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第三讲中国工资制度的沿革与改革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资分配 (1952-1978)
(一)56年的第二次工资改革 3、改进了计件工资制、奖励制度和津贴制度 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鼓励计件工资制。 例:中央关于计件工资制的批复文件 4、调整了产业之间、地区之间、人员之间的工资关 系 企业干部高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技术人 员高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员。 5、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一)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改革
1、1978年恢复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规定奖金总额不得超 过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奖金从利润中列支。 2、84年开始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 法。 企业应提奖励基金=当年税收留利×留利奖金提取比例 奖金提取比例=企业人数×平均标准工资×2.5个月/税后 留利 3、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奖金上不封顶,征收奖金税后,大部分 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Βιβλιοθήκη (二)计税工资 通过税收调整约束企业的工资水平。 计税成本工资总额=年度人均计税工资×企业 年度平均人数 以企业当年实际平均人数为准,规定一个人均 成本列支的工资,即计税工资。企业年度允许 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为: 当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计税成本工资总额时, 高出基数的部分,视同从利润中支付工资,对 高出部分按照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工资分配(49-52)
二、51年开始的第一次工资改革
1、统一以“工资分”作为计量工资的单位; 2、建立了企业工人等级工资制和职员工资制度 工人:八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3、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资分配 (1952-1978)
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历史沿革
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历史沿革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历史沿革一、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工资政策的形成1.1 阶级斗争时期的工资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政策主要体现了对不同阶层和不同工作的不同待遇。
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工资分为几个等级,有特高、高、中、低等级,各个等级的工资待遇差异明显。
1.2 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工资政策1960年代至197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工资政策发生了变化。
工资总额由单位统一核发,按照劳动者个人的工作贡献和工作岗位的重要性进行分配。
工资待遇的差异主要来自于工作岗位的不同。
二、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工资政策改革2.1 工资政策的市场化改革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工资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1984年,中国开始试行职务工资制度,通过确定不同岗位的职务级别来确定工资水平。
2.2 工资政策的差别化调整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进一步完善工资政策。
根据劳动者的特殊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进行了差别化调整。
比如,高海拔、边远地区的工资待遇相对较高。
三、21世纪以来的工资政策变革3.1 依法确定工资水平2022年,中国出台了《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资计算和支付的方式。
同时,完善了工资排名标准、岗位等级和工资差别等制度。
3.2 探索绩效工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相继探索推广了绩效工资制度。
通过考核和评价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
3.3 优化工资分配机制近年来,我国工资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四、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国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附件2:工资计算公式范例附件3: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五、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工资政策的法律依据,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原则和方式。
2. 职务工资制度:是在80年代开始试行的一种工资制度,通过确定不同岗位的职务级别来确定工资水平。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一)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一)一、建国初期对新解放区的“原职原薪”制度建国初期是指1949年至1951年第一次全国工资改革之前。
当时的中央政府决定,凡新解放区通过接收原国民党官僚资本而形成的公营企业,实行“原职原薪”制度,此决定也适用于原国民党政府机构的普通公务员,原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性单位,以及水厂、电厂等公用事业单位。
所谓“原职原薪”。
是指人民政府所接收的上述单位中,其绝大多数人员所任的职务和工资薪金原则上不变,按照原来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具体计算办法,按该地区解放前的最近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所谓“原则上不变”,是指“基本不动,个别调整”。
例如,在原官僚资本企业中,有的人系依靠与原国民党党政要人的裙带关系而在企业中占据高位,领取高薪,或者技术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者,就根据群众的要求降低了这些人的工资水平,而对于一些技术能力强而原来薪金较低者,则适当地提高了薪金。
在工资的支付方面,则是以实物为计算基础。
例如,工资米、工资分、折实储蓄单位等。
以“工资米”为例,如果某个人在“解放前的最近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按当时当地的市埸价格可买300斤小米,则该地区解放后,这个人每月应发的工资就按发工资当月当地市埸价格可购买300斤小米来计算。
南方城市的人以吃大米为主,所以“工资米”以大米价格计算,北方地区的城市则往往以小米或其他粗粮的价格计算。
什么叫“折实储蓄单位”?起初是解放初期各地解放区的银行为保障储蓄者存款的购买力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而采取的一种办法。
以上海为例,每个“折实单位”的实物含量为:中白粳米1.56斤、12磅龙头细布1尺、生油1两、普通煤球12两。
储蓄者存款时,按照上述实物的当日价格将存款数折算成“折实单位”;取款时,再按取款月份当日的价格将“折实单位”折算为应取的钱数。
至于每一“折实单位”应折算为多少货币,则由地方政府(军管会)的财政主管部门专门人员每天统一计算,在各个银行挂牌公布。
建国以来四次工资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四次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如货币工资制度〔薪金制〕、实物工资制〔供应制〕等。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根底。
此次工资改革表现为三个特点:〔1〕取消了工资分配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2〕统一和改良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
〔3〕改良了企业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按照职务的上下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
此外,全国分为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实行职务等级制。
如:行政人员分为30个等级;机关中的技术人员分为18个等级;科学研究人员、高校教学人员实行13级工资制等。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展的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包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方面。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主要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容的构造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根底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局部。
〔2〕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3〕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每年根据国民经济方案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
