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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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

资调整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

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

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

指战员,实行供给制。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

制。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

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

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

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

标准,

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

品种

和数量。“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

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

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

区。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

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

等9种工资标准表。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

“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

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

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

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

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

工资制。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

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

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

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

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此外,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

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个

等级,110个工资标准。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

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此

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

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即将国家机关的

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上(含相当工资额)

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

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按三类工资区标准。1979年10月,将三类

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十一类工

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

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3级,中专毕业生的

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197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时,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

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

人员提高到20级。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

资标准的等级,提高到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82年10月,提高了

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中8级以下人员的工资标准。

调整职工的工资等级。1957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

状况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多次调整了职工的工资。主要有1963、1971、

1977、1979年4次30%~40%的升级;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3个部门

中部分职工工资;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中的部

分人员工资。其中,1981、1982年调整中对符合学历规定的人员,还可以按照

学历升两级。

四、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1956年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

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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