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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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中关于亲权概念的观点

学界中关于亲权概念的观点

学界中关于亲权概念的观点标题:亲权概念在学界中的评析导言:亲权概念是指父母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对子女的权力和责任。

在学界中,对于亲权概念的观点众多且复杂,涉及到亲子关系、教养方式、家庭价值观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深入探讨学界对亲权概念的不同观点,并对其意义进行回顾。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对亲权概念有一个全面、深刻、灵活的理解。

一、亲权概念的定义和背景1. 亲权概念的含义:亲权概念源自于家庭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对父母对子女权力和责任的界定。

亲权概念关注父母在教育、保护和决策方面对子女的权威和决定的能力。

2. 亲权概念的演变:亲权概念在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有所变化。

从传统的父权制度到现代社会,亲权概念逐渐呈现出更多的共同育儿责任和平等教养的趋势。

二、学界对亲权概念的观点1. 亲权概念的保守观点保守观点认为,亲权是父母天赋的权力,父母对子女的决策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

他们主张父母应该有更大的决策权,因为他们对子女的了解最为深入,有更好的判断力和经验。

亲权的保守观点认为,稳定的家庭结构和明确的角色分配对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2. 亲权概念的进步观点进步观点强调亲权应该是一种共同的责任,父母应该一起承担育儿责任。

他们主张在决策中重视子女的声音和意见,倡导父母之间的平等和合作。

进步观点认为,对于子女而言,尊重和理解是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自主发展的关键。

三、亲权概念的意义与回顾1. 亲权概念对家庭教育的影响亲权概念对于家庭教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父母在行使亲权时应该注重平衡和合作,培养孩子的自主能力和责任心。

亲权概念也提醒父母要关注子女的需求和意见,避免过度干预和控制。

2. 亲权概念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亲权概念的演变和进步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父母的亲权观念对子女的成长和社会价值观的塑造有着深远的影响。

通过倡导平等的亲权观念,社会可以促进性别平等和儿童权益的保护。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撰写文章的写手,我对亲权概念有着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
(2)亲权具有时间性 (3)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我国亲权制度概况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严格区分亲权和监护

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诸多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主体范围不同 (3)客体不同 (4)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2.未形成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保护
建立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题目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

背景及目的
1.亲子关系存续过程中,虐待,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日益严重,非 婚生子女的比例逐渐上升,导致对其的保护不全面,因此,亲权法律 制度的出台施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亲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但相关 的法条中,又有亲权的内容,如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均有 亲权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法律漏洞,应对日益复杂的亲子关系,亲 权法律制度的出台势在必行。
(2)财产照护权 ①管理权 使用收益权 ③处分权3.离婚后亲权的行使


第一种为单方行使原则
第二种为双方行使原则 笔者观点 4.亲权的丧失 (1)亲权丧失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 (2)申请主体的确定 (3)亲权丧失的事由
1.顺应复杂亲子关系的客观要求
(1)亲子关系种类复杂化 (2)亲子关系内容复杂化 2.有利于填补监护制度的不足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
(2)适格监护人的范围过于宽泛
我国亲权制度的构想

1.确立亲权行使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3)立足国情原则: 2.亲权的具体内容 (1)人身照护权 ①居所指定权 意代理权 ②惩戒权 ③抚养权 ④对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由同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作者:赵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国家亲权理论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干预失职监护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基本理念。

在监护人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域外先进的国家亲权理论和实践,对建立属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家亲权理论发展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作者简介:赵颖,广州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1-02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和内涵(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国家亲权,亦可称为“国家父母权”,是国家作为代替父母的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权力。

这一术语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在罗马法时期最早出现的“全人类的父母”,“公亲”之类的术语包含了国家对公民所承担的保护义务,这在某一方面接近于国家亲权用来指称“国家对于人民承担的责任”的含义。

因此,罗马时期出现的这些类似于国家亲权的术语便可以看作是国际亲权理论最早的根源。

国家亲权作为亲权的现代化产物,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亲权”到“国家亲权辅助绝对亲权”再到“国家亲权超越父母亲权”的过程。

以上三个阶段的演变,国家亲权逐渐形成一种理论指导着各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的建立,扮演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支撑者,充分体现了国家作为最后监护人对未成年的监管和保护。

(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国家亲权理念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待家庭功能不彰的问题,将未成年人看作国家的未来资产而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在父母监管不能时国家自然要保护其未来资产不受侵犯。

