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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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持有或使用的043f火灾设备,包括但不限于043f火灾检测器、043f灭火器等。

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发生火灾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二、保险期间及保险费1.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计算公式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进行必要的处置和维修。

2. 索赔申请的提交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支持文件。

3. 索赔处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将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的一部分,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风险等级调整如被保险人所持有或使用的043f火灾设备的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2. 违约处理被保险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六、其他约定1.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保险合同变更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

结语:通过对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解读,我们了解到该保险条款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持有或使用的043f火灾设备,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将按照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人(甲方):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保险人(乙方):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乙方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甲方同意承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
1. 保险地址:__________
2. 保险财产:__________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保险期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
3. 保险范围:因火灾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
1. 保险费:人民币____元
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 支付时间:签订合同时支付全款
第四条责任免除
1. 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2. 战争、军事行动引起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索赔程序
1. 发生事故后,乙方立即通知甲方
2. 乙方提供事故证明材料
3. 甲方核实后赔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 甲方未按时赔付,按日支付__%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事项
1. 本保险条款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生效
本保险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保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版)教学内容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版)教学内容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所指的保险范围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及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等。

第三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依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时,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雇员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消防部门在现场灭火救援过程中,为减少人员伤亡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造成被保险人经营场所以外相邻的直接财产损失,经消防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五)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第三者及雇员所有及其管理的财产损失和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赔偿。

火灾保险标准合同

火灾保险标准合同

火灾保险标准合同(简易版)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保险公司联系方式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地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方式:被保险人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年月日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乙方所拥有或占有的以下财产。

详细财产列表(例如:建筑物、设备、存货等)\]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为日元。

第三条保险责任如果乙方的保险目标物因火灾事故受到损失,甲方将负责赔偿损失。

火灾事故是指由于火灾的原因直接发生的物质燃烧、爆炸等现象,从而使保险目标物受到损害。

第四条保险除外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保险标的物的质量缺陷、管理不当或保养不当造成的损失。

在其他保险合同中已经被保险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从开始年月日到结束年月日为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保险费金额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法为支付方法(例: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等)。

第七条请求手续火灾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求后,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第八条解决纷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有效存续。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作为各自的持有凭证。

甲方(保险公司):签字乙方(被保险人):签名。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进行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商业保险。

以下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供大家了解。

一、保险范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火灾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向第三者进行的经济赔偿。

3. 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火灾原因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费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计算:1. 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费用与保险标的的价值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说,保险标的的价值越高,保险费用也会相应越高。

2. 被保险人的行业与经营规模: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也会不同。

3. 被保险人的历史赔付记录:历史赔付记录是保险公司评定被保险人风险的重要依据,如果被保险人的历史赔付记录较为良好,保险费用会相对较低。

四、投保要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行业背景、历史赔付记录等。

火灾保险协议书

火灾保险协议书

火灾保险协议书甲方: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所申报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乙方支付的保险费情况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金额及范围:1. 甲方向乙方承保的火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包括乙方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2. 乙方投保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险期间所持有的房屋、家具、设备等财产。

二、保险期间及地点:1. 保险的期间自(起始日期)开始,至(终止日期)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发生火灾导致损失的,甲方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地点为乙方所在地(详细地址)。

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的财产遭受火灾损失,经鉴定符合投保合同约定的,甲方按照投保金额赔付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2. 乙方如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对损失进行调查和鉴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3.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支付保险费的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分期支付截止日期)。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保险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止。

甲方(保险人)签章:日期:乙方(被保险人)签章:日期:。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备案)总则第一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二)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三)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五)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六)第三者的间接损失;(七)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八)因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营业场所,再经保险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九)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赔偿处理第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六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的火灾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或超出本公司应赔偿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对每次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列的累计赔偿限额。

火灾保险协议书

火灾保险协议书

火灾保险协议书甲方:(被保险人)住址: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住址:联系电话:一、背景与目的甲方拟购买乙方提供的火灾保险服务,旨在保障甲方在火灾发生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受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赔偿。

双方通过签署本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所投保的火灾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具体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建筑、家具家电、贵重物品等,详见附件1。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费率标准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

三、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赔偿甲方发生的由于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

具体承保风险及免赔条款详见附件2。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以便乙方审核,且确认保险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赔偿与理赔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并防止进一步损害。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与信息。

3. 乙方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赔,并在受理理赔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4. 如甲方与乙方对于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险期限与终止1. 本保险协议自【具体起始日期】起生效,到【具体终止日期】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不再需要火灾保险服务,可提前【具体提前通知时间】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1. 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如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七、协议生效与解释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3.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签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火灾发生时,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风险。

二、被保险责任1.本保险责任仅包括被保险人因火灾发生而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设备、家具、家电等财物的损失。

3.本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发生在被保险期间内的火灾事件,且应当为突发意外情况。

如火灾系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引起,则本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约定。

2.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

3.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应当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四、免责条款1.本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本保险责任不包括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养或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3.本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核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4.本保险责任不包括第三者财产损失中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

