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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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其中,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

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及通讯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中途退场或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应结清工资,并签订退场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四条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

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招用的人员。

第五条在工程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劳资专管员应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

第六条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条负责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企业建立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名册。

第八条自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名册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

工程施工、勘采加工期间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增减变化后10日内对用工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报备。

第九条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将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报备。

第十条建设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的,应在停工后1个月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劳动者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第一篇: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建筑业蓬勃发展。

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接纳农民工的主要行业。

然而,农民工工资常常遭到无理克扣和无故拖欠。

虽然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较为严重,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难题。

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几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

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

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

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包工头恶意欠薪。

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

(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不合法。

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

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

鄂政办发〔2016〕74号湖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6〕74号湖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000014348/2016-65674•分类:劳动就业;•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7日•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号:鄂政办发〔2016〕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工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6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8.30【实施日期】2016.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包代管。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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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保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重大欠薪案件。

原已成立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

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晋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晋、省属国有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和《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精神,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到x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要保存两年备查。

县人力社保局要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并督促每月上报(上传)用工管理信息。

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五)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7•【字号】日政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解决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扎实推动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到2020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工资支付责任(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各类用人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二)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

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法 与 招 用 的农 民 工 签 订 劳动 合 同并 严格 履 行 ,建 立
(八 )建 立 健全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管
职 工名 册 并办 理 劳动 用 工备 案 。在 工 程建 设领 域 ,坚 理 制 度 。在 工程 建 设领 域 ,实 行 人工 费用 与其 他 工程
(五 )推 行 银 行 代发 工 资 制度 。推 动 各 类企 业 委 托 银行 代 发农 民 工工 资 。在 工程 建 设领 域 ,鼓励 实 行 分 包 企 业农 民 工 工 资委 托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直接 代 发 的办 法 。分 包 企 业 负 责为 招 用 的农 民 工 申办 银 行 个 人 工 资 账 户并 办 理 实名 制 工 资 支付 银 行 卡 ,按 月考 核 农 民 工 工作 量 并 编 制 工资 支 付 表 ,经 农 民 工本 人 签 字 确 认后 ,交 施 工总 承 包 企 业委 托 银 行通 过 其 设 立的 农 民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直 接 将 工 资划 入 农 民 工个 人 工资账 户 。
设 领域 ,建设 单 位或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未按 合 同约 定 助 。
及 时划 拨 工程 款 ,致 使 分包 企 业 拖 欠农 民 工 工资 的 ,
(十 四 )完 善 欠 薪 突发 事 件 应急 处 置 机 制 。健 全
由建 设 单 位 或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以未 结 清 的工 程 款 为 应 急预 案 ,及 时 妥 善处 置 因拖 欠农 民 工 工 资 引发 的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发 包 工程 的专 业 企 业 ,下 同 )对所 招 发 生 工 资拖 欠 的企 业 实行 减 免 措施 、发 生 工资 拖 欠 用 农 民 工 的 工资 支付 负 直接 责 任 ,不 得 以 工程 款 未 的企 业 适 当提 高 缴 存 比例 。严格 规 范 工 资保 证 金 动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xx〕1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x政办发〔xxx〕28号)、《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x政办发〔xxx〕5号),切实解决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责任义务,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招用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与每名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详细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

企业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管,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要按月将农民工名册、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严格管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三)充分发挥网格化网络化监管作用。

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成果,提升动态监管、实时监管、长效监管水平。

以各镇为基础,进行网格管理,配备工作力量,安排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日常检查,发现矛盾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将农民工工资问题化解在日常和基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佚名【期刊名称】《吉林农业》【年(卷),期】2016(000)017【总页数】1页(P49)【正文语种】中文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现就文件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及特点做以下解读: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

近年来,我省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治欠保支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国家层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印发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组成及工作规则、职责分工的通知》(薪联发〔2016〕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文件。

(二)省级层面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8号),《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09〕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等文件。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定位我们的目标很明确:全面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问题分析1.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复杂多样,有市场不规范、企业诚信缺失、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

2.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期存在,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3.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三、实施方案1.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测预警机制。

(1)加强信息收集,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底数清晰。

(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拖欠问题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情况。

2.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完善招投标制度,严格审查企业资质,杜绝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项目。

(2)加大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加大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追责力度。

(1)建立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恶意拖欠的企业进行曝光。

(2)依法加大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处罚力度,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创新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鼓励企业通过债券、股权等多种方式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金融机构为优质工程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5.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推广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2)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基金,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补偿。

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治意识。

(1)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2)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1.成立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工作落实。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确保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管理指标达到“十三个”的总要求。

到年,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使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二、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全额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保险保函等第三方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 1 - / 16(二)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建设资金到位后,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银行签署三方资金共管协议(分包企业独立发放工资的签署四方共管协议),即时开通工人工资专户和工程款账户。

协议应明确工人工资支付流程、建设资金流向及各方管理责任。

已到位的建设资金用于根据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用于工程款结算。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全额通过银行结算。

(三)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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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确保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管理指标达到“十三个100%”的总要求。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使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二、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

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全额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保险保函等第三方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谢谢观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合同价款总额30%的建设资金到位后,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银行签署三方资金共管协议(分包企业独立发放工资的签署四方共管协议),即时开通工人工资专户和工程款账户。

协议应明确工人工资支付流程、建设资金流向及各方管理责任。

已到位的建设资金用于根据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用于工程款结算。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全额通过银行结算。