〔4〕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工资体制。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1、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展的第三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此次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特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机关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人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
中国工资制度的沿革与改革.pptx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资分配 (1952-1978)
(一)56年的第二次工资改革 1、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全部实行
“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 的一种供给形式。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 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 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为 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 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 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工资分配
人民公社成立之初推行的供给制,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 粮食供给制,这是各地普遍推行的方式,其办法是在公社 预定分配给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中,口粮部分按国家规定 的留粮指标,统一拨给公共食堂,社员无代价地到公共食 堂用饭,菜金和副食品部分仍由社员出钱负担。
如果将副食品也包括在供给的范围之内,就变成了第二种 类型,即伙食供给制。
例:河北徐水县针对农民的生活供给制(续)
津贴: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劳动强度分为二等,一 等每月2元,二等每月1元,一、二等各占50%左右。大中 学生每人每月零用钱5角,小学生、幸福院老人、婴幼儿 每人每月零用钱分别为1角、3角、1角,不发给个人,由 集体掌握。
其他:农民的医疗费,由县财粮部发给各公社,由各公社 统一掌握,农民看病在本公社有效,本公社不能治疗经医 生证明转院,转院治疗一律付现款;结婚男女双方每人补 助1元5角,生育补助3元,死亡丧葬适当发给丧葬费;看 戏、看电影、洗澡不花钱,每10天发洗澡票1张,20天发 理发票1张,1个月发电影票1张;取暖以每年105天计算, 每户每天煤2斤,折款一次发给各户。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六)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六)六、文革期间的工资情况1、1971年的工资调整1971年11月,国务院决定给部分职工调整工资。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的是工作年限较长的低工资收入者。
调整范围为:下列人员可上调一级工资:(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三级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三级工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三级工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4级,国家机关技术人员15级;商业业务人员8级,卫生技术人员18级,小学教员7级,中学教员10级,文艺工作人员16级,出版编辑人员15级,科学技术人员13级等。
(2)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二级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二级工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二级工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5级,国家机关技术人员16级;商业业务人员9级,卫生技术人员19级,小学教员8级,文艺辅助人员1级,科学技术人员14级等。
(3)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一级工及低于一级工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一级工及低于一级工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6级及以下人员,国家机关技术人员17级及以下人员;商业业务人员10级及以下人员,卫生技术人员20级及以下人员,小学教员9级及以下人员,文艺辅助人员2级及以下人员。
此次上调工资,凡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资低于相当生产企业一级工的,全部上调至相当生产企业二级工的级别。
因此,原来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中,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6级至29级人员,全部上调至行政25级;与此相应,196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原来工资级别低于26级的,全部上调至26级。
至此,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最低工资级别为26级,在北京地区(六类工资区)这一级别的月工资额为33元,相当于一类企业的一级工工资。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工资制度的沿革工资制度是指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报酬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工资制度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演变。
1.建国初期建国初期,工资制度主要沿袭了旧中国的工资制度,即按照头衔职务、等级和固定的薪酬标准进行支付。
这种制度缺乏灵活性,无法体现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贡献。
2.开放初期开放初期,中国开始引进市场经济,工资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
1984年,国家提出了“岗位工资制”的方案,将工资与岗位密切结合起来,通过设置职务岗位的等级和薪酬来确定工资水平。
这一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进一步对工资制度进行了。
1994年,国家开始推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试点”,实行综合考评和绩效工资制度。
这一制度主张按照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工资调整,使工资更加与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挂钩。
4.现代化企业工资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事业单位开始引进现代化的工资制度。
现代化企业工资制度主要包括绩效工资、年终奖金、股权激励等多种形式,旨在更好地激励员工,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1980年代初期1984年,国家开始推行“岗位工资制”,提高了工资的灵活性和个人工作能力的体现。
2.1990年代1994年,国家推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试点”,开始引入综合考评和绩效工资制度。
这一制度使工资更加与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挂钩,激励了员工的积极性。
3.2000年代2004年,国家开始推行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挂钩的制度,即工资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匹配。
这一制度保障了劳动者收入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4.2024年代以及今后2024年后,国家对工资调整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完善了工资指导线制度,确保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同时,国家推行了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如年终奖金、股权激励等,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未来,工资调整将更加注重公平和差异化。
从工资制度变革的历史看调整分配体制
从工资制度变革的历史看调整分配体制从工资制度变革的历史看调整分配体制董志凯一、新中国公职人员工资制度的四次变迁新中国建立50年来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经历了四次变迁:(一)统一工资和供给标准,实施混和工资制度。
建国初期,由于以往各个根据地待遇很不一致;干部待遇实行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和混和制等不同制度。
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与新中国建立后亟需集中统一管理不相适应。
1952年前后,规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1952年7月,国家将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都统一到29个等级。
(二)建立等级工资制度。
1955年7月,国务院正式作出决定,将供给包干制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新中国的工资制度。
这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为所谓“一条龙”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最高级为最低级工资的28倍。
工资标准由20元到560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全国依物价与生活水平分为11类地区,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第11类比第1类高30%。
