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1、法是什么:概念、特征、作用▪2、法的制定:立法▪3、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法律体系▪4、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一、法是什么1、法律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2、特征:法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国家创制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3、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所起的作用,3.预测:预测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及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强制: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实现,5.保护:法律对人的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证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得的利益,6.教育: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进而形象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法理基础知识课件
第二章 法的构成与作用
第一节 法的要素
一般而言,法的要素主要由法律规则、原则与 概念三种基本要素组成。
法的作用之社会作用
总体而言,不论何种类型的法,其社会作 用均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就我国当代社会而 言,对法的阶级性必须重新认识,尤其在强 调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当更重视法对 人民利益的维护作用。
第二、管理公共事务。包括:维护人类社 会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推进教科文卫事业的发 展等等。
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
某种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 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 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 为,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 功用和效能。 4、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 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 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从法的作用的对象上来进行划分可将法的 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规范作用意指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 了人们一种行为的标准。
社会作用则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 整,而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即对人的 行为发生影响;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一种间 接功能,也就是法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对 社会产生影响。
法的要素
二、法律原则
法律常识笔记(法律与政治中共党史定稿)
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部分法律常识概述法律常识(公法为主、私法为辅)1.法理学:概念、特征、作用、渊源、实施等。
2.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政治制度(国体、一个根本三个基本、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经济制度(所有权结构、分配制度、财产制度等)、国家机构职权、四次宪法修正案等。
提示:直问直答,基本考点以相关法学概念的记忆为主。
3.刑法(必考):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要件、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相关罪名等。
考试重点(多以案例 4.行政法(必考):行政法概念、原理、行政行为分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公务员法等。
形式出现,注重对法 5.民法(私法):涵义、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两宣制度、民事能力、诉讼时限、物权、债发生原因、民事责任等。
学原理的理解与应用)6.其他部门法(私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等传统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修正案八、新居民身份证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社保法、拘留所条例等新法。
第一章法理学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制定主体:国家 1.规范性2.意志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2.国家意志性法的概念 3.调整机制: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的特征 3.国家强制性★(法的特征中最主要特征)4.根本属性:阶级性 4.普遍性★(或普适性)5.实施保证:国家强制力 5.程序性(制定程序与表决程序)★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规范作用★)和社会关系(社会作用)所发生的影响。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2.评价作用(评价他人)规范作用 3.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社会作用4.预测作用(预测你我他)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作用5.教育作用(教育一大片)三、法的渊源★1.概念:法的渊源及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2.分类:根据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主要有:一个宪法、两个法律(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个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的各个组成部门】、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四个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人大(不包括人民政府与人大常委会)】、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市或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省会、国批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二、法律规范三、法律渊源四、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五、法律关系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是法或法律的一种,在正式讲解经济法之前,我们先从法的整体结构上来了解一些法律的基本问题,以便我们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实际上体现为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特征:1.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4.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的本质问题(了解)1.非马克思法学对法的本质的认识2.马克思法学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引导人们去“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的准则法的起源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种。
1、法的规范作用:从形式上来看,这是法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特点:(1)具体规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
(2)规定了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重复适用性及适用的普遍性。
(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2、法律规范的结构三、法律的渊源含义:又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从现有立法情况来看,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2.经济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司法解释7.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四、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五、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
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命题热点分析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门抽象学科,这些基本理论⽤来指引各个部门法。
它的热点主要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要素、法的分类、法的作⽤、法的渊源、法的效⼒、法的遵守、法的执⾏、法的适⽤、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相关知识等。
考点知识精讲 第⼀节法的概述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的⾏为及⾏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的社会)或⼈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标为⽬的的⾏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的⾏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们如何⾏为作出了明确的指⽰。
法通过告知⼈们可以做什么、禁⽌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们的⾏为进⾏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某件事⽽制定的,⽽是针对⼀类⼈、⼀类事⽽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法的⽅式主要是两种:⼀是制定;⼆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们可以作或不作⼀定⾏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作或不作⼀定⾏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由。
义务意味着⼈们必须作或不作⼀定⾏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们必须作出⼀定⾏为,后者要求⼈们不得作出⼀定⾏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式调整⼈们的⾏为,因此,⼈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公务员法律知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及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天剑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得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二)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第一章法理第一节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真题回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最主要的特征是: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B.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三)法的作用作用定义对象分类指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自律)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评价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他人的行为(他律)专门的评价: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教育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正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预测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强制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违法犯罪行为【考点预测】“杀鸡给猴看”体现了法的()作用。
第一篇 法律常识
第一篇法律常识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一、发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发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客体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五、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九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六、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七、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八、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客体,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客观要件,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违法结果、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有过错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制裁、补救和强制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法的制定(一)立法、立法权和国家立法权法的制定,即立法,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法律、法规的活动。
常识判断1:法理学考点
法理学部分1
一、法的概念考点:
1.意志体现:统治阶级
2.制定主体:国家各机关
3.根本保证:国家强制力
4.性质:行为规范
5.规范对象:人的行为
6.调整机制: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二、法的分类
1、正式渊源:一个宪法,两个法律,两个规章,四个法规
2、非正式渊源
考点:
1、宪法的内容和地位
内容:最根本、最重要、最基本的
地位:根本大法(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
2、两个法律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
3、两个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4、四个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
经特法规——经特市及省人大及常委
自治法规——自治地方人大
三、法的渊源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范文】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渊源(P4)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8)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大于或等于10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1、事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
【解释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法律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3】因甲死亡(事件、法律事实),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链接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P27)。
【相关链接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P342)。
【相关链接3】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P547)。
第二节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1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法理学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法理学1从历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考察趋势来分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
虽然现在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综合知识,但是法律部分仍然很重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对法律基础知识中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下一轮的备考复习。
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第01章 法律基础知识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 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 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 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 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合同。
3.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个特定的方式, 才能够进行的行为。典型的是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如: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为, 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法律行为。
解释:
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 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含 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无效 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 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 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 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 为。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 提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如果是默 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 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自 然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18周岁的人或者 16≤自然人﹤18,且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 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 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 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 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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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考情分析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体,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从历年考题来看,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多,只是偶尔出现,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方面。
但是,考生不能对此部分掉以轻心,因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律部分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复习其他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第一讲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3)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5)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1)阶级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
第二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诸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第三讲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立法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立法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法的制定程序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形成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第四讲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
(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
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
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
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集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中。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2.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因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六、法律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法律监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1.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真题举例【例1】[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第113题]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
A.通过三个月后 B.批准之日C.公布之日 D.公布三个月后【专家点评】法律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3)由另外的专门决定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达到一定期限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