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体系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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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综述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它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如社会保障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方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等。狭义的概念是指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的划分。1本文为了写作需要采取的社会保障管理的定义偏向狭义的定义,但也涉及到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从目前现有的文献来看,单独研究社会保障管理的文章相对比较少。主要是放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中,作为一个部分加以论述。
1、中国管理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1.1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
对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演变过程的划分说法不一,阶段的划分标准也各不相同,三、四、五阶段的都有。不过有几个关键的时间点是公认的,即1978年是改革探索阶段的开始,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标志了中国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建立。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来划分,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从1951~1969年的工会管理,到1969~1980年代的企业自管,再到20世纪80年代的多部门管理,直至1998年国务院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结束了社会保险工作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局面。民政部门主管城乡社会救助事务。2000年国家又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至此,形成了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2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纵向机构设置,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中央、地方和基层。横向机构设置,在从上到下每一层按照不同的职能性质设置包括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和监督机构四大类机构。(见图1.1)
图1.1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3
从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目前参与社会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等。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农村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等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管理。财政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所有的机构统归国务院管理。
对于中国社会保障管理的研究,学者从不同学科,如社会保障、财政学、管理学、法学的角度,不同角度如社会公平、效率,政府的责任定位,社会管理服务等来进行研究。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管理体制的模式(政府在管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管理的社会化、信息化,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和改进对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等几个方面。
1康士勇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3年8月第2版
2章晓懿:社会保障:制度比较(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3对于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部门设置,有各种不一的说法,在这里采用的是其中一种
4关于中央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也是说法各异,本文取其中比较统一的说法。
1.2管理体制的模式(管理方式)问题
对于中国应当建立何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只要涉及的是管理体制的权责结构。其一是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二是是否要建立统一的社保管理机构的问题。其三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权责问题
1.2.1政府责任问题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中承担什么责任、具体充当什么角色,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自治管理。认为我国应实行自治管理,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保险机构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代表大会,雇主和雇员各占一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而理事会采取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孙久鹏,1996)。郑功成(2004)认为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3+1模式),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种观点,主张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以政府主导、直接管理为宜。原因有二,其一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力,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也较高,由政府来推行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少,效率较高;其二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政府规模比较庞大,由政府来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成本也较低。在短时期内为适应制度转轨的需要,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干预力度。同时,与政府的主导作用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中市场发挥的是补充作用(宋文斌、张强,2004)。这一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
第三种观点,混合型管理模式。认为,我国政府应对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承担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责任,而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并对不同社会保障计划进行协调。政府的长期目标应是发展竞争性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李绍光,2002)。
1.2.2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作用国际上还有这样的模式,即主要通过市场来进行间接管理,政府仅作为立法者与监督者。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少有类似观点。
而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中,对于是否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事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症结在于管理体制不统一。主张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组建国家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民政部、人事其它部门中的有关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5
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管理体系。根据各项社会保险管理要求上的差异,把共性较强的那部分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如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具有较多的共性,可实行集中化管理。而把特殊性较突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积极推行一体化的保障制度,在职责分明的原则上有利于建立起高效、精干的社会保障管理网络。这种观点是目前被普遍认同的观点。
1.2.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划分方面的问题,目前普遍存在权利划分不清的现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和监督运行机制方面,亦缺乏相互配合和有效协作,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黄书亭,2004)。
杨方方(2005)主要从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当承担的角度认为,中央政府应担负社会保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同时还有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应该更多的承担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责任,地方政府还应承担社会保险的运行费用,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6杨良初等(2004)从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角度认为:按照中央适度集权体制的要求正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社会保障事权,即政策法规制订权、大的社保项目管理权、全局性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供给和补偿权宜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具有政策解释权、较小社保项目管理权以及地方管理社保项目的资金供给和补偿权。
另外杨方方(2003)认为,中央地方权责的划分,从纵向来看,应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从规范层次来看,应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划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1.3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缺陷、问题
1.3.1存在问题和缺陷
90年代以来,虽然政府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在已有的文献中,对社会保障管理的缺陷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5詹连胜,王琳:试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之必要,维普期刊网
6杨方方:中国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