从1965年到1985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制度的实施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从1956年至1977年20年间全国职工总共升级4次,升级面累计只有90%左右,平均每名职工还不到一级。
此间我国以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增加298.9%,但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却降低了15.24%。
在1977至1985年的第二阶段8年中,社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了61.1%,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实际增长了42.2%。
尽管如此,在总计29年中,国家工作人员平均7年才有一次升级机会,20年才能实际升一级,几乎切断了工资增长的途径。
(三)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985年的工资改革使国家机关人员的平均工资1985年为1133元,1986年增长为1364元,增长了20.3%。
论我国薪酬制度的历史变革与发展趋势
论我国薪酬制度的历史变革与发展趋势内容摘要:薪酬制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人力成本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薪酬制度的制定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
本文对我国近代薪酬制度的演变历史进行了总结概述,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薪酬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薪酬制度工资发展趋势薪酬制度在我国通常也被称为工资制度,指关于组织定额劳动、标准报酬的制度,是以员工的劳动熟练程度、复杂程度、责任及劳动强度等为基准,根据员工实际完成工作的劳动定额、劳动时间和劳动消耗而支付的薪酬。
二、建国前的工资制度(一)包工工资制建国前的工资制度,主要有包工工资制和薪金制。
包工工资制是大包工头从雇主给付的包价中提成后给小包工头,小包工头一般每工以双工计价再把剩余部分分给工人。
包工工资制是采矿、车站码头搬运和建筑等行业普遍实行的工资制度。
解放前开滦煤矿的前身开平矿务局后期实行包工工资制,它把工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矿方招募的管理的里工,工资由矿方直接支付,另一类是由包工招募和管理的外工,工资由矿方由包价中一个组成部分的形式支付给包工,再由包工发给工人。
里工多系井上的技术工人,外工则以井下煤工、石工为主,并辅之以杂工。
一般说来,里工约占工人总数的30%左右,其余的是外工。
开滦煤矿的里工受资本家剥削,外工则除受资本家剥削外,还受包工的中间剥削,这种剥削具有封建奴役的性质[1]。
(二)薪金制建国前,除车站码头、建筑、矿山采掘等行业实行包工工资制外,其他行业大多实行薪金制,薪金制的收入由企业确定或者由双方相互协商确定,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工资差别很大。
(三)供给制在全国解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大部分人员以及企业的部分人员,实行的都是供给制。
作为一种重要的分配制度,供给制首先产生于红军中,后逐步推广到党政机关和企业[2]。
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供给标准、范围也不相同,一般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直到1948年的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军委后勤处才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供给标准,伙食分为大中小灶,规定了被服标准和妇女生育费标准。
中国工资制度的沿革与改革
中国工资制度的沿革与改革工资制度作为一种衡量劳动价值和分配劳动报酬的制度,是一国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的工资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沿革和过程,从计件制、计酬制,到现代化的劳动合同制和市场化的工资制度,展现出了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轨迹。
中国传统的工资制度主要是以计件制为主,即按照劳动者完成的任务数量来计算工资,这种制度在农村和手工业中较为普遍。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计酬制逐渐取代了计件制,以工时为基本单位,基于劳动量和劳动强度来确定工资收入。
然而,这种制度的缺陷在于无法公平地评估不同职业的工作价值和劳动贡献。
1978年,随着开放的推进,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逐步引入了市场化的元素。
在此背景下,中国的工资制度也进行了重要的。
首先,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强调用劳动合同约束劳动关系,即雇佣者与雇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也为工资制度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工资决定权下放和企业员工工资按劳分配的,使工资的决定权逐渐从政府机关转移到了企业。
这一措施使得工资水平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提高了激励效果,使企业更有竞争力。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强调市场化和灵活化。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资的形式也多样化,不仅有基本工资,还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这种多元化的工资形式能够更好地体现不同劳动者的贡献和价值,激励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其次,随着国内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劳动力流动的加剧,中国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证书化的劳动能力验证。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和专业能力,通过证书的认可来确定工资水平。
最后,中国还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工资分配的方法和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的需求。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调控工资收入差距和保障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同时,也在大幅度提高企业工人的工资水平,以促进内需和消费。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二)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二)二、1952年开始的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工资分制度解放初期对新解放区实行的“原职原薪”政策,只是个权宜之计,是为了在当时特殊的时期能尽快地将普通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下来,但是,这种政策不可能长期延续。
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在是太混乱了。
各地区军阀割据,不同地区的工资制度五花八门;外国人办的企业、中国官僚资本的企业、中国民族资本办的企业,民间中小作坊式企业,都各搞各的一套,工资制度都不相同。
所以,等经济局面稍许稳定下来以后,着手工资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就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对旧中国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在1950年就开始着手准备了。
1950年8月,中央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并确定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第一、尽可能改革得比较合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打下初步基础;第二、照顾现实,照顾广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数职工拥护;第三、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
1951年底至1952年初,在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以后,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工资改革。
这次工资改革,一方面,是全国各大行政区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分别进行的,各大行政区的改革时间有先有后,改革后具体形成的方案也不尽相同,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少差异;另一方面,各大行政区的工资改革又都是在1950年《工资条例(草案)》的指导下进行的,各大行政区的具体工资改革方案,在总体上又具有一致性和许多共同特点。
各大行政区工资改革方案的共同特点如下:1、规定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工资分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一些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企业,在面对通货膨胀和币值不稳定的经济局面下,采用了“工资分”作为向公营企业职工发放工资的办法。
1952年之前,为工资改革作准备,各大行政区的地方政府组织了对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东北等地区普通职工家庭进行“家计调查”,根据调查所得材料,求得一个普通的2口之家对26种消费品的平均每月消费量,又将这26种消费品折合归并为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最后再以这5种实物的总消费量为100,取其1%作为一个工资分。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要紧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四次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如货币工资制度(薪金制)、实物工资制(供给制)等。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成立了职务品级工资制度,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这次工资改革表现为三个特点:(1)取消了工资分派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2)统一和改良了工人工资品级制度,依照不同产业工人一辈子产技术的特点,成立了不同的工资品级。