(三)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 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属地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制定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程序,对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差异化管理的范围从全部免缴至加收2% 。

全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工人工资支付。

(四)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应当按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7]36号)规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谢谢观赏(五)实行银行代发工资。

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开招标确定3至4家银行,主要承担办理工人工资银行卡、代发工资、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托管保险保函、30%的建设资金、结算工程款等。

(六)实行工程款过程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

(七)规范工程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分包项目必须列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指定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中超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的专业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以包代管。

(八)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上述七个条款要100% 覆盖到所有在建工程。

第一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条至第五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第六、七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项目开工手续等。

三、全面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一)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

劳谢谢观赏动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

建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工人实名制花名册(附件2)。

(三)加强岗前培训。

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所招用的全部建筑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岗前培训登记(附件3)。

重点培训以下内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依法维权、工伤处置等,其中,必须对所有建筑工人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拖欠投诉渠道等制度的培训、宣贯。

(四)配备劳资专管员。

在建工程项目要配备劳资专管员,专管员主要职责为: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设置工人维权信息公示牌(附件4),编制考勤公示(附件5)、日工资发放公示(附件6)、计件工资发放公示(附件7)、办理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协调处理拖欠投诉等。

(五)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计件工资、按节点支付工资、工程款不到位等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六)实行银行卡支付工人工资。

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每月组织对单个工人已完成工程量或考勤、应得工资数额进行核算、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银行打卡发放。

(七)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代发工资。

各区市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企业代发工资的项目数占比要达谢谢观赏80% ;其他项目要达到60% 以上。

未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的项目,必须签订四方共管协议,列入建筑市场监管重点。

(八)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劳动用工单位落实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上述第一条至第六条要100% 覆盖到所有在建工程及全部工人;第七条要具体到单项工程,总评不低于规定指标。

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工程项目及各方责任单位拒不服从当地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联合当地人社部门共同治理,直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整改后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行业协会组织的先进单位、诚信企业、文明工地等所有的评先选优活动。

四、全面提升劳动用工服务保障水平(一)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要求,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加大后勤保障投入,实行后勤保障专业化服务,努力让建筑工人住的舒适干净,吃的安全放心,干的舒心愉快。

(二)广泛开展关爱活动。

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及协会要广泛开展以“送文化送温暖送关怀”为主题的关爱建筑工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体活动,组织走访慰问救济特困职工,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建筑行业新发展、建筑企业新形象、谢谢观赏建筑工人新风采,形成社会关心关爱建筑工人的良好氛围。

五、全面规范建筑工人拖欠投诉处置程序(一)畅通拖欠投诉渠道。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渠道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及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工人拖欠投诉,填写《威海市建筑业工人拖欠投诉登记表》(附件8)。

(二)约谈被投诉单位。

完成《威海市建筑业工人拖欠投诉登记表》后,约谈被投诉拖欠单位的负责人,填写《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约谈登记表》(附件9 );被约谈责任单位主张被拖欠工程款的,即时约谈被投诉拖欠工程款单位负责人,填写《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约谈登记表》(附件10 )。

(三)明确处置原则。

经约谈调查,由于建设单位违法发包、使用挂靠等无资质队伍引发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结算引发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垫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引发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于未实行总承包企业代发、未开设工人工资专户或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监督不到位等引发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垫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拖欠工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纠纷严重的,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12348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工人予以适当救助。

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要达95% 以上。

谢谢观赏(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市健全完善拖欠处置预案、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台账(附件11)、欠薪案件台账(附件12)、治欠保支工作调度情况汇总表(附件13),实行双月调度报送制度,每双月结束后将前两个月相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每逢春节或重大活动节点,实行周报制度。

经主管部门调查及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人民法院等部门裁定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将处置结果和限制措施公开通报并报市住建局。

六、考核监督(一)组织领导。

市住建局联合有关部门组成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监督工作。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考核对象。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随机抽检6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3个)、每个工程项目随机走访5名建筑工人。

(三)考核内容。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保障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执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治欠保支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考核评分。

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每项达到规定指标得基础分,不达标不得分。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详见治理拖欠谢谢观赏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表(附件14)。

(五)考核时间。

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1月底前完成。

具体时间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通知,以及威海市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安排确定。

(六)考核步骤。

考核分三步进行:1.区市自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住建局,并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

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核查各区市年度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

3.综合评议。

考核组根据区市自查、实地核查和当地人社、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

(七)考核通报。

市住建局将各区市考核得分排名、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与完成时限等情况通报全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6〕52号)、《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拖欠投诉处置工作的意见》(威住建字〔2017〕79号)即行废止。

附件1:劳动合同2:《项目工人实名制花名册》谢谢观赏3:《项目岗前培训登记表》4:《项目工人维权信息公示牌》5:《项目工人考勤公示表》6:《项目工人工资发放公示表》7:《项目工人工程量核算及工资发放公示表》8:《威海市建筑业工人拖欠投诉登记表》9:《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约谈登记表》10:《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约谈登记表》11:《全市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台账》12:《欠薪案件台账》13:《治欠保支工作调度情况汇总表》14:《威海市建筑业治理拖欠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表》谢谢观赏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二、工资支付办法,执行下列第款: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以实物、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工资;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由其再行转发;不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拖欠劳务费、结算纠纷、垫资施工、质量保证金等为由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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