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合同法专题
CPA 经济法 专题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保证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专题保证考点一、保证与保证合同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即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的合同;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赵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孙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李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考点二、保证人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是一切享有债权之人,但法律对保证人有相应的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解释: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三、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2)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2)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章合同法律制度参考
第四章协议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协议的订立【考点3】免责条款(P71)(2023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多选题)1.基于协议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特别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是,假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协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23年)A.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D);(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C)。
【考点4】格式条款(P71)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醒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协议法》规定的协议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协议的生效(P72)(综述)1.依法成立的协议,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质押协议、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协议等。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同法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同法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合同法内容主要涵盖了合同的种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建设工程合同等。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注重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作为专业阶段六门科目之一,难度相对较低,但考生仍需认真对待,提前预习,拉长备考蓄力时间,争取一次性通过本门科目的考试。
同时,建议考生注意新增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考试当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注会综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可以撤回、撤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2.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5.承诺的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举例】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民法篇-合同法
民法篇●合同法民法篇·合同法背景简述——合同法合同本身基于交易关系。
理论上不可能订立出完全约定的合同,缔约成本无限大。
除了产权界定之外的协议类型,通过《合同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目录第一部分理论●债第二部分横向●合同法总则第三部分纵向●合同法分则第四部分番外篇●担保法第一部分理论●债债的概念和分类债的相对性原理债的移转债的保全(一)债的概念1.债的法律关系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2.债的法律关系内容(1)债权(请求权、受领权、相对性、兼容性)(2)债务3.债的法律关系客体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给付行为。
(二)债的分类财物之债分为特定物为标的、种类物为标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特定物(标的物为特定的物)第二种情况:种类物(标的物为种类物)单一之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人。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为一个人,出租人为一个人。
多数之债比如很多当事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例外情形,多人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是单数之债。
多数之债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50万元,分别向债权人签订合同借款50万元,债权人之间没有内部关联。
债权人有权就各自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支付,不存在内部分配问题。
比如债权人享有150万元债权,三个债务人各欠款50万元,债务人应就各自债务份额向某个债权人清偿,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比如一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
但法律规定某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即最终所有的债务均由其承担,债权人只能依法按照某个顺序要求清偿,法定最终责任人清偿后,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归纳】连带之债【知识点拼图】关于连带之债(三)债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
合同视为一个舞台,舞台上的所有演员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剧本相当于合同内容。
观众、剧务等视为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他们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债的相对性就相当于演戏不能穿帮,观众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考试大纲第一节合同旳基本理论一、《合同法》旳合用范畴(P328)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旳设立、变更、终结旳合同均在《合同法》旳调节范畴。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旳合同,不合用《合同法》旳调节。
3.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可以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旳有()。
(新制度)A.监护合同B.政府采购合同C.专利转让合同D.股权转让合同【答案】BCD【解析】(1)选项A: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旳合同,不合用《合同法》旳调节;(2)选项BCD: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旳设立、变更、终结旳合同均在《合同法》旳调节范畴。
二、合同旳相对性(P329)(新增)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祈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旳第三人提出合同上旳祈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旳义务。
1.主体上旳相对性(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互相之间才干提出合同上旳祈求,合同关系以外旳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提出祈求或者提出诉讼。
(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旳祈求及诉讼。
2.内容上旳相对性(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旳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别人设定合同上旳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重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旳相对性(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当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旳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旳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旳状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旳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
4.合同相对性旳例外(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旳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旳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注会经济法-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第七章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案例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
这是合法转租。
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爱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①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
②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2】甲委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
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现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
本案中: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CPA 经济法 专题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的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专题合同的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考点一、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考点二、解除(一)合意解除1、约定解除权: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示: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
【例题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
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
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总结: 1、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广义上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如抵押合 同)、债权合同(如租赁合同)、身份合同(如抚养协议、离婚 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如约定夫妻财产 制)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家(机关)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合同属于《合同法》 第2条规制的合同。 4、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如运 输合同是运输行为,买卖合同是交付行为等。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 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与 “表见代理”区分)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案例】1:甲在自己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 恰好期间有个电话找甲,甲对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 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自己有事不能 久留,要求丙尽快把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 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 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 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 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 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题:你认为此案如何解决?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案例6】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 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7】假设案例6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 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4讲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会在案例题中与物权法进行结合考察,本章内容需要大家需要准确理解,部分内容需要记忆,但不多。
重点知识点为: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保证、违约责任、定金;典型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生效、失效、撤回、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2021、2020、2018、2016、2014、2012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漏洞补充2014抗辩权□不同抗辩权的区别和适用规则□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2022、2012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和法律效果2015合同的担保□设立保证合同的方式□保证的类型 □混合担保的处理□保证期间□主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罚则的适用2019、2012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消灭□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的抵充顺序□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提存的效力□法定解除权VS随时解除2019、2015、2014、2012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和检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2021、2021、2020、2013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撤销2021、2020、2017、2016、20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种类□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转租的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016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解除2021、201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的问题□承包人的垫资2022、2016、2014、2013、2012委托合同□转委托□隐名代理□任意解除权2015第一部分 通则 考点考点1-一般规定★ 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划分标准类型举例《民法典》合同编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实践合同如: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的相对性(一)主体的相对性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注会经济法.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考试大纲测试内容能力等级1.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3)借款合同 (4)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1)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3.提供劳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2)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3)委托合同(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4.技术合同(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3 3 3 2 2 2 3 2 2 2 2 2 2 1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 1.交付(P355)(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解释】(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例题1·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新制度) A .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 .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 .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 .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2)选项CD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一、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经济法CPA第四章中的合同法进行详细讲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并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有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意思表示、内容确定以及合法形式。
意思表示即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意愿;内容确定指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合法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到期、解除、变更等情况。
四、合同的内容和效果1.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条款和附加条款。
主体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物价、数量、质量等重要事项;附加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2. 合同的效果合同的效果主要包括约束力、相对性和不抗辩性。
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不抗辩性是指当事人不能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1. 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的违约可以是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实质性违约指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形式违约指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
2. 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救济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利益返还和强制履行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会经济法·合同法专题
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一、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一、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010年新增)三、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四、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撤销权(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解释】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0年新增)(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以撤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解释】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认为,转让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价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2010年新增)2.撤销权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七、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1.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八、保证1.保证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①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保证、抵押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应注意的是,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九、债权转让(2008年案例分析题)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1】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解释2】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P31)2.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十、解除1.合意解除(2007年案例分析题)2.法定解除(2007年案例分析题)(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3.随时解除(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