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7344894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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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7344894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编制本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是规范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以及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及社会损害的重要措施。

为了控制和减少我矿山企业在基本建设和后续的采矿作业中可能发生的坠罐、大冒顶、火灾、水灾、锅炉事故、尾矿库事故、职业危害等重大伤亡事故,结合本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9号)(2009年6月8日)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20号)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8号)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1—22发布)

(9)《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7号)

1.2.2标准与规范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规程》(AQ2005——2005)

(4)《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5)《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6)《工作场矿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8)《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

(9)《钢丝绳安全技术要求》(GB/T8918)

(10)《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JB8516)

(1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38号)

(12)《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2002——2006)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矿山生产作业中发生的物体打击、高处作业、坠罐、钢丝绳、冒顶、火灾、水灾、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机械伤害、火药库火灾、爆炸、尾矿库溃坝等事故。

1.4应急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各负其职,各负其责,企业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很大的破坏力,要求我们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快速、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省、市、县等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依法依规,科学管理。要确保预案制定的科学、完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有备无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危险源的管理,做好矿山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本矿山企业的危险性分析

2.1矿山企业的概况

矿山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矿山危险物质为雷管和火药。

矿山危险源主要分布在采矿作业面、爆破作业、工业矿场,绞车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火药库、井下各天井、溜井、放矿口、尾矿库等地点。

2.2.1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危险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本项目中危险物品雷管和火药、空压机风包、锅炉、尾矿库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由于火药、雷管、压风机、锅炉、尾矿库等场未超过临界量,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规定,该矿山企业内无重大危险源。

2.2.2危险源部位的确认

危险部位有:井工采矿工作面,天井,溜井,放矿作业点,火药库,空压机房,绞车房等处。

2.2.3主要危险因素分析

2.2.

3.1主要危险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1)物体打击

井工开采的矿山,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的机率和概率较高,主要是竖井施工时的矿石物体下落,采掘作业面顶,片帮浮石的冒落,井下开采放炮的飞石等,这些物体的冒落会产生很大的能量,随着冒落的高度增加,其能量逐渐增大,破坏力也随之增大,会造成设备的损坏,人员的伤亡。

此类事故多发生在主、副井(竖井)施工时和运输时,井下作业地点等。

(2)冒顶和片帮事故

冒顶和片事故是井工开采的主要危险之一,由于井工开采作业时的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随时都有冒顶和片帮的危险,回采达到一定的面积时还可能出现大冒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此类事故多发生在井口开采的掘进作业面和回采作业面。

(3)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也是井口开采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是指在距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而造成事故,在矿上生产中主要有井架施工、作业、坠落、溜井、天井施工中的坠落,生产中得坠井,竖井的坠落等。

此类事故多发生在高空架设、安装、竖井、溜井、天井等作业地点。

(4)爆破作业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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