其基本内涵表现在:首先,国家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护卫的积极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亡羊补牢”,这样才是对国家亲权理论最好的体现。

其次,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和保护不以父母存在与否为标准,而是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能力和监管的实际效果为依据。

我国亲权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我国亲权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长春 10 , 1 . 3 1 7 2吉林四平电台 吉林 四平 16 0 ) 3 0 0
(1 _ 东北师范大学 政 法学 院,吉林
摘 要 :亲权是父母基 于其 身份所有 的权利义务 ,它以保 护教养未成年子女 为 目的 ,是 父母子女权 利义务关 系中 的核心 内容 。现代社会 中的亲权 。不仅是 一项权利 ,也是一 项义务。亲权制度在很 多国家的立法中都 有体现 ,它是 区 剐于监护 的一种有存在价值 的制度 。在我 国当代 法律 、法规 中,对亲权 的概念 未与采纳 ,也没有 完备 的亲权制度 ,但 可以找到亲权理论的相关 内容 。本文拟从理论层 面阐释对此 问题的思考 ,以期 对我 国亲权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关 键 词 :亲权制度 ;传统理论 ;权责统一 ;立法原则 是 :D 中图分类号 瓮 譬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2 7(0 6 7- 6 - 3 0 7 8 0 2 0 )0 - 0 6 0 . 0 卤 93
一 一 度


亲 权 的 意 蕴 探 究
分 被 置 于 民 法 典 之 中 , 各 均 存 其 民 法 典 亲 属 编 设
“ 权 ” 毒 萋 仵 父 坶子 女 Ⅱ 缘 荚 系 基 础 之 上 , 法 亲 建 立 羹 T L 依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主发 生 苗 而 , 专属 于 父 , 是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它
一 一 的
给 予抚 养 、 育 , 其 财 产 给 予 管 理 、 护 . 对 父 母 道 教 对 保 是 义 和 法 律 上 提 的 要 求 、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亲 权 ,存 当 代 众 多 同 家 立 法 巾 都 有 体 现 , 国 立 法 中也 有 相 关 内 容 , 《 我 如 民法 通 则 》、 婚 姻 《 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干 中华 人 民 共 同 民 《 了( 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规 定 , 它 们 都 未 若 试 》中 但 明 确 设 立 亲 权 及 相 关 制 度 ,对 于 亲 权 尚 停 留 于理 沦 探 讨 , 认 为 设 定 监护 已 允 分 满 足 丰 会 需 求 , 至 川 于 监 或 . 卜 甚 护代 替亲 权 。 者认 为 , 笔 目前 中 国经 济 的 发 展 已 使 社 会 生 活 、 庭 关 系 、 德 规 范 受 到 r巨 大 的 冲 击 . 统 监 家 道 传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陈小君 易 军)汇总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陈小君  易  军)汇总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陈小君易军(上上传时间:2002-11-13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上[1]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当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无不对其设有详细的规定。

迄今为止,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对亲权的概念都未采纳,更不用说建立完备的亲权制度。

本文结合各国法制及理论学说,对亲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婚姻家庭法之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亲权的含义及特征一、亲权的含义诚如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所言:“人由于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

”[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

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仅为权利同时也为义务。

作为父母享有的一种重要民事权利,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实施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或范围,并以之对抗他人的恣意干涉。

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生育以后,对其自身所孳生、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夫妻双方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

因此,父母既不得抛弃亲权,也不得滥用亲权。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特征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

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

1 对于婚生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健在且有正当夫妻关系,则父母均为亲权人,得共同行使亲权,应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如果意见分歧,则应相互协商,合理解决。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我国的亲权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

亲权制度是指赋予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财产管理等权利和责任的制度。

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亲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分析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亲权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亲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中的亲权制度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

家族长辈掌握家族内所有权力,包括财产和家族成员的命运。

此时期,亲权制度对妇女及个人的自由、权利限制最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亲权制度。

我国首先颁布的亲权法律是《婚姻法》。

该法规定了子女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并赋予父母必要的监护权限。

此后,政府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亲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亲权制度的现状1. 公共服务领域不足近年来,我国的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目前,一些地区在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水平还不高,甚至存在服务空缺现象。

2. 亲权制度落后随着观念的改变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亲权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

在现代家庭中,父母的责任不再局限于生养和抚养,而应该更加重视对子女人格、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养。

