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对赌协议 法条
对赌协议法条
对赌协议法条是指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一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根据某种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另一方,并以此作为一种担保措施。
对赌协议通常是在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其合法性和效力受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是一种合法的约定,但是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限制,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同时,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股权转让中的过度交易、借壳上市等行为,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约定内容,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谨慎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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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进行赌博,并约定胜负后的一方要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
虽然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十分常见,但其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禁止民事活动无效。
禁止法律认为无效的民事活动,违反禁止的民事活动,其效力不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抗第三人的合同,如果第三人撤销,撤销权利人与其相对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对价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意味着对赌协议的效力还要受到对赌协议涉及的第三方权益保护情况的影响。
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法院的判决实践中普遍采取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属于违法目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其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这种观点,法院通常会将对赌协议认定为无效,拒绝双方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具有一定合法性,因此其效力应得到保护。
根据这种观点,法院通常会根据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审时度势地决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以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从而决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需要对赌协议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释。
法院会考虑对赌协议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对赌协议的条款应该明确、清晰,以避免双方解释的争议。
对赌协议的内容也应当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若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自己的赌注或约定不合理,则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
法院会考虑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赌协议是否属于合同、赌博协议、抵销协议等不同类型的协议,会影响到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合法的赌博行为的约定,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组织赌博、开设赌场等涉及非法赌博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赌协议涉及的赌博行为,无论是否约定了协议,都是非法的,法院不会支持对非法赌博行为的约定。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协议名称: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背景介绍本协议旨在就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讨论和分析。
店面对赌协议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就某种具体的赌博行为达成协议,其中一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赌博,另一方则提供相应的赌注。
协议的合法性是指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1. 违法性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
因此,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存在较大风险。
一旦协议涉及赌博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 合同无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店面对赌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协议无效。
3. 法律后果分析如果店面对赌协议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无法依据协议主张权益。
- 违法行为:参与赌博行为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 民事责任:如果店面对赌协议导致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合法替代方案考虑到店面对赌协议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建议双方采取合法的替代方案,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合法的替代方案:1. 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就店面业务进行详细的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赌博方式:如彩票、博彩等合法的赌博方式,可以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共同投资:双方可以选择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而非通过赌博行为来决定结果。
五、风险提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涉及赌博行为。
2023修正版对赌协议书(完整版)
对赌协议书(完整版)对赌协议书(完整版)背景本对赌协议书(下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下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订立,旨在确定相关赌局的规则及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一、基本条款1. 各方确认,本协议适用于各方之间所涉及的赌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竞猜等。
2. 本协议规定各方在赌局活动中的权益和义务,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 本协议一经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并将具有法律效力。
二、赌局规则1. 各方明确同意,在赌局中,各方的陈述和承诺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赌局的具体玩法、规则和参与人员应在赌局开始前经过各方充分讨论,共同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 赌局的结果应由各方共同确认,确认结果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4. 各方一旦参与赌局,即表示接受并遵守赌局规则,如违反赌局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权益和义务1. 各方承认,在赌局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益,应按照赌局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赌局中的赌注、赔偿和奖金等金额需在赌局开始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明确写入赌局规则。
3. 各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在赌局中诚信参与,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 如各方在赌局中产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并可以寻求独立第三方的仲裁或调解。
四、免责声明1. 各方在参与赌局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2. 本协议不对各方在赌局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利润做出明确的保证或承诺。
3. 各方应自行承担因赌局活动而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或民事责任。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如各方希望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变更或解除经过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 如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相关案例,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定义1. 对赌协议:指双方就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达成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赌注的协议。
