
对赌协议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双方交易行为,激励被收购方或合作方在交易之后继续努力经营,并通过良好的经营成绩来实现双方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协议条款不清晰、履行成本高昂、法律法规不明确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对赌协议进行规范分析,并提出合适的法律途径,以解决对赌协议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1. 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对赌协议中的奖励和赔偿条件往往被约定得模糊不清,给协议的履行带来了困难。
有些协议只是规定了“公司业绩提高”或“公司业绩恶化”作为奖励和赔偿条件,但并未对这些条件进行进一步的量化和明确。
这就给双方在奖励和赔偿的确定上留下了很大的争议空间。
对赌协议在规范时需要对奖励和赔偿条件进行明确定义和量化规定,以减少未来的纠纷。
2. 协议执行成本高昂对赌协议一旦触发,可能需要涉及大额奖励或赔偿金,这对于一些小型公司或创业公司来说可能是难以承受的。
一方面,奖励或赔偿的支付可能会对公司的资金流造成压力,影响经营活动;奖励或赔偿的支付也可能会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对公司的稳定乃至企业文化造成不利影响。
对赌协议的规范应当考虑到双方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不应过分苛刻。
3. 法律法规不明确目前,我国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这给对赌协议的执行和维权带来了问题。
在对赌协议纠纷中,双方往往很难找到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导致很多协议纠纷最后只能通过私下协商解决。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达成某一目标或结果时进行赌约,一方赢得了所期望的结果,则对方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奖励;若未能达到目标或结果,则对方获得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在商业合作中,对赌协议常用于规范双方在某一特定业务目标的实现,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赌协议的运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业务目标未能达成而导致的争议,从而降低双方的风险。
对赌协议在商业合作中的使用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性及规范性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成为了商业合作中备受关注的课题。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需要考虑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起草对赌协议时,双方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协议的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
对赌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公平,避免出现一方在协议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协议中可能存在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以解决因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合双方的解决方式,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还需要考虑到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机制。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可能因为业务环境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对赌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因此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相关约定,规范双方的协商程序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是商业合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双方在起草对赌协议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其合法性、公平性以及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条款,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
双方还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以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只有这样,对赌协议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合作关系、降低风险的作用,促进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情况】一、金刚玻璃:最佳学习样本(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1、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年12月29日和2008年1月10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9年1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2、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年9月15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年4月8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
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会无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保腾创投、汇众工贸三家投资者均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0年1月公司控制人及公司各股东出具了声明,声明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或安排。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3、对赌协议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说明1、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金刚实业,目前持有本公司35.88%股权,庄大建先生持有金刚实业80%股权,通过金刚实业间接控制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比较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纯桂先生等组成,其他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权力,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2、虽然天堂硅谷、保腾创投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与金刚实业存在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但相关各方已经分别于2009年9月15日和2010年4月8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因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导致本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另外,本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4、本次发行后,金刚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虽降至26.91%,但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金刚实业相对控股的地位不会发生变更。
因此,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比较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二)发行审核反馈意见关注虽然原招股书已经披露了对赌协议的签署状况已经废止情况,但是显然会里还不是很放心,于是在反馈意见的第一条就提出要补充披露曾经签署的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赌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上会稿的招股书也相应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1、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1、2009年9月15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在汕头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为:“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第2.1条约定为:“本补充协议没有涉及的《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效力。
”2、2010年1月6日至8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分别出具了书面的声明,确认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为最终协议,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1、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金刚实业拥有发行人3,22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5.88%,庄大建持有金刚实业80%的股权,庄大建通过金刚实业实际控制发行人35.8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虽然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但金刚实业目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庄大建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尽管天堂硅谷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和金刚实业存在对赌协议,但相关各方已经于2009年9月15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因对赌条款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2009年8月31日,金刚实业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金刚实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金刚实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2009年8月31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2010年1月6日至8日,股东分别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6、2010年1月18日至21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保腾创投等股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在书面承诺出具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或因生效的协议或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但天堂硅谷声明和汇众工贸具有关联关系;南玻集团声明和南玻香港具有关联关系);自承诺函作出之日起,各股东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订与发行人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3、关于天堂硅谷和汇众工贸对发行人增资入股的情况在该部分,发行人律师详细介绍了三家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时所签署对赌协议的具体对赌内容,包括对赌业绩条件和需要无偿换让股份等,体内容可参见原文件。
3、一票否决权的反馈2010年4月8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第十二2(三)条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补充协议第1.2条确认,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推荐裘政、程国发为发行人的董事,汇众工贸为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推荐代表。
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发行人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
天堂硅谷总经理包雪青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的监事会也没有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均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机构推荐的董事、监事不存在额外表决权。
发行人、金刚实业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署的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二、维尔利:披露对赌协议的终止过程1、中风投增资及股权转让履行的程序为增强维尔利有限净资产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与盈利能力,以及优化股权结构,2008年12月9日,维尔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700万元增至1,995.3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95.31万元由新股东中风投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万元认购(每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约为3.39元);同意李月中和蒋国良将其各自持有的维尔利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
2008年12月10日,中风投、常州德泽、李月中、维尔利有限四方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同日,李月中和蒋国良分别与常州德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维尔利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用于认购常州德泽的增资。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验,于2008年12月29日出具了苏公C[2008]B097号《验资报告》并审验确认:截至2008年12月16日,维尔利有限已收到中风投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额1,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95.31万元,其余704.6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月中及蒋国良的股权已作转让。
此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后,维尔利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2、维尔利有限2%股权无偿转让的缘由及实施情况根据中风投与李月中、常州德泽和维尔利有限于2008年12月10日就中风投增资维尔利有限事宜签署的《增资协议书》之约定,若维尔利在2009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2008年1月1日至改制基准日期间,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润合计高于2,000万元,2008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则中风投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30日内,中风投应向常州德泽无偿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股本2%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