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
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受贿罪作为一种涉及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构成要件尤为严格。
在刑法中受贿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其构成要件包括一些具体的行为和主观上的要素,以下将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受贿罪构成的第一个要件是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该行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在职务上或者个人能力、地位、关系等方面具有某种影响力,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权力职务等,在与其职务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案件、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获取非法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受贿罪的认定,第一步就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对于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要求其具有明确的客观行为表现,即犯罪嫌疑人通过某种形式获取了非法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接受贿赂、索取贿赂、非法收受服务费等行为。
1.接受贿赂:接受贿赂是受贿罪最常见也最典型的行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从他人手中收取的现金、物品等。
其中,贿赂可以是现金、物质、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财物,甚至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为其免费提供服务的行为。
2.索取贿赂:索取贿赂是犯罪人在职务、业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贿赂人提供贿赂。
对于索取贿赂行为的认定,要求其具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如书面聊天记录、录音等。
3.非法收受服务费:非法收受服务费一般指犯罪嫌疑人以其职务之便,收取未经授权的服务费用。
该行为与普通受贿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收取的是服务费而非其他财物,因此对于其是否构成受贿罪要求要格外谨慎。
二、非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受贿罪构成的第二个要件是非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为与其所获取的非法收益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联系。
在对其进行定罪前,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导致了非法收益的取得。
警方可以从证据的收集上来证明因果关系。
证据包括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反映出受贿行为和获利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从而可以完整的证明因果关系。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摘要】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包括受贿行为的客体、主体和受贿的方式等。
客观要件的证明是审理受贿案件时的重点之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客观要件的三个要点是明确受贿行为的对象、证实受贿行为的方式和确定受贿行为的主体。
只有客观要件齐备,才能认定受贿罪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证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和证据的固定,可以有效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稳定。
结论中应强调对受贿罪客观要件的严格把关和证明,为依法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观要件的三个要点、客观要件的证明、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了贪污者应有的制裁和惩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是受贿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客观要件是指使受贿行为成为犯罪的客观事实,也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受贿犯罪案件时需要考虑的重点之一。
客观要件包括三个要点,即受贿行为、受贿的客体和受贿的数额。
这些要点在构成受贿罪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对于受贿罪的控告和判决,客观要件的证明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分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受贿犯罪的性质和危害,为司法机关打击贪污腐败提供参考和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查和证实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确保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惩处,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正文2.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要件是审判受贿罪案件时最关键的部分之一。
客观要件是指受贿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或条件,是受贿罪犯罪事实的客观表现。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贿行为、受贿金额和受贿对象。
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内容提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
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作⼈员家属、离职⼈员、公司、企业⼈员等与国家⼯作⼈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续费、利⽤职务之便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为。
受贿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犯罪主观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利益的,或者国家⼯作⼈员利⽤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或者国家⼯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为。
受贿罪是⼀种职务犯罪,是国家⼯作⼈员利⽤职权谋取财物,进⾏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社会影响之坏,犯罪⼈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谈⼀些看法:⼀、受贿罪客体的认定(⼀)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
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认为,其客体是公务⾏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认为是公务⾏为的不可收买性;有⼈认为是公务⾏为的⽆报酬性;有⼈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
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现在也有⼈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类。
③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作⼈员的廉洁性,⽽应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
浅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应 重新 认识 , 以受 贿罪所保护 的利益是 否受到危 害以及所 受危 害的程度 来确 定行 为人是 否构成犯 罪以及 罪行 的轻 应
重, 而受 贿罪所保 护的 利益 应该 是 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行 为的廉 洁性 关键 词 受贿罪 主观要 件 利益 非法 占有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4 9.1 10- 9(000- 4 0 2  ̄ 0 超过要素 , 罚种类 殴置不合 理 刑 三、 不合理 之处 需要改正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他人利 益” 主观要素 的