2. 赌注:指协议双方为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而约定的权益交换。
三、协议内容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对赌协议的运用方式及相关案例,以便各方在达成协议时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2. 对赌协议的运用2.1 协议主体:对赌协议涉及的主体应包括赌约方和赌注方,双方应明确身份和权益。
2.2 协议要素:2.2.1 事件描述: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确保双方对事件的理解一致。
2.2.2 条件约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特定事件发生或结果的条件,如时间、地点、证据等。
2.2.3 赌注约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赌注的性质、数量、价值等,确保双方权益明确。
2.2.4 协议期限: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限,确保双方权益有明确的时间范围。
2.3 协议执行:2.3.1 事件发生或结果判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如何判定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确保公平、公正、客观。
2.3.2 赌注交付: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赌注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兑现。
3. 对赌协议案例3.1 案例一:股票价格预测赌约方A认为某股票价格在未来一年内会上涨至少10%,赌注方B则认为价格不会上涨。
双方约定赌注为1000股该股票,价格为当前市价。
协议期限为一年。
特定事件为一年后该股票价格的涨幅。
3.2 案例二:比赛结果预测赌约方A认为某足球比赛中甲队会战胜乙队,赌注方B则认为乙队会获胜。
双方约定赌注为10000美元,协议期限为比赛结束。
特定事件为比赛结束后甲队与乙队的比分。
3.3 案例三:产品销量预测赌约方A认为某产品在下个季度的销量将超过1000台,赌注方B则认为销量不会达到该水平。
双方约定赌注为10000台该产品,价格为当前市场价。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
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
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
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
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
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的股权比例。
对赌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一、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对赌协议的运用方式,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对赌协议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效果。
二、协议内容1. 定义对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指一种合同形式,当事人通过约定在特定事件或结果发生时,根据约定的条件进行赌博,并约定在特定结果出现时给予或接受一定的利益或损失。
2. 对赌协议的运用2.1 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在特定事件或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分配或风险控制的目的。
2.2 对赌协议的运用范围广泛,常见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a) 商业交易:当事人在商业合作中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利益或承担损失,以确保双方的合作目标得以实现。
b)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完成项目或达到特定目标时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承担相应的惩罚。
c) 竞赛活动:在竞赛活动中,参赛者可以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奖励或承担惩罚,以激发参赛者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d) 法律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赌协议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责任或赔偿,以解决法律纠纷。
3. 对赌协议的要素3.1 条件约定: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对赌协议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的条件、结果达成的条件、奖励或惩罚的方式和金额等。
3.2 当事人身份: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参与对赌的当事人身份,包括主体方、承担方和受益方等。
3.3 履行方式: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服务、完成任务等。
3.4 违约责任: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4. 对赌协议的案例分析4.1 商业合作案例在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在A公司推出新产品并取得一定销售额时,B公司将获得一定的销售提成作为奖励。
如果A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B公司则不享受销售提成。
4.2 项目实施案例在某建筑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约定在工程按时竣工并达到一定质量标准时,甲方将支付乙方一定的奖励作为酬劳。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指在合同中含有一种金额交付的约定,即一方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根据某种确定的结果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另一方,而这个结果并不是双方能够完全掌控的。
对赌协议的存在既可以增强合同双方的约束力,但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和纠纷。
因此,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和适法路径成为了学术与实践关注的焦点。
一、对赌协议的准则问题1. 合法性准则对赌协议是否合法对于其效力至关重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赌博行为,违反了道德、公序良俗等基本准则。
但是,对赌协议也有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在合法的竞赛中的对赌行为和只是意在娱乐和消遣的小额对赌等。
2. 自由意志准则自由意志准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完全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强迫、欺诈等要素干扰。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存在自由意志准则的问题。
有些人可能在经济、心理上被动地参与对赌协议,导致其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平性准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均等享有协议的利益和风险。
但对赌协议的风险常常是双方并不公平的。
如在比赛中一方技术明显优于另一方时,比赛结果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风险。
因此,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关注公平性问题。
1. 国家政策的导向首先,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应该受到国家政策的导向。
在我国,赌博行为被视为非法行为,对赌协议的存在通常也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
但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市场中,对赌协议被广泛应用,国家可以选择在特定情况下承认其效力。
2. 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应该建立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上。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的界定尚不完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例如,明确对赌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视为合法,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默认为非法等。
3. 合同实践的规范最后,对赌协议的适法性还取决于合同实践中的规范。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的目的、时间、金额、标的、风险等细节问题,并注重公平性问题。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即是指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赌注的协议。
对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一种让双方约定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以赌注的形式去约束双方行为的一种协议。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可以有效的激励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履行风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对赌协议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它是由双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法的协议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单纯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在处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的合同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质进行规范分析。