同时,现代社会中,父母的监护时间也大大减少,因此需要更多的机构和帮助来补充亲权制度的不足。

3. 缺乏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或监护人存在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侵犯、身体上的谩骂、甚至体罚等不当行为。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同时,一些家庭中父母地位较高,难以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这也为孩子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亲权制度的对策1. 加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加强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完善未成年人福利服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

谈亲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谈亲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e t n h l rn i ii lw fdf rn o ntisi d m i s.B ttee i o c n e t n o o ltd r g lt n o n s a d c id n cvl a o ie tc u re n mo e t e e me u r sn o c p i rc mp ee e ai f h o u o
A s at T ess m o a n’ r ts nip r n l a ss m w i gl e ter a osi e enpr bt c: h t f r tS i ot te lyt hc r ua s h l i hpb t e a— r ye p e g ia m a g e h h e t e tn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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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会 科 学 版) 社
J ra o u a n e i r n c n e Sca S i c d in o n l f nn U i r t o A t ad S i c ( oi e eE io ) u H v s yf s e l c n t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探讨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理论探讨刘洪涛摘要:作为一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亲权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虽然历经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没有任何一个司法解释的条款和亲权制度有关。

而社会的快速发展也要求重新定位亲权制度在整个婚姻法中的内容,况且随着近些年来亲子关系也渐趋复杂。

因此,为了进一步体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有必要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进行一番理论探讨,目的主要在于能够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亲权定义等基本概述、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亲权制度理论探讨目录一、亲权概述 (1)(一)亲权的定义以及特征 (1)(二)亲权的性质 (2)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 (2)(一)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 (2)1.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2)2.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3)(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的借鉴 (3)三、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 (4)(一)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4)(二)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规定所存在的缺陷 (5)四、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6)(一)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所应当坚持的原则 (6)(二)明确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包括的内容 (7)(三)完善亲权的丧失、恢复、消灭变动体系 (7)(四)加强对亲权行使的监督 (8)结论 (8)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各领域改革大踏步前进,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详细。

[关于,我国,设立,其他论文文档]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其他论文文档]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在身份权日渐演变、隐消的现代民法中,唯有亲权仍保留着一定的传统地位和现实社会价值,并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典中有较完整的表现。

与此相反,在曾经是亲权法文化传统特别厚重、亲属或家庭身份伦理独具特色的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却一直没有构建出系统和完备的亲权法律制度。

这不仅是立法上的一大缺失,也是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中的一大遗憾。

为此,笔者初作探讨,以求学界同仁的共鸣。

一现代亲权法律制度是以平等为基础的新型身份权,它不仅与古代法律中具有严格支配关系的家父权截然不同,而且也与中世纪的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仍具有较强支配性的亲权有鲜明的差别。

现代亲权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1]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四:其一,亲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是由若干派生身份权构成的权利集合体。

其二,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一方面,亲权是父母享有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的行使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须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尽全责,由此决定亲权不得抛弃、转让或非法剥夺。

其三,亲权具有时间性。

即亲权只能在子女未成年阶段行使。

其四,亲权具有专属性。

即亲权为父母专有并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特定目的。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亲权是一种支配权。

这种支配并非专制的人身支配,而是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支配。

因此,亲权并非无限制。

父母行使亲权仅限于监护子女必要之范围且须符合子女之利益。

亲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强调由父母共同行使原则。

共同亲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同时亲权人与亲权相对人,即父母与子女间人格地位平等。

只有在人格、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正确行使亲权,其法律精神才能体现。

亲权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试述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

试述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

试述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内容摘要: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

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大多设定了亲权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中未确立亲权概念,更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亲权制度,所以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父母侵害时,难以寻求到法律的保护,引发了许多家庭和社会问题。

本文浅谈亲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制度、历史来源、现状、问题、建议亲权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罗马法称为家父权,有支配权力之意义,在日耳曼法中有保护权利之意义。

这一古老的概念渊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但近代民法中亲权的性质和内容与古代和中古时期的亲权已有了极大的区别。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家父权”以亲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家父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

而日耳曼法的父权不同于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它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对子女的保护权。

与此相应,在中国的古代,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中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

中国古代“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即是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的父权,不但和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有相同之处,表现为父对子的支配权,同时也含有日耳曼法中父对家子的保护权的性质。