对方 财物 ,就应 认为 收受财 物的行 为与 其职 务之间 具有对 价关 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并处没收财产。 系, 即使行为人事 实上并 没有为对 方谋 取利益 , 也应认 定为“ 为他 由以上 规定可 见 , 受贿 人只要受 贿数额达 到五 万元 以上, 即
己所 有的物 , 按其 经济用途 进行利 用或者 处分 的意思 。 包括 两层 根据 受贿数额犯 罪情节 , 且主要依据 是受贿数 额, 而 万瑞忠 、 潘广 含义 , 即排除权 利人 、 作为本 权人进行 支配 的意思 , 以及按 照物的
曲等十 名犯罪分 子分别被 判处 了没 收财产 , 财产的数额 亦从 没收 经济 用途 ( 者本来 用途) 行利 用处分 的意思 。此外 , 般认 2 、 万 到 2 万 、 0 直至全 部不等 。可见 司法实践 中 “ 或 进 一 万 4 O 5万 没收 为 , 法 占有 的 目的不仅包 括为 自己的非法 占有 目的 , 非 还包 括为 财产 ” 受贿罪 而言几 乎成 了必 然选择 的法定刑 罚 ,可 以” 没 对 “ 不 第三 人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非法 占有 目的不要求 行为 人具有 在经 收 的可能性 十分小 , 没收财 产的具 体数额又 没有法 定标准 。 由于 济上 得到 利益之 意思 ,有利用 财物 具有 之本性 的利 用的意 思即 罚金 刑的缺 位, 判死刑 、 期徒刑 也是没 收财产 , 被 无 被判 五年 、 八
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而 其 要 件一 直是 一个 受到 忽视 的 方面 。作 为 受贿 罪构 成要 件 的一个 取 利 益 的 目的 : 受贿 人之 所 以能 收受 到行贿 人 财物 , 主观 上 而且 将 以为他 人谋 取利益 重 要方 面 , 主观 要件 在 区分罪 与非 罪 。 罪 与彼 罪 中发挥着 重要 十 分清 楚 是 由 自己职 权所 产生 的诱惑 , 此
理 和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进行 , 对于 这种 犯罪 的手段越 来越狡 猾 , 说 , 由如 下 : 但 我 国的刑法和 相应 的司法解 释对 于其 规 定的又 比较少 , 这就为 1从 受贿 与行 贿之 间相互 依存 的关系 分析 , . 行贿 人之 所 以向 其 司法 、 法造成 了很 大 的难度 。在 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中 , 主观 国家 工作人 员行 我贿 , 期望和追 求 的结 果是达 到受 贿人 为其谋 执 其
一
、
便利 , 索取 他人财物 或者 非法 收受他 人财 物为 他人谋 取利益 的行 收 受 的是职 务行 为 的不正 当报酬 , 到 自己 的行为会 侵害 职务 认识 为 是违法 的 , 故意而 为之 。受 贿 罪 的主观 方面 为直接 故意 , 却 不 行 为 的不 可 收 买性 。三 是行 为人 对上 述 结 果持 希望 或者 放 任 的 管在 理论 界还 是司法 实务 过程 中 , 已经 达成 共 识。 按照 学界 的通 态 度 。如果 主观 上没 有利用 职权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意 图或表 示 , 0 同样不 具 备受贿 罪 的构 成特 征 , 说, 受贿罪 的主观 方面 的基 本 内容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面 , 即认 识因 仅 有 收受 他人 财物 与 职务 无关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 是受 贿人 实施 收受他 人财 物行 为过程 中, 素和 意志 因素 。 认识 因素 而言 , 要值 的是 受贿 人认识 到 自己 就 主 因此 , 的锁 收受或 者索取 的财务 为贿赂 财务 , 且利用 自己的职权 为行 主 观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种 报偿 意 图。 因此 , 并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 是受 贿人 谋取 不当 的利益 属于 违法 范畴 。 意识 因素 而言 , 要指 的 贿 人 实施 收受 他 人财 物 行为 过程 中 ,主观 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 种答 就 主 谢、 报偿 意 图 。正 如原 司法解 释 中所规 定 的 : 他人 谋取 利 益是 为 是 不 这 为 例如 受贿 人仅 仅收 取财 物 ,而没 有 实施 职 务行 为为 他人谋 取 利 否 正 当, 否 实现 , 影响受 贿罪 的成 立 。 进一 步 说 明 , 他人 益 , 不够 成受贿 罪 , 可 以构 成其他 的犯罪 。 反, 则 但 相 受贿 人虽 有 谋 取利 益 , 并不 是 一种 必须 实施或 实现 的客 观 行为 , 而是 刑 事法 实施职 务行 为 以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故 意 , 并没 有无索取 或着 收 律对 受 贿 主观 上 的一种 要求 和确 认 , 要有 这种 意 图即 符合 ” 但 只 为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摘要】本文从受贿罪职务要件的角度进行辨析,旨在探讨受贿罪构成的要素和职务要件的关系。
首先分析了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明确了职务要件的含义及其在受贿罪认定中的重要性。
接着探讨了职务要件的认定标准和与其他要件的关系,深入剖析了职务要件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最后总结了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的重要性,提出了对受贿罪职务要件认定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受贿罪职务要件研究的方向。
通过对受贿罪职务要件的深入分析和辨析,有助于提高对受贿罪的认识和理解,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导。
【关键词】受贿罪、职务要件、构成要件、涵义、认定标准、定罪量刑、重要性、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概述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中包括了受贿人的职务身份。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职务要件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职务要件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结果。
对受贿罪职务要件进行准确的辨析和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涉及了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法官需要对受贿人的职务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其权力范围、职责、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才能准确地判断受贿罪职务要件是否成立,从而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围绕受贿罪职务要件展开深入的辨析,从构成要件分析、涵义、认定标准、与其他要件的关系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通过研究受贿罪职务要件的相关内容,可以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是研究受贿罪是否成立的核心内容之一。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法定职务方面。
在主观方面,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行为。
即行为人明知收受贿赂,且主观上有明显的不正当动机,才能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
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徐剑【摘要】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21)001【总页数】11页(P62-71,77)【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考察【作者】徐剑【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自新刑法以专章规定贿赂罪以来,学者对受贿罪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正是这些理论成果,推动了我国立法对受贿罪不断完善,从而提高了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
尽管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规定越来越完善,对受贿罪的研究越来越具体、细化,但是由于中国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取决于构成要件要素、刑罚体系以及罪刑关系的配置状况,[1]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受贿罪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这直接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认定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上存在争议,从而限制了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而通过分析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受贿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助于正确认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推动受贿罪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界定好受贿罪的犯罪圈;有助于为法官正确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关于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研究关于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研究罪,⼜是⼀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