对赌协议在约定对赌内容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对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对赌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务必对对赌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选择合法、公平、自愿的对赌内容。
二、对赌协议的适法路径1. 合法合规在制定对赌协议时,首先需要确保对赌内容合法合规。
对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对赌内容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具有合法效力。
2. 明确约定对赌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赌内容。
双方应当就对赌内容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明确约定对赌的标的、条件、赌注等内容,以避免引起争议。
对赌协议还应当约定对赌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相关事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理约束对赌协议的约束力必须合理合法。
双方约定的对赌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过于苛刻或者不合理。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相关案例,以便使各方对对赌协议的概念、要素、适用范围等有更全面的了解,并为相关合同的签订提供参考。
二、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各方将根据特定事件的结果进行赌注,并约定根据特定事件的结果支付或接受赌注。
三、对赌协议的要素1. 合法主体:各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特定事件: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特定事件,例如体育比赛结果、股票市场指数等。
3. 赌注:各方应明确约定赌注的形式、数量及支付方式。
4. 结果判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如何判定特定事件的结果,以避免争议。
5. 法律适用:对赌协议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并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四、对赌协议的案例分析以下为两个对赌协议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对赌协议的运用。
案例一:体育比赛结果对赌协议1. 合同双方:甲方(体育俱乐部A)和乙方(体育俱乐部B)。
2. 特定事件:甲方和乙方约定以某一场足球比赛的胜负结果为特定事件。
3. 赌注:甲方和乙方约定,如果甲方胜利,则乙方支付甲方100,000美元;如果乙方胜利,则甲方支付乙方100,000美元。
4. 结果判定:特定事件的结果将根据足球比赛的最终比分来确定。
5.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于国家X的法律,并约定争议应提交国家X的仲裁机构解决。
案例二:股票市场指数对赌协议1. 合同双方:甲方(投资者A)和乙方(投资者B)。
2. 特定事件:甲方和乙方约定以某一股票市场指数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涨跌幅为特定事件。
3. 赌注:甲方和乙方约定,如果特定事件的结果为正数,则甲方支付乙方10%的投资金额;如果特定事件的结果为负数,则乙方支付甲方10%的投资金额。
4. 结果判定:特定事件的结果将根据特定时间段内股票市场指数的涨跌幅来确定。
5.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于国家Y的法律,并约定争议应提交国家Y的法院解决。
“对赌协议”纠纷的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
一、法律规制
一、法律规制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主要涉及股权投资、并购等交易活 动中的双方利益调整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 《合同法》、《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法律规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对赌协议”中, 双方约定的补偿或赔偿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
内容摘要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其中,文献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探 讨对赌协议的本质、应用及法律规制等问题;案例分析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 揭示对赌协议在实际运用中的风险和问题;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则从实践角度出 发,了解业界对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看法和建议。
三、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对赌协议”纠纷的裁判中通常会遵循 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同时,在 涉及到股权转让等问题时,法院还会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活跃,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对赌协议的复杂 性和特殊性,其法律规制一直是一个备受的问题。本次演示旨在探讨对赌协议法 律规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路径,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稳定 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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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案例二:某创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后,投资公司向创业 公司支付了投资款。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产生 了争议。创业公司认为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而投资公司则认为创业公 司的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后,创业公司将投 资公司诉至法院。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达成某一目标或结果时进行赌约,一方赢得了所期望的结果,则对方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奖励;若未能达到目标或结果,则对方获得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在商业合作中,对赌协议常用于规范双方在某一特定业务目标的实现,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赌协议的运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业务目标未能达成而导致的争议,从而降低双方的风险。
对赌协议在商业合作中的使用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性及规范性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成为了商业合作中备受关注的课题。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需要考虑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起草对赌协议时,双方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协议的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
对赌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公平,避免出现一方在协议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协议中可能存在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以解决因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合双方的解决方式,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还需要考虑到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机制。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可能因为业务环境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对赌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因此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相关约定,规范双方的协商程序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是商业合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双方在起草对赌协议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其合法性、公平性以及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条款,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
双方还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以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只有这样,对赌协议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合作关系、降低风险的作用,促进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第二二四条第三款 对赌协议
公司法第二二四条第三款对赌协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内容。