一、亲权的概念亲子关系在外国法中称之为“亲权”,是父母对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来讲,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其唯一目的,因而,已成年及已因结婚而成年的子女均不在亲权的范围之内。

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不得任意抛弃,非亲属身份人之间不产生亲权。

我国婚姻法中虽未专设亲权制度,但有有关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父母双方即使离婚仍然是子女的父母。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下).doc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下).doc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下) -(四)、亲权的停止、恢复、消灭各国立法对亲权的停止、恢复制度多有规定,而亲权的消灭一般为学理上所归纳的制度,亲权的停止制度与消灭不同,在前者,具备一定条件尚可恢复。

一、亲权之停止亲权的停止,又称为亲权的丧失或剥夺,是指父母滥用亲权,使子女人身或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法院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并于该事由消失时依法宣告恢复其亲权的制度。

在各国亲属法上,均明确规定亲权停止之事由,瑞士民法第311条第一款规定,如其他保护措施无效或在此措施之初即显得很不得力,则监护监督官厅在下述情况下,可剥夺亲权:1当父母因无经验、患病、痼疾、外出或有类似原因无力行使亲权时;2当父母不认真关心子女或严重违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时。

因此,在瑞士法上,剥夺亲权的事由包括亲权行使不能及父母有过失两种情况。

而在德国法,则根据亲权内容的不同分别规定其事由,依德国民法第166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669条以及第1684条之规定,父母滥用子女身上照护权,忽视子女或有不名誉或不道德之行为,而危害子女之精神或身体之幸福,为剥夺子女身上照护权之原因;侵害子女受给养之权利或将来给养有受严重威胁之虞、不遵守监护法院关于财产管理上之命令,为剥夺财产管理权之原因。

在日本民法上,当父或母滥用亲权或品行恶劣显著时,可宣告其亲权丧失,当父母管理失当而危及子女财产时,则可宣告其财产管理权丧失。

[15]在我国台湾地区,则概括性的以父母滥用对子女之权利作为法院宣告停止全部或一部亲权之事由。

[16]可见,各国民法对亲权停止事由的规定存在着一定差异,如瑞士以亲权行使不能作为亲权停止事由,而德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则以之作为亲权移转之原因。

并且,就各国民法所规定的事由来看,其自身并非全无商榷之处。

如瑞士民法以不认真关心子女作为严重违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外另一独立事由,日本民法以品行恶劣作为滥用亲权外另一独立原因,事实上不论父或母品行恶劣,如母卖淫、父因盗窃而被判刑,均足以使亲子共同生活发生破绽,皆为亲权之滥用,其独立是否具有合理性,还有进一步考虑的余地。

我国亲权制度若干问题的解析

我国亲权制度若干问题的解析

我国亲权制度若干问题的解析近年来,我国亲权制度的实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亲权制度是指在家庭中,父亲或丈夫作为家庭的主要决策者,享有家庭中成员的权利和权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亲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亲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解析。

一、亲权制度的历史渊源亲权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家庭制度,源于中华文明的传统家庭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男性被视为家庭的主人,享有家庭中成员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这种家庭制度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延续,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家庭模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亲权制度也开始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亲权制度的问题1. 家庭暴力问题亲权制度容易导致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

在亲权制度下,男性成为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女性和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容易被忽视。

一些男性因为拥有权力,会对家庭成员进行暴力行为,导致家庭矛盾和破裂。

2. 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亲权制度下,家庭财产往往被视为男性的私有财产,女性和儿童无法分享。

一些男性会将家庭财产全部占有,不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和需求,导致家庭不和谐,矛盾激化。

3. 教育问题亲权制度下,父亲往往是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对子女的教育也具有决定权。

然而,一些父亲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忽视了子女的个性和需要,导致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受到限制。

三、解决亲权制度问题的对策1. 强化家庭法制建设加强家庭法制建设,完善家庭法律制度,使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特别是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制裁,保护女性和儿童的权益。

2. 促进家庭财产公平分配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合作,推动家庭财产公平分配,使家庭财产成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财产,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导致的家庭矛盾。

3. 加强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提高父母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注重培养子女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推动子女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四、结语亲权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家庭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权制度研究作者:陈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24期摘要: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亲权制度是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制度,许多身份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发生着变化,但是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亲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的地位却从来没有动摇过,这足以说明亲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但是,我国却没有确立这种历史悠久而十分具有传统内涵的亲权制度。