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
说它古⽼,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
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将受贿现象进⾏专项治理。
随着改⾰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对于这种犯罪的⼿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的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其规定的⼜⽐较少,这就为司法、执法造成了很⼤的难度。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直是⼀个受到忽视的⽅⾯。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个重要⽅⾯,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有值得的深⼊研究的价值。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为⼈利⽤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理态度,是追求⾏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段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前,正确的区分罪与⾮最,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以程度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受贿罪主观⽅⾯的基本内容受贿罪的主观⽅⾯是直接故意,即⾏为⼈明知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
受贿罪的主观⽅⾯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
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就认识因素⽽⾔,主要值的是受贿⼈认识到⾃⼰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的职权为⾏贿⼈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
就意识因素⽽⾔,主要指的是受贿⼈能够控制⾃⼰的⾏为,且有实施职务⾏为回报的犯意。
例如受贿⼈仅仅收取财物,⽽没有实施职务⾏为为他⼈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
相反,受贿⼈虽有实施职务⾏为以为他⼈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索取或着收受他⼈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缺⼀不可。
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If you only treat work as an errand, or just focus on the work itself, then even if you are engaged in your favorite work, you still cannot maintain your enthusiasm for work for a long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导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
那么,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若构成该罪就要量刑,那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一起案例来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从一起案例来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摘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理论结合实际,对一起受贿罪进行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其为同行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受贿罪;法学案例;构成要件一、本案的背景李某原为某市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六队队长,因张某声称可以购买到价格便宜的住房,李某及其家人信以为真并通过中间人刘某与张某相识。
2009年5月19日李某的哥哥向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1万元,2009年5月23日李某向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两人共向刘某支付买房“好处费”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2万元。
后两人发现张某所谓的售房一事为虚构,其根本无房可售,故李某及家人多次要求中间人刘某让张某退还已付的购房款。
2009年9月25日张某的员工方某因与物业打架被带到派出所。
张某因担心方某将自己诈骗的事暴露出来,于9月25日晚给刘某人民币10万元让刘某帮助“捞”人。
2009年9月26日上午9点刘某与李某见面,刘某拿出一个塑料袋,说是张某给的10万元钱,李某开始如说不要,刘某说反正钱也是张某给的,你就当退的房款先拿着,这样李某就接了这10万元钱。
后李某给派出所副所长等人打电话询问了方某的基本案情,后方某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
2009年9月28日,张某向李某妻子的账户退款人民币80万元,通过刘某向李某的妻子退还人民币1.9万元,加上刘某在2009年9月26日退还给李某的人民币10万元,三笔款项共计92万元。
后张某和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羁押期间张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用10万元钱通过李某捞人的事实,李某因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
主观⽅⾯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客观⽅⾯表现为利⽤职权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为。
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1、从刑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单位受贿罪要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
(2)主观⽅⾯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表现为利⽤职权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国家⼯作⼈员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受贿罪的主体是⾃然⼈,⽽且只能是具有国家⼯作⼈员⾝份或者以国家⼯作⼈员论的⾃然⼈。
⼀般来说,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均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受贿罪主体的范围要更⼴,还包括所属单位虽⾮上述单位但其本⼈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派到⾮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在基层群众性⾃治组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等;2、主观⽅⾯不同。
浅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蔡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摘要鉴于受贿罪已成为当前官员腐败的主要罪名,本文对有关受贿罪的现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
认为对受贿罪应重新认识,应以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危害以及所受危害的程度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而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关键词受贿罪主观要件利益非法占有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4-01一、他人利益”的主观要素不要论和非法律要件论的同时,我们必须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作进一步分析和厘清。
在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诸多学说中,客观要件论和主客观相结合要件论与主观要件论针锋相对:客观要件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一个交换条件,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设法替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受贿人的许诺和默认,也包括实实在在的谋利行为。
