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加气站储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NG加气站储配站项目审查及
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一、审查审批权限
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LNG工程安全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2〕9号)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LNG汽车加气站安全设计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2〕22号)
三、项目审查规定
(一)流程
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已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项目规模要求(LNG储配项目不低于3500万人民币,LNG汽车、船舶加气项目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6、企业验资报告。具备资格的验资(审计、会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实收资本额应符合项目规模要求(LNG储配项目不低于3500万人民币,LNG汽车、船舶加气项目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7、气源保障证明。与LNG生产厂直接签订的供气协议等,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气源保障协议(应注明当气源紧张时,企业应服从政府统一调配气源)。
8、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应与项目安全管理相适应。
9、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证明均可。
10、法人授权书、管理层人员任命文件。
11、管理层安全技能考核证书。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安全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1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指石油化工、机电、土建、安全管理、计算机等),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13、环境影响报告表。
14、安全预评价报告。
15、LNG储配项目提供节能评估表或节能登记表。
四、项目初步设计安全审查
项目拟建企业取得项目批文后,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填报《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申请审查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安全审查。审查专家由省燃气专家库抽调,省、市两级燃气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合格后,审查组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项目拟建企业依据项目批文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组织工程建设。
五、燃气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
(一)流程
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期间,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对工程准备情况和施工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6、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六、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定
(一)流程
1、燃气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经营许可申请的文件。
3、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的审查批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已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项目规模要求(LNG储配项目不低于3500万人民币,LNG汽车、船舶加气项目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