在我国立法条文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有关亲权内容的具体规定,但是仍缺乏一个具体的亲权概念制度规定。

近年导致父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事件有很多。

我国目前虽有监护制度,但对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操作中不是很好进行。

这无法解决现在这复杂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说明我国仍需要引进监护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提出一些建议:引入亲权概念;从国家和社会的监护,来共同监督,保障我国亲权制度能够得以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才会更加稳定,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关键词:亲权;监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一、绪论(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张亮是一名农村留守儿童,2017年那时他才8岁,他还有个妹妹,也才7岁,兄妹二人很小的时候母亲就改嫁了,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这些未成年人受损利益得不到保障。

损害社会的进步。

现在的中国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显得比较严峻。

我国现行法律中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忽略亲权制度的存在。

这是典型对未成年人身心利益的保护不够的体现。

这样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是十分不利的。

加强对其的保护很有必要。

我国目前的法律将亲权纳入到大监护之中,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缺乏具体性的规定,而且对于规定的内容也是比较模糊的。

至此,对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侵害时,对于应用法律的保护的依据也是缺乏具体的依据。

所以,学者对于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呼声是越来越高的。

通过设立亲权制度,明确父母对于子女所应提供的基本的保护。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亲权制度这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生涩,但其实说白了,就是爸妈对孩子的权利和责任。

这不就跟我们每天的生活息息相关嘛。

想想看,咱们从小到大,爸妈为了我们操碎了心,琐事一大堆。

有人说,亲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保护和抚养,另一方面也有控制和约束,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在这亲权的世界里,最重要的就是责任。

我们常常听到“父母之爱如山”,这话一点都不假。

为了孩子,爸妈真的是心甘情愿付出一切,连睡觉都在想:“我的孩子明天吃什么?要不要补习?”可是,有时候责任也会变成一种负担。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压力大,爸妈们得拼命工作,根本没时间好好陪伴孩子,结果孩子就成了“留守儿童”。

这不,亲权的平衡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再说说权利,亲权可不仅仅是父母的“专属权益”,孩子的权利也得放在心上。

我们都知道,孩子也是有自己的想法和感受的,谁说他们不能表达?不就像小时候那句“我想要”一样,真的是说到点子上。

现在的法律也开始重视孩子的声音,尊重他们的意见。

可话说回来,这又得怎么平衡呢?爸妈当然希望孩子听话,但也得给他们空间,让他们知道“我也是有主见的”。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立法建构了。

如今的法律越来越关注亲权问题,什么“监护权”、“探视权”,听起来很专业,其实就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确保他们在一个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

可是法律条款往往是冰冷的,跟咱们的日常生活差得远。

想想那些“打官司”的家庭,吵得不可开交,孩子夹在中间,真是心里那个苦啊。

这时候,法律的作用就得好好发挥了,不能让孩子成为牺牲品。

亲权的争夺就像一场拔河,双方都想把孩子拉到自己这边。

可是,孩子心里又想什么呢?大人们都忙着争来争去,孩子却在一旁默默地希望:“能不能别吵,我只想有个温暖的家。

”这就是现实。

法律在这里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款,它还得考虑情感,得有点人情味。

毕竟,亲情可不是轻易就能替代的。

接着说说在亲权立法中常常被忽略的那部分。

咱们经常讨论父母的权利,但父母也要明白,孩子也有权利去选择生活。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上)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上)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法建构(上) 关于亲权制度研究及其⽴法建构(上)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法建构(上)在⽗母⼦⼥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为⽬的的亲权为其核⼼内容。

当今主要⼤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不对其设有详细的规定。

迄今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对亲权的概念都未采纳,更不⽤说建⽴完备的亲权制度。

本⽂结合各国法制及理论学说,对亲权制度进⾏系统的研究,以期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完善尽绵薄之⼒。

亲权的含义及特征⼀、亲权的含义诚如⽇本学者我妻荣先⽣所⾔:“⼈由于有⽗母⼦⼥的关系,从⽽发⽣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

但是,⽗母⼦⼥关系最重要效⼒,⽽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母⼦⼥关系的特有效⼒,恐怕是⽗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进⾏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

”[2]⽗母对未成年⼦⼥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内容。

亲权建⽴在⽗母⼦⼥⾎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发⽣,专属于⽗母,被认为是⽗母对⼈类社会的⼀种天职。