(3)改良了企业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品级工资制度;依照职务的高低确信职务品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
另外,全国分为11类地域的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别离规定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品级制。
如:行政人员分为30个品级;机关中的技术人员分为18个品级;科学研究人员、高校教学人员实行13级工资制等。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包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方面。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要紧内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转业以职务工资为要紧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依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份。
(2)为鼓舞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别离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3)成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每一年依照国民经济打算的完成情形,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指标。
(4)成立了分级治理的工资体制。
详细内容见中发[85]9号。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一、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特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别离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机关工人、事业单位治理人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人别离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
建国后工资制度改革历史
建国后工资制度改革历史一、工资制度改革解放以后,经历了三次工资改革。
(一)第一次工资改革解放初期,对老区南下干部和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其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学习等生活用品和零用津贴等。
对接收原国民政府的职工和公教人员实行“原职原薪”。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粮食”、“折实储蓄单位”、“工资分”等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资支付办法。
1952~1955年,分期分批进行了改革,逐步把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统一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所含实物量。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统一实行中央和西南行政区统一制定的工资等级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或六级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二)第二次工资改革1956年进行了以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单位规定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工资改革。
这次改革,较多地增加职工工资,调整了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改进了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
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国统一制定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职工,有的实行按产业部门统一制定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有的实行“四川省地方工业、小型厂矿工人工资标准”或“职员工资标准”。
从195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第三次工资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6月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国家机关从1952年7月1日起建立整整执行了33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
1985年,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企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明确劳动部门管企业工资)。
这次企业的工资改革主要目的是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劳动报酬同企业经营好坏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
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制。
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
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
“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区。
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9种工资标准表.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工资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四次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如货币工资制度(薪金制)、实物工资制(供给制)等。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此次工资改革表现为三个特点:(1)取消了工资分配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2)统一和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
(3)改进了企业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按照职务的高低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
此外,全国分为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实行职务等级制。
如:行政人员分为30个等级;机关中的技术人员分为18个等级;科学研究人员、高校教学人员实行13级工资制等。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包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方面。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2)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3)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
(4)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工资体制。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1、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此次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特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机关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人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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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
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制。
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
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
“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
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区。
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9种工资标准表。
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
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工资制。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330个工资标准。
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
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
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
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
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