五、索赔方式与程序1.被保险人在发生火灾事件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详细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2.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派出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损失情况,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保险公司将根据核实结果,对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进行处理,支付相应赔款。

4.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索赔调查,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支付。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3.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七、解除合同及终止责任1.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2)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无法履行保险责任;(3)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

火灾保险合同书

火灾保险合同书

火灾保险合同书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火灾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标的1.1 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

1.2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整。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乙方承担因火灾导致保险标的物产生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家电、装修等物品。

2.2 保险责任免除: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2)保险标的物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的火灾;(3)保险标的物存在故意行为导致的火灾等。

三、保险费及缴费方式3.1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具体数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3.2 缴费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及终止4.1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保险费支付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4.2 合同终止: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终止,或者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五、索赔处理5.1 索赔条件:在保险标的物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齐全的索赔材料。

5.2 索赔金额核定:乙方自收到甲方索赔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索赔金额,并进行赔付。

5.3 索赔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应当足额、及时。

5.4 其他:对于索赔事宜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六、附则6.1 本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6.3 本合同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生效日期:。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案例——大火无情
2月3日零点13分,沈阳五星级皇朝万鑫酒店发生严重火灾, 截至14时,遭遇火灾的酒店仍有浓烟冒出
2010年8月28日,沈灾,导致9人死亡9人受伤
保障是什么
火灾、爆炸是公众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如 果客户只想投保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 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可以直接投保这个险种,但是请注意火灾 事故的起火点需发生在被保险场所内, 对于“因被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 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再经 被保险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是 保单的除外责任。
谢谢大家!
祝大家展业成 功!!!
免赔案例
•2月2日晚,因外部失火,致凤城市银泰商务宾馆一楼与二楼起火, 同时波及周围住宅,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 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随 身携带个人物品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 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和累计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调查问卷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人身伤亡经济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载明的公共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财产损失经济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载明的公共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 三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经济 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 必须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 要和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保险赔偿范围合同

火灾保险赔偿范围合同

火灾保险赔偿范围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保火灾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 1.1 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1.2 保险标的的具体描述和价值由乙方在投保时提供,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因火灾、爆炸等原因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建筑物结构的损坏; -内部设施、设备的损坏;- 因火灾导致的清理费用;- 因火灾导致的临时搬迁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3.1 甲方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3.2 甲方对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四条责任免除 4.1 下列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 -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费及支付 5.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第六条索赔程序 6.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合同

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合同

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合同一、合同双方。

甲方(投保人):姓名:[甲方姓名]联系方式:[甲方电话]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电话]公司地址:[乙方地址]二、保险相关事宜。

1. 保险标的。

甲方为其经营场所内可能遭受火灾影响的公众(包括但不限于顾客、访客等)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

这个保险就像是一个超级护盾,守护着那些可能在甲方地盘遭遇火灾风险的小伙伴们。

2. 保险金额。

经双方协商,保险金额确定为[X]元。

这个金额可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呢,就像给可能出现的风险定了个“价格标签”,一旦发生意外,这个金额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甲方的负担哦。

3.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期限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这就像是给保险设了个时间小闹钟,在这个时间段内,保险可都是生效的呢。

4.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险费为[具体金额]元。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X]个工作日内,以[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等]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这就像是给保险这个保护神交的“保护费”啦,按时交了,才能让保护神好好发挥作用哦。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这就好比甲方买了个安心,有权利让乙方在该出手时就出手呢。

(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这就像是交朋友要真诚一样,只有如实告知了,乙方才能准确评估风险,给甲方合适的保障呀。

(3)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毕竟,预防大于治疗嘛,甲方自己也得好好努力,不能全指望保险哦。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场所进行必要的风险查勘,甲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就像是个检查小卫士,来看看有没有什么潜在的危险,甲方可不能小气不让看哦。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进行理赔。

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公共营业场所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二)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四)因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的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再经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第三者的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的理解保险条款,保险人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本合同中,保险人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目录第一部分本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部分本合同提供哪些风险保障第二条保险责任 (3)第三条责任限额 (4)第四条保险期间 (4)第三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费用和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四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的缴纳 (5)第五部分如何申领保险赔偿金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6)第八条申请时效 (6)第九条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6)第六部分如何确定和赔付保险赔偿金第十条保险赔偿金的确定 (7)第十一条保险赔偿金的赔付 (8)第七部分投保人还可以享有哪些权益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9)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9)第八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如实告知 (10)第十五条防灾防损 (11)第十六条危险程度增加通知 (11)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协助 (12)第十八条第三者索赔通知 (12)第十九条诉讼通知 (12)第二十条重复保险情况说明 (12)第二十一条代位追偿 (13)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14)这是您作为投保人与作为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限额第六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浙江省分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浙江省分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总则第一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凡合法运营、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载明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第三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及违法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任何自然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二)经监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事项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七条下列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损害;(三)租赁或借用被保险人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租赁人或借用人及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精神损害赔偿;(七)任何间接损失;(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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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公共营业场所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二)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四)因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的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再经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第三者的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本保险合同,以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费为保单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赔偿责任确定基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二)免赔计算:A.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B.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法律费用赔偿金额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其他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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