对赌协议是指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条件下,合同双方约定以某种结果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其中一方或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对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对赌协议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赌协议不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对赌协议的效力受到限制。
当对赌协议与公司的股东权益、公司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相冲突时,对赌协议无效。
对赌协议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其涉及到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公司法的宗旨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赌协议的性质是一种赌博行为,其本质是为了追求个人或者特定股东的私利,而忽视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对赌协议在公司法中受到了限制。
对赌协议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对赌协议不得与公司的股东权益相冲突。
股东是公司的合法所有者,他们享有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对赌协议中涉及到公司利益分配的,如果与公司股东权益相冲突,就会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赌协议不得与公司的利益、公序良俗相冲突。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运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对于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赌协议,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予以无效的。
这意味着对赌协议产生的效果不被法律所承认,相应的,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
如果对赌协议带来了不当利益的获得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可能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并未对对赌协议的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对赌协议是有一定风险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仔细评估风险,并在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协商和约定。
双方应当对对赌协议的约定进行明确和详细的写明,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对赌协议的相关内容。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
这篇文章将对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进行探讨,并提供适法路径。
让我们来看一看对赌协议的定义。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某一未来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结果进行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交付或移转。
常见的对赌协议有赌注协议、期权交易和彩票等。
在很多国家,对赌协议被认为是一种押注或赌博,因此受到法律的限制。
尽管如此,对赌协议仍然有其合法性,并且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承认和保护。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差异。
举例来说,在中国大陆,赌博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因此对赌协议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但在澳门和香港,赌博业是合法的,因此对赌协议是有效的。
在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分析中,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1.公共利益:在许多国家,法律禁止或限制赌博活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包括避免赌博成瘾、减少犯罪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对赌协议在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很可能是无效的。
2.合同的标的物和目的: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还取决于其标的物和目的的合法性。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非法活动,如贩毒或非法赌博,那么这样的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
3.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对赌协议往往存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或资源,导致对方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考虑对赌协议是否公平,并对可能存在的不当利益做出限制或制约。
在适用对赌协议时,法律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欺诈等。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部分对赌协议进行特殊规定,例如对彩票或博彩业的监管。
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要使对赌协议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应当尽量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并注意公共利益和风险不对称等因素。
对于存在争议的对赌协议,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采取其他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来解决。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是指双方为了解决争议或者产生差异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在博弈论中又被称
为“双11对赌”。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常常被用来解决合同履行问题,指定了当事方在发生争议时约定的解决方式,通常以金钱作为赌注。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法律中,对赌协议通常被认为是违反
公序良俗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对赌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
生争议,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自身的实质性内容来判断。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考虑。
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来看。
合同的内
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对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应当是
合法且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对赌协议中的内容本身违法或违反公序
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从对赌协议的形式要件来看。
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签名等。
如果对赌协议未达到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确定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时,还需要考虑合同法中的其他规定。
当事方的主观
恶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等也是影响对赌协议合法性的因素之一。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和适法路径需要从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在确定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时,要综合分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协议是否满足形式要件等。
还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和原则。
公司法关于对赌协议的条款
公司法关于对赌协议的条款
《公司法关于对赌协议的条款》
第一条关于对赌协议的设立与确定
1. 对赌协议是指由当事人就未来事件的真实性约定,并对此结果事先约定一定的补偿金额或补偿权利的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对赌协议的设立、确定和执行,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二条关于对赌协议的订立
1.当事人订立关于对赌协议的,必须明确本协议的内容,包括未来事件的真实性、补偿金额或补偿权利、协议的执行方式等,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当事人订立对赌协议,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批准应当在协议上签署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关于对赌协议的执行
1.当事人实施对赌协议,必须依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实施,并且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变更该协议。
2.当事人实施对赌协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协商一致或公司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满,此后协议自动失效。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不受当事人抗辩或撤销等情况的影响。
论对赌协议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