行为只需要满足承诺谋利、着手实施或者已经取得利益之一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腐败交易的本质决定了互相谋利必然是贿赂双方心理的沟通与默契,并不要求受贿人实施具体行为,只需明知职务行为与贿赂之间形成对价关系。
“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的条件是“职务”加“明知”,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请托人是希望其利用职务帮助其谋取利益,而收受了对方财物,就应认为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即使行为人事实上并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也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
二、主观要件的解释所谓非法占有的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物作为自己所有的物,按其经济用途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
包括两层含义,即排除权利人、作为本权人进行支配的意思,以及按照物的经济用途(或者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
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一、引言受贿和行贿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徐某和吴某作为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嫌受贿和行贿罪。
本文将对受贿和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1. 定义和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受贿罪的主要要件包括:•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动机:为他人谋取利益;•结果:受贿罪的结果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 徐某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徐某是一名担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
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
徐某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行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出于自身的私利和他人利益的考虑,故意进行受贿行为;•非法动机:徐某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他人的财物;•主观意图:徐某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出于私欲和个人利益的驱使,执意进行受贿行为。
3. 吴某行贿罪的主观方面吴某是一名企业主,他为了谋取利益,在徐某的要求下,非法向徐某行贿。
吴某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行为:吴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出于谋取利益的考虑,故意进行行贿行为;•非法动机:吴某以谋取自身利益为目的,向徐某行贿,希望获得特权和优惠待遇;•主观意图:吴某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出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执意进行行贿行为。
三、行贿罪的主观方面1. 定义和构成要件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构成行贿罪的主要要件包括:•主体:个人或者单位;•行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动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
2. 徐某行贿罪的主观方面徐某作为公职人员,接受了吴某的行贿。
商业受贿犯罪主观要素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业受贿犯罪主观要素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商业受贿犯罪是指给予、索取、接受他人贿赂,在商业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商业受贿犯罪呈现出多发、高发的趋势。
商业受贿犯罪的存在会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和市场信誉,因此,对商业受贿犯罪进行研究,有助于预防和打击商业受贿犯罪,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商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素是形成犯罪的内在动机和心理状态,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对商业受贿犯罪主观要素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了解商业受贿犯罪的心理机制,识别商业受贿犯罪的常见形式和方式,为商业受贿犯罪预防和打击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本文研究商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素,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状态和心理机制等方面。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受贿犯罪的类型和特征。
通过调查和分析,了解商业受贿犯罪的常见形式和方式,明确商业受贿犯罪的基本特征。
2.商业受贿犯罪主观要素的调查和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了解商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素,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状态和心理机制等方面。
并分析商业受贿犯罪的心理机制,尤其是利益归属和合理化等心理因素。
3.商业受贿犯罪主观要素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针对商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素,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打击策略,包括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建设、增加监督力度等方面。
本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文献资料搜集、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并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整合。
三、研究预期成果本文预期研究成果包括:1.对商业受贿犯罪主观要素的调查和分析。
明确商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素,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状态和心理机制等方面,为商业受贿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提供科学依据。
2.设计出针对商业受贿犯罪主观要素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该策略包括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建设、增加监督力度等措施,对商业受贿犯罪预防和打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的浅议
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的浅议论文关键词 :受贿罪主观要素超过要素论文摘要: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收受型受贿中①,如何理解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直接影响到该罪的认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厘清。
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变化,新类型的受贿犯罪日益给理论和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一些新类型的新型受贿犯罪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如何从中找出一般性的法理,夯实其法理基础,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试图从受贿故意为切入点,展开对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的探讨。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之定位(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存废之选择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一般认为存在着客观说(旧客观说、新客观说)、主观说、不要说以及非法律要件说等不同观点。