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为中⼼的亲权,不仅为权利同时也为义务。

作为⽗母享有的⼀种重要民事权利,亲权⼈可以⾃主决定、实施有关保护教养⼦⼥的事项或范围,并以之对抗他⼈的恣意⼲涉。

亲权⼜是⽗母的法定义务,夫妻⽣育以后,对其⾃⾝所孳⽣、⽆独⽴⽣活能⼒的⼉⼥进⾏抚养、教育、保护,是⼈类的天性,也是夫妻双⽅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

因此,⽗母既不得抛弃亲权,也不得滥⽤亲权。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亲权,是⽗母基于其⾝份对未成年⼦⼥的⼈⾝、财产进⾏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的特征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亲权是⽗母基于其⾝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即⾏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母。

⾄于是以⽗母⼀⽅或双⽅为亲权⼈,则因⽗母⼦⼥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有不同。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政法系04 法学二班张帆04012585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亲权这个概念在我国被越来越多的提起,与此相反,在曾经是亲权法文化传统特别厚重、亲属或家庭身份伦理独具特色的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却一直没有构建出系统和完备的亲权法律制度。

这成为我国立法的一大遗憾。

关键词:监护亲权在我国很多人容易把监护制度和亲权混淆,要构建完善的亲权制度,首先,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我们树立这样的概念: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是不允许随便抛弃的。

其次,还是要基于子女的利益为目的,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始终亲权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一.我国设立亲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法律都要对亲子关系加以管理,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但为什么在我国的婚姻法及民法中有亲权的实际内容而不采用亲权的概念?其主要的原因是,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私法概念,而亲权的基础是私法理论,所以我国民法中无亲权概念。

特别是对于亲权的消灭和消灭恢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亲权的丧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的行使不是永恒的,无限制的,当其因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或者当其滥用亲权、不履行亲权义务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威胁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应规定暂时的停止亲权人的亲权。

亲权的恢复。

亲权的恢复是亲权丧失后的可能的结果之一,应规定丧失亲权的亲权人,在导致其失去亲权的理由消除之后,经相关权利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可以为其恢复亲权。

当然,如果导致其丧失亲权的理由一直存在,则亲权不得恢复,但是并不影响其所具有的恢复的可能性。

这是亲权的丧失和亲权的消灭之间最重要的区别。

亲权的消灭。

当未成年人死亡或者成年之后,由于再无亲权存在的必要,因此亲权绝对的消灭。

如果亲权人死亡,则对于该亲权人来说,由于权利主体不复存在了,则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自然归于消灭。

法学研究民法典之亲权制度的构建

法学研究民法典之亲权制度的构建

法学研究民法典之亲权制度的构建法学研究民法典之亲权制度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尚弱,留守儿童变问题儿童的数量激增,未成年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现象的频频发生,父母只生不养现象屡现、家庭教育严重缺失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亲少年是家庭的希望、社会的未来,而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仅仅通过现行法规已无法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本文通过分析亲权制度立法,区分亲权与监护权之区别,提出“民法典”亲属法编编纂相关部分编纂意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亲权制度,最大化保护我们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一、亲权的概念与特征源于罗马法的“家父权”的亲权制度指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管理、监督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日本学者我妻荣在其《亲族法》中谈到:亲权是排除他人,在肩负哺育、监护、教育子女责任的意义上的权利,其内容是谋求子女的福利,不是谋求父母的利益,还要适当行使对子女及其社会的义务。

德国称为“父母照顾权”,梁慧星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均在各自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提及此权利。

我国采用是英美法系的“大监护制度”,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代替亲权之规定。

虽然规定涉及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监护权等问题,但仍然存在着忽视对子女最佳利益保护的弊病,当前立法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加之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身心问题堪忧,因此有必要引入亲权制度=,强化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意识,引入对父母行使亲权的法律监督,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亲权的特征主要如下:(一)身份权亲权的取得是父母依据其对子女的身份自然取得。

与监护权不同,亲权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一种身份上的权利,始于未成本文由收集整理年人的出生,终于子女成年或符合其他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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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
我国民法不区分亲权与监护,监护一般作广义上的理解,监护制度包括父母的监护与其他成年人的监护。

迄今为止,我国采纳亲权概念,遑论亲权制度。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亲权时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第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子女已成年,相互间就不存在亲权关系,而是其他亲属关系,但已成年子女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实行监护;第三,亲权时权利义务之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不仅仅享有权利,更多的是承担义务。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待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监护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狭义监护和广义监护。