论对赌协议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一、对赌协议的特点及法律效力的认定途径对赌协议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单就内容上看,对赌协议至少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对赌协议是以股权买卖(即自然人或法人向目标公司出资并成为其股东)为内容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而达成的投资融资协议;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赌协议的双方约定的内容多种多样,双方既能约定融资方公司今后达到什么样的经营业绩,也能约定融资方公司改制上市公司,并相应地约定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补偿金”或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出资方的股权或者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出资方的股权。
对赌协议产生于实践,有企业在融资方面的迫切需要,关于对赌协议的定性和效力认定成为从法律途径解决对赌协议争议的关键所在。
就对赌协议的履行争议所依应为何法的问题,一方面既然对赌协议的内容往往涉及投资方对融资公司投资,并且往往约定以股东出资方式享有公司的股权份额,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常常涉及到公司的经营,所以应当受《公司法》调整;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是合同,其合同内容也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对赌协议争议的解决首先应当理清对赌协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应然情形下,对赌协议要同时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
二、对赌协议《合同法》上的定性及认定——附条件的合同还是射幸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民法理论上,附条件的合同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达成的合意,法律行为的做出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法律行为做出时所附条件也基于其意思表示,这要求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也必须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自由方为有效。
但是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并不属于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范围。
辨别对赌协议是不是附条件合同(既不是附生效条件合同也不是附解除条件合同),关键在于区分法律行为中条件和负担。
【对赌协议】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一、什么对赌协议?实践中所称的“对赌协议”,指的是在投融资领域,基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激励机制考量,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直接与目标企业签订协议,要求创业公司或创业者应在约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发展目标(如上市等)或业绩有一定的提高,如果没能达到约定,投资方可以行使其权利要求进行补偿或要求义务人回购其股权,其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股权投资价值的或然性约定,是一种投资保障工具。
常见的对赌条款包括对赌主体、对赌内容,以及后果三部分组成:1.对赌主体: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对赌内容:发展目标的实现(上市等)/业绩提高3.对赌后果:股权回购/现金(股权)补偿而股权回购常见于上市对赌,其本质上是关于投资方退出方式的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或股东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固定价格或市场价格)收购投资方所持有的股权。
而现金或者股权补偿的形式多见于业绩对赌,未能完成对赌目标时由公司或股东按照约定进行一定现金或股权补偿,两者差异在于,现金补偿相当于投资利益的提前实现,而股权补偿更着重于目标公司的未来发展。
二、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案例一:(2012)民提字第11号海富公司(投资方)与世恒公司(目标公司)、股东(迪亚公司)对赌内容:海富公司以2000万元增资,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应不低于3000万。
对赌后果:若世恒公司达不成上述指标,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以现金予以补偿,若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进行补偿。
对赌协议签订后,海富公司依约于2007年11月2日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世恒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未达标,海富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世恒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的对赌协议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签订双方在某个结果成立的情况下,一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很多行业中,如房地产、股票、期货等,对赌协议被广泛应用。
但是,对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议点。
本文将探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我国《合同法》对对赌协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不得订立对赌协议。
”这条规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对赌协议的态度,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不承认和保护对赌协议。
然而,事实上,对赌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例如,200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裁决,认为该案中的对赌协议是合法的,撤销一审判决。
这表明,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
2.依据诚信原则认定合法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可能促成对赌协议的认同。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买方需支付大量的首付款,如果卖方愿意与买方签署对赌协议,双方可以在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时,如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卖方无法取得产证等情况下,双方都能够从对赌协议中获得一定的保障。
这时,对赌协议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对赌关系,而是一种保障交易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对赌协议被认为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及注意事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赌协议都是一种具有很大风险的协议。
首先,如果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协议双方都将面临不能主张权利的风险。
这种风险相当严重,因为交易争议经常会出现。
其次,如果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可能会导致财务风险。
很多对赌协议仅仅是单方承担风险的形式,同时,一方承担风险的金额往往比较大。
如果对赌协议中的风险被执行,对承担风险的一方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最后,对赌协议必须谨慎签订。
不同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和风险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签订对赌协议前,必须清楚的了解合同的前提条件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该要注意协议中的各项细则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结论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赌协议无效,但在实践中,对赌协议仍有一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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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
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
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
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
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
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的股权比例。
\ [1]二、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赌协议在我国立法中还未成为一种明确的制度设置,但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行签订对赌开创了国内对赌协议先河[2]后,我国先后有雨润与高盛、徐工与凯雷、永乐与摩根士丹利等对赌协议。
管理层融资收购、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对赌协议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运用。
事实上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时,诸多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实质就是对赌协议性质的制度安排[3]。
对赌协议是舶来品,我国有关对赌协议实务、理论研究及法律配套各方面尚不成熟。