认为应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废除,是为不要说,但也有相近似的观点认为,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的地位的同时,应该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作为受贿罪加重处罚的要件,是为非法律要件说。
这两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有无及行为实施与否,均不影响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受贿罪的本质。
因此,只要公职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就已经构成收买职务行为的事实。
非法律要件说与否定说也有分歧,非法律要件说不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但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具有该情节的法定刑重于一般受贿行为。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试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赵波【摘要】受贿罪是贪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受贿罪;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Discus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BriberyQixiaowei【Abstract】:Bribery crim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rime ofaccepting bribes to high tren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plexity of bribery crime, has far exceeded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bribery crime is determined mainly on the basis of cri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o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Key Words】:Taking bribes; A bribe;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一、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内容摘要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
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
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
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
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
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摘要: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罪,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受贿无疑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
当前, 受贿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 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了全面深入地认识受贿罪并且从根本上加以改进,我们需要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析,探讨受贿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所谓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1] 受贿罪的实质在于受贿人的“公权”与行贿人的”私利“之间形成一种”以私利亵渎公权”的不法对等关系,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即公权与私权的非法交易,受贿罪包括行贿罪的可罚性,因而也就建立在贿赂行为破坏了公共权力及其公职行为“不可收买性”或廉洁型的基础上。
在实践中, 有的受贿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 而且也是在职权活动中进行的, 即“受贿不枉法”, 这就不存在“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问题, 但却侵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也存在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 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也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但同样侵犯了国家机关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受贿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标志。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第2款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怎样的
Honor depends on us to fight for with ac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怎样的导读: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在对行为人定罪的时候,需要实际考虑到其主观心态,毕竟有些罪名明确要求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此罪,而有些却要求是过失犯罪。
那对于受贿罪来讲,大家知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怎样的吗?接下来,就来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怎样的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
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
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20条至第24条规定,我们认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
其理由是: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
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
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
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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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受贿罪直接故意主观方面受贿论文摘要: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本文就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受贿罪既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犯罪,又是一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
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高。
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
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非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至将受贿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行,对于这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的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其规定的又比较少,这就为司法、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值得的深入研究的价值。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求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色色,手段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面前,正确的区分罪与非最,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以程度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一、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而为之。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
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就认识因素而言,主要值的是受贿人认识到自己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