此外,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
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个等级,110个工资标准。
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
此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
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即将国家机关的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
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上(含相当工资额)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
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按三类工资区标准。
1979年10月,将三类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
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3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
197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时,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到20级。
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
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等级,提高到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1982年10月,提高了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中8级以下人员的工资标准。
调整职工的工资等级。
1957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多次调整了职工的工资。
主要有1963、1971、1977、1979年4次30%~40%的升级;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3个部门中部分职工工资;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中的部分人员工资。
其中,1981、1982年调整中对符合学历规定的人员,还可以按照学历升两级。
四、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1956年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如指标体系复杂,操作烦琐;职级严重不符,平均主义严重;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
1983年劳动人事部成立后,就积极着手改革工资制度的准备工作,198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2号转发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5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正式部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内部分配自主。
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它是依据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同特点,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职工个人全部工资所得分解为若干单元,并使各单元按其各自规律运行的一种工资制度。
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部分,它可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动。
从国家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执行一个标准。
1995年工资改革时,按照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六类工资区为40元,五类工资区为39元。
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制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是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业务技术水平来确定的。
它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最高标准为477元,最低标准为元。
工龄津贴: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而逐年计发的报酬。
按年度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元,最高限额为20元。
工龄津贴的基本功能是随着工作人员劳动积累量的增加,使他们每年都能增加一些工资收入。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工作人员,当时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给,是对超常劳动的补偿和临时性的物质鼓励。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原来大一统的等级工资制,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
解决了职级不符的问题,过去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得到初步缓解,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始于1985年5月。
为搞好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专门成立了“东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协调等工作。
此次改革,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6517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有16503人增加了工资,其中,机关、团体、法检、公安5717人,事业单位6164人(不含中小学和幼儿园)。
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从1985年1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85年7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通过改革,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不含奖金和副食品补贴)由改革前的元提高到元,人均月增资元,增长幅度为%。
在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东营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
五、1986~1992年工资调整1985年工资改革后,全市根据国家提出的“巩固、消化、补充、完善”的方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范围不同的多次调整,解决了分配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1986年集中解决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上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了部分职工职务工资“平台”问题。
1987年,进行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序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问题,并适当解决了部分人员职务工资中的突出问题。
根据鲁工改[1987]年2号文件,为1910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工资,人均月增资元;为17名行政人员增加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元。
1988年,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并调整了工资区类别,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
根据[1998]鲁人薪字第1号文件,自1988年5月1日起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
根据[1988]鲁人薪字第2号文件,自1988年1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奖励工资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普调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根据[1989]鲁人薪字第4号文件,为628名护士提高了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元。
根据鲁工改[1989]3号文件,为全市9370名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为元。
1991年1月,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10元。
1992年1月,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由每工作一年元提高到1元,并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根据[1992]鲁人薪函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职务变动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全市22117名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元;根据省里统一规定,自1992年4月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职务(岗位)补贴,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次职务补贴,全市共有28634人执行职务(岗位)补贴,人均月增资元;自1992年12月起,为32656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了职务(岗位)补贴,人均元,即通常说的第二次职务补贴。