国外综合采用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多种评判标准,而国内目前对赌的对象对赌协议大多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的对象(即赌注),以财务绩效(如收入、利润、增长率)为单一指标,确定对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比如上述蒙牛、永乐、雨润的对赌案例,都是以某一净利润、利润区间或者复合增长率为指标作为对赌的标准。
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对赌标准,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管理层,或者投资方追加投资,或者管理层获得一定的期权认购权等;如果没有达到对赌标准,则管理层转让一定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股票,或者投资方增加在董事会的席位等。
三、法律性质分析(一)“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相对确定合同而言,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彩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合同等都属于射幸合同。
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于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均可能具有利益或者损失。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则双方都受益,投资方也可以通过股价的提高得到利益;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不仅融资方要丧失股权或者进行赔偿,投资方也会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对赌协议的性质为射幸合同。
(二)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实践中最具争议之处在于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
在对赌协议中,对赌各方通过对赌条款将投资或者受让股权的条件进行了约定,无论融资方是否达到约定的业绩标准,投资方都会获得相应的回报,而融资方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因此有人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
关于投资方的风险问题。
在签订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和融资方的风险是并存的,无论哪一方都不知道将来会有何种结果,投资方实际上也面临着不可控制的市场风险;其次,投资方在投资后,一般要帮助企业改制重组,提升企业业绩,解决公司的治理和激励问题等,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都是在投资方的协助下完成的,因此投资方是有成本的;第三,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
投资方的目的并不是接管企业,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被投资方业绩越好,其得到的投资回报越高;如果被投资方企业业绩不好,则相应其回报是降低的。
因此,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第四,对赌条款中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的保障条款均是由原股东来履行的,其担保义务均属原股东。
在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中不存在投资收益保底的约定。
也就是说,投资人与原股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是原股东,公司并不承担赔偿义务。
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规制。
由此不难得出,对赌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并未违背我国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我国法律对对赌协议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设计对赌协议时应考虑如下限制:1.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投融资双方因履行对赌协议而需要一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给另一方,但股该权转让的履行发生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锁定期间时,对赌所涉及的股权的转让是无法履行的。
此时,对赌协议涉及的股权调整(股权转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股权锁定期间过后才能实际履行。
2. 控股对赌条款及披露问题。
对赌协议中的对控股权的对赌,如果被投资企业(拟上市公司)未达到对赌约定的条件,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将失去控股权,而企业由投资方控股。
如果股份调整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太子奶对赌案例),公司申请上市的业绩需重新计算,对企业上市将带来很大阻碍。
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争取融资、上市等利益,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对赌协议,现实中一些企业只披露与投资方(VC、PE)所签的主协议,而对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的补充协议不进行披露,从而将对赌协议掩盖起来,构成了虚假陈述或欺诈,可能对投者及社会造成危害。
针对对赌协议的风险,监管机构对对赌条款的审核严之又严,一些专家甚至建议禁止对赌条款。
为保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尊重投资方的知情权并便于公众的监督,应对对赌协议产生的风险,笔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对赌条款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由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
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当被投资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出现对赌协议规定的情况时,发生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是无偿的。
但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在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或多或少的受到来自审批机构的阻力,并且可能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的限制,且外商投资企业以无偿的方式获得中方的股权一般难以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4.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限制。
在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在内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对股权价格的约束比较少,一般可以实现无偿转让股权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对赌协议涉及转让国有股权时,可能要受到政府审批、等价有偿转让、依法评估等因素的限制。
\[4]综上,我们在设计对赌协议时,要考虑如何规避上述情况。
五、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对赌协议给蒙牛和雨润带来了巨额利益,也间接地导致永乐、港湾被合并。
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企业管理层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最好将对赌条款设计为重复博弈结构。
以蒙牛与英联所签订的对赌条款为例,双方第一次对赌协议约定蒙牛管理层在2002-2003年内没有实现维持业绩高速增长,离岸公司账面上剩余的大笔资金将由投资方控制,并且投资方将因此占有蒙牛乳业股份的60.4%的绝对控股权,可以随时更换蒙牛乳业的管理层。
在随后对赌条款中约定在2003-2006年间,蒙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将输给大摩等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6000万到7000万的蒙牛股份。
简单分析,第一阶段的博弈为下一阶段的博弈提供了丰富的数据,一旦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可持续性迹象,博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博弈,以减少损失。
重复博弈的最大好处是能够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蒙牛与投资方的两次对赌中,第一次是一种初步的、试探性的博弈,而正是建立在该阶段的了解和认识上,双方进行第二次对赌,最终实现双赢,这一典型例证理应成为对赌条款重复博弈的典范。
其次,企业在对赌协议中应当约定必要的“保底条款”,以避免“一刀切”式的巨大风险,这其中创始股东保留绝对的控股权是至关重要的。
北京动向陈义红与摩根斯坦利2006年5月签订的对赌条款即是一典型的例子。
双方签订的对赌条款约定:第一,如果06年和08年的净利润目标,分别达到2240万美元及 4970万美元,则摩根的股权比例最终确定为20%;第二,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90%,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其所持股份的 11.1%,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转让给摩根;第三,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85%,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其所持股份的17.6%,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转让给摩根;第四,如果届时净利润不足目标额的85%,则陈义红方面需要额外出让更多股份给摩根,具体多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总股本的20%;第五,如果届时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12%,则摩根将1%的股份作为奖励返还给陈义红等人,摩根的实际持股比例变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