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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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高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科教兴赣和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高等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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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校院(系)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院(系)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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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负责教师和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八)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基本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八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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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调度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多渠道听取意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坚持校务公开、民主治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提高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
(二)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三)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经常深入教学、科研一线,同师生员工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他们的声音,解决他们的困难。
(四)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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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垂范,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管理上,树立高校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决策形式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对党委负责;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决策的主要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讨论重大议题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要经过专家充分论证。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相关人员均应予以回避。讨论干部问题时,应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有关规定。讨论学校重大问题时,如不能形成会议决定,应暂缓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批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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