在现行民法制度中,监护被规定在民事主体一章,但欧陆各国,监护纳入亲属编。

立法原因概因监护与被监护人表象上常显出某种身份关系,虽非亲属法中的亲属身份关系,但由于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为亲权之补充延长,而禁治产人之监护人又尽先以被监护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等亲属充任,与亲属制度有密切联系。

现有关于亲权监护之争的观点主要有,亲权制度已是强弩之末;将亲权制度并入监护会有利于破除我国几千年封建家长专制的禁锢,促进开明友善家庭关系的形成;亲权作为主要保护制度,监护为其例外或为补充。

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
的评述)
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在在近代立法中,是指以教养监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管理其财产为中心的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

亲权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演变。

最先呈现为罗马法的家父权——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

至共和国后期,家父权相对减弱。

成年男子在民事上逐渐享有权利能力,可以拥有少量财产,当父亲滥用亲权时,儿子可以向行政长官请求保护,长官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父亲的行为,必要时得剥夺“父权”日耳曼法的父权,由其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

但日耳曼法更重视家长权,特别是男性家长权利,其代表全家利益。

之后家长权逐渐为父亲的权利所替代。

近代国家的亲权制度一般继受日耳曼法,是父母权力的意思。

此时,亲权与古代社会立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

法律也规定了当父母违背职责,或侵害子女的利益时法律的救济方法。

因此其立法宗旨从古代的“家长本位”到近代的“父本位”,再到现代的“子女本位”。

在我国亲属法历史上,从未用过“亲权”一词,但亲权是存在的。

我国古代礼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亲亲”,“爱亲”。

唐律及后世法律都把“不孝”作为十恶之一。

父母有权教令,惩戒,甚至杀死子女。

子女成年后,生死问题仍要唯家长是从。

家庭财产由家长掌管,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分家另过,否则为“不孝”的一项。

因此,无代管财产一说。

在大陆法系各国,仅就未成年子女保护而言,监护一直被视为亲权的补充与延续。

仅在未成年子女丢失亲权时,监护才得以存在。

自民法法典化以来,亲权与监护一直作为两种独立的制度发挥作用。

如果未成年人有双亲且其能行使亲权,则未成年人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反之,才为其设置监护人。

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的状况并非毫无缘由,这正是亲权与监护作为两种不同制度存在差异性的表现。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规定,但仍未适用“亲权”一词。

我国民法上确立了监护制度,但与大陆法系各国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并不相同。

民法通则扩大了监护的概念,将亲权强行纳入未成年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保护亦称为监护。

此种合并立法无视监护与亲权之差异,缺乏理论支撑与科学性,并不妥当。

退一步讲,即使以监护吸收亲权,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与父母之外的人对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也不得不有所区别。

但这却会使监护制度人为地复杂起来。

因此,在我国亲属法的修正中,还是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通例,对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以使这两种历经上千年演化各已形成一套系统严谨体系的制度各自发挥其功能。

何况,人为地消灭亲权制度,将父母由自由的侵权人降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是将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亲权的立法剥夺。

近年来,亲权与监护打破彼此独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权能层次上互相进入。

但并不能因为一个制度采纳了另一个制度的某些要素就否定该制度存在的独立性。

(毕竟亲权和监护的实质内涵并无改变)。

因此,为立法及其使用上之便利计,笔者认为,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宜由亲属法来设计,在我国亲属法中规定亲权与监护两项制度。

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之机,更该去陈布新,大刀阔斧改变这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混乱局面。

在体例上实行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一方面建立亲权制度。

亲权时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

但因某些历史指导思想的影响,强行合并亲权与监护,牺牲了立法的科学性,如今在时机成熟之际,应该重新整合,将其剥离出来,使其相辅相成,互相配合。

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
方向做出预测)
我国现行法上并无亲权的概念,但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规定实际上却为亲权的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实质意义上的亲权制度。

毋庸置疑,上述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促进亲子关系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并且这些规定所体现的两性平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等价值与理念在亲权法的立法完善中仍应得到支持。

但是,也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过于概括抽象,权利义务要求极不明确,欠缺可操作性,同时,区区数个条文,尚不足穷尽亲权全部,已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亲子关系的需要。

四、参考文献(根据文中参阅和引用的先后次序按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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