就意识因素而言,主要指的是受贿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实施职务行为回报的犯意。
例如受贿人仅仅收取财物,而没有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
相反,受贿人虽有实施职务行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无索取或着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一)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至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法律上有了依据。
同时,1997年刑法第385条也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评价条件。
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则一直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具体的观点:(1)客观要件说。
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主观要件说。
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
就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来说,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或曰答应。
”①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笔者同意主观要件说,理由如下: [!--empirenews.page--] 1.从受贿与行贿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析,行贿人之所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我贿,其期望和追求的结果是达到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受贿人之所以能收受到行贿人财物,其主观上十分清楚是由自己职权所产生的诱惑,而且将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代价,这里,行贿人对受贿人表现出一种期望和追求,受贿人对行贿人则表现出一种许诺。
②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是此类犯罪过程中双方各有所图的心理活动,所以,应属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
2.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受贿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故意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务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二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是行为人
对上述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③如果主观上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或表示,仅有收受他人财物与职务无关,同样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一种报偿意图。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意图。
正如原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这进一步说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一种必须实施或实现的客观行为,而是刑事法律对受贿主观上的一种要求和确认,只要有这种意图即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
[1][2]下一页(二)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财物后未据为已有,而是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活动,是否是受贿的故意,是否构成受贿罪。
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本单位的日常支出或相关活动,不能以受贿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已经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④笔者认为将收受的贿赂用于单位活动,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对以上两种观点一致的赞同或者否定都是不全面的。
肯定说和否定说从法理的角度和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有一点道理。
但是全部的赞成他们的观点,就显得有点过激。
所以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一,从受贿角度考察。
如果主动索要或者事先约定贿赂,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因为行为人(下转第57页)(上接第43页)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经受到了侵犯,犯罪已经完成,将所收受的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只涉及赃物去向,不能改变整个行为的性质。
其二、如果被动的接受财务或受贿意思不明显,事后及时主动将所收受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并说明来源性质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根据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的具体表现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收受的故意以及收受行为的成立。
当然,行为人从接受财物到上交财物时间跨度不能太长,太长了就很难说明行为人没有收受的故意。
其三、因得知被举报或者被有关部门调查而将财物交给单位或用于单位活动的,不管是否讲清财物的来源,均已受贿罪论处。
由于这两种情形的行为人是由于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退还,实务中包括案发前听到被举报风声而上交和案发后害怕被查处上交两种情形,行为人事被迫退还其实内心不想上交,在度过查处期间时还有可能取回的一种心理状况。
因此对这两种情形不能阻却受贿故意的成立,因而认定为受贿罪的继遂。
[!--empirenews.page--] (三)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事后受贿是指行为人在现实地为他人谋利后受贿。
事后受贿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受贿人和行贿人约定在为行贿人谋利益后收受他人贿赂;第二种是指行为人先为他人办事,当时没有约定受贿,事后收受他人财物。
前种情形,理论界没有争议,以受贿罪的既遂处理。
第二种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必须先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故意”,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具有因果性。
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理由主要是,受贿往往表现为一个人从办事到收受财物或者从收受财物到办事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总是会把办事和收受财物联系起来,构成其故意内容的。
至于是先产生受贿的故意再为他人办事,或者是先为他人办事之后才产生接受他人对自己职务行为的酬谢的故意,从实现权钱交易方面看,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情节不同而已,所以事后受贿,也是属于受贿罪的一个方面。
三、研究受贿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文章通过对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概述,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只能是直接故意,这在理论上已经没有争议。
但是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界定上有很多的争议,比如,关于事后故意的有关争议、关于转化型受贿故意、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等有关问题与争议,而这些对于受贿罪的定罪,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犯罪的构成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的行为是否是犯罪,不仅仅是看的客观方面,还要看的主观方面,对于受贿罪也不例外。
但是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并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这就为法官处理该罪时,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枉法和冤案的产生
提供了现实土壤。
所以建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很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